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门:一审是玩弄法律,而不是践踏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7:41:56
“李刚门”的一审是玩弄法律,而不是践踏法律!

李一帆这个案子的一审,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以,没有践踏法律的尊严。没有,他们没有置法律于不顾,而是严格地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赔偿受害人30万和5万。

他们只不过在玩弄、蹂躏法律罢了。
  
  一审的判决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下列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李一凡不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此,一审的依据只能是这一句话:“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但是,用交通肇事罪给李一帆这个案子定性,是错误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2009年9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天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李一帆这个案子唯一正确的定性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争议很简单:本案是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其司法解释?
  
  这个案子的基本事实,举世皆知,在这里不妨再重复一遍:
  一、李一帆酒后驾车,主观上存在故意;
  二、李一帆在校园内高速开车,属故意行为;
  三、李一帆酒后高速驾车致一死一伤,后果严重;
  四、李一帆在事故之后没有采取任何主动救助被害人的行为,而是淡然离去(送女朋友),在返回途中被河北大学的学生强行阻拦,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李一帆属“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这个案子的一审是如此荒唐,让人不知道该如何评述才好。——主要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在法律上,这个案子很简单!
  
  一审是这样判,不太出人意料之外:这是李刚运作的结果。李刚为此做了那么多,上了央视,封了口,威胁、恐吓、利诱、分化、瓦解,黑白两道,官场上下,这一通折腾,不就是为了求个“交通肇事”么?
  
  李刚肯定笑了!阴森森地在笑,或者,在弹冠相庆吧?
  
  不过,李刚能笑多久?
  
  我不知道。
  
  但是,我在看,我在等,我在说。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025733.shtml

牛B,还没开庭一审已经结束了。“李刚门”的一审是玩弄法律,而不是践踏法律!

李一帆这个案子的一审,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以,没有践踏法律的尊严。没有,他们没有置法律于不顾,而是严格地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赔偿受害人30万和5万。

他们只不过在玩弄、蹂躏法律罢了。
  
  一审的判决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下列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李一凡不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此,一审的依据只能是这一句话:“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但是,用交通肇事罪给李一帆这个案子定性,是错误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2009年9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天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李一帆这个案子唯一正确的定性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争议很简单:本案是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其司法解释?
  
  这个案子的基本事实,举世皆知,在这里不妨再重复一遍:
  一、李一帆酒后驾车,主观上存在故意;
  二、李一帆在校园内高速开车,属故意行为;
  三、李一帆酒后高速驾车致一死一伤,后果严重;
  四、李一帆在事故之后没有采取任何主动救助被害人的行为,而是淡然离去(送女朋友),在返回途中被河北大学的学生强行阻拦,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李一帆属“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这个案子的一审是如此荒唐,让人不知道该如何评述才好。——主要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在法律上,这个案子很简单!
  
  一审是这样判,不太出人意料之外:这是李刚运作的结果。李刚为此做了那么多,上了央视,封了口,威胁、恐吓、利诱、分化、瓦解,黑白两道,官场上下,这一通折腾,不就是为了求个“交通肇事”么?
  
  李刚肯定笑了!阴森森地在笑,或者,在弹冠相庆吧?
  
  不过,李刚能笑多久?
  
  我不知道。
  
  但是,我在看,我在等,我在说。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025733.shtml

牛B,还没开庭一审已经结束了。
律师称河大飙车案结尾 陈家被迫与李刚达成协议

近日,河北大学飙车案受害家属代理律师张凯在其博客中发表文章,称陈晓凤家属于其解除合同,“与接案时预想是一样的,陈家终究会与李刚家私下达成协议,解聘律师,了断此事。”

    11月3日,我顶着巨大
的压力,继续帮助陈晓凤一家人,甚至陈林(陈晓凤哥哥)去送重新鉴定的申请都是我一句话一句话的教,该如何说。

    11月4日,陈林电话忽然无法接通,其父亲电话打通后,说打错了。我预感不妙,立刻发帖寻找陈林。 晚8点,陈林终于打通电话,说:家里来了(到保定)很多人,爷爷也来了,家里受到各方面压力意见分歧很大。

