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汉城大学教授---看西沙和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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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法律地位
中文发布日期:2001-6-5
  韩国汉城大学教授 朴春浩1975年 著
  钟天祥译
  
  摘自《南海问题译文集》
  海南南海研究中心
  
  
  
  一、 引 言
  
  
  
  1974年1月19日、20日,在关于南中国海的帕拉塞尔群岛(即我西沙群岛,下同----译者注)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即我南沙群岛,下同----译者注〕的所有权争论一个星期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共和国(即南越西贡当局----译者注)的空军和海军在帕拉塞尔群岛附近爆发了一场武装冲突。在这一系列的小规模战斗中,越南人毫无取胜的希望。三个发生战斗的小岛(1)现在已经被中国人控制了。不管怎样,作为第一次军事冲突的结果还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上的解决。现在,南海相对比较平静。不言自明,各国仍然坚持各自不妥协的立场。正如如下章节所显示的,该片争议的领土本身价值微不足道这一事实表明,除了各自的国家声誉之外,真正驱动各国介入争议题的利益不仅是领土,而且还有经济和战略上的考虑。
  
  从历史上看,中国和越南的不同朝代和政府均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获得过所有权,但是对其提出要求的其它国家通常并不知道,而且很少诉诸武力。在近几十年里,多个声索国频繁对其提出所有权主张最终导致了中国和越南的不同政权之间在不同时期产生间歇性的竞争。(2)每一个声索国只不过是重复它以前的主张。法国和日本短暂地提出过权利要求。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法国代表它当时的保护国越南宣称对这些岛屿拥有管辖权。从1939年到1945年战败,日本把它们置于自己的管辖之下。在最近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共和国之间的冲突之前,中华民国(ROC)和菲律宾共和国也曾经占领过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一些小岛。1956年,一个菲律宾人宣称发现了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一部分,并提出了私人主张。他的主张招来了声索国的齐声抗议。到那时为止,唯一抑制自己的主张的一方是越南民主共和国(DRVN)。由于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越南民主共和国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只是说有关各国应通过谈判解决这种争端。可能没有任何其它群岛曾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被这么多的国家坚持提出主权主张。
  
  从大的方面看,有必要从东亚领土争端这一背景来观察南海问题。在东亚地区,已经有另外三处领土争端源自对地图上“几个小斑点”的争夺。它们是日俄之间对北方四岛的争端、日韩之间对独岛(日本称为竹岛---译者注)的争端以及中日之间对钓鱼岛(日本称为尖阁群岛,下同---译者注)的争端。其中,每一个争端都不时发展为有关国家之间的棘手的政治问题,而且每一个问题都具有潜在的爆炸性。由于历史原因,东亚国家对领土问题特别敏感。由于世界上四个分裂的国家(中国、德国、韩国和越南)有三个在东亚这一独特的事实,使得该地区的国际争端进一步变得复杂起来。与目前的争端联系起来看,中日在东海的钓鱼岛争端与中越在南中国海的帕拉塞尔--斯普拉特利群岛争端在很多方面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一事实也很重要,不应忽略。在这两个争端中,中国是日本和越南的共同对手,而且与双方各自认可的实际利益联系在一起。由于这些原因,两个争端既不能独立于另外一个来解决,而且其解决办法也不能与另外一个有所不同。
  
  实质上,南海争端就与在东海发生的情况一样,其争端为经济和战略这两个非领土因素所驱动。这些情况均反映在各国的态度上。经济因素所起的作用可以从197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越冲突之前在南中国海边缘地区的四次开发中看出来。首先,1973年7月,越南共和国开放其南部海岸40个近海区块中的30个进行招标。开始时,8个区块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合同被给予了四个西方石油公司。其次,1973年9月,越南共和国内政部将斯普拉特利群岛的11个岛屿置于福绥省的管辖之下。据报告称这是根据越南共和国国家石油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的,目的是为了抢占斯普拉特利群岛和越南大陆之间的大陆架。作为对南越方面这一行动的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1月11日提出了强烈抗议。这一强烈抗议之后,中越双方以及台湾的中华民国发表了一系列声明,并且导致了一个星期以后帕拉塞尔群岛附近海域的武装冲突。换句话说,虽然实际冲突发生在帕拉塞尔群岛,但是争议却源于斯普拉特利群岛。第三,从菲律宾方面来说,根据其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国际协议,1973年9月在菲律宾巴拉望的近海水域开始了最大的石油勘探。斯普拉特利群岛距离巴拉望比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的领土要近得多。据报告称,1973年9月,菲律宾寻求与苏联合作开发它的石油资源。第四,据报告称,1973年9月,越南民主人民共和国曾经与日本公司探讨开发东京湾(即北部湾,下同----译者注)的石油。据说在该地区存在石油已经得到苏联方面的技术论证。
  
  在上述事件发生的同时,南中国海西南部的石油勘探和开发正在进行,特别是在婆罗洲、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半岛和泰国的沿海水域。除了现有的技术无法进行开采的东北部深水海域外,寻找海底石油的活动正在快速朝东北方向扩展,并逐步地包围了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在寻找海底石油的活动正在朝深海海域扩展时,如果能避开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对该事件的注意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不管怎样,在评估石油对目前争端的作用时,必须指出进一步的勘探将证实争议地区的海底石油前景。于是,斯普拉特利争端的实际赌注,被认为是争端方对最终获得这些岛屿和珊瑚礁的主权权利所给予的,在其毗连的大陆架将要发现的石油的权利,而不是在争议地区发现的石油本身。对该地区地理特征的描述证实了上述观点。
  
  从历史的观点和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一个领土争议,地理事实是重要的,但是,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不允许地理事实凌驾于这一争议的历史和法律根据之上。基于这个原因,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地理的讨论只能被限制在一张粗略的地形图的范围内。根据中华民国政府内务部(程,1948)在1946---1947年进行的详细调查所提供的报告,南中国海有127个无人居住的小岛、沙洲、珊瑚礁、浅滩、沙滩、沙礁和岩礁。它们构成了海洋中的四个群岛:普拉塔斯礁(中文名叫东沙)、马克勒斯菲浅滩(中沙)、帕拉塞尔群岛(西沙)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虽然中国能否拥有马克勒斯菲浅滩海底的资源值得怀疑,但是中国拥有对距中国比距越南和菲律宾都近,面积比另外两个群岛小的普拉塔斯礁和马克勒斯菲浅滩的所有权都是没有争议的。一点也不让人感到吃惊的是,有争议的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同样有越南名字,它们分别是:黄沙和长沙。
  
  与绝大部分是由深度不大、海底平缓的大陆架构成的黄海和东海相比,南中国海是一个陡峭的海盆,中部突然下陷到深不可测的海底平原。菲律宾的沿岸实际上没有大陆架,东南部200米等深线非常靠近巴拉望和吕宋岛。只有在中国大陆、台湾以及越南较小范围的沿岸才有一些宽度不大的大陆架。在西南部,越南与婆罗洲之间的整个区域水深不足200米。从这一地形图的描绘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相隔230海里的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座落在海洋中间。帕拉塞尔群岛周围的海洋深度一下子降到了差不多1000米,而斯普拉特利群岛东北部某些地方的深度则一下子降到了约3000米。结果是,仅仅是两个群岛的所有权不太可能影响各国拥有大陆架的任何有效范围,特别是深度在200米以内的大陆架。此外,目前在帕拉塞尔---斯普拉特利群岛地区那么深的海域开采石油和矿产资源,不是技术上不可行,就是经济上无利可图。
  
