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美该当何罪?罪不至死 情节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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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美该当何罪?罪不至死 情节有漏洞2011年03月31日  来源:法治周末    陈世美该当何罪

  郭 建

  《秦香莲》,也叫《铡美案》,是“知名度”最高的传统剧目。除了京剧,汉剧、徽剧、楚剧、滇剧、豫剧、评剧、同州梆子、秦腔、晋剧、河北梆子、淮调、湘剧均有此剧目,粤剧有《琵琶词》,弋腔有《琵琶宴》,川剧有《陈世美不认前妻》。

  所有的剧种里,故事情节大同小异,都是说陈世美为考取功名,于乡间日夜苦读,得到了爱妻秦香莲的悉心照料。两人有一子一女,一家生活和睦。后来陈世美赴京应试,考中状元后被太后招为驸马。秦香莲多年无丈夫音信,带了一对子女上京求访。陈世美无情地拒绝认妻,并为免除后患,更派家将韩琪追杀秦香莲母子。韩琪宁愿自刎,不愿滥杀无辜。秦香莲到开封府告状,包公被秦香莲感动,毅然将陈世美判刑处死。


  这个剧目高潮不断,很能吸引观众,但是如果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观察,这个剧目基本情节方面却是漏洞百出。

  作为“原罪”的“重婚”

  对于陈世美的罪状,秦香莲的状词是这样写的:“(状)上写着秦香莲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他欺君王瞒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他杀妻灭嗣良心丧,他逼死韩琪在庙堂。将状纸押至在爷的大堂上。”

  陈世美的“原罪”是抛妻再娶,犯下重婚罪。可是这个罪名实际上在古代的法律中只是个很轻的罪名。按照故事发生的时代———宋朝的法律,“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在这个故事流行的明清时期,法律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可见,像陈世美这样已经有了妻室,另外再娶妻的,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前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否认后婚的合法性。后婚要强制离婚。在宋代,男方应该处以徒刑一年,如果重婚是因为男方“欺妄”的,那么要加重处罚,判处徒刑一年半。在明清时期,男方只是处杖九十(打90下屁股)的刑罚,女方如果知情的,同样受罚。撤销后婚,女方回到娘家居住。

  因此真有这样的事情,陈世美不过是个徒罪、杖罪。另外,按照古代的法律,官僚士大夫还享有种种的特权。在故事发生的宋代,陈世美可以通过“官当”———拿自己的官品去抵挡掉这个徒罪;在明清时期,士大夫官僚又具有不受体罚的特权,这叫做“例难的决”(习惯上难以按照判决执行),只需要出钱赎罪就可以了。杖罪只要出个几两银子就行。

  “欺君之罪”有多大

  至于陈世美向太后、皇帝隐瞒了自己已有妻室的事实,那就同时触犯了“欺君之罪”,确实要严重一点。不过那也并非死罪。

  在唐宋的法律里,这是向皇帝报告时“诈不以实”的罪名,要判两年徒刑;在明代法律里,对这项罪名的处罚有所加重,“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和皇帝对话、或者上书报告不真实的,也是判徒刑三年,附加杖一百的体罚,并不是死罪。

  遣凶杀人人未死

  陈世美派遣自己的家将韩琪去杀害秦香莲母子,实际上这个情节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也是不合理的。

  按照故事发生时的宋代法律,买凶杀人的,按照谋杀罪处罚,只要起意并派遣了,就要判徒三年;因此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主谋者要判处绞刑;受害人死亡的,要判处斩首。可是在这个故事里,预定的受害人是陈世美的原配妻子;而且韩琪接受派遣后,被秦香莲的哭诉所打动,自行了断死亡,并没有使秦香莲母子三人身体受到伤害。在唐宋法律里,丈夫谋杀殴伤妻子,“减凡人二等”;打死的,“以凡人论”(和普通人一样处理)。因此陈世美遣凶杀妻,等于是谋杀妻子未遂,可以减二等处刑,为徒二年。在明清法律里,也是如此。指使杀人和谋杀罪同样处置,没有死亡后果的没有死罪。

