简述一下拦狗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15:20
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 ... p;extra=&page=1


有人发了这个帖子,这个案件中法律关系相当有意思,我想简单的探讨下,顺便复习今年的司法考试科目。

首先来说下拦车的问题,双方都是普通平民,不具有任何执法资格,且无侵权行为,当时在高速公路上,用强行超车、非法变道的方式拦截正常行驶大货车,这种行为极端危险,稍有不慎就容易车毁人亡,故救助人士的行为严重违法,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救助人士需付全责,即使未发生事故,也应该由交警部门对相关驾驶员予以处罚、口分。必要时可扣车处理。(http://www.jincao.com/fa/law18.07.htm)相关法规参见链接


其次说说,救狗的方式:在警方经过检查运输方相关证件后,做出放行决定,救助人士用大量人员围堵、拦截等方式,企图违背货物所有人真正意思表示,强行购买运输方以合法财产,不仅不符合市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平交易原则”,也涉嫌触犯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数额巨大(超过10W),这种行为警方应该主动介入,对财产所有人进行保护。救助人士的行为完全构成可以当场拘留的要件。

我国物权法规定,私有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是变相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是一群法律JY经过多年来不懈努力争取而来的,平心而论,这个法规是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那么在执行上,就不应区别对待,对于运输方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保护,而不是一味的因为救助方人多就迁就对方。这种事情上完全可以动用防暴警察。(总比拆迁动用好)

最后,我说点题外话,我国法律目前最缺乏的不是所谓的与“国际先进接轨”而是民众对于法律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的信心,法律其真正核心的作用是调节社会关系,其基本要素是民众相信法律。药家鑫案件之所以90%的民众要主张枪毙药家鑫,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民众对我们现行法律体系的不信任感。而我们法律界目前真正最主要的任务是:重铸民众对于法律的信心


PS:我个人意见:人都没管好,还去救狗,真是吃饱了事没饭做。有钱的不如干点别的,你的身边有的是人需要你帮助,中国还没富裕到管疯狗死活的地步,做人别学瑞典人。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 ... p;extra=&page=1


有人发了这个帖子,这个案件中法律关系相当有意思,我想简单的探讨下,顺便复习今年的司法考试科目。

首先来说下拦车的问题,双方都是普通平民,不具有任何执法资格,且无侵权行为,当时在高速公路上,用强行超车、非法变道的方式拦截正常行驶大货车,这种行为极端危险,稍有不慎就容易车毁人亡,故救助人士的行为严重违法,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救助人士需付全责,即使未发生事故,也应该由交警部门对相关驾驶员予以处罚、口分。必要时可扣车处理。(http://www.jincao.com/fa/law18.07.htm)相关法规参见链接


其次说说,救狗的方式:在警方经过检查运输方相关证件后,做出放行决定,救助人士用大量人员围堵、拦截等方式,企图违背货物所有人真正意思表示,强行购买运输方以合法财产,不仅不符合市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平交易原则”,也涉嫌触犯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数额巨大(超过10W),这种行为警方应该主动介入,对财产所有人进行保护。救助人士的行为完全构成可以当场拘留的要件。

我国物权法规定,私有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是变相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是一群法律JY经过多年来不懈努力争取而来的,平心而论,这个法规是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那么在执行上,就不应区别对待,对于运输方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保护,而不是一味的因为救助方人多就迁就对方。这种事情上完全可以动用防暴警察。(总比拆迁动用好)

最后,我说点题外话,我国法律目前最缺乏的不是所谓的与“国际先进接轨”而是民众对于法律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的信心,法律其真正核心的作用是调节社会关系,其基本要素是民众相信法律。药家鑫案件之所以90%的民众要主张枪毙药家鑫,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民众对我们现行法律体系的不信任感。而我们法律界目前真正最主要的任务是:重铸民众对于法律的信心


PS:我个人意见:人都没管好,还去救狗,真是吃饱了事没饭做。有钱的不如干点别的,你的身边有的是人需要你帮助,中国还没富裕到管疯狗死活的地步,做人别学瑞典人。
以上是我的意见,大家看看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这里表示无力啊。

