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药死,是因神圣的法律而死;药活,是因神圣的法律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9:21:23
药家鑫案引起的关注和争执已经足够多了。我看到的一种代表性观点就是:药家鑫的判决结果将决定人民对法律对社会的信任,这个结果将验证中国的法律是否公正。

果真如此吗?在我个人而言有些小小的异见。我不认为对药家鑫的判决结果能验证中国的司法公正,我更关注做出判决结果的过程。简而言之,我希望无论是判他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都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意志。他不会死于民众的愤怒,也不会活于权钱交易,他的生死只取决于庄严神圣的法律。

有些人对我认为死缓是比较公正判决的言论表示不解和反对。这个判断是我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得出的,这是一个我以个人认为比较客观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当然不一定正确不一定真正客观,下面说说我的判断过程。

首先刑法规定必须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缓。但是刑法本身对于死缓的适用条件规定比较空泛,“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句相当模糊,于是法官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是参考同类案例和学界观点。而学界一般认为有自首情节的可以适用死缓,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采用这种观点。至少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有发现有报道说法庭不认可药家鑫的自首。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而故意杀害受害人的,即使没有从轻减轻情节,也是被判死缓。具体案例请搜索“宿州 陶董记 死缓”。我国固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是过往判例对判决的影响是客观存在而且很明显的。

然后量刑标准统一同案同判是司法公众的重要体现之一,固然无论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两种判决从理论上来说都不违背量刑标准统一的要求,但是两者事实上是生与死的差别,在实践中大家都很难认为这两种判决是同一个量刑标准。这一点从各大论坛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态度也可以证实,没有人认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是一个性质。

综合以上几点我认为死缓是一个比较合理公正的判决结果。

这个结论很多人都难以认同,理由就是药家鑫手段凶残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让民众不满的判决不会是公正的判决,不杀药家鑫就是杀死了法律公正。那么什么是法律公正?

法律公正是由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即立法公正、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即执法公正、司法公正构成。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而执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保障。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自然属于司法公正的范畴。那么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司法公正不以社会评价为标准,法律才是司法公正的唯一评判标准!

人民的意志只能经由立法途径去实现,司法中除了法律意志以外不能体现其它任何意志。如果人民认为一个案件的依法进行的审判不公正不符合人民的意愿,不能要求审判必须符合人民意愿,不能以民愤为借口干涉威胁司法,而是应该意识到是作为司法公正标准的法律本身没有体现人民意志,法律本身是不公的,应该通过立法途径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公正法律!药家鑫案引起的关注和争执已经足够多了。我看到的一种代表性观点就是:药家鑫的判决结果将决定人民对法律对社会的信任,这个结果将验证中国的法律是否公正。

果真如此吗?在我个人而言有些小小的异见。我不认为对药家鑫的判决结果能验证中国的司法公正,我更关注做出判决结果的过程。简而言之,我希望无论是判他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都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意志。他不会死于民众的愤怒,也不会活于权钱交易,他的生死只取决于庄严神圣的法律。

有些人对我认为死缓是比较公正判决的言论表示不解和反对。这个判断是我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得出的,这是一个我以个人认为比较客观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当然不一定正确不一定真正客观,下面说说我的判断过程。

首先刑法规定必须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缓。但是刑法本身对于死缓的适用条件规定比较空泛,“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句相当模糊,于是法官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是参考同类案例和学界观点。而学界一般认为有自首情节的可以适用死缓,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采用这种观点。至少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有发现有报道说法庭不认可药家鑫的自首。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而故意杀害受害人的,即使没有从轻减轻情节,也是被判死缓。具体案例请搜索“宿州 陶董记 死缓”。我国固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是过往判例对判决的影响是客观存在而且很明显的。

然后量刑标准统一同案同判是司法公众的重要体现之一,固然无论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两种判决从理论上来说都不违背量刑标准统一的要求,但是两者事实上是生与死的差别,在实践中大家都很难认为这两种判决是同一个量刑标准。这一点从各大论坛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态度也可以证实,没有人认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是一个性质。

综合以上几点我认为死缓是一个比较合理公正的判决结果。

这个结论很多人都难以认同,理由就是药家鑫手段凶残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让民众不满的判决不会是公正的判决,不杀药家鑫就是杀死了法律公正。那么什么是法律公正?

法律公正是由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即立法公正、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即执法公正、司法公正构成。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而执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保障。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自然属于司法公正的范畴。那么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司法公正不以社会评价为标准,法律才是司法公正的唯一评判标准!

