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帝国行省体系中的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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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行省体系中的皇帝

——以罗马不列颠为例

(注:收稿日期:2006-02-09)
基金项目:“南京大学宗教与文化创新基地课题”项目

宋立宏(南京大学 宗教学系, 南京 210093)

     摘 要:皇帝处于罗马帝国政治体系的核心。即使在不列颠这样的偏远行省,通过一定的途径,皇帝仍使自己的权力在居民中实现了合法化。遇到紧急军事情况,皇帝会出巡行省。但了解行省要求更日常的途径是批复来自行省的申诉。在希腊罗马文化中,人与神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不死的和强大的,皇帝的所作所为容易突破这条含糊的界限,把皇帝的地位从人上升到人神之间。广泛流行的帝王崇拜集中体现了臣民对皇帝权力合法性的认可。但皇帝统治主要满足于对来自下层的压力和要求做出反应,具有被动性的特点。
     关键词:罗马不列颠; 皇帝出巡; 皇帝的批复; 帝王崇拜
     中图分类号:K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78(2006)05-0135-10

     罗马帝国最显著的特征是,广袤的帝国由一个皇帝统治,但绝大多数臣民从未见过皇帝。这其中包含了一种值得思考的现象。一方面,皇帝总是对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政权怀有向往,希望在内部多元化的政治体系中垄断政治决策;在元首制时期,为了避免重蹈恺撒的覆辙,皇帝不得不把这个政治目标伪装在共和的外衣下,通过“威严”(auctoritas)使自己的权力合法化。(注:奥古斯都在《业绩录》(Res Gestae)中明确指出“威严”使他凌驾于其他人之上:“我的威严超过了一切人,但是我在每一种职位上都不比我的同僚握有更多的权力。”(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页)这种非正式的“威严”(auctoritas,亦可译成“权威”、“影响”)多少掩盖了奥古斯都被授予的两种重要权力:一为“大代行执政官的治权”(imperium proconsulare maius),这不仅使他无须担任执政官而终生享有执政官的治权,还使他高于所有行省执政官,从而可以干涉所有行省的事务,因为这种干涉有治权(imperium)作基础,对这种干涉的违抗将被视为叛逆;一为终身“护民官的权力”(tribunicia potestas),这使他可以否决一切立法,此外,由于他只拥有这种权力而本身不是护民官,所以护民官又不能对他行使否决权。奥古斯都之后的皇帝继承了这两种权力,它们是构成元首制的支柱。)但另一方面,这套精致复杂的伪装对不谙罗马政治传统的行省居民而言没有什么意义,他们并不关心权力是在何种形式下运作的,而只关心在皇帝统治下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好处,换言之,这些很少能见到或根本见不到皇帝的人关心的是他们为什么需要一个皇帝。因此,在元首制时期,皇帝是如何使自己的权力在行省居民眼中合法化的呢?
     牛津大学教授密拉对罗马皇帝有一个著名定义:“皇帝就是他的所作所为”。[1] 本着这种经验主义态度,本文拟从皇帝在不列颠的实际活动、皇帝在行省司法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和帝王崇拜在不列颠的流布这三个层面对这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皇帝出巡行省
     皇帝出巡行省是他与行省沟通的最显而易见的途径。由于希腊文化在罗马帝国享有优势地位,皇帝对说希腊语的东部行省的兴趣要明显高于说拉丁语的西部行省。西班牙是西部地区罗马化程度最高的行省,但在奥古斯都之后的三个世纪中,在任皇帝中只有哈德良一人访问过西班牙。[2]与之对照,克劳狄征服不列颠之后不到两百年,就有五位在任的皇帝出巡过不列颠。(注:他们分别是哈德良、阿尔比努斯、塞维鲁、卡拉卡拉和格塔。)这主要是由于紧急军事情况迫使所致。
     哈德良于公元117年登基时,罗马政局动荡,所以,虽然当时不列颠的情况已经失控,[3]章5节2 他也只能让总督法尔科(Q. Pompeius Falco)代为平定。一俟政局平稳,他便亲自视察西北部行省,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哈德良是第一个用超过一半在位时间呆在罗马城以外地区的皇帝。从这个意义上说,巡行各地是他革新行省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元122年,他抵达不列颠,为这里带来一条著名的边界,即哈德良长城,它西起索尔威湾,东至泰恩河口,约118公里长、3.1米厚、4.65至6.2米高。试图建立一条永恒的人工边界是哈德良的主意,他在上日耳曼、里提亚和阿非利加都建立过类似边界,哈德良长城只不过是其中最知名、保存得最完好、被研究得最充分的一个罢了。[4]但此类边界在西部的出现,连同他在东部对图拉真新近征服地区(美索不达米亚和亚美尼亚)的放弃,标志着帝国扩张的时代结束了,那种由早期作家宣传的没有限制的无形帝国的意识形态(注:如维吉尔借主神朱庇特之口说过的名言:“对他们[即罗马人],我不施加任何空间或时间方面的限制,我已经给了他们无限的统治权。”(参见维吉尔:《埃涅阿斯纪》,杨周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现在被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帝国的概念取而代之。
     这种政策上的转变给不列颠居民带来了复杂影响。据公元4世纪晚期的史料,哈德良修建长城的目的在于“隔离罗马人和野蛮人” [3]章11节2,这实为“后见之明”,因为把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境之自由人的《安东尼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直到3世纪初才颁布,所以当时隔离的只能是“野蛮人和野蛮人”,即隔离的是当地的塞尔各维人和不列刚提斯人。[5]114-122 不列刚提斯人人口之多具全省之冠,[6]章17 其经济以畜牧业为基础,因而并不安分,哈德良登基时不列颠的骚乱就被认为是他们与北部地区部落联手的结果。显然,在不列刚提斯人部落边界的北部建立长城意在防止新的联合,这也是罗马惯用的“分而治之”(divide et impera)原则的又一体现。然而,新边界与原有的部落边界并不一致:长城的东半部与原有的部落边界基本吻合,但西半部为了和索尔威湾南岸衔接起来,遂向南偏,从而把不列刚提斯人西部的一块土地排除在长城以外。这就暴露出分而治之政策的一个弊端:罗马统治者的出发点是想通过新边界控制人口流动,但它同时带来了皇帝事先没有料到的问题,即长城破坏了畜牧群落从一个地区流向另一个地区的传统迁徙模式,由此漠视并侵犯了当地人的利益。当地人的不满很快反映在哈德良对原有计划的一个重要修正上:原来修建在长城之后的驻兵堡垒很快被改建到长城之上,此举是为了能对敌情做出更迅速的反应,它表明来自北方的压力越来越大。(注:这些建在长城上的驻兵堡垒的出现使学术界就长城究竟起边境控制的作用还是起军事防御的作用展开争论。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哈德良长城兼具这两种职能,但它不是作战平台,不能用来抵御大规模入侵,而是观察和控制人口流动的一种手段,好比现代意义上的“带刺的铁丝网”。(参见D. J. Breeze, Britain, John Wacher ed., The Roman Worl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87, pp. 205-208) )不久,长城的中段和西段也得到进一步加强。此外,正是在长城西端卡莱尔附近驻扎着不列颠惟一一支千人骑兵团,这是不列颠所有骑兵的精华所在。这些都有力地反映了罗马分而治之的政策所造成的紧张态势。
     但如前所述,皇帝政策之转变对行省居民的影响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体现在不同地区受到性质不同的影响。从长远看,选择这条边界显示了哈德良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尽管在哈德良死后,新皇帝安东尼·庇护曾建造“安东尼长城”试图取而代之,但几经反复,到公元163年前后,哈德良长城最终成为帝国永久的边界。虽然来自北方的蛮族对这一地区时有骚扰,但再也无法长久滞留于附近,也无法长驱直入地骚扰内地的定居点。所以,对这些定居点内的居民而言,长城不是讨厌的障碍而是安全的防线,它给人们在和平安定的环境中发展经济创造了条件。坎布里亚平原的农业定居区这一时期便有了发展。[7]184此外,可以确信的是,许多军队的出现及由此产生的需求必然刺激经济进一步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在有军队部署的边境地区发展经济,才能从根本上确保边境的和平。总之,和平对定居在长城以南的居民而言是有利的,不管他们是罗马人,还是当地人。而4世纪那位哈德良传记作者的“后见之明”也说明,长城以南的罗马人和野蛮人之间的界限其时已不复存在,罗马化步伐在此期间得以加速。
     不过,随着皇帝康茂德于192年被弑,这种罗马化一度有所挫折。当时的不列颠总督阿尔比努斯和大陆上的潘诺尼亚总督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叙利亚总督尼格尔都想争夺最高权力。塞维鲁出于权宜之计授予阿尔比努斯“恺撒”的头衔(意味着有皇位继承权),阿尔比努斯以为就此可以坐享其成地染指皇权,直至尼格尔被除掉、自己又遭遇塞维鲁手下人的未遂暗杀之后方才幡然醒悟。但此时双方军事力量对比悬殊,为了能和塞维鲁抗衡,阿尔比努斯在前往高卢决一死战之前尽其所能地调走了不列颠的一兵一卒,特别是驻扎在哈德良长城附近的兵力。[5]154以次 因此,塞维鲁虽然在197年成为内战的最后胜利者,但他派往不列颠进行平定工作的总督卢普斯(Virius Lupus)发现蛮族人已入侵行省,其态势之严重已到了必须花钱购买和平的地步。[8]卷76章5节4 而重建工作直到205年或以后才在新任总督塞奈奇奥(L. Alfenus Senecio)的指导下进展到哈德良长城。但依然阻力重重,他不得不写信告诉塞维鲁:“野蛮人正在闹事,他们蹂躏乡野,掳掠成性,造成遍地疮痍。” [9]卷3章14节1他建议派兵增援或皇帝亲临现场。于是208年,塞维鲁偕同两个儿子——卡拉卡拉和格塔——出现在不列颠。
     塞维鲁曾有意征服不列颠全境,这个野心未能实现,因为他于211年病逝约克。带兵的卡拉卡拉无心恋战,很快与蛮族人重新签订和约,并从苏格兰撤军。不过,塞维鲁的另一个决定却产生了深远影响。早在197年内战甫一胜利,塞维鲁就把不列颠一分为二。[9]卷3章8节2 此举意图明显,旨在分散总督兵权,以防他们拥兵自重,重演阿尔比努斯争霸欧陆的一幕。但这一决议似乎没有立即生效,直到卡拉卡拉时期,不列颠才被最后划分:上不列颠位于南部,由执政官(consul)级别的总督管辖,首府在伦敦;下不列颠位于北部,由大法官(praetor)级别的总督管辖,以约克为中心。塞维鲁王朝在不列颠的逗留似有行色匆匆之感,但它对不列颠的安排颇为成功。因为同一时期,大陆上陷入所谓的“三世纪危机”,中央政权分崩离析,皇帝之更换一如走马灯之旋转;在帝国外部,蛮族军队四处犯边,有些地方永久性失守了。与之对照,在不列颠,被分散兵权的总督即使有心也无力参与争权夺位的赌博,而野蛮人信守和约,在296年以前没有再度入侵,从而在危机中造就了区域性的“漫长和平”,不列颠的经济与社会反而在普遍的衰退中有所前进。[10]章9
     上述可见,作为帝国的最高调控者和统治者,皇帝对和平的捍卫是其权力在行省中得以合法化的重要体现。不过应当看到,自哈德良起,罗马皇帝有越来越多的时间逗留在罗马和意大利以外的行省,不仅料理当地的军务,还在那里负责帝国的日常管理。塞维鲁前往不列颠时就把整个宫廷带了过去。所以,外在的和平一旦由军队实现,内在的秩序就需要法律来维持。
     