  战略因素的影响必须引起注意。从表面上看,这一点不会象经济因素那么迅速和直接。不管怎样,即使不是唯一的,南中国海也是中国、日本、苏联、美国等四个大国不能对其保持中立的几个被陆地包围的海域之一。在西南部,南中国海经马六甲海峡与印度洋相接,在东北部,它与东中国海相连,经朝鲜海峡与日本海相接。这使得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之间的海上走廊成了苏联和美国舰队的主要通道,特别是苏联舰队往返符拉迪沃斯托克(即海参崴----译者注)基地的主要通道。对日本这个严重依赖海上贸易的超级经济大国来说,南中国海也是其油轮和商船的主要海上通道。虽然除非是空舱,否则一些超级油轮由于难于通过马六甲海峡的只好绕过南中国海,但是这并没有降低这一主要航线的重要性。这一分析使得控制或者拥有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重要性一目了然,特别是从外国船只在其东海和南海频繁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来看。
  
  至于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争议的钓鱼岛,争议各国公布了一份相当长的历史文件目录作为权利主张的根据。可是,绝大部分早期著作仅仅是描述声索国的渔民或者水手偶尔利用这些有争议的岛屿的记载。不管怎样,最近的一些著作表明,用现代的观点来看,通过发现、占领或者时效可以构成领土的获得。因此,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应予认真考虑的是以本世纪初以来所发生的事件为根据的那些主张。
  
  由于帕拉塞尔----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争议基本上是一个领土问题,有关各国的主张应该通过参照国际法来进行评判。这么做就出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例如:现代国际法关于领土的获得是否适用于东亚国家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所发生的情况?或者,更广义地说,在欧洲发展起来的国家法律是否适用于亚洲的情况?在目前的争议中,争端各国在各个时期正确地或者错误地设想争议的领土没有被另外一国或者任何其它一国所要求这一事实产生了第二类问题。此外,各国提出的与它的发现、利用和主张有关的事实中也有不少破绽。各国的主张必须以应予考虑的这些观点来加以评判。本文打算以各国提出的作为主张的依据的历史事实这一背景来解释帕拉塞尔----斯普拉特利争议。
  
  
  
  二、 越南的立场
  
  
  
  (一) 帕拉塞尔群岛
  
  据越南共和国称,“远古以来,越南渔民就经常到那里(帕拉塞尔群岛)捕捉海龟、海参以及其它海洋生物。近代以来,帕拉塞尔群岛吸引了人们来开采…由海鸟粪…和珊瑚石灰石反应生成的磷酸盐。”可是,越南共和国利用这些岛屿的最早历史记录是1802年才开始的。越南共和国声称,据在嗣德皇帝(1848--1883)执政时出版的《大南一统志》(越南编年史),嘉隆皇帝(1802--1820)组织了一个由安永社的70名有经验的渔民组成的黄沙队来管理和监督对帕拉塞尔群岛的开发。这个队每年的第三个月前往那些岛屿(帕拉塞尔群岛),并在那里停留6个月。他们将采集的海产品运回顺安。1816年,嘉隆皇帝最终把这个群岛兼并到越南。1835年,明命皇帝(1820--1841)在一个名叫班纳(音译,英文原文名叫Ban-na。据查资料,并无这么一个岛屿----译者注)的岩礁上建造了一个塔并立了一块记录该事件的石碑。1838年明命皇帝顺化宫廷出版的《大南详图》首次记录了帕拉塞尔群岛,并对列在地理书中的130个岛屿附有一个粗略的说明。除了这些古老的宫廷文件之外,证明越南拥有帕拉塞尔群岛的西方文件还有:蒙塞纳·塔巴德的《全人类宗教、习俗和道德的历史和描述》(1838)以及J.B.蔡诺的(1769---1825)《交趾支那备忘录》。塔巴德明确地把帕拉塞尔群岛记载为交趾支那(越南部分地方的旧名)占领了34年的属地,而蔡诺则在其它事件中提到了嘉隆皇帝1816年对帕拉塞尔群岛的吞并。
  
  根据越南共和国的说法,1895年和1896年,在帕拉塞尔群岛周围有两次涉及外国船只的失事事件。1895年,“贝罗纳号”在北礁失事,1896年,“伊米兹·马鲁号”在安菲土莱特群岛(即宣德群岛----译者注)失事。两船均装载由英国公司保险的铜。当中国的国民打捞了部分货物,并把铜运到中国的岛屿海南展出和试图重新卖给船主时发生了冲突。这个复杂事件涉及英国、中国和法国(当时,越南是法国的保护国)。中国的地方当局以帕拉塞尔群岛不属于中国为理由,拒绝对船只失事或者打捞的货物承担任何责任。(3)
  
  1909年6月 6日,由于没有任何物质的标志表明越南人拥有帕拉塞尔群岛,使得中国的广东总督派遣两艘巡逻艇到这一地区进行巡逻。他们绘制了一张该地区的地图,24小时内便离开了该群岛。随后,中国人在帕拉塞尔群岛的活动增加了,这引起了在越南的法国殖民当局的警觉,使他们意识到那些群岛对越南安全的重要性。从1920年开始,海关巡逻艇经常从越南开到当时被视为鸦片和武器走私者天堂的帕拉塞尔。1925年,法国船只“德拉内桑号”为了在这个群岛上寻找储量丰富的磷矿床对这一地区进行了科学勘探。关于这次探险的公开报道使得人们对帕拉塞尔群岛产生了经济上的兴趣,一些日本公司开始向在越南的法国殖民当局申请开采那里的磷矿。可是,由于发现此项生意并非特别有利可图,日本人后来放弃了经营此项业务的公司。
  
  1932年6月15日,驻越南的法国总督通过“第156/SC号法令”把帕拉塞尔群岛变成了承天省的一个行政单位。该法令后来在1938年3月30日保大皇帝的“第10号法令”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1939年5月5日,总督的“属地授权管辖令”再次确认了帕拉塞尔群岛的管辖范围。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日本于1939年3月30日宣布将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置于它的管辖之下。1939年4月21日,法国抗议日本的这一决定。可是,这两个群岛仍然在日本的控制之下,直至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来,1951年9月7日,在旧金山召开的51国会议与日本签订了一个和平条约,越南代表发表了一个声明,重申越南对两个群岛的所有权,而且根本没有任何人反对:“我们必须坦率地利用一切机会来制止争执的萌发,我们确认我们对历来就是越南领土的一部分的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两群岛的主权。”
  
  从1956年至1964年间,越南共和国的一艘海军护卫舰定期访问这两个群岛,给一些岛屿上的分遣站提供后勤补给。60年代,越南共和国政府通过了两项国内议案:1961年7月13日的第174-NK号总统令和1969年10月21日颁布的一个相似的法令(709-BNV/HC)都把帕拉塞尔群岛从承天省再次划到了广南省。
  
