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父子三人自焚抗拆迁 被以暴力抗法立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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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news.com.cn/fz/2010/11-30/2688630.shtml

哈尔滨父子三人自焚抗拆迁 被以暴力抗法立案(图)
2010年11月30日 07:15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137)  【字体:↑大 ↓小】

已被拆除的违章建筑。东北网(微博)记者 杨林川摄

阿城区委常任委、常务副区长张立民作事件通报。东北网记者 杨林川摄
【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29日上午,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城郊社区的拆除违章建筑现场,三名男子点燃身上的汽油冲向执法人员。现场的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三名男子无生命危险。

  29日下午,记者从该事件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此拆迁地块为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公司工艺结构优化升级项目,西林钢铁集团已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占地29万平方米,涉及动迁村民123户,截至目前仅黄德全一户未动迁。

  据阿城区区委常任委、常务副区长张立民介绍,黄德全原为阿城区城建处党委书记,1995年以2900元的价格获得原阿城市阿什河乡城郊村(现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城郊社区)一组0.88公顷的五荒地50年使用权,同时又占用近1公顷五荒地,实际占用1.8公顷土地达15年之久,并在该地块未经批准建设了112平方米建筑,用于盈利性经营。

  张立民介绍,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公司依法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后,阿城区有关部门委托专业评估公司对黄德全实际占用的1.8公顷土地及建筑物评估作价105万元,但黄德全认为价格过低,提出1000万元补偿要求。

  至11月24日,阿城区城管局已三次对黄德全下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公安局、土地局、街道办等部门多次做工作,但黄拒不拆除。11月29日上午8时10分,阿城区城管局对该违章建筑实施依法拆除,遭到黄德全及其儿子黄志民、黄志学阻挠。

  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徐朝阳向记者介绍,当时,黄德全的两个儿子首先冲出屋外向执法人员投掷汽油瓶等燃烧物,同时用斧头、钢叉、镰刀等袭击执行人员。而后黄家父子三人先后点燃自己身上的衣服冲向执法人员,被在场的消防队员用灭火器迅速扑灭并将他们送往医院。

  经阿城区人民医院诊断,黄德全、黄志民为二度烧伤,黄志学轻伤。目前黄德全、黄志民已转至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治疗。阿城区公安机关已对黄家父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及暴力抗法行为立案侦察。(记者 杨林川)http://www.chinanews.com.cn/fz/2010/11-30/2688630.shtml

哈尔滨父子三人自焚抗拆迁 被以暴力抗法立案(图)
2010年11月30日 07:15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137)  【字体:↑大 ↓小】

已被拆除的违章建筑。东北网(微博)记者 杨林川摄

阿城区委常任委、常务副区长张立民作事件通报。东北网记者 杨林川摄
【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29日上午,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城郊社区的拆除违章建筑现场,三名男子点燃身上的汽油冲向执法人员。现场的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三名男子无生命危险。

  29日下午,记者从该事件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此拆迁地块为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公司工艺结构优化升级项目,西林钢铁集团已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占地29万平方米,涉及动迁村民123户,截至目前仅黄德全一户未动迁。

  据阿城区区委常任委、常务副区长张立民介绍,黄德全原为阿城区城建处党委书记,1995年以2900元的价格获得原阿城市阿什河乡城郊村(现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城郊社区)一组0.88公顷的五荒地50年使用权,同时又占用近1公顷五荒地,实际占用1.8公顷土地达15年之久,并在该地块未经批准建设了112平方米建筑,用于盈利性经营。

  张立民介绍,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公司依法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后,阿城区有关部门委托专业评估公司对黄德全实际占用的1.8公顷土地及建筑物评估作价105万元,但黄德全认为价格过低,提出1000万元补偿要求。

  至11月24日,阿城区城管局已三次对黄德全下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公安局、土地局、街道办等部门多次做工作,但黄拒不拆除。11月29日上午8时10分,阿城区城管局对该违章建筑实施依法拆除,遭到黄德全及其儿子黄志民、黄志学阻挠。

  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徐朝阳向记者介绍,当时,黄德全的两个儿子首先冲出屋外向执法人员投掷汽油瓶等燃烧物,同时用斧头、钢叉、镰刀等袭击执行人员。而后黄家父子三人先后点燃自己身上的衣服冲向执法人员,被在场的消防队员用灭火器迅速扑灭并将他们送往医院。

  经阿城区人民医院诊断,黄德全、黄志民为二度烧伤,黄志学轻伤。目前黄德全、黄志民已转至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治疗。阿城区公安机关已对黄家父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及暴力抗法行为立案侦察。(记者 杨林川)
私自变更承包地用途,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这些事情15年来不处理,养出了这三个无赖,当地政府也是自作自受。
这个不能叫无赖
多占用土地 不是新鲜事 承包土地外种点菜也不为过  这不比城市土地 不过父子3人的行为也太不理智了
50年使用权


1995+50=2045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30 10:05

所以给100万 要不然一分都没有
要1000万,这个也。。。。。。。
zhepro 发表于 2010-11-30 10:09

一,该地块现在市值多少?