二、皇帝与法律
     罗马征服给不列颠带来了罗马法。罗马法基本遵循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罗马公民施行罗马法,对异邦人(peregrini)施行当地法律,在不列颠也就是施行当地的凯尔特法律。但是,罗马人和异邦人交往必然引起不同司法体系之间的碰撞与冲突,故这条原则难以一成不变。事实上,正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生活以提高行政效率,这条原则变得越来越灵活,在此基础上渐渐发生了广泛的混合,随着《安东尼谕令》于212年颁布,帝国境内的自由人都获得罗马公民权,罗马法的适用范围被大大拓展了。在此过程中,皇帝发挥了一种日益重要的作用。
     这种作用体现在“皇帝谕令”(constitutiones principum)作为法的渊源在元首制时期的出现和巩固。在整个元首制期间,罗马法的发展呈现出法的渊源的多元性渐趋消失的轨迹。[11] [12] 在共和时期,“平民会决议”(plebiscitum)和百人团民众会议(comitia centuriata)通过的“法律”(lex)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元老院决议”(senatus consultum)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长官法”(ius honorarium,一译“荣誉法”)和“法学家的解答”(responsa prudentium)具有“法律”的效力。但进入元首制后,各民众会议的立法活动到公元1世纪末2世纪初便停止了;元老院虽然正式取得立法权,但其决议却表现为对皇帝建议的简单接受;长官法的革新势头同样由于长官们对皇帝的依附而磨灭了;法学家之间的分歧也难逃最终由皇帝定夺的命运[13]第一编第7条。然而,表现为皇帝谕令的皇帝的直接立法权在这些法的渊源逐步消失的同时却逐步得以确立。到塞维鲁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一条著名原则:“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戴克里先实行专制统治,罗马人在法的渊源问题上的多元性终于消失了,因为“法律”(lex)已被用来指皇帝的谕令。
     所谓“谕令”是指由皇帝提出,并通过大量不同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在谕令的诸种形式中,“批复”(rescriptum)最常见,数量也最多。批复是皇帝针对官吏或私人提出的法律问题所做的答复,它采取书信的形式(故批复又称“书信”[epistula]),皇帝往往在原呈上直接批注(subscriptio)。在帝制初期,批复的数量十分有限,但到哈德良时,批复作为一种复杂而有组织的体系已然出现,大量咨询各种问题——上至死刑判决下至遗产继承——的请求从行省涌向皇帝,皇帝则不厌其烦地予以答复,哈德良便留下了上百份批复。[14] 批复由此成为联系皇帝和行省的重要纽带,使皇帝无须出巡行省便可了解行省的要求,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现存的可以确定与不列颠有直接关联的批复有三条,皆为皇帝对不列颠总督的答复,其中有两条属于元首制时期。[15] 一条是哈德良写给法尔科的,内容关涉如何处置一位自杀的正规军士兵的财产。皇帝如是批复:他的遗嘱有效;如果没有遗嘱的话,财产转给他的近亲;如果没有近亲的话,则转给他所服役的军团。另一条是塞维鲁和卡拉卡拉写给卢普斯的,也与遗产继承问题有关。这里值得强调的是,如前所述,无论是法尔科还是卢普斯当时都肩负着繁重的军事平定任务,但即使在如此戎马倥偬的就任期间,他们仍能就如此琐碎的民事问题向皇帝咨询,而皇帝也愿意做出考虑周详的指示。
     这几条批复之外,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哈德良长城附近的雯都兰达陆续发现了许多用墨水书写的木牍文书。(注:关于雯都兰达木牍文书的介绍,参见邢义田:《罗马帝国的居延与敦煌——简介英国雯都兰达出土的驻军木牍文书》,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306-328页。已出版的木牍现已全部公布在牛津大学的官方网站上(http://vindolanda.csad.ox.ac.uk/)。)其中有一封2世纪初的诉状,它为人们理解批复在行省中的运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帮助。因为现有法律文献中保存的批复都是皇帝对诉状的批注,而没有保存产生这些批注的原呈。但这却是一份试图递交给哈德良的原呈的片段:
     
     ……[他打我打得?]更甚……货物……或倒进[排水沟?]。作为一个诚实的人,我恳请陛下(tuam maiestatem imploro)不要让我这个清白无辜者被棒打。大人(domine),我无法向长官控诉,因为他疾病缠身,有鉴于此,我已向长官的办事员(beneficiario)……他(指打人者——译注)所在单位的百夫长们控诉了,[但劳而无功。?] 我恳请你宽大仁慈,不要让我这个跨海而来之人(hominem trasmarinum)和清白无辜者——你可以调查我的诚信——被棍棒打得见血,就好像我真的犯了罪一样。(注:Vindolanda Tablets Online, http://vindolanda.csad.ox.ac.uk/ , Tab. Vindol. 344. 此简起首处有残缺,所剩文字晦涩难解。)
     
这封诉状写在一份供应军队小麦的单据的背面,[16]编号180 两者笔迹相同,系出自一人之手,说明此状从未送出。木牍整理者鲍曼(Alan Bowman)教授和托马斯(David Thomas)教授认为,全文语气表明作者是平民:他为了强调自己并非当地人而自称“跨海而来之人”,就有力支持了这点;而文中提到的“货物”与诉状背面的小麦单据联系起来,说明作者极可能是商人。他被军营中的人打得鲜血淋漓。此简行文蹀躞萦回,让人感觉作者满腔委屈、情难自禁。他投诉无门,遂向当时正在长城附近的哈德良申诉,希望能讨回公道。(注:鲍曼和托马斯没有将此状与哈德良联系起来,但他们指出:作者使用了“maiestas”一词,表明收信人的地位不可能低于行省总督,尤其是他已无法向军事长官申诉,而向长官的办事员和百夫长们申诉后可能又没有起作用;此外,递交康茂德的一份诉状中就曾用“陛下”(tuam maiestatem)称呼皇帝。而“大人”(dominus)也可用来称呼皇帝。这方面的联系和讨论,另参见A. R. Birley, Hadrian: The Restless Emperor,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0, pp.123,135. )尽管哈德良未曾收到,但它表明,即使一个身居帝国边陲的普通平民也能向、并愿意向皇帝申诉。
     皇帝针对来自不列颠的谕令屈指可数,整个帝国西部的情况皆是如此。这与无数针对帝国东部的谕令形成鲜明对比。从所处理的问题看,针对东西两部的谕令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这又一次反映了希腊语地区对拉丁语地区的文化优势。密拉对皇帝就东部地区所下之谕令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他认为皇帝把亲自参与这些谕令的制定当作自己的天职,而皇帝在帝国司法体系中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清洗政敌,也不在于褫夺富人之财富,而正在于处理这些琐碎繁杂的例行公务,因为这些公务的微不足道恰恰反映出在臣民心中以及在皇帝的自我定位中一位皇帝理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究其实质而言,皇帝在他与臣民的关系中所担当的职责就是倾听诸种要求、审理诸种纠纷,所以臣民与皇帝的关系可以用“诉状—反应”这一模式来概括。(注:Fergus Millar, The Emperor in the Roman World (31 BC-AD 337),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203-272, 465-549. 在密拉书中,与“诉状—反应”(petitionresponse)对应的拉丁文是“libellus-subscriptio”,意为皇帝在个人的诉状(libellus)上直接批注(subscriptio),这种形式在针对个人的批复中最常见。)这种模式及其内涵无疑具有普遍意义,同样适用于罗马不列颠。
     但它在何等程度上适用呢?罗马社会向来是等级分明的社会,在司法领域内,罗马法的属人主义原则确保了罗马公民比异邦人享有更多的特权,譬如异邦人不受罗马民法的保护,所以上述皇帝关于遗产继承的批复都是针对罗马公民的。但是,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因为获得罗马公民权的人数越来越多,到212年,随着帝国全境的自由人都有了罗马公民权,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区别彻底消失了。因此,司法领域内的等级就不能靠是否拥有罗马公民权来维持了。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政治领域内的等级划分就会影响到司法领域内新的等级划分标准的确立。罗马国家从不掩饰其统治基础是富人们的联合,一如元老、骑士的财产资格限制所显示的那样。而新标准也是建立在出生、财富之上的。这个新标准早在2世纪初哈德良统治时期的法律文献中就已正式出现,它把帝国的居民分为“上等人”(honestiores)和“下等人”(humiliores),前者包括元老、骑士、市元老(decuriones)和退伍军人,其他自由人都属于后者。在新标准下,法律天平明显向上等人倾斜,同样是盗窃,上等人比下等人受到的惩罚要轻得多。这里,市元老作为特权等级出现在上等人中尤其值得留意,因为与其他上等人不同,他们不一定拥有罗马公民权,这表明行省中的贵族和平民在中央统治者眼中有了泾渭分明的区分,换言之,非罗马公民也能凭借财富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哈德良就规定,除非犯有弑父罪和叛逆罪,死刑不适用于市元老,一般情况下,对他们的最高惩罚是流放。相形之下,罗马公民被判死刑后只保留向皇帝上诉的权利。到2世纪末,针对上等人和下等人的这种双重量刑标准已在法律中得到明文规定,地方精英的地位由此得到进一步巩固和上升,而普通罗马公民的地位则进一步下降,212年以后,随着罗马公民权得到普及,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区别完全被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间的区别取代了。[17] 所以,像维护富人的政治特权那样维护他们的法律特权是罗马统治思想的真实写照。早在公元100年左右,小普林尼在写给西班牙总督的信上就告诫后者,在执法时要偏袒地方贵族,“要维护等级和尊严的区分,一旦这种区分被混淆或破坏,没有什么比因此产生的平等更加不平等的了。” [18]卷9章5 同样,“诉状—反应”这一模式也是基于这种偏袒之上的,从而局限于皇帝与地方上层社会的交往,它为这些地方上等人与中央政府进行沟通营造了一条重要的渠道。但对下等人而言,这条渠道不是没有可能,却多少是一种神话,是普通人也能当上美国总统的那种神话,虽说这在罗马的政治文化中可能自有其重要之处,但在现实生活的层面上,皇帝权力在他们那里的合法性不体现在这里,而更多地体现在帝王崇拜上。
     

