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宣判 李启铭获刑6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36:28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今晨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今晨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yi:}沙发
TG这么搞下去 迟早要吃个大的

才六年
不懂法律。坐等高人解毒。这个判决有什么问题ma ?
PS:坐看2楼杯具。
判决很重了。

这个罪好像最高是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无逃逸,7年到顶

除非按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电网 发表于 2011-1-30 10:57
无逃逸是三年到顶
逃逸才是7年到顶
简单的说,三年就可以出来了{:yan:}
两条人命,6年?无语中.................................:L
这案子应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才对
b_b 发表于 2011-1-30 11:24


    一死一伤
检查院当初以交通肇事来起诉本身就是个错误
交通肇事罪……没办法,坦白的说的确重不了,如果换个罪名恐怕就难说了。

交通肇事罪……没办法,坦白的说的确重不了,如果换个罪名恐怕就难说了。
rrrttt17k 发表于 2011-1-30 12:21



    更坦白地说这个算得上危害公共安全吗....
总不得为了重判而重判吧,JY不是常说要搞无罪推定吗
交通肇事罪……没办法,坦白的说的确重不了,如果换个罪名恐怕就难说了。
rrrttt17k 发表于 2011-1-30 12:21



    更坦白地说这个算得上危害公共安全吗....
总不得为了重判而重判吧,JY不是常说要搞无罪推定吗
这是司法屈从于鱼论的典型案例,不过那倒霉孩子,喝酒开车判重点也是应该的,毕竟毁掉了个如花少女


我怎么觉的太轻了了??应该定性为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真是可恶 他爹活动了的

我怎么觉的太轻了了??应该定性为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真是可恶 他爹活动了的
雨霖铃 发表于 2011-1-30 12:42


    这罪正好,绝对算不上重判,如果要刻意重判的话完全可以再重,例如有人说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回复 16# 雨霖铃

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6年已经够轻了好不好
乃竟然认为太重,怎么想的
记得当时没逃逸行为
虽然我也一直觉得这个罪上限有点低,应该修改刑法,不过多少年了酒后驾驶一直都是这么判的,更何况酒后驾车出事的更多的是普通人,也就这几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开始关注几起官二代酒驾有人开始提危害公共安全来的
有些更惨烈的事故,判的也不过如此。跟平民还是权贵没有太大关系。除非修改法律。
rcoolduck 发表于 2011-1-30 12:47
你应该先分清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
的区别
简单点说
前者致人死亡的关键原因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本身并未加重事故后果
后者致人死亡的原因是肇事后逃逸,逃逸行为极大地加重了事故后果
也可以说是恶劣的酒桌文化,老家每年春节都会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隔几年就会有比较惨的事故发生,这些年相对好了,绝大部分时候开车的都不怎么喝酒,希望过些年后酒桌文化能更文明些
回复 17# lairuo

不要动不动就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修改前,这种判决会导致很多案子量刑过重的,毕竟绝大部分的交通肇事都是普通人引起的
一声叹息?!结果在网上早就传开了么 差别不大 过几年就可以出来了
但愿所有人都能酒后不开车
回复 24# shiyuxiaxia


    我个人觉的在校园里面横行开车就是以危害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怎么定义危害行为现在太模糊了 如果我是法官我个人倾向如此处理
在目前的法律中,6年对于交通肇事罪是一个比较重的判罚。
1.一般不至死不算重大伤亡,也就是撞伤的话只要不致残、不逃逸基本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2.死一个到两个人的,一般也就是3年,逃逸才够的上3-7年的刑期
3.3人以上的算特别重大伤亡,也就是7年封顶
4.交通肇事案中如果需以危险方式危害公众安全起诉的话,基本上也是因为肇事者在逃逸途中又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发生。如果肇事逃逸导致受伤者因伤势过重死亡,一般也会以过失伤人致死甚至是故意伤人致死的罪名来起诉的。
5.李启铭,造成一死一伤。但有逃逸行为发生。使用3-7年的刑期。6年应该是个比较合适的判罚。
6.虽然判决没有问题,但是要看今后的执行如何,到时候又是2、3年就出来了。这样的事我也不是没有见过。
现行的交通法律体系基本还是为几十年前车少、坐车的身份特殊的情况制定的。虽然修修补补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始终没有把开车和坐车的人当成一个普通人。不是太强势,就是太弱势。立法不是为公,净想着找平衡。真是让人想遵守都难啊。
说个切身体会。前天我回家,在龙阳路沪南路口窜了个助动车出来,还坐了3个人。我急带方向盘差点和边上GL8撞上,我也是一家三口在车上啊!!那个助动车横着就摔出去老远。车上有两个起不来了,剩下的一个站起来不是先看伤者,而是冲过来先和我跟GL8的司机要赔钱!!!。幸亏车速不是很快。没有撞上,现场又有交警和协管员,不然我和另个司机真不知道要怎么收场。貌似按照现有的规定。要是撞上的话,就算是助动车全责,我们还是要赔的。3个人啊,按照当时的情形,只要撞上,不死也是重伤。下半辈子不是交代了吗?
elicxxx 发表于 2011-1-30 13:39


    有个问题,危害公共安全,到底是怎样一个标准才能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罪?
lairuo 发表于 2011-1-30 13:38
你的话不是法律渊源.在法治国家里,如何定义法律用语是有专门程序的,不能乱来.更不能凭法官的"个人倾向".
如果法律有问题,或者不适应时代了,那么应该考虑修订法律本身.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民愤极大"就不平等了,这是在犯错误.
juelian 发表于 2011-1-30 13:40