  (二) 斯普拉特利群岛
  
  1927年,曾于1925年被派往帕拉塞尔群岛探险的“德拉内桑号”被再次派往斯普拉特利群岛去执行一个相似的使命。1930年,“狡猾者号”又进行了另外一次探险。在这次探险过程中,其中一个岛屿被插上了一面法国旗。(5)法国政府最终决定占领该群岛,并于1933年派出了一支由三艘船(“警报号”、“观象仪号”和“德拉内桑号”)组成的探险队。这次探险在一些岛屿上发现了中国渔民以及日本鸟粪开采者留下的一些采挖工具。这次探险结束之后,法国政府于1933年7月21日通过第4762号法令,把6个岛群置于它的控制之下,并把它们划归巴地省管辖。只有日本政府提出了抗议,声明说“(该6个岛群)从1917年起,就被天皇政府支持的日本臣民所占领”。
  
  1938年,印度支那气象署在其中的一个主要岛屿上建立了一个气象站。从1939年3月开始,当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决定将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置于它的控制之下时,有关帕拉塞尔群岛的开发情况与前面所提及的完全一样。
  
  1956年5月16日,菲律宾航海学校的校长,一个叫托马斯·克洛马的人发布了“向全世界的声明”,声称“通过发现和占领,拥有(在斯普拉特利群岛)所有的领土、33个岛屿、沙洲、沙堤、珊瑚礁以及64,976平方海里的渔场,”并把它们命名为“自由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越南共和国向菲律宾提出了一系列的抗议。1956年,越南共和国发表了一份公报,重申它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所有权,并专门提到了1951年的旧金山声明。
  
  1956年10月22日,越南共和国政府通过第143/NV号法令把斯普拉特利群岛划归福绥省管辖。接着,越南共和国政府又发布了两个法令(1958年3月20日的第76/BNV/HC9ND号和1959年1月27日的第34/NV号),这两个法令不是对1956年法令的重申就是对其进行调整。因此,前面所提到的对斯普拉特利群岛的11个岛屿的合并应该是在1973年9月,而且是对越南共和国所发布的三个法令的最后调整。
  
 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法律地位
中文发布日期:2001-6-5
  韩国汉城大学教授 朴春浩1975年 著
  钟天祥译
  
  摘自《南海问题译文集》
  海南南海研究中心
  
  
  
  一、 引 言
  
  
  
  1974年1月19日、20日,在关于南中国海的帕拉塞尔群岛(即我西沙群岛,下同----译者注)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即我南沙群岛,下同----译者注〕的所有权争论一个星期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共和国(即南越西贡当局----译者注)的空军和海军在帕拉塞尔群岛附近爆发了一场武装冲突。在这一系列的小规模战斗中,越南人毫无取胜的希望。三个发生战斗的小岛(1)现在已经被中国人控制了。不管怎样,作为第一次军事冲突的结果还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上的解决。现在,南海相对比较平静。不言自明,各国仍然坚持各自不妥协的立场。正如如下章节所显示的,该片争议的领土本身价值微不足道这一事实表明,除了各自的国家声誉之外,真正驱动各国介入争议题的利益不仅是领土,而且还有经济和战略上的考虑。
  
  从历史上看,中国和越南的不同朝代和政府均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获得过所有权,但是对其提出要求的其它国家通常并不知道,而且很少诉诸武力。在近几十年里,多个声索国频繁对其提出所有权主张最终导致了中国和越南的不同政权之间在不同时期产生间歇性的竞争。(2)每一个声索国只不过是重复它以前的主张。法国和日本短暂地提出过权利要求。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法国代表它当时的保护国越南宣称对这些岛屿拥有管辖权。从1939年到1945年战败,日本把它们置于自己的管辖之下。在最近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共和国之间的冲突之前,中华民国(ROC)和菲律宾共和国也曾经占领过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一些小岛。1956年,一个菲律宾人宣称发现了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一部分,并提出了私人主张。他的主张招来了声索国的齐声抗议。到那时为止,唯一抑制自己的主张的一方是越南民主共和国(DRVN)。由于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越南民主共和国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只是说有关各国应通过谈判解决这种争端。可能没有任何其它群岛曾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被这么多的国家坚持提出主权主张。
  
  从大的方面看,有必要从东亚领土争端这一背景来观察南海问题。在东亚地区,已经有另外三处领土争端源自对地图上“几个小斑点”的争夺。它们是日俄之间对北方四岛的争端、日韩之间对独岛(日本称为竹岛---译者注)的争端以及中日之间对钓鱼岛(日本称为尖阁群岛,下同---译者注)的争端。其中,每一个争端都不时发展为有关国家之间的棘手的政治问题,而且每一个问题都具有潜在的爆炸性。由于历史原因,东亚国家对领土问题特别敏感。由于世界上四个分裂的国家(中国、德国、韩国和越南)有三个在东亚这一独特的事实,使得该地区的国际争端进一步变得复杂起来。与目前的争端联系起来看,中日在东海的钓鱼岛争端与中越在南中国海的帕拉塞尔--斯普拉特利群岛争端在很多方面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一事实也很重要,不应忽略。在这两个争端中,中国是日本和越南的共同对手,而且与双方各自认可的实际利益联系在一起。由于这些原因,两个争端既不能独立于另外一个来解决,而且其解决办法也不能与另外一个有所不同。
  
  实质上,南海争端就与在东海发生的情况一样,其争端为经济和战略这两个非领土因素所驱动。这些情况均反映在各国的态度上。经济因素所起的作用可以从197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越冲突之前在南中国海边缘地区的四次开发中看出来。首先,1973年7月,越南共和国开放其南部海岸40个近海区块中的30个进行招标。开始时,8个区块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合同被给予了四个西方石油公司。其次,1973年9月,越南共和国内政部将斯普拉特利群岛的11个岛屿置于福绥省的管辖之下。据报告称这是根据越南共和国国家石油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的,目的是为了抢占斯普拉特利群岛和越南大陆之间的大陆架。作为对南越方面这一行动的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1月11日提出了强烈抗议。这一强烈抗议之后,中越双方以及台湾的中华民国发表了一系列声明,并且导致了一个星期以后帕拉塞尔群岛附近海域的武装冲突。换句话说,虽然实际冲突发生在帕拉塞尔群岛,但是争议却源于斯普拉特利群岛。第三,从菲律宾方面来说,根据其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国际协议,1973年9月在菲律宾巴拉望的近海水域开始了最大的石油勘探。斯普拉特利群岛距离巴拉望比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的领土要近得多。据报告称,1973年9月,菲律宾寻求与苏联合作开发它的石油资源。第四,据报告称,1973年9月,越南民主人民共和国曾经与日本公司探讨开发东京湾(即北部湾,下同----译者注)的石油。据说在该地区存在石油已经得到苏联方面的技术论证。
  
  在上述事件发生的同时,南中国海西南部的石油勘探和开发正在进行,特别是在婆罗洲、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半岛和泰国的沿海水域。除了现有的技术无法进行开采的东北部深水海域外,寻找海底石油的活动正在快速朝东北方向扩展,并逐步地包围了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在寻找海底石油的活动正在朝深海海域扩展时,如果能避开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对该事件的注意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不管怎样,在评估石油对目前争端的作用时,必须指出进一步的勘探将证实争议地区的海底石油前景。于是,斯普拉特利争端的实际赌注,被认为是争端方对最终获得这些岛屿和珊瑚礁的主权权利所给予的,在其毗连的大陆架将要发现的石油的权利,而不是在争议地区发现的石油本身。对该地区地理特征的描述证实了上述观点。
  