三、帝王崇拜
     公元2世纪的希腊作家阿提米道鲁斯在其《释梦录》中声称,“统治意味着具有神的权力。” [19]297 统治者拥有的这种非凡品质被马克斯·韦伯称为“魅力”(charisma),(注:拥有这种“魅力”的人“被视为[天分过人],具有超自然的或者超人的,或者特别非凡的、任何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9页))在罗马帝国的语境中,这种魅力集中体现在对皇帝的崇拜上。帝王崇拜不仅遍及各个行省,而且得到皇帝本人的鼓励,从这两个角度看,它是独一无二的,其兴起与发展是罗马宗教在帝制前期的主要特征。
     帝王崇拜最初的动力来自帝国东部,这里自亚历山大大帝东征之后便形成了崇拜统治者的传统,奥古斯都成为内战的最后胜利者后,这里的人为了尽快摆脱内战时错投安东尼的阴影而纷纷建造奥古斯都的神殿。由此可见,把臣民的效忠集中在皇帝身上从一开始就是帝王崇拜最重要的功能。然而,在没有崇拜统治者传统的帝国西部,实现此功能就不能依靠臣民的自发,而要靠中央政权的鼓励。早在公元前12年,奥古斯都的继子德鲁苏斯就在高卢部落不服罗马人管理之际在里昂建立供奉罗马女神和奥古斯都的祭坛,此举被视为皇帝在西部推行帝王崇拜之滥觞。类似的祭坛不久又在日耳曼境内的科隆建立起来。同样,克劳狄征服不列颠后不久,也在科尔切斯特建立祭坛,供奉罗马女神和他自己的“神性”(numen),在他死后成“神”(divus)之后,又在此基础上建造了一座专门用来崇拜克劳狄的神殿。(注:塔西佗《编年史》中译本(王以铸、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的译注(第480页之注释1)认为神殿是在克劳狄生前建立的,这种观点一度流行,但已被晚近的考证推翻。(参见:Duncan Fishwick, The development of provincial Ruler Worship in the Western Roman Empire, H. Temporini and W. Haase (eds). Aufstieg und Niedergang der rmischen Welt,Ⅱ. 16. 2, Berlin and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78, pp.1217-1219) )这里有必要区分“神性”与“神”之间的微妙差别。“神性”是题献给在位皇帝的,它与皇帝死后由元老院封的“神”不同。在罗马世界,“神”都具有“神性”,但人们祭神时都把祭品献给神本身,而不是献给神的“神性”。因此,崇拜皇帝的“神性”表明在位的皇帝具有类似于神一样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皇帝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神”。[20] 可见,皇帝在生前已经取得了神与人之间的地位。
     与其他异教一样,帝王崇拜与其说是一套信仰体系,不如说是一套仪式。(注:罗马宗教中会有这种情况,即仪式流传下来而神本身被遗忘。譬如,Furrina是古老的女神,其特性与功能到西塞罗时已被遗忘,完全靠猜测,但她的节日(Furrinalia)每年7月25日照样举行。(参见:Paul Harvey (ed).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Classical Literature,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2, p.181) )所不同之处仅在于:这是一套由国家组织的、体现了皇帝权力的仪式。它由位于科尔切斯特的行省议会(concilium provinciae)负责操作。此议会的成员从各城市的贵族中选出,每年在克劳狄的神殿聚会一次,由一年一选的大祭司长(sacerdos)主持崇拜皇帝的仪式。此举显然是为了替代原有的督伊德教僧侣所主持的部落代表大会。督伊德教僧侣是凯尔特人的宗教领袖,他们每年在固定的日子集中开一次会,所有有争执的人从四处赶来,听候他们的裁决。(注:恺撒:《高卢战记》,任炳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卷第13章。恺撒描述的是高卢的情况,但他说这套制度“原来起源于不列颠”。)行省议会的召开无疑是为了改变这些人对原有地方权威的认同,转而效忠皇帝。此外,尽管议会几乎没有政治权力,但议事代表有权在总督离任后向皇帝表达他们对总督的评价。(注:例如,一位富裕的克里特人曾扬言“他有权力决定治理克里特的长官能不能得到这个行省人民的感谢”。(塔西佗:《编年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5卷第20章))在非正式场合,他们可以交流各地区的新闻与各自的利益;在正式场合他们可以代表整个行省说话,甚至可以指定罗马的权要人物作为行省保护人,以方便行省利益及时反映到皇帝那里,2世纪中叶的瓦伦斯(M. Vettius Valens)就是所谓的“不列颠行省的保护人”(patronus provinciae Britanniae)。[7]533 所以,这套仪式从行政角度看还是疏导行省感情的一道阀门。
     除了科尔切斯特的行省议会之外,帝王崇拜在各殖民市和自治市由当地的奥古斯都六人祭司团(Seviri Augustales)负责推行。卢纳里斯(M. Aurelius Lunaris)留下的一条铭文表明他曾同时担任约克和林肯的六人祭司团成员。[21]编号299 需要注意的是,此六人往往从富有的释奴中甄选,他们不像市元老那样具有自由而高贵的出生。这就使帝王崇拜具有一项特别的社会功能,它为富裕的释奴上升到地方上流社会提供了途径,并使他们的孩子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可能。这种功能不仅能为地方上层社会补充新鲜血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社会稳定所需要的社会流动性,也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使主持仪式的地方精英为其自身利益而自愿效忠皇帝,从而增进社会聚合力。
     与科尔切斯特的大祭司一样,六人团的成员也要负担帝王崇拜仪式的所有费用,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相关仪式除了奉献牺牲之外,一般还包括各种各样的公众娱乐活动,如角斗等。在罗马统治初期,有资格担任这类职务的人不会很多,所以“势必要在宗教的借口之下大量消耗他们的财产”,[22]卷14章31 但更多的人却因此感受到皇帝的魅力。随着时间推移,不列颠居民对罗马国家的福祉日益感同身受,单独题献给皇帝的“神性”或题献给皇帝和其他神祇的碑铭越来越多,有的碑铭还题献给皇室成员。例如,约克附近一座村庄的营造官(aedile)在2世纪40年代早期把新建的圆形剧场的舞台献给皇帝安东尼·庇护;[23]编号707 在科尔切斯特,一位释奴把一块碑铭题献给皇帝和墨丘利神。[23]编号193 奇切斯特的铁匠行会的成员为了皇室家庭的福祉向海神和密涅娃奉献了一座神殿。[23]编号91 此外,不列颠居民还通过树立皇帝的塑像表达他们的忠诚,在萨福克郡内的一条河中就发现了克劳狄的巨大青铜头像,流经伦敦的泰晤士河中发现了比真人略大的哈德良青铜头像,而这些头像都不像是来自崇拜皇帝的神殿。[5]314 据记载,不列颠还有“大量提图斯的塑像和肖像以及刻写的铭文”。[24]章Ⅳ节1
     这许多塑像,连同钱币上皇帝的头像和名字,仿佛古代世界的“大众传媒”,让人在日常生活中随时想起皇帝。研究表明,在行省中,皇帝的雕像往往是高度标准化的,也就是说,许多雕像几乎一模一样,没有什么区别。[19]289 这与罗马宗教的实用主义倾向一脉相承。高度仪式化的罗马宗教只注重仪式进行中的形式细节——念错祷告辞、老鼠的吱吱尖叫、祭司帽子的意外落地都能使整个仪式无效,而并不关心神的个性和特征,更不关心对深刻动人的宗教信仰的培养。其实皇帝本人也不是不知道人变成神的荒诞性,韦伯芗临终之际曾以其一贯的幽默说道:“呜呼!我想我正在成神。” [25]章ⅩⅩⅢ节4 从实质而言,帝王崇拜作为官方宗教在皇帝看来具有一种类似于做买卖的契约性质:皇帝承担保卫国家的职责,但这需要正当的仪式来交换,如若臣民不参加这个仪式,或者仪式本身偏离了原定的规章程序,就会妨碍并威胁到整个神圣契约的完满实现。所以,行省中随处可见的雕像象征了皇帝的权力,传达了罗马国家的意识形态,是皇帝魅力无处不在的直接反映。大同小异的标准雕像则象征了皇权的连续性,皇权并不会因为不同的皇帝而有所不同。
     魅力的形成是双向的。皇帝具有的类似于神的权力不单方面有赖于皇帝本人,也有赖于臣民的期待,因为正是他们把这种非凡品质赋予了皇帝。在帝国西部,由官方发起的帝王崇拜如果得不到行省臣民的支持则难以为继。与韦伯芗一样,臣民未必会自欺欺人地相信皇帝就是神,神化皇帝与其说是一种宗教信仰,不如说是把各种荣誉赋予皇帝从而使他具有神的地位的一种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一定是在虚情假意地崇拜皇帝。臣民之于帝王崇拜,就仿佛爱国者之于国旗,还有什么比爱国者对国旗的崇拜更真诚的呢?虽说爱国者对于国旗的热爱和臣民对于皇帝的崇拜都算不上是宗教情感,但这种情感本身是强烈的。它有助于这些崇拜皇帝的异教徒把自己的命运解读成神之计划的一部分:如果遇到好皇帝,服从他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如果遇到恣意妄为的皇帝,这不过是不可揣测的神意的体现罢了。因此,对于信奉多神教的异教徒而言,狂热地崇拜统治者乃是他们认识世界和感知自身存在方式的一种表达。诚如剑桥大学教授霍普金斯所言,地位低下的臣民“因为常常无力改变现状,而希望证明现存秩序的合理性,或者说,他们实际上希望赞扬现存秩序的合理,从而固定他们在其中的地位。人民依附的未必是某个特定的国王,而是一个象征着世界稳定秩序的理想国王。当国王死去或被罢黜的时候,人民的忠诚就自然地转移到新国王的身上”。[19]267
     罗马帝国的宗教多元化和政治一体化是一对内在矛盾,但在基督教成为帝国国教之前,这对矛盾随着帝王崇拜的兴起被大大缓解了。帝王崇拜是惟一在帝国全境内多多少少得到普及的罗马宗教,它是皇帝鼓励和地方自发相结合的产物,皇帝通过它把臣民的效忠集中在自己的身上,臣民通过它认可了皇帝权力的合法性。它不仅是整合地方文化的有力工具,还是维系行省与皇帝个人关系的忠贞之带。罗马帝国由此获得了宗教与政治的象征性统一。
     