学习一下相关内容。

另外:LZ这是和主流媒体对着干啊。CCAV和我们省台对这些问题都避而不谈。不知道你会不会杯具。

对了,还有个问题,如果货车司机和收货方有供货合同的话,这样会有什么样的法律纠纷?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这里表示无力啊。

学习一下相关内容。

另外:LZ这是和主流媒体对着干啊。CCAV和我们省台对这些问题都避而不谈。不知道你会不会杯具。

对了,还有个问题,如果货车司机和收货方有供货合同的话,这样会有什么样的法律纠纷?
现在法律也就是个名词罢了!!!

有人发了这个帖子,这个案件中法律关系相当有意思,我想简单的探讨下,顺便复习今年的司法考试科目。 ...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17:22


在中国,大多时候讲讲法,特定时候变变通,人情练达,符合中国的文化,大家都理解!
有人发了这个帖子,这个案件中法律关系相当有意思,我想简单的探讨下,顺便复习今年的司法考试科目。 ...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17:22


在中国,大多时候讲讲法,特定时候变变通,人情练达,符合中国的文化,大家都理解!
小马007 发表于 2011-4-20 17:44

有很多,如果有收货合同,那么供货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延迟送达,需赔偿收货方的损失,一般是违约金(不可抗力和除外,运输方责任则看合同履行方式)。运输承运人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但有规定期限安全送达的义务,这次卖狗的如果承运人没所有权,那就是无权处理,要赔偿所有人的经济损失。所有我说这群所谓的救助人员是强买强卖
aaagggzzz 发表于 2011-4-20 17:47


所以中国法制建设当前最重要的目标是“恢复人民对法律的信任”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18:31
关键是法律现在得不到人民信任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aaagggzzz 发表于 2011-4-20 18:37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力、程序混乱、效率低下。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18:45
这还是果,不是因!!!
aaagggzzz 发表于 2011-4-20 18:48


    那么是体制问题{:jian:}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18:51
根本原因是要解决法律到底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
回复 3# 小马007


    货主说亏了2万,


JY们正在人肉货主,同时给货主发送侮辱人格的短信十几条。。。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18:31


    作为收货方,这次货没收到。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同时,如果上告法院,可不可以把以下两单位追加为赔偿人?(检验检疫部门,交警)因为当地的检验检疫人员已经证明了运输者的检验检疫证是真的,是否应该支持运输者得运输行为或者说不阻止运输行为?当地的交警也没有让运输者及时离开,而是继续留在了原地,造成了货物不能及时收到,并被第三方买去。对了,还有购买的第三方是否也可以追加为赔偿人?
yuanap 发表于 2011-4-20 19:05

借兄弟的回复,请教下LZ,这种情况下,货主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的个人意见
1,收货方没收到货,由供货方承担损失(看运输方谁雇的)

2,告上法院,不能追加检疫和交警。应为与本案无关

3,交警没让运输方离开确实有渎职的嫌疑,所以我认为可以出动防爆警察 强制隔离,但这个只是嫌疑

4,该买卖合同为无效的法律合同,救助人士属于强买强卖,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不存在民事上的第三人。
但如果认定该合同有效,那么根据第三人原则,则第三人不负赔偿责任。
另外要看货是谁的,如果运输本身是货主还好说,如果只是单纯的承运人,那他得赔偿雇佣方的损失

总所上述,我完全支持狗贩子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警方不介入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我建议狗贩子联合起来组成车队,以集团运输的方式,多备钢管、木棒、板砖等合法武器,拦车就打、挡车就撞的方式,用暴力手段,以正当防卫的模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单人、单车,那么合法途径有两条路1,原地僵持,直到狗死完,然后找个屠宰场就地屠宰,冻狗肉也能卖钱