人民的意志只能经由立法途径去实现,司法中除了法律意志以外不能体现其它任何意志。如果人民认为一个案件的依法进行的审判不公正不符合人民的意愿,不能要求审判必须符合人民意愿,不能以民愤为借口干涉威胁司法,而是应该意识到是作为司法公正标准的法律本身没有体现人民意志,法律本身是不公的,应该通过立法途径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公正法律!
神马法律?死去活来的,有木有啊?
其实,大家都知道大概就是死缓,不过大家都不愿意承认而已。
因为他是自首,而且没有预谋。

可能大家不喜欢这个结果,不过用法律而言就是这样。

前提是媒体不要再帮忙缓颊,否则一定是这样。
这种纯理想化, 空空而谈的动西有任何价值吗?
回复 4# 1111XM


连个道理都不会说只会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有任何价值吗?
回复 5# chrisxun
道理是有的, 不过只是你没看出来而已

在天朝, 巨大的民愤还是有用的

以维稳为第一要务的当局要比你更明白这些道理


回复 6# 1111XM


嗯~

无论当局还是民众都是抱着打补丁和稀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想法过日子~

不愿意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根源问题~

果然是搭配得相得益彰~

我相信中国民众大多数都不是你这种只知道表达愤怒却不愿意解决问题的人~

所以你想发泄情绪请另找他人~

恕不奉陪了~

回复 6# 1111XM


嗯~

无论当局还是民众都是抱着打补丁和稀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想法过日子~

不愿意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根源问题~

果然是搭配得相得益彰~

我相信中国民众大多数都不是你这种只知道表达愤怒却不愿意解决问题的人~

所以你想发泄情绪请另找他人~

恕不奉陪了~
你对药案的看法就是要从真正法律的角度来解决来判决, 这想法本身不错

但药案走到现在,判决结果还没出来, 为什么就已群情激愤, 就因为人们已经看到了无数隐隐约约,或明或暗的人为操纵

所以你所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的想法也就没了任何实际存在的价值
中国民众大多数就这么被你代表了?

看看有对药案给出投票选项的任何一家媒体上, 有那一个不是说要杀药的占绝大多数?

不平才会鸣,这么简单的道理你都不明白, 我也没兴趣跟你这扯
死缓并不公正,死刑才是公正的,虽然我认为死缓那玩意就是给有的人逃掉死亡的惩罚来立的,既然要死了为何还要缓,直接裁定死刑,秋后问斩不就可以了吗?

法律上只说自首可以考虑从轻,并没有说一定要轻,我对认可自首这一环节非常疑惑,大家都知道药是自首两次,你们就不能想到这是在玩弄嘲笑司法制度吗?第一次只说了自己有撞人,然后回家了,第二天又来说自己杀了人,那么第一次你问什么不说? 明摆着就是还想心存侥幸逃掉法的制裁,这种人为何还要认定他的自首?还要给他从轻?

好吧,我再阴谋论点,药家找到关系了在第一次自首的时候说撞人了,回家不知道是药家谁看出小药渣还有难言之隐,然后接着问问出了杀人,我就奇怪了,当天出现场的警察水到这程度?看不出刀伤和车祸的区别?会不会有其关系暗通消息,说死者死得蹊跷你们最好明天来说清楚,争取拿个从轻?然后这样药家第二天赶来再“自首”……

当然上面这段都是我的个人乱猜乱想,我不负责辨别推论里面的真伪

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即使自首也不能减轻其罪孽,毫无疑问应该是死刑,至于基情杀人就更别拿出来现眼了。
不杀药家鑫,就意味着中国的司法是保护犯罪份子和包庇纵容犯罪份子的司法。而这种所谓的“司法”,有了还不如没有的来的更好。因为,这种所谓的“司法”的作用,已经变味。已经不是什么以惩罚犯罪份子震慑为主要目的,而是成为了为犯罪份子开脱保驾护航的“司法”了。而在这种本末倒置的“司法”下,中国的犯罪份子,怎么可能接受教训和被国法所震慑?!
回复 11# 沉睡的人

你很明显根本没有看明白我的最后两段~

希望是因为你不够仔细而不是理解能力过低~
如此恶劣的故意杀人犯,不该死吗?有什么商量的余地?有什么从轻的余地?证据确凿,动机明确,情节极端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以上杀他的理由还少吗?杀他,明正典刑!不杀?要法何用!
回复 10# ppkshock


我很无法理解的一件事情就是以你为代表的某些人的讨论态度~

在参与一个法律事件的讨论同时~

稍微了解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就是那么没有必要那么难么?