四、结 语
     皇帝处于罗马帝国政治体系的核心。面对幅员辽阔的帝国,如何协调中央和行省、国家与臣民、帝国意识形态和地方自我认同的关系,乃安邦定国之大计。通过考察皇帝与不列颠行省的关系,我们看到,即使对于不列颠这样的偏远行省,皇帝仍能使自己的权力在臣民眼中合法化。皇帝往往及时出现在需要他的行省中,一方面确保军队忠诚和督察地方官员之业绩,另一方面又通过兴修土木等形式满足臣民的要求。而无数留存至今的皇帝谕令表明,批复来自行省的申诉是皇帝了解行省要求、维持行省秩序的更日常、更重要的途径。足堪玩味的是,这些申诉的内容事无巨细,连遗产继承和打架斗殴也需要由帝国最高调控者亲自裁决。显然,臣民觉得就此类问题做出指示是皇帝的天职,而皇帝——尤其像哈德良这种“喜爱自由生活的景象,并愿意把自己看成是负责的执法者” [26]的贤明皇帝——之所以事必躬亲、不厌其烦,也是将此作为在行省居民中维系自身形象的重要手段。在希腊罗马文化中,人与神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不死的和强大的,这样,皇帝的所作所为容易突破这条含糊的界限,把皇帝的地位从人上升到人神之间——既是人又是神,像赫拉克勒斯那样。帝王崇拜的广泛流行集中体现了人们对皇帝权力合法性的认可。
     尽管如此,皇帝在罗马帝国政治体系中是被动的。他一般只在紧急军事情况的迫使下出巡行省。此外,今天见到的批复全是因为被皇帝注意到而记录在案、流传后世的。在日常生活中,就算皇帝勤于政务,但雯都兰达那份未能递出的诉状的出土却让我们不禁意识到:与那些未被注意到的诉状相比,皇帝所能批复的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尚有多少诉状石沉大海、尚有多少冤情有待申诉?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元首制时期呈现出的幸福与繁荣完全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品德,因而终究是有限的、脆弱的。
     皇帝无意制定诸种政策,而主要满足于对来自下层的压力和要求做出反应。帝王崇拜能在这一时期成为惟一普及的罗马宗教,决不是偶然的:在一个动员社会资源的手段还很缺乏的时代中,鼓励帝王崇拜无疑有助于弥补皇帝统治的被动性造成的负面影响。雯都兰达那位遍体鳞伤的申诉人虽然生逢哈德良的盛世,然其投诉无门的小小悲剧恰恰是对这种负面影响的生动折射。
     
参考文献:
[1]Fergus Millar. The Emperor in the Roman World (31 BC-AD 337). 2nd edition.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2:6.
[2]Fergus Millar. The Roman Empire as a System//中西古典文明研究——庆祝林志纯教授90华诞论文集.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334.
[3]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 Hadrian. Trans. D. Magi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1.
[4]D. J. Breeze, B. Dobson. Hadrian's Wall. 4th edition. London: Penguin Books, 2000.
[5]Sheppard Frere. Britannia: A History of Roman Britain. 3rd edi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7.
[6]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马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7]Peter Salway. Roman Britai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1.
[8]Dio Cassius. Roman History. Trans. E. Car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25.
[9]Herodian. History. Trans. C. R. Whittake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10]Malcolm Todd. Roman Britain. 3rd edition.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9.
[11]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40-349,377-379,393-395.
[1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0-60,62-64.
[13]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4]Elizabeth Green.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Principate//J. Wacher (ed). The Roman Worl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87:444, 446.
[15]Eric Birley. Law in Roman Britain//H. Temporini, W. Haase (eds). Aufstieg und Niedergang der rmischen Welt,Ⅱ. 13. Berlin and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80:610-612.
[16]Vindolanda Tablets Online[EB/OL]. http://vindolanda.csad.ox.ac.uk/.
[17]Peter Garnsey. Legal Privilege in the Roman Empire. M. I. Finley (ed). Studies in Ancient Society.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4:154-165.
[18]Pliny the Younger. Letters. Trans. B. Rad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19]霍普金斯.征服者与奴隶.闫瑞生,译.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20]James Rives. Religion in the Roman Empire//J. Huskinson (ed). Experiencing Rome: Culture, Identity and Power in the Roman Empire. London: Routledge, 2000:267.
[21]S. Ireland. Roman Britain: A Sourcebook. 2nd edition. London: Routledge,1996.
[22]塔西佗.编年史.王以铸,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3]R. G. Collingwood, R. P. Wright. The Roman Inscriptions of Britain. Vol. I: inscriptions on stone. addenda & corrigenda by R. S. O. Tomlin. Stroud: Alan Sutton, 1995.
[24]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提图斯传.张竹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5]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韦伯芗传.张竹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6]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黄宜思,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



Emperor in the Province: with Roman Britain as a Sample

SONG Lihong

(Department of Religious Studies,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  Abstract: As the center of Roman Empire, Roman emperor exerted his authority to as far as Britain. The emperor would secure the peace and order of the provinces through imperial visit when urgent military situation therein demanded and, during the peaceful time, through his responses to the petitions from the provinces. The only difference between Human and the Divine in GrecoRoman cultural context lies in the immortality and the omnipotence of the latter. The emperor tended to go beyond the ambiguous distinction, and promoted himself to a position between Human and the Divine. The popular imperial cult was a recognition of his rule on the part of the provincials. But the imperial regime, being content with response to the pressures from the subordinate, was passive in essence.
     Key words: Roman Britain; imperial visit; rescript; imperial c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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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行省体系中的皇帝

——以罗马不列颠为例

(注:收稿日期:2006-02-09)
基金项目:“南京大学宗教与文化创新基地课题”项目

宋立宏(南京大学 宗教学系, 南京 210093)

     摘 要:皇帝处于罗马帝国政治体系的核心。即使在不列颠这样的偏远行省,通过一定的途径,皇帝仍使自己的权力在居民中实现了合法化。遇到紧急军事情况,皇帝会出巡行省。但了解行省要求更日常的途径是批复来自行省的申诉。在希腊罗马文化中,人与神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不死的和强大的,皇帝的所作所为容易突破这条含糊的界限,把皇帝的地位从人上升到人神之间。广泛流行的帝王崇拜集中体现了臣民对皇帝权力合法性的认可。但皇帝统治主要满足于对来自下层的压力和要求做出反应,具有被动性的特点。
     关键词:罗马不列颠; 皇帝出巡; 皇帝的批复; 帝王崇拜
     中图分类号:K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78(2006)05-0135-10