    标准不重要,重要的是法院采不采信: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如要判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只可能是认为当事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就涉及到如何证明的问题了,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存在"危险方法"才行.
回复 31# jnzx2


    证明:李衙内在校园里醉驾,校园限速5KM/H,李衙内车速50KM/H,这种行为你认为属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陈家也是这么告的,但是法院不采信,要求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的。
lairuo 发表于 2011-1-30 12:43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居然没有缓刑
居然高于三年有期徒刑?
太不给力了。
这个时间点,谁敢给缓刑? 慢慢再捞了
可以接受这个判决
一旦定为“交通肇事”,无论怎么判,最高只是7年。从量刑上没有任何问题。

只是……这个案子体现了一些目前中国的社会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下一些犯罪:
放火罪
  故意放火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可以由积极的危害行为(犯罪的作为)来实现,如点火燃烧;也可以由消极的危害行为(犯罪的不作为)来实现,如职工明知自己管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有起火的危险,应当立即排除故障而故意不排除,使其燃烧起来。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决水罪
  故意破坏水利设施或设备,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手段有破坏水闸、挖掘堤防、堵塞水道等。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爆炸罪
  故意用爆炸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多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爆炸的方法,主要是引爆各种爆炸物。如果仅为杀害某个个别人而进行爆炸,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周围的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定爆炸罪。爆炸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投毒罪
  故意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引起大量人、畜中毒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在食堂、牧场、粮仓、水塘等处投毒,有造成严重中毒的巨大危险,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只为毒杀个别人而对其投毒,不危及广大群众生命安全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定投毒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以上四种犯罪,都是故意用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要实施这类行为,就足以引起巨大的危险,即使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上述犯罪。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过失行为也可能引起火灾、决水、爆炸、中毒。如果因此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就要分别按照过失放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论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只能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等特殊的对象。破坏正在制造中的或尚未投入使用的上述交通工具,不含有公共危险,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方法(如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破坏,并且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指翻车、翻船等)、毁坏(指使交通工具严重破损或报废)的危险。如果破坏行为不足以发生上述危险,例如只破坏列车的门窗、坐椅,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破坏交通设备罪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只限于破坏上述各种交通设备。即已投入使用的与交通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设备。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各种方法对交通设备进行破坏,如拔去道钉,在桥上埋置炸弹,在公路上挖掘坑穴,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破坏轻微,不足以发生这种危险的,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设备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发电、变电、输电设备,生产、储存、输送煤气的设备以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工生产设备等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上述设备进行破坏,以致有引起大规模爆炸、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破坏正在制造中或者尚未安装投入使用的上述设备,不含有公共危险,不构成本罪。如果破坏上述各种设备,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毁坏公共财物论处,不定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实施以上三种故意破坏特定对象的行为,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也构成上述犯罪。由于过失行为破坏上述交通工具、设备和其他设备,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煤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上述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破坏通讯设备罪
  破坏已投入使用的通讯设备,如直接用于广播电台广播的机器设备、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的交换设备、通讯线路以及其他通讯设备等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方法对上述通讯设备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拆毁重要机件,割断通讯线路,砸毁机器设备等,其结果是造成或足以造成广播、电报、电话通讯中断。破坏轻微,不足以造成这种后果的,或者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通讯器材,不含有公共危险的,按毁坏公共财物处理,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由于过失行为破坏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上述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  刑法
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犯罪即可成立。构成本罪,只限于以枪支、弹药为对象,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下列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交通肇事罪
  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汽车司机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醉酒开车、开车打盹;火车司机开车进站不注意了望;扳道员扳错道岔;调度员发错信号等等,以致造成撞车、翻车、出轨等重大事故。如果有违章行为而未造成上述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从事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运输的人员,如司机、驾驶员、舵手、扳道员、调度员、船长等等。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出于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果是有意制造事故,则要按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或其他故意犯罪处理。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交通运输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构成犯罪。非交通运输人员犯本罪的,例如,非正式司机无照开车,不慎撞死他人,也依照上述犯罪的条文规定处罚。
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指从事生产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负责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果是有意制造事故,则要按故意破坏处理。由于职工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原因(如雷电、暴风、地震等)造成的事故,限于技术条件、职工无法避免的事故,以及在科学实验、技术革新中暂时失败,都不能追究职工的刑事责任。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主要指1957年12月 9日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1973年4月27日《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严禁旅客携带爆炸易燃危险物品乘坐车船的通知》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致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时发生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中毒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虽有违章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包括负责生产、保管、运输危险物品的职工和普通公民(例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乘船的旅客)。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解读
  肇事者胡斌   胡斌[杭州富家子弟],是杭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民体专业高职班的大二学生,母亲陆红英。于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驾驶一辆牌号为浙A.608Z0的红色三菱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人行横道时,与一名正在过马路的男子相撞,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立即对该事故展开调查,并于8日下午向媒体公布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并于5月8日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   2009年11月26日12时20分左右,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年仅4岁的小伟到离家约600米的亲戚家找小朋友玩耍,离家几分钟后,小伟的母亲从家中出来追赶小伟。走到离家不远的拐弯处时看见有3条大狗在撕咬着什么东西,小伟母亲走近才发现儿子小伟已经被狗咬死,满身满脸都是血。2009年12月2日上午,恶狗的主人康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3日,康某向遇害男童的家属赔偿了3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获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村民康某,因对自家饲养的3条恶犬管理不善导致1名4岁男童被恶犬咬死,检察机关对康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当事人胡某的飙车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杭州警方也作了一个简单的分析,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事实上,各方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浙江大学的一位法学副教授认为应当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也有评论者认为,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会纵容了这种危险的飙车行为,刑法应当对飙车进行单独的规制。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的一个小项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