  至于韩琪的自杀,在明清法律里只能套一个“威逼人致死”的罪名。按照明清条例,“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要“威逼”导致受害人一家有两人、或者威逼致人自杀的死者达到三人以上的,威逼者也不过是一个充军的罪名,仍然没有死罪。

  “停妻再娶”和“杀妻灭子”的原判

  实际上秦香莲的故事来源于明代小说《百家公案》中的两个故事的汇编。这部小说的第二十四回“判停妻再娶充军”,小说的主人公崔君瑞,在金华县知县任满后回京途中,遭遇强盗抢劫,身无分文,只好把妻子郑月娘寄托于东京万花桥王婆店。后来崔君瑞不思发妻,和尚书苏舜臣的女儿苏小姐成婚。六个月后,苏家奴仆王汴在王婆店巧遇月娘,带回苏府。崔君瑞不仅不认前妻,还说前妻郑月娘是家里逃走的婢女,要解送萧山县。他还嘱托王汴,在途中暗害郑月娘。而王汴又受苏小姐嘱咐,放走了郑月娘。郑月娘到包公处告状,包公审判:“停妻再娶,罪该充军。”接下来的判决却是:“郑月娘、苏乔英仍与君瑞相配。”至于崔君瑞派遣家人谋害郑月娘的罪行,就完全不予追究了。

  《百家公案》的第二十六回“秦氏还魂配世美”,突出的则是“杀妻灭子”。故事说的是,钧州秀才陈世美,娶妻秦氏,生子名瑛哥,生女名东妹。后来陈世美“一举登科,状元及第”,成为“翰林修撰”,“久贪爵禄,不念妻子”。秦氏携子女赴京,以弹唱身份潜入陈府,被陈世美棒打一番,赶出府门。秦氏无奈,只好回乡。陈世美又派了“骠骑将军赵伯纯”赶到白虎山下,杀死秦氏,子女走散。好在“中元三官菩萨”为秦氏的“贞烈”而感动,要白虎山土地判官看管秦氏尸首,不可损坏。又搭救了瑛哥、东妹一对兄妹,教他们武艺。后来瑛哥、东妹征服“海贼”有功,得以获得官职,于是菩萨使秦氏复活。秦氏复仇心切,母子三人,到包公衙门里告状。包公审理后向皇帝报告,陈世美“苟贪爵禄,欺君罔上。谋杀秦氏,忘夫妇之纲常;不认儿女,失父子之大伦”。于是皇帝下达圣旨:“陈世美逆天盗臣,欺罔圣君,断夫妇之情,灭父子之恩,免死发配充军。”陈世美配辽东军,赵伯纯配云南军,至于陈世美和秦氏的婚姻,正如该回目所言“还魂配世美”,这对冤家还是法定的夫妻。

  民间的愿景

  完全不符合传统法律原则的秦香莲故事在民间流行,是一个传播学有趣的案例。

  在古代“天高皇帝远”的生活环境里,民间百姓熟悉的也只是集权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模式,很自然地只能把改变现状的希望寄托在高高在上的皇帝那里,这种对于持“尚方宝剑”、“龙虎狗”大铡刀前来诛杀贪官污吏的御史的渴望,是长久存在于基层的政治理想。

  秦香莲的故事首先成文的剧本,目前认为是100多年前晚清同治光绪年间的梆子戏《明公断》。现在一般各剧种演出的剧本则是1953年由中国戏曲研究院编定的。因此在这个剧目最后文本形成时,作者已经不太了解古代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大胆地将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地位平等的观念掺杂到故事之中。因此它是“近代历史剧”,讲的故事和古代法律及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关系,不能当作了解历史的线索。

  来源:法治周末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1/03-31/2942715.shtml陈世美该当何罪?罪不至死 情节有漏洞2011年03月31日  来源:法治周末    陈世美该当何罪

  郭 建

  《秦香莲》,也叫《铡美案》,是“知名度”最高的传统剧目。除了京剧,汉剧、徽剧、楚剧、滇剧、豫剧、评剧、同州梆子、秦腔、晋剧、河北梆子、淮调、湘剧均有此剧目,粤剧有《琵琶词》,弋腔有《琵琶宴》,川剧有《陈世美不认前妻》。