     罗马帝国最显著的特征是,广袤的帝国由一个皇帝统治,但绝大多数臣民从未见过皇帝。这其中包含了一种值得思考的现象。一方面,皇帝总是对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政权怀有向往,希望在内部多元化的政治体系中垄断政治决策;在元首制时期,为了避免重蹈恺撒的覆辙,皇帝不得不把这个政治目标伪装在共和的外衣下,通过“威严”(auctoritas)使自己的权力合法化。(注:奥古斯都在《业绩录》(Res Gestae)中明确指出“威严”使他凌驾于其他人之上:“我的威严超过了一切人,但是我在每一种职位上都不比我的同僚握有更多的权力。”(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页)这种非正式的“威严”(auctoritas,亦可译成“权威”、“影响”)多少掩盖了奥古斯都被授予的两种重要权力:一为“大代行执政官的治权”(imperium proconsulare maius),这不仅使他无须担任执政官而终生享有执政官的治权,还使他高于所有行省执政官,从而可以干涉所有行省的事务,因为这种干涉有治权(imperium)作基础,对这种干涉的违抗将被视为叛逆;一为终身“护民官的权力”(tribunicia potestas),这使他可以否决一切立法,此外,由于他只拥有这种权力而本身不是护民官,所以护民官又不能对他行使否决权。奥古斯都之后的皇帝继承了这两种权力,它们是构成元首制的支柱。)但另一方面,这套精致复杂的伪装对不谙罗马政治传统的行省居民而言没有什么意义,他们并不关心权力是在何种形式下运作的,而只关心在皇帝统治下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好处,换言之,这些很少能见到或根本见不到皇帝的人关心的是他们为什么需要一个皇帝。因此,在元首制时期,皇帝是如何使自己的权力在行省居民眼中合法化的呢?
     牛津大学教授密拉对罗马皇帝有一个著名定义:“皇帝就是他的所作所为”。[1] 本着这种经验主义态度,本文拟从皇帝在不列颠的实际活动、皇帝在行省司法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和帝王崇拜在不列颠的流布这三个层面对这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皇帝出巡行省
     皇帝出巡行省是他与行省沟通的最显而易见的途径。由于希腊文化在罗马帝国享有优势地位,皇帝对说希腊语的东部行省的兴趣要明显高于说拉丁语的西部行省。西班牙是西部地区罗马化程度最高的行省,但在奥古斯都之后的三个世纪中,在任皇帝中只有哈德良一人访问过西班牙。[2]与之对照,克劳狄征服不列颠之后不到两百年,就有五位在任的皇帝出巡过不列颠。(注:他们分别是哈德良、阿尔比努斯、塞维鲁、卡拉卡拉和格塔。)这主要是由于紧急军事情况迫使所致。
     哈德良于公元117年登基时,罗马政局动荡,所以,虽然当时不列颠的情况已经失控,[3]章5节2 他也只能让总督法尔科(Q. Pompeius Falco)代为平定。一俟政局平稳,他便亲自视察西北部行省,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哈德良是第一个用超过一半在位时间呆在罗马城以外地区的皇帝。从这个意义上说,巡行各地是他革新行省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元122年,他抵达不列颠,为这里带来一条著名的边界,即哈德良长城,它西起索尔威湾,东至泰恩河口,约118公里长、3.1米厚、4.65至6.2米高。试图建立一条永恒的人工边界是哈德良的主意,他在上日耳曼、里提亚和阿非利加都建立过类似边界,哈德良长城只不过是其中最知名、保存得最完好、被研究得最充分的一个罢了。[4]但此类边界在西部的出现,连同他在东部对图拉真新近征服地区(美索不达米亚和亚美尼亚)的放弃,标志着帝国扩张的时代结束了,那种由早期作家宣传的没有限制的无形帝国的意识形态(注:如维吉尔借主神朱庇特之口说过的名言:“对他们[即罗马人],我不施加任何空间或时间方面的限制,我已经给了他们无限的统治权。”(参见维吉尔:《埃涅阿斯纪》,杨周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现在被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帝国的概念取而代之。
     这种政策上的转变给不列颠居民带来了复杂影响。据公元4世纪晚期的史料,哈德良修建长城的目的在于“隔离罗马人和野蛮人” [3]章11节2,这实为“后见之明”,因为把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境之自由人的《安东尼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直到3世纪初才颁布,所以当时隔离的只能是“野蛮人和野蛮人”,即隔离的是当地的塞尔各维人和不列刚提斯人。[5]114-122 不列刚提斯人人口之多具全省之冠,[6]章17 其经济以畜牧业为基础,因而并不安分,哈德良登基时不列颠的骚乱就被认为是他们与北部地区部落联手的结果。显然,在不列刚提斯人部落边界的北部建立长城意在防止新的联合,这也是罗马惯用的“分而治之”(divide et impera)原则的又一体现。然而,新边界与原有的部落边界并不一致:长城的东半部与原有的部落边界基本吻合,但西半部为了和索尔威湾南岸衔接起来,遂向南偏,从而把不列刚提斯人西部的一块土地排除在长城以外。这就暴露出分而治之政策的一个弊端:罗马统治者的出发点是想通过新边界控制人口流动,但它同时带来了皇帝事先没有料到的问题,即长城破坏了畜牧群落从一个地区流向另一个地区的传统迁徙模式,由此漠视并侵犯了当地人的利益。当地人的不满很快反映在哈德良对原有计划的一个重要修正上:原来修建在长城之后的驻兵堡垒很快被改建到长城之上,此举是为了能对敌情做出更迅速的反应,它表明来自北方的压力越来越大。(注:这些建在长城上的驻兵堡垒的出现使学术界就长城究竟起边境控制的作用还是起军事防御的作用展开争论。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哈德良长城兼具这两种职能,但它不是作战平台,不能用来抵御大规模入侵,而是观察和控制人口流动的一种手段,好比现代意义上的“带刺的铁丝网”。(参见D. J. Breeze, Britain, John Wacher ed., The Roman Worl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87, pp. 205-208) )不久,长城的中段和西段也得到进一步加强。此外,正是在长城西端卡莱尔附近驻扎着不列颠惟一一支千人骑兵团,这是不列颠所有骑兵的精华所在。这些都有力地反映了罗马分而治之的政策所造成的紧张态势。
     但如前所述,皇帝政策之转变对行省居民的影响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体现在不同地区受到性质不同的影响。从长远看,选择这条边界显示了哈德良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尽管在哈德良死后,新皇帝安东尼·庇护曾建造“安东尼长城”试图取而代之,但几经反复,到公元163年前后,哈德良长城最终成为帝国永久的边界。虽然来自北方的蛮族对这一地区时有骚扰,但再也无法长久滞留于附近,也无法长驱直入地骚扰内地的定居点。所以,对这些定居点内的居民而言,长城不是讨厌的障碍而是安全的防线,它给人们在和平安定的环境中发展经济创造了条件。坎布里亚平原的农业定居区这一时期便有了发展。[7]184此外,可以确信的是,许多军队的出现及由此产生的需求必然刺激经济进一步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在有军队部署的边境地区发展经济,才能从根本上确保边境的和平。总之,和平对定居在长城以南的居民而言是有利的,不管他们是罗马人,还是当地人。而4世纪那位哈德良传记作者的“后见之明”也说明,长城以南的罗马人和野蛮人之间的界限其时已不复存在,罗马化步伐在此期间得以加速。
     不过,随着皇帝康茂德于192年被弑,这种罗马化一度有所挫折。当时的不列颠总督阿尔比努斯和大陆上的潘诺尼亚总督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叙利亚总督尼格尔都想争夺最高权力。塞维鲁出于权宜之计授予阿尔比努斯“恺撒”的头衔(意味着有皇位继承权),阿尔比努斯以为就此可以坐享其成地染指皇权,直至尼格尔被除掉、自己又遭遇塞维鲁手下人的未遂暗杀之后方才幡然醒悟。但此时双方军事力量对比悬殊,为了能和塞维鲁抗衡,阿尔比努斯在前往高卢决一死战之前尽其所能地调走了不列颠的一兵一卒,特别是驻扎在哈德良长城附近的兵力。[5]154以次 因此,塞维鲁虽然在197年成为内战的最后胜利者,但他派往不列颠进行平定工作的总督卢普斯(Virius Lupus)发现蛮族人已入侵行省,其态势之严重已到了必须花钱购买和平的地步。[8]卷76章5节4 而重建工作直到205年或以后才在新任总督塞奈奇奥(L. Alfenus Senecio)的指导下进展到哈德良长城。但依然阻力重重,他不得不写信告诉塞维鲁:“野蛮人正在闹事,他们蹂躏乡野,掳掠成性,造成遍地疮痍。” [9]卷3章14节1他建议派兵增援或皇帝亲临现场。于是208年,塞维鲁偕同两个儿子——卡拉卡拉和格塔——出现在不列颠。
     塞维鲁曾有意征服不列颠全境,这个野心未能实现,因为他于211年病逝约克。带兵的卡拉卡拉无心恋战,很快与蛮族人重新签订和约,并从苏格兰撤军。不过,塞维鲁的另一个决定却产生了深远影响。早在197年内战甫一胜利,塞维鲁就把不列颠一分为二。[9]卷3章8节2 此举意图明显,旨在分散总督兵权,以防他们拥兵自重,重演阿尔比努斯争霸欧陆的一幕。但这一决议似乎没有立即生效,直到卡拉卡拉时期,不列颠才被最后划分:上不列颠位于南部,由执政官(consul)级别的总督管辖,首府在伦敦;下不列颠位于北部,由大法官(praetor)级别的总督管辖,以约克为中心。塞维鲁王朝在不列颠的逗留似有行色匆匆之感,但它对不列颠的安排颇为成功。因为同一时期,大陆上陷入所谓的“三世纪危机”,中央政权分崩离析,皇帝之更换一如走马灯之旋转;在帝国外部,蛮族军队四处犯边,有些地方永久性失守了。与之对照,在不列颠,被分散兵权的总督即使有心也无力参与争权夺位的赌博,而野蛮人信守和约,在296年以前没有再度入侵,从而在危机中造就了区域性的“漫长和平”,不列颠的经济与社会反而在普遍的衰退中有所前进。[10]章9
     上述可见,作为帝国的最高调控者和统治者,皇帝对和平的捍卫是其权力在行省中得以合法化的重要体现。不过应当看到,自哈德良起,罗马皇帝有越来越多的时间逗留在罗马和意大利以外的行省,不仅料理当地的军务,还在那里负责帝国的日常管理。塞维鲁前往不列颠时就把整个宫廷带了过去。所以,外在的和平一旦由军队实现,内在的秩序就需要法律来维持。
     