  从历史的观点和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一个领土争议,地理事实是重要的,但是,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不允许地理事实凌驾于这一争议的历史和法律根据之上。基于这个原因,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地理的讨论只能被限制在一张粗略的地形图的范围内。根据中华民国政府内务部(程,1948)在1946---1947年进行的详细调查所提供的报告,南中国海有127个无人居住的小岛、沙洲、珊瑚礁、浅滩、沙滩、沙礁和岩礁。它们构成了海洋中的四个群岛:普拉塔斯礁(中文名叫东沙)、马克勒斯菲浅滩(中沙)、帕拉塞尔群岛(西沙)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虽然中国能否拥有马克勒斯菲浅滩海底的资源值得怀疑,但是中国拥有对距中国比距越南和菲律宾都近,面积比另外两个群岛小的普拉塔斯礁和马克勒斯菲浅滩的所有权都是没有争议的。一点也不让人感到吃惊的是,有争议的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同样有越南名字,它们分别是:黄沙和长沙。
  
  与绝大部分是由深度不大、海底平缓的大陆架构成的黄海和东海相比,南中国海是一个陡峭的海盆,中部突然下陷到深不可测的海底平原。菲律宾的沿岸实际上没有大陆架,东南部200米等深线非常靠近巴拉望和吕宋岛。只有在中国大陆、台湾以及越南较小范围的沿岸才有一些宽度不大的大陆架。在西南部,越南与婆罗洲之间的整个区域水深不足200米。从这一地形图的描绘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相隔230海里的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座落在海洋中间。帕拉塞尔群岛周围的海洋深度一下子降到了差不多1000米,而斯普拉特利群岛东北部某些地方的深度则一下子降到了约3000米。结果是,仅仅是两个群岛的所有权不太可能影响各国拥有大陆架的任何有效范围,特别是深度在200米以内的大陆架。此外,目前在帕拉塞尔---斯普拉特利群岛地区那么深的海域开采石油和矿产资源,不是技术上不可行,就是经济上无利可图。
  
  战略因素的影响必须引起注意。从表面上看,这一点不会象经济因素那么迅速和直接。不管怎样,即使不是唯一的,南中国海也是中国、日本、苏联、美国等四个大国不能对其保持中立的几个被陆地包围的海域之一。在西南部,南中国海经马六甲海峡与印度洋相接,在东北部,它与东中国海相连,经朝鲜海峡与日本海相接。这使得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之间的海上走廊成了苏联和美国舰队的主要通道,特别是苏联舰队往返符拉迪沃斯托克(即海参崴----译者注)基地的主要通道。对日本这个严重依赖海上贸易的超级经济大国来说,南中国海也是其油轮和商船的主要海上通道。虽然除非是空舱,否则一些超级油轮由于难于通过马六甲海峡的只好绕过南中国海,但是这并没有降低这一主要航线的重要性。这一分析使得控制或者拥有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重要性一目了然,特别是从外国船只在其东海和南海频繁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来看。
  
  至于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争议的钓鱼岛,争议各国公布了一份相当长的历史文件目录作为权利主张的根据。可是,绝大部分早期著作仅仅是描述声索国的渔民或者水手偶尔利用这些有争议的岛屿的记载。不管怎样,最近的一些著作表明,用现代的观点来看,通过发现、占领或者时效可以构成领土的获得。因此,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应予认真考虑的是以本世纪初以来所发生的事件为根据的那些主张。
  
  由于帕拉塞尔----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争议基本上是一个领土问题,有关各国的主张应该通过参照国际法来进行评判。这么做就出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例如:现代国际法关于领土的获得是否适用于东亚国家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所发生的情况?或者,更广义地说,在欧洲发展起来的国家法律是否适用于亚洲的情况?在目前的争议中,争端各国在各个时期正确地或者错误地设想争议的领土没有被另外一国或者任何其它一国所要求这一事实产生了第二类问题。此外,各国提出的与它的发现、利用和主张有关的事实中也有不少破绽。各国的主张必须以应予考虑的这些观点来加以评判。本文打算以各国提出的作为主张的依据的历史事实这一背景来解释帕拉塞尔----斯普拉特利争议。
  
  
  
  二、 越南的立场
  
  
  
  (一) 帕拉塞尔群岛
  
  据越南共和国称,“远古以来,越南渔民就经常到那里(帕拉塞尔群岛)捕捉海龟、海参以及其它海洋生物。近代以来,帕拉塞尔群岛吸引了人们来开采…由海鸟粪…和珊瑚石灰石反应生成的磷酸盐。”可是,越南共和国利用这些岛屿的最早历史记录是1802年才开始的。越南共和国声称,据在嗣德皇帝(1848--1883)执政时出版的《大南一统志》(越南编年史),嘉隆皇帝(1802--1820)组织了一个由安永社的70名有经验的渔民组成的黄沙队来管理和监督对帕拉塞尔群岛的开发。这个队每年的第三个月前往那些岛屿(帕拉塞尔群岛),并在那里停留6个月。他们将采集的海产品运回顺安。1816年,嘉隆皇帝最终把这个群岛兼并到越南。1835年,明命皇帝(1820--1841)在一个名叫班纳(音译,英文原文名叫Ban-na。据查资料,并无这么一个岛屿----译者注)的岩礁上建造了一个塔并立了一块记录该事件的石碑。1838年明命皇帝顺化宫廷出版的《大南详图》首次记录了帕拉塞尔群岛,并对列在地理书中的130个岛屿附有一个粗略的说明。除了这些古老的宫廷文件之外,证明越南拥有帕拉塞尔群岛的西方文件还有:蒙塞纳·塔巴德的《全人类宗教、习俗和道德的历史和描述》(1838)以及J.B.蔡诺的(1769---1825)《交趾支那备忘录》。塔巴德明确地把帕拉塞尔群岛记载为交趾支那(越南部分地方的旧名)占领了34年的属地,而蔡诺则在其它事件中提到了嘉隆皇帝1816年对帕拉塞尔群岛的吞并。
  
  根据越南共和国的说法,1895年和1896年,在帕拉塞尔群岛周围有两次涉及外国船只的失事事件。1895年,“贝罗纳号”在北礁失事,1896年,“伊米兹·马鲁号”在安菲土莱特群岛(即宣德群岛----译者注)失事。两船均装载由英国公司保险的铜。当中国的国民打捞了部分货物,并把铜运到中国的岛屿海南展出和试图重新卖给船主时发生了冲突。这个复杂事件涉及英国、中国和法国(当时,越南是法国的保护国)。中国的地方当局以帕拉塞尔群岛不属于中国为理由,拒绝对船只失事或者打捞的货物承担任何责任。(3)
  