  所有的剧种里,故事情节大同小异,都是说陈世美为考取功名,于乡间日夜苦读,得到了爱妻秦香莲的悉心照料。两人有一子一女,一家生活和睦。后来陈世美赴京应试,考中状元后被太后招为驸马。秦香莲多年无丈夫音信,带了一对子女上京求访。陈世美无情地拒绝认妻,并为免除后患,更派家将韩琪追杀秦香莲母子。韩琪宁愿自刎,不愿滥杀无辜。秦香莲到开封府告状,包公被秦香莲感动,毅然将陈世美判刑处死。


  这个剧目高潮不断,很能吸引观众,但是如果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观察,这个剧目基本情节方面却是漏洞百出。

  作为“原罪”的“重婚”

  对于陈世美的罪状,秦香莲的状词是这样写的:“(状)上写着秦香莲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他欺君王瞒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他杀妻灭嗣良心丧,他逼死韩琪在庙堂。将状纸押至在爷的大堂上。”

  陈世美的“原罪”是抛妻再娶,犯下重婚罪。可是这个罪名实际上在古代的法律中只是个很轻的罪名。按照故事发生的时代———宋朝的法律,“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在这个故事流行的明清时期,法律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可见,像陈世美这样已经有了妻室,另外再娶妻的,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前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否认后婚的合法性。后婚要强制离婚。在宋代,男方应该处以徒刑一年,如果重婚是因为男方“欺妄”的,那么要加重处罚,判处徒刑一年半。在明清时期,男方只是处杖九十(打90下屁股)的刑罚,女方如果知情的,同样受罚。撤销后婚,女方回到娘家居住。

  因此真有这样的事情,陈世美不过是个徒罪、杖罪。另外,按照古代的法律,官僚士大夫还享有种种的特权。在故事发生的宋代,陈世美可以通过“官当”———拿自己的官品去抵挡掉这个徒罪;在明清时期,士大夫官僚又具有不受体罚的特权,这叫做“例难的决”(习惯上难以按照判决执行),只需要出钱赎罪就可以了。杖罪只要出个几两银子就行。

  “欺君之罪”有多大

  至于陈世美向太后、皇帝隐瞒了自己已有妻室的事实,那就同时触犯了“欺君之罪”,确实要严重一点。不过那也并非死罪。

  在唐宋的法律里,这是向皇帝报告时“诈不以实”的罪名,要判两年徒刑;在明代法律里,对这项罪名的处罚有所加重,“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和皇帝对话、或者上书报告不真实的,也是判徒刑三年,附加杖一百的体罚,并不是死罪。

  遣凶杀人人未死

  陈世美派遣自己的家将韩琪去杀害秦香莲母子,实际上这个情节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也是不合理的。

  按照故事发生时的宋代法律,买凶杀人的,按照谋杀罪处罚,只要起意并派遣了,就要判徒三年;因此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主谋者要判处绞刑;受害人死亡的,要判处斩首。可是在这个故事里,预定的受害人是陈世美的原配妻子;而且韩琪接受派遣后,被秦香莲的哭诉所打动,自行了断死亡,并没有使秦香莲母子三人身体受到伤害。在唐宋法律里,丈夫谋杀殴伤妻子,“减凡人二等”;打死的,“以凡人论”(和普通人一样处理)。因此陈世美遣凶杀妻,等于是谋杀妻子未遂,可以减二等处刑,为徒二年。在明清法律里,也是如此。指使杀人和谋杀罪同样处置,没有死亡后果的没有死罪。

  至于韩琪的自杀,在明清法律里只能套一个“威逼人致死”的罪名。按照明清条例,“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要“威逼”导致受害人一家有两人、或者威逼致人自杀的死者达到三人以上的,威逼者也不过是一个充军的罪名,仍然没有死罪。