二、皇帝与法律
     罗马征服给不列颠带来了罗马法。罗马法基本遵循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罗马公民施行罗马法,对异邦人(peregrini)施行当地法律,在不列颠也就是施行当地的凯尔特法律。但是,罗马人和异邦人交往必然引起不同司法体系之间的碰撞与冲突,故这条原则难以一成不变。事实上,正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生活以提高行政效率,这条原则变得越来越灵活,在此基础上渐渐发生了广泛的混合,随着《安东尼谕令》于212年颁布,帝国境内的自由人都获得罗马公民权,罗马法的适用范围被大大拓展了。在此过程中,皇帝发挥了一种日益重要的作用。
     这种作用体现在“皇帝谕令”(constitutiones principum)作为法的渊源在元首制时期的出现和巩固。在整个元首制期间,罗马法的发展呈现出法的渊源的多元性渐趋消失的轨迹。[11] [12] 在共和时期,“平民会决议”(plebiscitum)和百人团民众会议(comitia centuriata)通过的“法律”(lex)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元老院决议”(senatus consultum)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长官法”(ius honorarium,一译“荣誉法”)和“法学家的解答”(responsa prudentium)具有“法律”的效力。但进入元首制后,各民众会议的立法活动到公元1世纪末2世纪初便停止了;元老院虽然正式取得立法权,但其决议却表现为对皇帝建议的简单接受;长官法的革新势头同样由于长官们对皇帝的依附而磨灭了;法学家之间的分歧也难逃最终由皇帝定夺的命运[13]第一编第7条。然而,表现为皇帝谕令的皇帝的直接立法权在这些法的渊源逐步消失的同时却逐步得以确立。到塞维鲁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一条著名原则:“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戴克里先实行专制统治,罗马人在法的渊源问题上的多元性终于消失了,因为“法律”(lex)已被用来指皇帝的谕令。
     所谓“谕令”是指由皇帝提出,并通过大量不同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在谕令的诸种形式中,“批复”(rescriptum)最常见,数量也最多。批复是皇帝针对官吏或私人提出的法律问题所做的答复,它采取书信的形式(故批复又称“书信”[epistula]),皇帝往往在原呈上直接批注(subscriptio)。在帝制初期,批复的数量十分有限,但到哈德良时,批复作为一种复杂而有组织的体系已然出现,大量咨询各种问题——上至死刑判决下至遗产继承——的请求从行省涌向皇帝,皇帝则不厌其烦地予以答复,哈德良便留下了上百份批复。[14] 批复由此成为联系皇帝和行省的重要纽带,使皇帝无须出巡行省便可了解行省的要求,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现存的可以确定与不列颠有直接关联的批复有三条,皆为皇帝对不列颠总督的答复,其中有两条属于元首制时期。[15] 一条是哈德良写给法尔科的,内容关涉如何处置一位自杀的正规军士兵的财产。皇帝如是批复:他的遗嘱有效;如果没有遗嘱的话,财产转给他的近亲;如果没有近亲的话,则转给他所服役的军团。另一条是塞维鲁和卡拉卡拉写给卢普斯的,也与遗产继承问题有关。这里值得强调的是,如前所述,无论是法尔科还是卢普斯当时都肩负着繁重的军事平定任务,但即使在如此戎马倥偬的就任期间,他们仍能就如此琐碎的民事问题向皇帝咨询,而皇帝也愿意做出考虑周详的指示。
     这几条批复之外,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哈德良长城附近的雯都兰达陆续发现了许多用墨水书写的木牍文书。(注:关于雯都兰达木牍文书的介绍,参见邢义田:《罗马帝国的居延与敦煌——简介英国雯都兰达出土的驻军木牍文书》,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306-328页。已出版的木牍现已全部公布在牛津大学的官方网站上(http://vindolanda.csad.ox.ac.uk/)。)其中有一封2世纪初的诉状,它为人们理解批复在行省中的运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帮助。因为现有法律文献中保存的批复都是皇帝对诉状的批注,而没有保存产生这些批注的原呈。但这却是一份试图递交给哈德良的原呈的片段:
     
     ……[他打我打得?]更甚……货物……或倒进[排水沟?]。作为一个诚实的人,我恳请陛下(tuam maiestatem imploro)不要让我这个清白无辜者被棒打。大人(domine),我无法向长官控诉,因为他疾病缠身,有鉴于此,我已向长官的办事员(beneficiario)……他(指打人者——译注)所在单位的百夫长们控诉了,[但劳而无功。?] 我恳请你宽大仁慈,不要让我这个跨海而来之人(hominem trasmarinum)和清白无辜者——你可以调查我的诚信——被棍棒打得见血,就好像我真的犯了罪一样。(注:Vindolanda Tablets Online, http://vindolanda.csad.ox.ac.uk/ , Tab. Vindol. 344. 此简起首处有残缺,所剩文字晦涩难解。)
     
这封诉状写在一份供应军队小麦的单据的背面,[16]编号180 两者笔迹相同,系出自一人之手,说明此状从未送出。木牍整理者鲍曼(Alan Bowman)教授和托马斯(David Thomas)教授认为,全文语气表明作者是平民:他为了强调自己并非当地人而自称“跨海而来之人”,就有力支持了这点;而文中提到的“货物”与诉状背面的小麦单据联系起来,说明作者极可能是商人。他被军营中的人打得鲜血淋漓。此简行文蹀躞萦回,让人感觉作者满腔委屈、情难自禁。他投诉无门,遂向当时正在长城附近的哈德良申诉,希望能讨回公道。(注:鲍曼和托马斯没有将此状与哈德良联系起来,但他们指出:作者使用了“maiestas”一词,表明收信人的地位不可能低于行省总督,尤其是他已无法向军事长官申诉,而向长官的办事员和百夫长们申诉后可能又没有起作用;此外,递交康茂德的一份诉状中就曾用“陛下”(tuam maiestatem)称呼皇帝。而“大人”(dominus)也可用来称呼皇帝。这方面的联系和讨论,另参见A. R. Birley, Hadrian: The Restless Emperor,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0, pp.123,135. )尽管哈德良未曾收到,但它表明,即使一个身居帝国边陲的普通平民也能向、并愿意向皇帝申诉。
     皇帝针对来自不列颠的谕令屈指可数,整个帝国西部的情况皆是如此。这与无数针对帝国东部的谕令形成鲜明对比。从所处理的问题看,针对东西两部的谕令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这又一次反映了希腊语地区对拉丁语地区的文化优势。密拉对皇帝就东部地区所下之谕令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他认为皇帝把亲自参与这些谕令的制定当作自己的天职,而皇帝在帝国司法体系中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清洗政敌,也不在于褫夺富人之财富,而正在于处理这些琐碎繁杂的例行公务,因为这些公务的微不足道恰恰反映出在臣民心中以及在皇帝的自我定位中一位皇帝理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究其实质而言,皇帝在他与臣民的关系中所担当的职责就是倾听诸种要求、审理诸种纠纷,所以臣民与皇帝的关系可以用“诉状—反应”这一模式来概括。(注:Fergus Millar, The Emperor in the Roman World (31 BC-AD 337),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203-272, 465-549. 在密拉书中,与“诉状—反应”(petitionresponse)对应的拉丁文是“libellus-subscriptio”,意为皇帝在个人的诉状(libellus)上直接批注(subscriptio),这种形式在针对个人的批复中最常见。)这种模式及其内涵无疑具有普遍意义,同样适用于罗马不列颠。
     但它在何等程度上适用呢?罗马社会向来是等级分明的社会,在司法领域内,罗马法的属人主义原则确保了罗马公民比异邦人享有更多的特权,譬如异邦人不受罗马民法的保护,所以上述皇帝关于遗产继承的批复都是针对罗马公民的。但是,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因为获得罗马公民权的人数越来越多,到212年,随着帝国全境的自由人都有了罗马公民权,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区别彻底消失了。因此,司法领域内的等级就不能靠是否拥有罗马公民权来维持了。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政治领域内的等级划分就会影响到司法领域内新的等级划分标准的确立。罗马国家从不掩饰其统治基础是富人们的联合,一如元老、骑士的财产资格限制所显示的那样。而新标准也是建立在出生、财富之上的。这个新标准早在2世纪初哈德良统治时期的法律文献中就已正式出现,它把帝国的居民分为“上等人”(honestiores)和“下等人”(humiliores),前者包括元老、骑士、市元老(decuriones)和退伍军人,其他自由人都属于后者。在新标准下,法律天平明显向上等人倾斜,同样是盗窃,上等人比下等人受到的惩罚要轻得多。这里,市元老作为特权等级出现在上等人中尤其值得留意,因为与其他上等人不同,他们不一定拥有罗马公民权,这表明行省中的贵族和平民在中央统治者眼中有了泾渭分明的区分,换言之,非罗马公民也能凭借财富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哈德良就规定,除非犯有弑父罪和叛逆罪,死刑不适用于市元老,一般情况下,对他们的最高惩罚是流放。相形之下,罗马公民被判死刑后只保留向皇帝上诉的权利。到2世纪末,针对上等人和下等人的这种双重量刑标准已在法律中得到明文规定,地方精英的地位由此得到进一步巩固和上升,而普通罗马公民的地位则进一步下降,212年以后,随着罗马公民权得到普及,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区别完全被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间的区别取代了。[17] 所以,像维护富人的政治特权那样维护他们的法律特权是罗马统治思想的真实写照。早在公元100年左右,小普林尼在写给西班牙总督的信上就告诫后者,在执法时要偏袒地方贵族,“要维护等级和尊严的区分,一旦这种区分被混淆或破坏,没有什么比因此产生的平等更加不平等的了。” [18]卷9章5 同样,“诉状—反应”这一模式也是基于这种偏袒之上的,从而局限于皇帝与地方上层社会的交往,它为这些地方上等人与中央政府进行沟通营造了一条重要的渠道。但对下等人而言,这条渠道不是没有可能,却多少是一种神话,是普通人也能当上美国总统的那种神话,虽说这在罗马的政治文化中可能自有其重要之处,但在现实生活的层面上,皇帝权力在他们那里的合法性不体现在这里,而更多地体现在帝王崇拜上。
     