  1909年6月 6日,由于没有任何物质的标志表明越南人拥有帕拉塞尔群岛,使得中国的广东总督派遣两艘巡逻艇到这一地区进行巡逻。他们绘制了一张该地区的地图,24小时内便离开了该群岛。随后,中国人在帕拉塞尔群岛的活动增加了,这引起了在越南的法国殖民当局的警觉,使他们意识到那些群岛对越南安全的重要性。从1920年开始,海关巡逻艇经常从越南开到当时被视为鸦片和武器走私者天堂的帕拉塞尔。1925年,法国船只“德拉内桑号”为了在这个群岛上寻找储量丰富的磷矿床对这一地区进行了科学勘探。关于这次探险的公开报道使得人们对帕拉塞尔群岛产生了经济上的兴趣,一些日本公司开始向在越南的法国殖民当局申请开采那里的磷矿。可是,由于发现此项生意并非特别有利可图,日本人后来放弃了经营此项业务的公司。
  
  1932年6月15日,驻越南的法国总督通过“第156/SC号法令”把帕拉塞尔群岛变成了承天省的一个行政单位。该法令后来在1938年3月30日保大皇帝的“第10号法令”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1939年5月5日,总督的“属地授权管辖令”再次确认了帕拉塞尔群岛的管辖范围。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日本于1939年3月30日宣布将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置于它的管辖之下。1939年4月21日,法国抗议日本的这一决定。可是,这两个群岛仍然在日本的控制之下,直至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来,1951年9月7日,在旧金山召开的51国会议与日本签订了一个和平条约,越南代表发表了一个声明,重申越南对两个群岛的所有权,而且根本没有任何人反对:“我们必须坦率地利用一切机会来制止争执的萌发,我们确认我们对历来就是越南领土的一部分的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两群岛的主权。”
  
  从1956年至1964年间,越南共和国的一艘海军护卫舰定期访问这两个群岛,给一些岛屿上的分遣站提供后勤补给。60年代,越南共和国政府通过了两项国内议案:1961年7月13日的第174-NK号总统令和1969年10月21日颁布的一个相似的法令(709-BNV/HC)都把帕拉塞尔群岛从承天省再次划到了广南省。
  
  (二) 斯普拉特利群岛
  
  1927年,曾于1925年被派往帕拉塞尔群岛探险的“德拉内桑号”被再次派往斯普拉特利群岛去执行一个相似的使命。1930年,“狡猾者号”又进行了另外一次探险。在这次探险过程中,其中一个岛屿被插上了一面法国旗。(5)法国政府最终决定占领该群岛,并于1933年派出了一支由三艘船(“警报号”、“观象仪号”和“德拉内桑号”)组成的探险队。这次探险在一些岛屿上发现了中国渔民以及日本鸟粪开采者留下的一些采挖工具。这次探险结束之后,法国政府于1933年7月21日通过第4762号法令,把6个岛群置于它的控制之下,并把它们划归巴地省管辖。只有日本政府提出了抗议,声明说“(该6个岛群)从1917年起,就被天皇政府支持的日本臣民所占领”。
  
  1938年,印度支那气象署在其中的一个主要岛屿上建立了一个气象站。从1939年3月开始,当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决定将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置于它的控制之下时,有关帕拉塞尔群岛的开发情况与前面所提及的完全一样。
  
  1956年5月16日,菲律宾航海学校的校长,一个叫托马斯·克洛马的人发布了“向全世界的声明”,声称“通过发现和占领,拥有(在斯普拉特利群岛)所有的领土、33个岛屿、沙洲、沙堤、珊瑚礁以及64,976平方海里的渔场,”并把它们命名为“自由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越南共和国向菲律宾提出了一系列的抗议。1956年,越南共和国发表了一份公报,重申它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所有权,并专门提到了1951年的旧金山声明。
  
  1956年10月22日,越南共和国政府通过第143/NV号法令把斯普拉特利群岛划归福绥省管辖。接着,越南共和国政府又发布了两个法令(1958年3月20日的第76/BNV/HC9ND号和1959年1月27日的第34/NV号),这两个法令不是对1956年法令的重申就是对其进行调整。因此,前面所提到的对斯普拉特利群岛的11个岛屿的合并应该是在1973年9月,而且是对越南共和国所发布的三个法令的最后调整。
  
 
  
  三、中国人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都一致强调,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是中国领土。中国人是根据历史记载、长期为中国人使用、条约以及国际法准则来主张这些岛屿的。下面有关中国立场的摘要来源于中国官方文件的论述以及学者的论文。
  
  中国史籍关于帕拉塞尔群岛的记载最早出现在13世纪时由南宋朝(公元1127年---1279年)福建路(省)的对外贸易巡官赵汝适所著的一本名叫《诸蕃志》的著作。在该著作关于海南岛的章节中是这样描写帕拉塞尔群岛的:“(海南的)东则‘千里长沙’,‘万里石塘’。渺茫无际……”翻译该书的西方汉学家认为这两个地方就是帕拉塞尔群岛。
  
  1292年,元朝(公元1280年---1368年)派遣了一支远征船队到爪哇。航行记录记载,该船队经过了“七洲洋”和“万里石塘”。“七洲”是指现在帕拉塞尔群岛,而“万里石塘”则显而易见是指现在的斯普拉特利群岛。
  
  中国明朝(公元1368年---1644年)著名的航海家郑和在1403年至1433年间七次穿过南中国海和印度洋时,他的船队七次经过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他的部下在一张1425年至1430年之间(确切时间无法确定)绘制的详图上记录了这两个群岛的位置。帕拉塞尔群岛被称为“石塘”和“万生石塘屿”,斯普拉特利群岛被称为“石星石塘”。后来,明朝一本关于海产和地理的名叫《海语》的书籍也相当清楚地描述了这两个群岛的位置。该书清楚地写道,“万里长沙”位于‘万里石塘’的东南方。这一描述与斯普拉特利群岛确实位于帕拉塞尔群岛东南方的事实一致。
  
  清朝(1644年---1911年),一个叫陈伦炯的中国学者在一本1730年出版的名叫《海国闻见录》的书中,再次描述了两个群岛的地理位置,并在他所绘制的插图《四海总图》中绘出了这两个群岛。在该书中,帕拉塞尔群岛被称为“七洲洋”,斯普拉特利群岛被称为“石塘”。必须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其它历史记载中帕拉塞尔群岛还被称为“七里山”和“七洲洋山”;在其它名字中,“九洲洋”明显是指帕拉塞尔群岛西部的九个岛屿(程,1948:15)。但是,在清朝后期,西沙群岛逐渐成了帕拉塞尔群岛通常使用的中国名字。在中国的史籍中,较少提及斯普拉特利群岛,而且有时候这个群岛与帕拉塞尔群岛产生混淆。除了被称为“万里长沙”或者“石塘”之外,该群岛还被称为“堤闸滩”或者“团沙群岛”(程,1948:43)。尽管名字混淆,但是毫无疑问,从古代起,来自海南岛的中国人就一直在使用斯普拉特利群岛。关于这一点,好几个西方国家的官方资料都有记载。例如,1923年的英国官方出版物《中国海指南》一书中记录道:
  
  在绝大部分的岛屿上,发现了靠捕捞海参和海龟生活的海南渔民。他们中的一些人在这些岛礁上已停留了数年之久。从海南来的船只每年光顾这些岛屿,带来大米和其它生活必需品,渔民则用海参及其它物品跟他们交换。
  