你对死缓的诟病是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包括学界业界都认可的~

但是你对自首的理解就过于荒谬了~
回复 13# cs34


那么我给出的那个案例就不是“证据确凿,动机明确,情节极端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为什么连自首情节都没有的被告人判的是死缓?

难道量刑还要以社会是否关注为标准吗?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17 00:33

当然,判书上会有这么一句: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重大!
再者,谁说自首就可以免死?
如果这样,哪天我郁闷了想发泄,没预谋,随便出去拿几票人激情弹弹钢琴,然后自首,我也免死了?
回复 16# 碳酸氢镁镁


确实在刑法中就规定了自首只是可以从轻而非必须从轻的~

可是由于死缓标准过于模糊这种立法不完善~

导致司法实践中自首往往成为了判处死缓的理由~

所以我才会提出要解除民众对司法的不认同~

必须从立法层面彻底解决问题~

不能让不完善的立法放纵了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

另外社会关注程度作为量刑标准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难道两个做下相同罪行的人因为社会关注程度的不同就应该处以不同的刑罚?

那样就更可怕了~

只要操纵了舆论一个罪犯就会得到与其他同性质罪犯不同的判决~

试想是普通民众还是权贵更容易操纵舆论呢?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7],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8]

在药家鑫投案之前,警方对他进行过两次强制询问,他都隐瞒了杀人的犯罪事实。而警方后来已掌握了药家鑫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要证据,在此之后的23日,药家鑫才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不是自首,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做出的无奈行为,他的投案对本案的破获并无实质影响,只构成坦白,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首先,药家鑫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这一段是我找的一个律师的博客,我观点和其相同http://libins.blog.hexun.com/62804819_d.html)
  
  自动投案,根据上述最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条件,而本案的事实很明显,药家鑫供述前,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其本人也已经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且其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讯问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的罪行做的供述,显然不符合条款关于自动投案的情节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其次,药家鑫的行为不具备视为自动投案的情节。
  
  根据上述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结合本案中的基本事实来看,药家鑫的行为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这里,法律规定的罪行主要指的是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本案中,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他就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现的状态,他也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至于其他的情形更是一目了然,药家鑫根本不符合。
  
  再次,本案中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做供述的情节,不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法定认定情节。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药家鑫的行为也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
  
  他父母陪同他来到公安机关时的客观事实情况是,其在此之前罪行已经被发现、已经被立案、已经被采取过强制措施被进行了讯问,而此次,是在第二次被询问时,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接受继续讯问的,不属于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行为,其在此之前已经在案了,不存在投案的问题了。
  
  那么,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节,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是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本案中很明显,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其供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
  
  因此,综合以上全部客观事实,结合刑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自首情形认定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结论,药家鑫的供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只是在审讯中作出供述的认罪行为,只能作为认罪态度这一酌定情节来看待,他不具备认定自首的条件。

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再看看刑法解释自首的三个要件及其相关解释,最后我认为,即使其自首成立,死刑是一定的,自首并不是必须就要减轻其罪责!


回复 18# ppkshock

我看到的消息是检察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

而到目前为止我个人并没有看到有任何消息说检察院撤销了这一认可~

也没有看到任何消息说合议庭不认可他的自首情节~

再多的新闻报道律师博客不认可他的自首情节~

也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意义~

另外自首确实不是必须从轻的~

可惜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死缓标准的模糊导致自首成为了判决死缓的依据~

这也是我反复强调必须从立法层面彻底堵住法律漏洞的原因~

还有对你态度的质疑是因为你那段阴谋论~

如果我们把这个讨论纳入阴谋论的轨道那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在阴谋论者眼中世界皆是阴谋~

就事论事不是那么难做到吧?

回复 18# ppkshock

我看到的消息是检察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

而到目前为止我个人并没有看到有任何消息说检察院撤销了这一认可~

也没有看到任何消息说合议庭不认可他的自首情节~

再多的新闻报道律师博客不认可他的自首情节~

也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意义~

另外自首确实不是必须从轻的~

可惜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死缓标准的模糊导致自首成为了判决死缓的依据~

这也是我反复强调必须从立法层面彻底堵住法律漏洞的原因~

还有对你态度的质疑是因为你那段阴谋论~

如果我们把这个讨论纳入阴谋论的轨道那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在阴谋论者眼中世界皆是阴谋~

就事论事不是那么难做到吧?