  “停妻再娶”和“杀妻灭子”的原判

  实际上秦香莲的故事来源于明代小说《百家公案》中的两个故事的汇编。这部小说的第二十四回“判停妻再娶充军”,小说的主人公崔君瑞,在金华县知县任满后回京途中,遭遇强盗抢劫,身无分文,只好把妻子郑月娘寄托于东京万花桥王婆店。后来崔君瑞不思发妻,和尚书苏舜臣的女儿苏小姐成婚。六个月后,苏家奴仆王汴在王婆店巧遇月娘,带回苏府。崔君瑞不仅不认前妻,还说前妻郑月娘是家里逃走的婢女,要解送萧山县。他还嘱托王汴,在途中暗害郑月娘。而王汴又受苏小姐嘱咐,放走了郑月娘。郑月娘到包公处告状,包公审判:“停妻再娶,罪该充军。”接下来的判决却是:“郑月娘、苏乔英仍与君瑞相配。”至于崔君瑞派遣家人谋害郑月娘的罪行,就完全不予追究了。

  《百家公案》的第二十六回“秦氏还魂配世美”,突出的则是“杀妻灭子”。故事说的是,钧州秀才陈世美,娶妻秦氏,生子名瑛哥,生女名东妹。后来陈世美“一举登科,状元及第”,成为“翰林修撰”,“久贪爵禄,不念妻子”。秦氏携子女赴京,以弹唱身份潜入陈府,被陈世美棒打一番,赶出府门。秦氏无奈,只好回乡。陈世美又派了“骠骑将军赵伯纯”赶到白虎山下,杀死秦氏,子女走散。好在“中元三官菩萨”为秦氏的“贞烈”而感动,要白虎山土地判官看管秦氏尸首,不可损坏。又搭救了瑛哥、东妹一对兄妹,教他们武艺。后来瑛哥、东妹征服“海贼”有功,得以获得官职,于是菩萨使秦氏复活。秦氏复仇心切,母子三人,到包公衙门里告状。包公审理后向皇帝报告,陈世美“苟贪爵禄,欺君罔上。谋杀秦氏,忘夫妇之纲常;不认儿女,失父子之大伦”。于是皇帝下达圣旨:“陈世美逆天盗臣,欺罔圣君,断夫妇之情,灭父子之恩,免死发配充军。”陈世美配辽东军,赵伯纯配云南军,至于陈世美和秦氏的婚姻,正如该回目所言“还魂配世美”,这对冤家还是法定的夫妻。

  民间的愿景

  完全不符合传统法律原则的秦香莲故事在民间流行,是一个传播学有趣的案例。

  在古代“天高皇帝远”的生活环境里,民间百姓熟悉的也只是集权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模式,很自然地只能把改变现状的希望寄托在高高在上的皇帝那里,这种对于持“尚方宝剑”、“龙虎狗”大铡刀前来诛杀贪官污吏的御史的渴望,是长久存在于基层的政治理想。

  秦香莲的故事首先成文的剧本,目前认为是100多年前晚清同治光绪年间的梆子戏《明公断》。现在一般各剧种演出的剧本则是1953年由中国戏曲研究院编定的。因此在这个剧目最后文本形成时,作者已经不太了解古代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大胆地将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地位平等的观念掺杂到故事之中。因此它是“近代历史剧”,讲的故事和古代法律及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关系,不能当作了解历史的线索。

  来源:法治周末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1/03-31/2942715.shtml
晕倒,认真不就输了...
如果真按历史来,陈世美清正廉明,根本就没这一段,又何来按照现实的法规呢
就戏论戏,未必无由:
1欺君一直是大罪
2包文正敢杀陈世美,关键是有皇帝支持。
3其他罗列的罪名可以忽略,欺君这一条,可大可小。皇帝要他死,包公光凭这条就足够了。其他的都是教育意义。
别的女人就算了,关键在于他后来娶的是皇帝的女儿,犯了欺君之罪。
这东西没法讲细节吧 按照戏剧中的情节

1 秦香莲对于陈世美的指证 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 可以说是一面之词 衙门好歹也得行文派员到起老家调查再做定论
2 开封知府(戏中为府尹) 有没有权利当堂判死就当堂执行呢 刑部和大理寺被置于何处
3 就算死囚当被处决 太后到现场阻挡 又有哪个封建官僚能够不给面子 这完全违反了伦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