  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后,斯普拉特利群岛被称为“团沙群岛”,但是早在1934年,中国就开始称它为“南沙群岛”,而且中华民国政府最终在1947年决定接受南沙群岛作为斯普拉特利群岛的名字。
  
  直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对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主张都没有人提出异议。事实上,国际的和中国国内的几个法案都确认了这一点(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1883年,德国政府企图测量斯普拉特利群岛,但是当中国政府提出抗议时便停止了。(6)1884年,越南(安南)成了法国的保护国。此后,中国和东京(越南)于1887年6月26日签署了一份划分边界的条约。条约的第3条是这样规定的:
  
  广东界…巴黎子午线以东,东经105度43分即穿过茶古或万注岛东端的南北线,亦即边界东端的所有岛屿归中国所有,九头岛和该经线以西的其它岛屿归安南所有。(7)
  
  中国政府发言人和独立撰稿人在一系列的场合中均指出,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都位于1887年中法界约边界线的东面,因此它们是中国领土(程,1948;邵,1956)。
  
  1907年,一名日本商人企图勘探普拉塔斯群岛(东沙群岛)的资源,但是遭到了中国政府的驱逐。这一事件促使中国政府对帕拉塞尔群岛采取了预防措施。根据广东总督张人骏的指示,水师提督李准率领一支由三艘战舰组成的海军分遣舰队巡视帕拉塞尔群岛。他们发现在几个岛屿上只有中国人。1907年,海军分遣舰队再次到达帕拉塞尔群岛,并在杜罗文岛(又名伏波岛,即晋卿岛---译者注)设置了中国领土标志来纪念该次巡视。(8)海军分遣舰队完成了使命之后向广东总督提交了一份报告说,鉴于中国人和外国人给这些岛屿起了不同的名字产生了混淆,建议给帕拉塞尔群岛的15个岛屿重新命名。广东总督后来批准了这一建议。从1921年至1932年,广东省政府至少5次批准中国人到帕拉塞尔群岛开采海鸟粪以及其它资源。1928年,广东省政府派遣了海军的“海瑞”舰以及一个由省政府和中山大学组织的调查委员会前往西沙群岛进行调查和测量。
  
  1931年12月4日,法国突然代表它的保护国越南对帕拉塞尔群岛提出主张。当天,法国外交部给中华民国在巴黎的公使馆送去了一份照会,声称越南对帕拉塞尔群岛拥有主权。该照会是以历史事件为根据的。这些历史事件包括1816年越南嘉隆皇帝正式统治这些岛屿和1835年明命皇帝派遣他的一些臣民在其中一个岛上建造了一座塔并立了一块石碑。1932年7月27日,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指示它在巴黎的公使馆向法国外交部提出抗议,拒绝法国对帕拉塞尔群岛的主张。1932年9月29日的中国照会提及了1887年的中法界约和广东省政府批准中国人勘探这些岛屿的资源的申请。该照会还提及了中国人长期利用这些岛屿以及法国暗示中国对这些岛屿拥有主权的“香港远东气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法国代表团以及其它代表团要求中华民国政府在帕拉塞尔群岛的其中一个岛屿上设立气象站。关于法国照会中引证的越南控制这些岛屿的证据,中国的照会要求法国政府确定被(越南人)指称建造有塔和立有石碑的具体岛屿。此外,照会还指出,当越南人指称的行为发生时,中国仍然是越南的宗主国,附庸国专横地占领其宗主国的领土是违反逻辑和常识的。法国政府直到一年以后才回复中国的照会。
  
  法国大约是在对帕拉塞尔群岛提出主张的同时,对斯普拉特利群岛也提出了主张。1933年7月25日,法国在它的官方报纸上宣布它已经占领了南中国海的九个小岛,并将它们置于自己的主权之下。然而,法国还承认,占领这些小岛时,在这些小岛上唯一发现的是中国人(苏,1933)。1933年8月4日,中华民国政府照会法国政府,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期间,它“对法国所说的占领保留自己的权利。”后来,中国向法国提出抗议,声明斯普拉特利群岛是中国领土,主要的根据是这些岛屿上有中国人居住。与此同时,日本也拒绝承认法国对这些岛屿的占领在国际法上有效。它提及了日本人20世纪20年代曾在那些岛屿上探矿以及其它理由(太平,1939)。
  
  1933年9月27日,法国外交部给中国驻巴黎公使馆递交了一份照会,回复1932年的中国照会。该照会说,1887年的中法界约不适用于帕拉塞尔群岛,因为这些岛屿在界线以东200海里处,该界线应该被认为是局部的,只适用于越南北部的芒街地区。此外,法国的照会还说该界线穿过了越南中部,使的该地区以及很多的越南岛屿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它还进一步声称,中国意欲吞并该群岛是1909年(事实上是在1907年----译者注)水师提督李准的海军分遣舰队被派往帕拉塞尔群岛进行调查的时候的事,而越南人早在1816年就主张这个群岛了。至于法国代表团在香港远东气象会议上的行为,法国的照会说那是一个科学会议并不涉及政治问题。对于1932年9月29日中国照会上提出的其它理由,该照会则没有回应。(9)
  
  1934年3月20日,中国再次指示驻巴黎公使馆向法国提交了一份照会驳斥法国的理由。关于界线,中国指出该条约特别提到了“群岛”,当然与越南大陆的中部没有任何关系。该照会还清楚地提及了界线以东的岛屿以及该条款并没有提出任何例外这一事实。关于越南1816年对帕拉塞尔群岛所谓的占领,中国的照会再次提请法国注意当时的越南是中国的附庸国这一事实,而且中国史籍对该群岛的记载要远远早于这个时间。最后,中国的照会还指出,实际控制是中国在近年间才实行的。(10)法国没有回复这个照会,而且明显地把它的主张憋了好几年。后来,1938年7月初,抓住中国全力抗击日本1937年开始的大规模入侵的机会,法国人突然占领了帕拉塞尔群岛。中国驻法国的大使顾维钧立即向法国提出了抗议。
  
  1939年,日本占领了海南、帕拉塞尔群岛以及斯普拉特利群岛。1939年3月30日,日本的台湾总督办公室在日本的官方报纸上宣布将新南群岛(日本人给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新名字)置于当时日本帝国的领土台湾(甲午战争以后的《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译者注)高雄州(县)(程,1948年)的管辖之下。1945年8月26日,日本向同盟国投降之后不久,日本军队撤出了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1946年11月,中华民国政府派出了一支海军分遣舰队,与随行的内政部和广东省政府的官员一起接管了这些群岛。这组官员测量了每一个主要岛屿。随后,中华民国政府在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几个岛屿上驻守了部队,在永兴岛(林岛)和太平岛(伊都阿巴岛)上立了中国领土主权碑,并在这两个群岛上建立了气象台和无线电台。在行政隶属关系上,这两个群岛被宣布隶属广东省管辖,但是,1947年3月15日,中华民国政府发布了一个命令,把这些岛屿“临时置于海军的管辖之下”。1947年12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内务部公布了每一个岛屿的新名字,并且此后在所有的中国地图上使用它们。当时,不管是越南还是任何其它国家,对中国从日本人手中接管这些群岛、重新给它们命名和把它们划在中国版图内都没有提出过抗议。(11)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登陆海南岛,中华民国的军队从海南岛、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撤往台湾。1951年9月,对日和会在旧金山召开,并于9月8日签订了一份和平条约。该条约的第20条(f)规定“日本放弃对斯普拉特利群岛和帕拉塞尔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的根据和要求”。最近,越南共和国重复指出,在签署和约时,它对斯普拉特利群岛和帕拉塞尔群岛提出了主张,与会国没有提出异议。可是,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民国都没有被邀请参加该和会。在和会召开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的外交部长周恩来,于1951年8月15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大意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
  