2,明确表示拒绝,向警方提出申请,要求保护,索性把事情搞大。

个人认为,不建议和那群人谈价钱,除非你是货主且对方出的价钱足够高,那无所谓,如果低价购买,那死也不卖。

如果集体运输,参加上一贴
如果有人报案说丢的狗就在车上呢?那么多不同种类的狗肯定不是为了肉食而有意饲养的,而且看报纸里面居然有金毛这样的高价宠物狗,狗贩子是不是要证实一下狗的来源不是偷的呢

不是为了拦车这事如何就是想到这么多来历不明的狗进入到餐饮业,虽说有检疫证明但是在地方这个证明是怎么开出来的谁能保证,狂犬病可是不治之症啊
夜视仪 发表于 2011-4-20 19:40

1,善意第三人原则,

2,报案人要提出证明狗食自己的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19:44


其实我想说的不是这个,而是说像这样不能证明来源的动物在法律上应该有一些说法,毕竟猫狗不是家畜

比如狗要上餐桌首先要证明你的狗的来源(自己养的还是收来的),在动植物管理部门的监管下检疫观察一次,在交给正规的屠宰场屠宰并再次检疫盖章,上市场后食品卫生部门还要检查,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收来的,套来的,偷来的,迷晕的等等直接长途贩运给餐馆宰杀。

其实我想说的不是这个,而是说像这样不能证明来源的动物在法律上应该有一些说法,毕竟猫狗不是家畜
...
夜视仪 发表于 2011-4-20 19:56



首先,这些狗贩子是二道贩子,他们自己不去偷狗,只是收人手中的狗 ,没有义务去核实狗是怎么来的,所以善意第三人成立。

其次网文上说的很清楚 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在其他方面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则推定合法

卫生检疫站只是检查食物是否卫生达标,至于来源则不在管理范围之内,可以解释为:依照法律,你种的大白菜不管是核电站还是太平间出来的,只要卫生质量达标,即可上市。如果卫生质量不达标哪怕是胡哥种的菜也得给扣了
其实我想说的不是这个,而是说像这样不能证明来源的动物在法律上应该有一些说法,毕竟猫狗不是家畜
...
夜视仪 发表于 2011-4-20 19:56



首先,这些狗贩子是二道贩子,他们自己不去偷狗,只是收人手中的狗 ,没有义务去核实狗是怎么来的,所以善意第三人成立。

其次网文上说的很清楚 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在其他方面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则推定合法

卫生检疫站只是检查食物是否卫生达标,至于来源则不在管理范围之内,可以解释为:依照法律,你种的大白菜不管是核电站还是太平间出来的,只要卫生质量达标,即可上市。如果卫生质量不达标哪怕是胡哥种的菜也得给扣了
其实,我也可以这样对那些拿法律批判救狗的人的人

你们这些人平常连如何维护食物安全的道德标准都不具备,有什么资格批判别人救狗的道德?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20:00


    我跟你说的是两个事情,你在说这个个案,我再说食品安全和财产安全(宠物也是一种财产),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说实话对于家畜的饲养宰杀运输加工上市我国有一整套法律法规还搞得乱七八糟呢,而对于猫狗和一些野生动物就完全是法律空白。
夜视仪 发表于 2011-4-20 20:10


我不是说了吗,空白就是合法
支持楼主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20:12


    所以说中国的法律还不健全。而且违背道德标准。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hugh8504 发表于 2011-4-20 20:12


    谁也没说他现在不合法,但是需要亡羊补牢,否则出了大事就晚了。果子狸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个人认为,就食品安全这块,在立法上,我国够的上国际先进标准,其他国家有的标准我们都有,很多其他国家没有的标准我们也有。但是,在监管力度上和具体执行,我们够不上国际标准的1/3。

说到底,关键是人的问题

个人觉得,以后狗还是就地屠宰了运输吧,省得那群爱心人士嘀嘀咕咕

个人认为,就食品安全这块,在立法上,我国够的上国际先进标准,其他国家有的标准我们都有,很多其他国家没有的标准我们也有。但是,在监管力度上和具体执行,我们够不上国际标准的1/3。

说到底,关键是人的问题

个人觉得,以后狗还是就地屠宰了运输吧,省得那群爱心人士嘀嘀咕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