三、帝王崇拜
     公元2世纪的希腊作家阿提米道鲁斯在其《释梦录》中声称,“统治意味着具有神的权力。” [19]297 统治者拥有的这种非凡品质被马克斯·韦伯称为“魅力”(charisma),(注:拥有这种“魅力”的人“被视为[天分过人],具有超自然的或者超人的,或者特别非凡的、任何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9页))在罗马帝国的语境中,这种魅力集中体现在对皇帝的崇拜上。帝王崇拜不仅遍及各个行省,而且得到皇帝本人的鼓励,从这两个角度看,它是独一无二的,其兴起与发展是罗马宗教在帝制前期的主要特征。
     帝王崇拜最初的动力来自帝国东部,这里自亚历山大大帝东征之后便形成了崇拜统治者的传统,奥古斯都成为内战的最后胜利者后,这里的人为了尽快摆脱内战时错投安东尼的阴影而纷纷建造奥古斯都的神殿。由此可见,把臣民的效忠集中在皇帝身上从一开始就是帝王崇拜最重要的功能。然而,在没有崇拜统治者传统的帝国西部,实现此功能就不能依靠臣民的自发,而要靠中央政权的鼓励。早在公元前12年,奥古斯都的继子德鲁苏斯就在高卢部落不服罗马人管理之际在里昂建立供奉罗马女神和奥古斯都的祭坛,此举被视为皇帝在西部推行帝王崇拜之滥觞。类似的祭坛不久又在日耳曼境内的科隆建立起来。同样,克劳狄征服不列颠后不久,也在科尔切斯特建立祭坛,供奉罗马女神和他自己的“神性”(numen),在他死后成“神”(divus)之后,又在此基础上建造了一座专门用来崇拜克劳狄的神殿。(注:塔西佗《编年史》中译本(王以铸、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的译注(第480页之注释1)认为神殿是在克劳狄生前建立的,这种观点一度流行,但已被晚近的考证推翻。(参见:Duncan Fishwick, The development of provincial Ruler Worship in the Western Roman Empire, H. Temporini and W. Haase (eds). Aufstieg und Niedergang der rmischen Welt,Ⅱ. 16. 2, Berlin and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78, pp.1217-1219) )这里有必要区分“神性”与“神”之间的微妙差别。“神性”是题献给在位皇帝的,它与皇帝死后由元老院封的“神”不同。在罗马世界,“神”都具有“神性”,但人们祭神时都把祭品献给神本身,而不是献给神的“神性”。因此,崇拜皇帝的“神性”表明在位的皇帝具有类似于神一样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皇帝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神”。[20] 可见,皇帝在生前已经取得了神与人之间的地位。
     与其他异教一样,帝王崇拜与其说是一套信仰体系,不如说是一套仪式。(注:罗马宗教中会有这种情况,即仪式流传下来而神本身被遗忘。譬如,Furrina是古老的女神,其特性与功能到西塞罗时已被遗忘,完全靠猜测,但她的节日(Furrinalia)每年7月25日照样举行。(参见:Paul Harvey (ed).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Classical Literature,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2, p.181) )所不同之处仅在于:这是一套由国家组织的、体现了皇帝权力的仪式。它由位于科尔切斯特的行省议会(concilium provinciae)负责操作。此议会的成员从各城市的贵族中选出,每年在克劳狄的神殿聚会一次,由一年一选的大祭司长(sacerdos)主持崇拜皇帝的仪式。此举显然是为了替代原有的督伊德教僧侣所主持的部落代表大会。督伊德教僧侣是凯尔特人的宗教领袖,他们每年在固定的日子集中开一次会,所有有争执的人从四处赶来,听候他们的裁决。(注:恺撒:《高卢战记》,任炳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卷第13章。恺撒描述的是高卢的情况,但他说这套制度“原来起源于不列颠”。)行省议会的召开无疑是为了改变这些人对原有地方权威的认同,转而效忠皇帝。此外,尽管议会几乎没有政治权力,但议事代表有权在总督离任后向皇帝表达他们对总督的评价。(注:例如,一位富裕的克里特人曾扬言“他有权力决定治理克里特的长官能不能得到这个行省人民的感谢”。(塔西佗:《编年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5卷第20章))在非正式场合,他们可以交流各地区的新闻与各自的利益;在正式场合他们可以代表整个行省说话,甚至可以指定罗马的权要人物作为行省保护人,以方便行省利益及时反映到皇帝那里,2世纪中叶的瓦伦斯(M. Vettius Valens)就是所谓的“不列颠行省的保护人”(patronus provinciae Britanniae)。[7]533 所以,这套仪式从行政角度看还是疏导行省感情的一道阀门。
     除了科尔切斯特的行省议会之外,帝王崇拜在各殖民市和自治市由当地的奥古斯都六人祭司团(Seviri Augustales)负责推行。卢纳里斯(M. Aurelius Lunaris)留下的一条铭文表明他曾同时担任约克和林肯的六人祭司团成员。[21]编号299 需要注意的是,此六人往往从富有的释奴中甄选,他们不像市元老那样具有自由而高贵的出生。这就使帝王崇拜具有一项特别的社会功能,它为富裕的释奴上升到地方上流社会提供了途径,并使他们的孩子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可能。这种功能不仅能为地方上层社会补充新鲜血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社会稳定所需要的社会流动性,也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使主持仪式的地方精英为其自身利益而自愿效忠皇帝,从而增进社会聚合力。
     与科尔切斯特的大祭司一样,六人团的成员也要负担帝王崇拜仪式的所有费用,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相关仪式除了奉献牺牲之外,一般还包括各种各样的公众娱乐活动,如角斗等。在罗马统治初期,有资格担任这类职务的人不会很多,所以“势必要在宗教的借口之下大量消耗他们的财产”,[22]卷14章31 但更多的人却因此感受到皇帝的魅力。随着时间推移,不列颠居民对罗马国家的福祉日益感同身受,单独题献给皇帝的“神性”或题献给皇帝和其他神祇的碑铭越来越多,有的碑铭还题献给皇室成员。例如,约克附近一座村庄的营造官(aedile)在2世纪40年代早期把新建的圆形剧场的舞台献给皇帝安东尼·庇护;[23]编号707 在科尔切斯特,一位释奴把一块碑铭题献给皇帝和墨丘利神。[23]编号193 奇切斯特的铁匠行会的成员为了皇室家庭的福祉向海神和密涅娃奉献了一座神殿。[23]编号91 此外,不列颠居民还通过树立皇帝的塑像表达他们的忠诚,在萨福克郡内的一条河中就发现了克劳狄的巨大青铜头像,流经伦敦的泰晤士河中发现了比真人略大的哈德良青铜头像,而这些头像都不像是来自崇拜皇帝的神殿。[5]314 据记载,不列颠还有“大量提图斯的塑像和肖像以及刻写的铭文”。[24]章Ⅳ节1
     这许多塑像,连同钱币上皇帝的头像和名字,仿佛古代世界的“大众传媒”,让人在日常生活中随时想起皇帝。研究表明,在行省中,皇帝的雕像往往是高度标准化的,也就是说,许多雕像几乎一模一样,没有什么区别。[19]289 这与罗马宗教的实用主义倾向一脉相承。高度仪式化的罗马宗教只注重仪式进行中的形式细节——念错祷告辞、老鼠的吱吱尖叫、祭司帽子的意外落地都能使整个仪式无效,而并不关心神的个性和特征,更不关心对深刻动人的宗教信仰的培养。其实皇帝本人也不是不知道人变成神的荒诞性,韦伯芗临终之际曾以其一贯的幽默说道:“呜呼!我想我正在成神。” [25]章ⅩⅩⅢ节4 从实质而言,帝王崇拜作为官方宗教在皇帝看来具有一种类似于做买卖的契约性质:皇帝承担保卫国家的职责,但这需要正当的仪式来交换,如若臣民不参加这个仪式,或者仪式本身偏离了原定的规章程序,就会妨碍并威胁到整个神圣契约的完满实现。所以,行省中随处可见的雕像象征了皇帝的权力,传达了罗马国家的意识形态,是皇帝魅力无处不在的直接反映。大同小异的标准雕像则象征了皇权的连续性,皇权并不会因为不同的皇帝而有所不同。
     魅力的形成是双向的。皇帝具有的类似于神的权力不单方面有赖于皇帝本人,也有赖于臣民的期待,因为正是他们把这种非凡品质赋予了皇帝。在帝国西部,由官方发起的帝王崇拜如果得不到行省臣民的支持则难以为继。与韦伯芗一样,臣民未必会自欺欺人地相信皇帝就是神,神化皇帝与其说是一种宗教信仰,不如说是把各种荣誉赋予皇帝从而使他具有神的地位的一种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一定是在虚情假意地崇拜皇帝。臣民之于帝王崇拜,就仿佛爱国者之于国旗,还有什么比爱国者对国旗的崇拜更真诚的呢?虽说爱国者对于国旗的热爱和臣民对于皇帝的崇拜都算不上是宗教情感,但这种情感本身是强烈的。它有助于这些崇拜皇帝的异教徒把自己的命运解读成神之计划的一部分:如果遇到好皇帝,服从他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如果遇到恣意妄为的皇帝,这不过是不可揣测的神意的体现罢了。因此,对于信奉多神教的异教徒而言,狂热地崇拜统治者乃是他们认识世界和感知自身存在方式的一种表达。诚如剑桥大学教授霍普金斯所言,地位低下的臣民“因为常常无力改变现状,而希望证明现存秩序的合理性,或者说,他们实际上希望赞扬现存秩序的合理,从而固定他们在其中的地位。人民依附的未必是某个特定的国王,而是一个象征着世界稳定秩序的理想国王。当国王死去或被罢黜的时候,人民的忠诚就自然地转移到新国王的身上”。[19]267
     罗马帝国的宗教多元化和政治一体化是一对内在矛盾,但在基督教成为帝国国教之前,这对矛盾随着帝王崇拜的兴起被大大缓解了。帝王崇拜是惟一在帝国全境内多多少少得到普及的罗马宗教,它是皇帝鼓励和地方自发相结合的产物,皇帝通过它把臣民的效忠集中在自己的身上,臣民通过它认可了皇帝权力的合法性。它不仅是整合地方文化的有力工具,还是维系行省与皇帝个人关系的忠贞之带。罗马帝国由此获得了宗教与政治的象征性统一。
     