回复  碳酸氢镁镁


确实在刑法中就规定了自首只是可以从轻而非必须从轻的~

可是由于死缓标准过于模 ...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17 01:20



    其实,应该把舆论引导向完善立法的方向是对的,每一届人大都有修正法律的权利,可以督促人大代表提出下一个刑法修正案
但是这种轻微的自首情节连公诉方都认为不能作为轻判理由,你可以再仔细看看你审判的报道
回复  碳酸氢镁镁


确实在刑法中就规定了自首只是可以从轻而非必须从轻的~

可是由于死缓标准过于模 ...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17 01:20



    其实,应该把舆论引导向完善立法的方向是对的,每一届人大都有修正法律的权利,可以督促人大代表提出下一个刑法修正案
但是这种轻微的自首情节连公诉方都认为不能作为轻判理由,你可以再仔细看看你审判的报道
回复 20# 炽风飞扬


公诉方认可了自首情节就足够了~

是法院在行使审判权~

而我们已知的可悲事实在于~

自首往往成为了判处死缓的依据~

其实我的观点很简单~

如果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不要仅仅停留在民意获胜人民万岁这样简单的狂欢中去~

我们要将目光放得更远要推动立法堵住法律漏洞让下一个药家鑫不再有逃脱极刑的侥幸~

如果药家鑫被判死缓~

我们不要武断地陷入法律已死国将不国的不理智愤怒中去~

要看到是因为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才导致一个不符合民众意愿的结果出现~

要推动法律的完善让下一个药家鑫不再有逃脱极刑的可能~

只有人民自己具备法治意识主动推动法律的完善才会有保护人民的法律~
回复 19# chrisxun


    我已经说了这是自己看法,我并没有妄想自己就去能改变认定的东西,检察院是已经认定自首,但是也说了不是必须从轻,结果已经有了,我们当然就只能认可,但是说说自己的看法没什么问题吧

我的阴谋论只是我个人乱想而已,我已经提前说明是我乱猜想,我并没有去造谣这是事实,你就不要再在这点上来提点我了,我这个人是两种思考方式,既有理性的冷静,也有感性的狂乱

我确实是就事论事,如果自首不能作为从轻的依据,那么故意杀人罪就是死刑,无期,有期10年以上……这个案子里既然不可能无期和有期,那么就应当是死刑,换句话来说,他死是因为他本来就该死,民众的愤怒影响不到案件本身已经定下的基调,但是法官在可判的一定范围内是要考虑到该事件对后续案件的影响,包括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这一点中美两国两种典型的法系都是有考虑的

另外,世界上没有完美的法律,正如没有完美的物品一样,再怎么详尽再怎么严密的东西仍然有空可以钻
回复 22# ppkshock


死缓也是死刑~

这个基本常识应该不用我再反复提起了吧?   

而且他死与不死我真的毫不关心~

我只关心对于他的判决是基于何种理由做出的~

我只关心这个案件是否能够让民众意识到如何去推动法治进程如何让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司法政治化也许能解民众一时之气~

最终却会让民众付出最惨痛的代价~
没有完美的法律,更不会有符合所有人意愿的判决。任何判决都是会有人骂的。

自首跟自首不一样,正如杀人跟杀人不一样。
具体的情节都会影响量刑。

立即执行将是合理合法的判决,1是情节恶劣,2是社会影响极坏。
3,自首并不积极。

说实话,我并不是一个复仇主义者,也并不喜欢死刑,死刑对于社会安全来说作用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么大。
但是从现行法律上看,立即执行是更合适的判决。
回复 24# emileqian1


自首只分是与不是~

不分积极与否~

难道仔细去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比自己发明概念要困难?
回复 23# chrisxun


    死缓的出现本来就是个特定时期特定产物,几十年来法律界的人物们不知道怎么还让这玩意存在,我要是说某些人的未雨绸缪呢,或许您又要说我阴谋论了

    你关心的那个问题就又回到一个千百年来法律专家与社会学家想要搞懂的永恒主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另外,我其实还想说的是,这件事情的背后体现的是阶级之间的严重矛盾,所以才会有着如此多的愤怒,这不是阴谋论!现在而今眼目下,“人民”已经不知道是谁了,最后这段话就当我歪楼吧!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17 03:00