    11月5日,陈林电话再次无法接通。下午三时接到其父亲电话说:“张律师,我代表全家感谢你,以后会登门拜访。我们的事情已经解决了。我问:怎么解决的?他说:我不方便说。半小时后,收到律所电话:陈家到律所解除了合同。”

    之后到今天为止,陈林及其家人电话无法打通。王克勤记者与我都无法找到他们。陈林的下落,网上很快有了各种版本。

    与接案时预想是一样的,陈家终究会与李刚家私下达成协议,解聘律师,了断此事。第一天与陈晓凤的父亲见面时,我就知道会有这样的结局。并且,我们做了特别约定,我说:这个案子打起来一定会压力很大,我本人也会受到很大的压力,你们请我做你们的律师,我可以免费代理,但你们不能因为受到压力而私下谈判,即使和对方和解也要和我有充分的沟通。

    近几年发生的公共案件,邓玉娇、唐福珍这些让我们曾经都义愤填膺事情的处理,几乎早就形成了共同模式:案发、网民关注、维权律师介入、新闻爆料、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再度热点、新闻被和谐、律师被谈话、当事人与律师合同终止、家属被失踪、网络论坛被禁止、官方指派律师、公开审理但你想旁听就是就不去、很快被大众遗忘。

    这样的结果我当然无意指责当事人的软弱,似乎我们没有理由让他们一定担当公平正义的社会诉求。只是在这样一个怪圈中,网民、记者、律师一次次的拍案、愤怒、亢奋中,我们的法律是否真的更新和变化呢?如果没有,这样做有价值吗?

    公共案件是有其社会诉求的,当它成为一个大众品读的事件时,它的社会价值就远远超越了个体价值,这种社会价值充分的体现在对民众的启蒙、对法治的更新、纠正,对陈旧制度的冲击。而此时个体诉求似乎与社会诉求存也会有巨大的张力,个体寻求的往往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寻求的是公义的彰显。个体为了保证自我诉求之实现甚至会绑架社会诉求,但当一旦发现可能与自我诉求产生冲突的时候,必然会抛弃社会诉求。一个寻求的是价格,一个是价值。这也正是类似案件虽一波又一波的发生,我们却发现:我们的法治之路总是在原地徘徊,不同的可能只是人们的亢奋日渐麻木而已。

    我认为:李刚案是一个需要我们全民反思甚至忏悔的起点。

    官之错:因为一句话唤起了万人的愤怒,显然也阵痛了官僚阶层的神经,而面对着这样的阵痛。我们看到省长发话、央视专访、施压律师、解聘律师、和谐新闻、受害人失声。而这一切岂能真的消减内心的伤与痛呢?

    民之过:当我们拍案痛骂官僚阶层的时候,我们谁敢拍着胸口说:“我不曾与他们合作、勾结、迎合。在他们作恶的时候,我不曾沉默。”

    李刚案终而以如此和谐的方式接近尾声,我们不排除李启铭在公众的压力下会被惩罚,甚至严惩。然而,我们想要的仅仅是这个吗?http://www.shm.com.cn/newscenter/2010-11/08/content_3266783.htm

又不明白了,公诉是可以撤诉的吗?
一审这么快开始了?这么快能否提供一个门户之类的网站链接吗??而不是论坛形式的。因为早在很多天之前,甚至是10月份就传出审判的帖子了。赔偿价格和这个帖子几位相似。
这个还是要严格按法律来,
如果光因为舆论或者关系随意加重或者减轻处罚的话,实际都是法制的倒退
根本解决之道还是人大修一修法,天天口头讲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实际上却当橡皮图章不作为。
这些写时评的文人墨客从来不愿意花一点点时间先去辨别一下事情的真伪
当然,也不排除他们是故意的,毕竟这样的情节更便于他们发挥
这个我倒要支持  毕竟 他也不想撞死人
交通肇事罪  3年实刑   就怕来个缓的 或保外就医
都不准继续讨论,小二出来封帖赶人!
不知道这些律师是怎么想的。受害人一方无非希望获得:一、刑事处罚,二、民事赔偿。人家为什么要跟着你转,把案子上升到社会层面,变成律师彰显所谓“社会价值”的工具?
认为量刑过轻,再上诉好了,这是家属的事情,用不着律师夹在里面鼓动掺和。
难道一定要搞成全民控诉,小李死刑,老李撤职,才算是中国法制大进步么?
这些律师凭什么能占据道德的据高点,凭什么自封正义的捍卫者?
法律和道德两者不可混,以现有法律来看这个二世祖也就得这个下场,至于为人的恶劣时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我觉得应该是 危害公共安全