  旧金山和约签署之后,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签署了一份双边条约。该条约的第2条规定:
  
  兹承认依照公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12)
  
  根据中华民国外交部的说法,中日双边和平条约中这样的安排清楚地表明,日本放弃这两个群岛是以中华民国为接收人的,而且“清楚地证明中国对这些群岛拥有完全主权。”
  
  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局势看来一直较为稳定,直到1956年夏,一个叫克洛马的菲律宾人突然宣布他领导的一个远征队“发现”斯普拉特利群岛。中华民国政府立即向菲律宾政府提出抗议。中华民国政府派出了一个海军分遣舰队游弋斯普拉特利群岛,但是发现菲律宾人早已离开。(13)后来,中国派遣部队驻扎太平岛(伊都阿巴),并且此后一直驻扎在那里。当时,台湾官方的中央新闻社(CNA)发表了一篇文章宣称,菲律宾人对斯普拉特利群岛没有任何权利,因为该群岛明显位于1898年12月10日签订的美西条约规定的菲律宾群岛的领土版图之外。同时,1956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了一份声明,再次重申斯普拉特利群岛是中国领土。即使打算提出一个对斯普拉特利群岛的官方主张的话,面对中国的反对,菲律宾明显暂时放下了。
  
  在中华民国和菲律宾都主张拥有斯普拉特利群岛的时候,越南共和国加入了争议,重申它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主张。中华民国断然拒绝了越南人的这一主张,并且当它获悉越南共和国的一个海军分队在斯普拉特利群岛的风暴岛(南威岛)登陆时,提出了强烈抗议。
  
  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华社(NCNA)报道说“南越吴庭艳的部队”非法占领帕拉塞尔群岛的罗伯特岛(甘泉岛)以及附近的几个小岛,如:毕岛(珊瑚岛)和钱岛(金银岛)。后来,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表了一份《领海声明》,把它的领海扩展到12海里,并规定使用直线基线法来划定它的领海。它还规定“同样适用于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属于中国的所有其它岛屿。”令人吃惊的是,越南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主权没有作出任何反应。可是,后来,1959年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说法,越南共和国的海军入侵了帕拉塞尔群岛的邓肯岛(即琛航岛---译者注)并扣留了82名中国渔民。后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强烈抗议,越南共和国释放了那些渔民。一个月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报道说,一艘越南共和国的炮艇再次入侵同一个岛屿“抢劫”中国渔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次提出了强烈抗议。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透露,在1960年以前,它对美国侵犯其帕拉塞尔群岛的领空提出了19次“严重警告”。从1960年至197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国侵犯其领海和领空提出了数百次“严重警告”,这些警告中有很多是与帕拉塞尔地区有关的。例如,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共提出了47次(第227次至274次)“严重警告”,其中有11次是关于帕拉塞尔地区的。197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国提出的最后一次(第497次)“警告”也碰巧与帕拉塞尔群岛有关。最近,随着中美关系的改善,从1971年底至1974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刊已经没有报道对美国的“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刊)没有出现这样的“警告”,不清楚究竟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国“入侵”其领海和领空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还是美国放弃了对中国沿海地区的侦察行动。
  
  在中华民国方面,根据中华民国政府透露的情报,从1956年起,中华民国海军定期派遣一支分遣舰队视察斯普拉特利群岛的多个岛屿,并给驻守在伊都阿巴岛的中华民国军队运送给养。1963年10月6日至27日,国防部、内政部以及海军总司令部联合组织了一个视察团视察了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伊都阿巴岛(太平岛)、风暴岛(南威岛)、安波那暗礁(安波沙洲)、帝都岛(中业岛)、南西礁(南子岛)、北东礁(北子岛)、西约克岛(西月岛)、赖德岛(南钥岛)、沙岛(梅九礁)和南乙岛(鸿庥岛)。1966年,中华民国政府派遣了一支海军分遣舰队到南西礁(南子岛)、北东礁(北子岛)、帝都岛(中业岛)和南乙岛(鸿庥岛)重立中国界碑。据报道,1972年9月26日,一艘中国巡逻艇俘获了一艘进入伊都阿巴岛领海的日本渔船。经中国巡逻艇检查没有发现非法物品之后,将该日本渔船放行了。
  
  中华民国从来没有贻误在任何合适的时机表明自己对这些岛屿的主张。在“联合国亚洲和远东制图会议”的最近两次会议上,中华民国的代表团发表了一个声明,重申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14)作为对越南共和国和菲律宾声称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拥有主权的回应,中华民国外交部发表了相似的声明。此外,中华民国在一系列的场合对这两个国家提出了外交抗议或者正式抗议,拒绝它们对中国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的挑战。(15)还要提出的是,“为了驻岛部队及其家属的利益”,中华民国政府从1974年8月起,甚至把邮政业务扩展到了斯普拉特利群岛。(16)
  
  
  
  四、对有关各国的争议的分析
  
  
  
  在提出了有关各国的立场之后,兹将它们的主张的合法性分析如下:
  
  (一)帕拉塞尔群岛
  
  越南共和国的立场表明,它的主张不是以占领,就是以时效为权利的根据,或者以两者为权利的根据。越南共和国不能依靠占领,因为根据国际法只有无主地(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才能成为占领的对象。可是,越南共和国与帕拉塞尔群岛并没有这种关系。(17)正如前面提到的,毫无疑问,在越南于1802年开始表明它的主张之前数百年,中国就发现并利用帕拉塞尔群岛了。在当时,根据国际法,中国至少已经拥有所谓的不完全的权利,而且“拥有完善它的权利的特权…虽然任何其它国家拥有同样的特权通过更为最终的和决定性的主权行动来使它无效”(奥康尼尔,1970:416)。越南或者它的保护国法国有没有采取这样的“最终的和决定性的主权行动”来使中国的主张无效呢?看来仔细阅读越南共和国的辩论并没有找到支持对这个问题的肯定答案的证据。据报道说,在20世纪20年代,甚至法国的印度支那总督都承认“迄今为止,我被告知,帕拉塞尔群岛被认为是属于中国的”(塞克斯,1933:40)。20世纪30年代初,一个法国航海家还说“现在看来,安南(越南)跟帕拉塞尔群岛没有任何关系”(塞克斯,1933:241)。
  
  此外,正如前面提到的,在越南(或者作为越南的保护国的法国)于19世纪初开始对帕拉塞尔群岛提出主张之后,中国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加强它对帕拉塞尔群岛的主张。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不管是越南还是法国都没有采取任何手段来挑战中国的这些行动。虽然法国代表越南在20世纪30年代对帕拉塞尔群岛提出了主张,但是中国立即提出了异议,而且在1945年以后法国明显停止了它的主张。
  