四、结 语
     皇帝处于罗马帝国政治体系的核心。面对幅员辽阔的帝国,如何协调中央和行省、国家与臣民、帝国意识形态和地方自我认同的关系,乃安邦定国之大计。通过考察皇帝与不列颠行省的关系,我们看到,即使对于不列颠这样的偏远行省,皇帝仍能使自己的权力在臣民眼中合法化。皇帝往往及时出现在需要他的行省中,一方面确保军队忠诚和督察地方官员之业绩,另一方面又通过兴修土木等形式满足臣民的要求。而无数留存至今的皇帝谕令表明,批复来自行省的申诉是皇帝了解行省要求、维持行省秩序的更日常、更重要的途径。足堪玩味的是,这些申诉的内容事无巨细,连遗产继承和打架斗殴也需要由帝国最高调控者亲自裁决。显然,臣民觉得就此类问题做出指示是皇帝的天职,而皇帝——尤其像哈德良这种“喜爱自由生活的景象,并愿意把自己看成是负责的执法者” [26]的贤明皇帝——之所以事必躬亲、不厌其烦,也是将此作为在行省居民中维系自身形象的重要手段。在希腊罗马文化中,人与神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不死的和强大的,这样,皇帝的所作所为容易突破这条含糊的界限,把皇帝的地位从人上升到人神之间——既是人又是神,像赫拉克勒斯那样。帝王崇拜的广泛流行集中体现了人们对皇帝权力合法性的认可。
     尽管如此,皇帝在罗马帝国政治体系中是被动的。他一般只在紧急军事情况的迫使下出巡行省。此外,今天见到的批复全是因为被皇帝注意到而记录在案、流传后世的。在日常生活中,就算皇帝勤于政务,但雯都兰达那份未能递出的诉状的出土却让我们不禁意识到:与那些未被注意到的诉状相比,皇帝所能批复的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尚有多少诉状石沉大海、尚有多少冤情有待申诉?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元首制时期呈现出的幸福与繁荣完全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品德,因而终究是有限的、脆弱的。
     皇帝无意制定诸种政策,而主要满足于对来自下层的压力和要求做出反应。帝王崇拜能在这一时期成为惟一普及的罗马宗教,决不是偶然的:在一个动员社会资源的手段还很缺乏的时代中,鼓励帝王崇拜无疑有助于弥补皇帝统治的被动性造成的负面影响。雯都兰达那位遍体鳞伤的申诉人虽然生逢哈德良的盛世,然其投诉无门的小小悲剧恰恰是对这种负面影响的生动折射。
     
参考文献:
[1]Fergus Millar. The Emperor in the Roman World (31 BC-AD 337). 2nd edition.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2:6.
[2]Fergus Millar. The Roman Empire as a System//中西古典文明研究——庆祝林志纯教授90华诞论文集.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334.
[3]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 Hadrian. Trans. D. Magi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1.
[4]D. J. Breeze, B. Dobson. Hadrian's Wall. 4th edition. London: Penguin Books, 2000.
[5]Sheppard Frere. Britannia: A History of Roman Britain. 3rd edi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7.
[6]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马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7]Peter Salway. Roman Britai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1.
[8]Dio Cassius. Roman History. Trans. E. Car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25.
[9]Herodian. History. Trans. C. R. Whittake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10]Malcolm Todd. Roman Britain. 3rd edition.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9.
[11]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40-349,377-379,393-395.
[1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0-60,62-64.
[13]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4]Elizabeth Green.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Principate//J. Wacher (ed). The Roman Worl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87:444, 446.
[15]Eric Birley. Law in Roman Britain//H. Temporini, W. Haase (eds). Aufstieg und Niedergang der rmischen Welt,Ⅱ. 13. Berlin and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80:610-612.
[16]Vindolanda Tablets Online[EB/OL]. http://vindolanda.csad.ox.ac.uk/.
[17]Peter Garnsey. Legal Privilege in the Roman Empire. M. I. Finley (ed). Studies in Ancient Society.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4:154-165.
[18]Pliny the Younger. Letters. Trans. B. Rad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19]霍普金斯.征服者与奴隶.闫瑞生,译.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20]James Rives. Religion in the Roman Empire//J. Huskinson (ed). Experiencing Rome: Culture, Identity and Power in the Roman Empire. London: Routledge, 2000:267.
[21]S. Ireland. Roman Britain: A Sourcebook. 2nd edition. London: Routledge,1996.
[22]塔西佗.编年史.王以铸,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3]R. G. Collingwood, R. P. Wright. The Roman Inscriptions of Britain. Vol. I: inscriptions on stone. addenda & corrigenda by R. S. O. Tomlin. Stroud: Alan Sutton, 1995.
[24]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提图斯传.张竹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5]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神圣的韦伯芗传.张竹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6]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黄宜思,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



Emperor in the Province: with Roman Britain as a Sample

SONG Lihong

(Department of Religious Studies,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  Abstract: As the center of Roman Empire, Roman emperor exerted his authority to as far as Britain. The emperor would secure the peace and order of the provinces through imperial visit when urgent military situation therein demanded and, during the peaceful time, through his responses to the petitions from the provinces. The only difference between Human and the Divine in GrecoRoman cultural context lies in the immortality and the omnipotence of the latter. The emperor tended to go beyond the ambiguous distinction, and promoted himself to a position between Human and the Divine. The popular imperial cult was a recognition of his rule on the part of the provincials. But the imperial regime, being content with response to the pressures from the subordinate, was passive in essence.
     Key words: Roman Britain; imperial visit; rescript; imperial c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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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主耶稣基督的名义,恺撒·弗拉维·查士丁尼皇帝,征服阿拉曼、哥特、弗朗克、日耳曼、安特、阿兰、汪达尔、亚非利加的虔敬的、幸运的、光荣的、凯旋的、永远威严的胜利者,向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致意…………
第一卷
第一篇  正义和法律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1、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2、在一般地说明了这些概念之后,朕认为开始阐明罗马人民法律的最适宜的方法,看来只能是首先作简明的解释,然后极度审慎地和精确地深入细节。因为如果一开始就用各种
各样的繁复题材来加重学生思想的负担,这时候学生对这些还很陌生而不胜负担,那么就会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我们将使他们完全放弃学习,或者我们将使他们花费很大工夫,
有时还会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青年们多半就因而被难倒),最后才把他们带到目的地;
而如果通过更平坦的道路,他们本可既不用费劲,也不会丧失自信,很快地被带到那里。
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4、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里所谈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
……
7、大法官告示同样具有法律权威。我们惯常把这些告示叫做长官法,因为这种法是由佩戴勋章的人,即长官的批准而生效的。市政官就某些事项有时也发布告示,这种告示构成长官法的一部分”。

以上《法学阶梯》译文,没有看到注释[13]所说的“法学家之间的分歧也难逃最终由皇帝定夺的命运[13]第一编第7条。”等相关说法啊?


刚看明白,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而不是皇帝的,抱歉,俺把作者看错。
不过即便如此,找到黄风翻译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第一编第7条对照一下,还是没有找到本文中注释[13]所说的内容。
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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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明白,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而不是皇帝的,抱歉,俺把作者看错。
不过即便如此,找到黄风翻译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第一编第7条对照一下,还是没有找到本文中注释[13]所说的内容。
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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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要顶
受教了,罗马的皇帝和汉朝的皇帝涵义上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这里主要是将罗马帝国分裂前的情况。比较少设计拜占庭的部分。后者与早期罗马帝国有比较大不同,受东方影响深。

两外,罗马帝国早期其实官方定位仍然是“共和国”,元首不过第一公民而已。
还有神罗的选帝侯制度,真神气...
一直就觉得罗马的皇帝是个很值得研究的话题,尤其是他们的继承制度,养子而非亲子继承,而有时呢也会有亲子继承出现。不过罗马皇帝本质和东方皇帝还是相近的,我想这是人性所决定的,与制度无关,也非当时的制度就能够解决。
受教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