二,“张立民介绍,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公司依法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后”

我比较好奇的是,明明已经买下50年使用权的东西,别人是如何“依法”取得使用权的?:D
并在该地块未经批准建设了112平方米建筑,用于盈利性经营你说买的50年使用权难道也包括那1公顷非法占地并且使用了15年之久 这个费用难道不应该吐出来
维护你自己的权益可以支持 侵占的土地不吐出来就是TMD自找 。
1.8公顷土地及建筑物评估作价105万元,但黄德全认为价格过低,提出1000万元补偿要求。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30 10:22


    任何的土地承包合同里面,私自变更用途都是解约条款。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30 10:22

那看当取得的时候有没有法律瑕疵 合同怎么订的 说白了就是个长期的出租么 东家违约不出租了 支付违约金 数目没谈妥

另外非法侵占的还应该罚款 严重的刑事制裁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30 10:47
土地使用权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提前收回。
xbill 发表于 2010-11-30 10:51

对头
xbill 发表于 2010-11-30 10:51
没错,这个很关键。
这父子已是违约在先,承包合同已经失效了。只能怪当地ZF不作为,15年来对违约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给100万 已经是政府息事宁人 拿纳税人的钱便宜无赖了
依法依规,土工做得没错,现在补偿那个也是比较不错的。
NobleRed 发表于 2010-11-30 10:55


    别人又用红字又用笑脸的。。。你这一句话岂不是让人家没话了
也就超大还能理智的讨论问题,天涯、铁血这些论坛几乎众口一词的讨伐政府,呵呵!咱中国特色无时无刻不在!
一方是前城建党委书记,一方是现任zf,估计兴奋点应该很高吧
也就超大左右均衡
尼米兹 发表于 2010-11-30 11:03


    这就是当前信访、维稳中难点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
该作为的时候不作为,不该作为的时候瞎作为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11-30 11:44


    逢D必反,逢ZF就骂
骂也骂不出个缘由来,反正就是骂
其实呢…… 我倒是真的不懂 整天自焚的意义何在? 棒子上身?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11-30 11:44


这也就是超大老被别人称为五毛论坛的原因。:D
xbs3000 发表于 2010-11-30 12:20


    其实这些论坛上真正能说出为什么骂的绝对不超过20%,绝大多数都是人云即云。另外就是骂人的除了职业骂手外绝大多数年龄都不大或者档次都不高!

  有些事确实该骂,但是骂也要骂出重点来不是!
中华飞刀 发表于 2010-11-30 12:43


    真五毛假五毛还是真美分自己心里知道,何必理会那些小P孩!
杰诺娃 发表于 2010-11-30 12:39
得了吧,这三个人根本就不是真自焚,纯粹是拿自焚来扩大影响要挟政府,要真自焚都挂了,就算政府满足了他们的要求,这钱他们也没命花。估计也就是造造势而已,可能里面都穿着防火服,家属在暗中还拿着灭火器准备接应呢。
黄德全原为阿城区城建处党委书记
这人本来还是城建处书记,应该捞不少了阿,何必自焚呢
当地zf一面之词,不要忙着下结论为妙。

那1公顷属于非法侵占,自然应当无偿收回

我感兴趣的是那0.88公顷土地,别人是如何“依法”获得使用 ...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30 10:47

荒地应属于集体,此人只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再收回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工业用地再出让给钢铁公司,如果是这个程序那就属于合法。注:村集体外的人承包荒地和村集体成员承包集体土地还有不同。

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只是原承包人对荒地的改良及投入的评估,不包含土地价格
那1公顷属于非法侵占,自然应当无偿收回

我感兴趣的是那0.88公顷土地,别人是如何“依法”获得使用 ...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30 10:47

荒地应属于集体,此人只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再收回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工业用地再出让给钢铁公司,如果是这个程序那就属于合法。注:村集体外的人承包荒地和村集体成员承包集体土地还有不同。

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只是原承包人对荒地的改良及投入的评估,不包含土地价格
xbs3000 发表于 2010-11-30 12:19


    严重同意,现在政府部门都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看到电视采访一问三不知就来气
陆战队1号 发表于 2010-11-30 14:57
不自焚哪来1000W,如果能拿到1000W,老子也去自焚了
此贴爆笑啊!
主要是葛优表演精彩
这下100万大概也没有了


那1公顷属于非法侵占,自然应当无偿收回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30 10:47
1公顷土地非法侵占15年还是用于营利性经营!你说应该无偿收回? 还得倒贴他1000万?如果不是为了息事宁人 当地政府应该同时考虑一下罚款和补偿款的差价问题.....  再说一句 别占了便宜没够 白用了15年地用于营利性经营 还想再贪1000万  这样的自焚真的是玩火

那1公顷属于非法侵占,自然应当无偿收回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11-30 10:47
1公顷土地非法侵占15年还是用于营利性经营!你说应该无偿收回? 还得倒贴他1000万?如果不是为了息事宁人 当地政府应该同时考虑一下罚款和补偿款的差价问题.....  再说一句 别占了便宜没够 白用了15年地用于营利性经营 还想再贪1000万  这样的自焚真的是玩火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有的问题还是空白。我们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要对主体、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在第1、第2、第5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第3种情况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拒绝交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的强制措施,这是法律的一大缺陷,这也正是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以收回的一个主要原因。
  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在具体操作时有明显不同:第1种情形是因为用地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理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但法律未作规定。第2种情形是土地使用者因为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而不再继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会有什么阻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发《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这种情况必须注意,土地使用者还在使用土地,并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是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已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协商,待达成补偿协议后,再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如果临时用地者使用期限还未满,国家或者集体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应当与临时用地者共同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
  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应当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收回使用权。具体操作程序是: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先告知临时用地者,用地已超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限,要求限期交还土地或者办理续期手续;2.临时用地者没有按照告知期限交还土地或者办理续期手续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临时用地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3.临时用地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bs3000 发表于 2010-11-30 12:19

这是关键。。。
中华飞刀 发表于 2010-11-30 12:43

cd被骂是美分论坛的时候也不少。。:D
以中国目前之现状,我更渴望回到封建社会的秦朝,至少那法制严明。。。。。。

靠,目前的中国海镇不好说制度完备上超得过秦朝!!!
另外122户都接受了政府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