所有酒驾和无证驾 造成人身伤害的 都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
李刚就是牛!!!!!!!!!!!!1
刑事上面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赔偿好像有点低。
李刚。2010年最火的名字
mlgb..................
兰州怎么又钓鱼?
疯狂的伊万伊万 发表于 2010-11-9 14:18


    没关系啊,要是我赶上这事,我就要民事赔偿,最好多要,然后找个外地的黑社会或者类似的组织,把赔的钱都用上,买李一烦的项上人头来祭奠亲人,反正女儿都死了,老两口活着也没什么希望了,我估计真要有人这么干一回,这些人都会老实了。
回复 2# 幻海魔刀
那是民事诉讼。没看是陈家请的代理律师么。公诉会是陈家撤诉么?:D
等着到时候开庭的消息来打这个帖子的脸。天涯。。。;P
这个要淡定的围观一下
175799023 发表于 2010-11-9 14:16

老兄啊,开庭起码要一个多月以后了,现在这个一审是网络义士搞出的假新闻,可偏偏好多人都被骗进了。
淹死的鱼 发表于 2010-11-9 11:35
哪来什么一审啊?都还没开庭呢,如今是谣言满天飞,一会说陈家撤诉李衙内保外就医,一会说只判他三年监外执行,反正法盲义士们只是一味大骂一味暴怒,对这些自相矛盾的信息也跟本不加思索就信个十足十。
经常出点假新闻未尝不是好事,保持社会的关注度,一直拖到开庭,公正的判决就出来了……
30万太少了吧?一般都是六七十万的.受害人一般都选择赔偿而不是要肇事者坐牢,因为上法院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拿不到什么钱.
mpmpmp 发表于 2010-11-9 16:47

到时再扯李衙内是假的?正义就一定得靠造谣才能维持?
根本没开庭哪来的审判啊?
钓鱼?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10-11-9 16:54


    你误会了。

   短期内,老百姓西换“喜闻乐见”的事感兴趣,拖一个月开庭,早没人了,媒体记者只喜欢报道大家关注的东西。没了舆论监督,对现在法制,我只有有限期望
tomcat650093 发表于 2010-11-9 16:52


    CD的将军都是回帖不看帖水上去的?
柳慕苏 发表于 2010-11-9 17:04


    已经成功钓到
mpmpmp 发表于 2010-11-9 17:09

那造谣胜过舆论监督?非得搞出些耸人听闻的谣言糊弄得一大帮义士狂吼乱叫个不停?等真开庭了,又可以说是他们发挥的力量令案件重审。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10-11-9 17:22


    哇,你可真够精力旺盛的。

   搞那么反问论战吗……有不满的对义士说去吧,引导大家和谐讨论的重任就交给你了。

   都给你解释过了,法制社会好但现在不是,没指望治好癌症还不许打针杜冷丁啊
mpmpmp 发表于 2010-11-9 17:28

我对义士们一说这个一审是假的无数五毛帽子飞过来,我只有落荒而逃了。
连尸检都没做,还能判决了?这帮义士没点常识呀?
yghaoren 发表于 2010-11-9 20:27
义士的智商并不低只是法律方面的常识几乎为零,他们并不是不动脑筋而是钻牛角尖式的动脑筋,只往一个方向思考,想像力丰富却毫无求证精神,所以说才会搞出还没开庭此案就“被和谐”的闹剧。
钓鱼啊
楼主不厚道,连发两篇钓鱼贴.
神奇的是,两篇内容自相矛盾的钓鱼贴居然有人受骗
其实那个律师张凯倒也提过网上那个一审是假的,但肝火大盛的义士们却几乎都忽略了。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10-11-9 17:34
大冷天的,收到帽子,应该感激才对;P
我认为应该取消庭外和解制度 这样会败坏社会风气 李一凡这案子应该重判重罚重赔偿 才能遏制住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