  1945年8月,当日本向同盟国投降的时候,最高盟国司令签署了一份命令,其中,指示越南北纬16度以北的日本军队向中国投降(怀特曼,1964)。结果,越南北部被置于中国的军事占领之下。后来,中国在1946年3月将占领的越南领土移交给法国时,法国并没有查问对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权利。当中国于1946年底再次接管这两个群岛(程,1948:83-94),于1947年重新给这些岛屿命名, 并把它们包括在中日双边和平条约中时,法国和越南均没有提出抗议。
  
  虽然越南在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会上提出了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问题,(18)但是,正如我们从论述越南和中国的立场时所提出的事实中所看到的,它在1956年以前并没有采取足够的行动来证明它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依据。只是在1956年以后,越南共和国对这些岛屿重新产生了兴趣,并试图表明它的主张,但是几乎是每一次提出主张都立即遭到了中国的异议。
  
  至于越南共和国援引的时效原则的问题,它所提出的证据甚至还未接近“(对一片领土)连续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的要求(奥本海姆,1955:576)。它对帕拉塞尔群岛所采取的行动是偶尔发生的而且经常遭到中国的异议。
  
  最后,越南和法国都从来没有有说服力地回复中国援引的关于划分中国和东京(越南)之间的边界的1887年中法界约。该条约清楚地规定界线以东的岛屿属于中国。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都位于该界线以东。
  
  (二)斯普拉特利群岛
  
  法国在1933年开始代表越南主张斯普拉特利群岛,并设想这些岛屿为无主地。中国官方对法国的行动提出异议的根据主要是,中国公民连续地使用这些岛屿或者在这些岛屿上居住,因此,证明中国拥有主权。虽然国际法对以私人居住或者使用为根据主张领土主权提出过疑问,但是奥康尼尔教授指出:
  
  
  
  简言之,个人的私人行为不足于构成占领,然而,没有个人的私人行为就没有占领。在《敏奎尔斯和埃克利霍斯案》中,国际法院把英国人在岛上的“实际和永久定居”行为看成是象征主权的行为。卡内罗法官甚至进一步说“某国公民的个人出现可以表示或者在逻辑上含有被该国占领的意义…对于两国都在该地区主张主权的位于两国边界的领土来说,这样的私人行为尤其重要。”(奥康尼尔,1970:418)
  
  
  
  虽然这些权利可能仅仅是不完全的,但是中国人发现并且在历史上使用或者定居在这些岛屿上,至少可以证实中国在1933年对这些岛屿拥有一些权利。所以,除非法国采取了“更为最终的和决定性的主权行动”来使中国人的权利无效,否则,在国际法上法国对斯普拉特利群岛的占领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看来事实上法国人并没有对这些岛屿采取任何被认为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主权行动”。(19)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1952),斯普拉特利群岛的开发情况与前面所述的帕拉塞尔群岛的开发情况相同。因此,即使法国在1933年确实有效地占领了斯普拉特利群岛(这是令人怀疑的),在1945年以后,它也明显地放弃了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作为法国在越南的权利的继承者,越南共和国明显不能行使它的前任先前放弃的主权。
  
  此外,在1950年至1956年之间,当中华民国没有在斯普拉特利群岛驻扎任何部队的时候,越南和法国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确立它们对这些岛屿的控制。在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会上发表了一个声明之后,越南甚至没有采取象征性的行动来证明它对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主张有根据。正如对帕拉塞尔群岛一样,越南只是在1956年以后才对斯普拉特利群岛重新产生了兴趣。
  
  最后,前面提到的1887年中法界约同样适用于斯普拉特利群岛,法国和越南都没有回复中国对该条约的援引。
  
  最近,菲律宾也对斯普拉特利群岛重新产生了兴趣,并声称这些岛屿的地位是“不确定的”。据说,1951年的对日和约仅仅规定了日本放弃这些岛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制定放弃后的受让人是谁,因此,它们“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获胜的盟国的托管之下”,它们的地位应该由联合国的盟国来共同决定。
  
  菲律宾理论的弱点是,在日本放弃了斯普拉特利群岛的权利之后,这些岛屿在理论上应该成为中国或者任何其它国家都可以占领的一块“无主地”。此外,1951年对日和约的其它签约国没有一个表明支持这一理论,宣称的“托管”根本就不存在。(20)
  
  
  
  五、结 论
  
  
  
  尽管中国和越南提及了一系列历史事件,有些甚至可以追溯到数百年以前,但是看来只有20世纪30年代以来发生的事件才与现在的这一争议的分析有关。这一争议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法国代表它当时的保护国越南对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提出主张。假设法国确实在30年代代表越南有效地在这些岛屿上确立了主权,那么它在日本于1945年战败之后既未试图接管这些岛屿,也未对中国1946年接管这些岛屿提出抗议,让人无法理解。唯一合乎逻辑的解释是,法国并不认为它对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获得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或者认为根本就是无效的,所以它决定放弃自己的主张。因此,即使撇开支持中国对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主张的其它理由,并且假设中国在20世纪30年代没有有效的主张,它在1946年的行动仍然可以确定它的主权。越南共和国只是到了1956年才开始对这两个群岛提出主张。从1946年到1956年间,除了在1951年的旧金山和会上发表了一个简短声明之外,法国和越南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挑战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那个时候,中国早已经占领了这些岛屿,建立了管理机制,从而通过占领获得了主权(奥本海姆,1955:557-558)。鉴于前面的分析,看来中国主张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主权的根据要比越南充分。
  
  除了法律因素之外,这一争议还提出了两个实际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当事各国作为一个纯法律问题来处理这一争议的前景,第二个问题则是这一争议对两个中国海的海洋资源开发可能产生的影响。争议双方都不承认存在任何法律争议,因为双方都认为自己对有争议的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此外,争议的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强烈地建议通过直接谈判而不是其它途径来解决国际争议。这些态度实际上排除了让第三方介入的以国际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目前争议的可能。有关各国依靠武力来解决争议,可能是源自武力是突破永无休止的法律争论的唯一实际手段这一信念。这些策略无疑是日本的一个忧虑。在中国目前卷入的对钓鱼台---尖阁群岛所有权的争议中,日本是另一方。
  
  至于第二个问题,争议水域的资源开发将需要海上边界协定。边界协定反过来又要求解决岛屿的领土所有权。即使有关各国对领土争议的解决都感到满意,但是还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无数无人居住的岛礁是否可以作为划定中间线或者测量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基点或者甚至适用群岛理论(制度)。南中国海的情况与东中国海的一样,没有两个岛屿之间的距离超过400海里。沿岸国还有待确定它们的海上边界。由于两个中国海的争议性质相似,因此,在一个中国海上所发生的法律和领土问题很可能会对在另一个中国海上所发生的一切产生影响。
越南共和国只是到了1956年才开始对这两个群岛提出主张。从1946年到1956年间,除了在1951年的旧金山和会上发表了一个简短声明之外,法国和越南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挑战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那个时候,中国早已经占领了这些岛屿,建立了管理机制,从而通过占领获得了主权(奥本海姆,1955:557-558)。鉴于前面的分析,看来中国主张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主权的根据要比越南充分

这小子还挺引经据典的啊



因此,在一个中国海上所发生的法律和领土问题很可能会对在另一个中国海上所发生的一切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