事实上任何事情都有一个情节问题,树叶都是树叶,但是树叶跟树叶是不相同的。
故意杀人都是故意杀人,但是情节会影响判决。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过”表现对于判决是会有影响的,而自首是否积极就是悔过表现中的一部分。法律定义再详细也不可能罗列事件的全部,这就是为什么需要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如果条文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就不需要自由裁量权了。
回复 26# ppkshock

因为死缓目前已经有了新的作用~

它在事实上是朝向取消死刑的重要一步~

为了不过于刺激中国人重刑不重法的传统~

通过死缓的设置在不明显降低死刑判处率的前提下显著降低执行率~

另外我真的很不欣赏你这种飘忽的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很不适合一个严谨专业的讨论~
回复 27# emileqian1

你是一位伟大的法律发明家~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16 22:59
你现在是彻底把自己绕进去了。先看一个例子:

佐川一政。八十年代初的时候,他在巴黎读书,估计是和我们很多人一样,相信“吃哪儿补哪儿”,于一九八一年,杀死了他的一个荷兰女同学,并且,把人家给吃了。根据维基百科上面的说法,选她是因为她的“健康与美丽”,而这正是佐川老兄所欠缺的(She was selected because of her health and beauty, those characteristics Sagawa believed he lacked. )

照理说这哥们不死也要坐上个几十年的大牢了,但是,这位大哥的老豆,刚好是个有钱人,出钱雇佣了顶级的律师。最后,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认为佐川老兄精神有问题,没有办法出庭被审,就判决他无限期关押在一个精神病院。后来这个老兄被转到了日本的精神病院,在日本,据说因为日本政府发现缺少一些来自法国法庭的重要文件,这位大哥,于一九八六年八月,被从精神病院里面释放了出来。到今天为止,依然保持自由之身。

http://en.wikipedia.org/wiki/Issei_Sagawa

你所坚持的说白了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但这恰好就是为所谓的律师等人留下玩手段的绝好机会。如果不能将将法律程序完善到让人没有办法操纵的情况下再来和人民要求遵循程序正义.否则,所谓的程序正义就是为所谓的律师等人留下玩手段的绝好机会。

人民心里有一杆秤,错误还是正确都能量得出来。程序正义就是要求人们将心里的这杆秤去掉,要求人们遵循法律程序而不管这个程序出来的结果是否符合社会的道德观念。于是,社会的公平就不存在于人们的心中了,而存在于法律精英专家们的意见中。当然,法律精英专家会设计出厚厚的上百本上千本法律规则出来,让普通人们根本就搞不懂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屁大点事情都需要去问问他是否合法,当然钱是要收的。于是呢,对于任何一件事情,人们要做的就是不用去想这个做法是否符合中国的社会道德要求,只需要去找个律师,花大笔钱咨询一下这个行为是否能够躲过法律的制裁就可以了。

社会道德维护和法律程序正义究竟谁更重要?谁更应该放在前面被考虑?这个在我看来还是不需要讨论的。
回复 30# billhy

我都没有对你出言讥讽的兴趣了~

你就继续坚持你的反智主义和文革思维吧~

我都懒得解释给你扣的这两个帽子~
杀人偿命,应该的
法律从来就不是神圣的,以后也不可能是。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17 11:18
你坚持你的意见也行,不过你能不能明确表一个态:
你是不是认为法律程序正义大于一切?可以为此付出任何代价?
回复 34# billhy


没有程序正义何来实体正义?

罔顾程序正义的最高境界就是砸烂公检法~

与其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不如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实现程序正义是对实体正义最重要的保障~

这个最基本的道理就那么难理解?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17 11:56
你说话还是给自己留条后路的好。 玩程序正义而脱罪是坚持程序正义得人无法回避的问题。
回复 36# billhy


脱离程序正义去寻求所谓实体正义导致冤案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还是那个问题:

要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要不冤枉一个好人?

个人强烈建议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最好选后者~

当然你也可以继续坚持你个人的那种自以为伟大正确的正义感~

反正我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阻止你~
这文章作者本身将自己的观点作为真理,然后再进行论证,没[:a12:]什么意义!懒得浪费时间,走人了!
回复 38# 新123456


那就麻烦你说出些你认为有意义的东西来~

因为药该死所以药该死之类的口号才有意义吗?
回复 28# chrisxun


   你是坚持程序正义,我也赞同程序正义,中国有太多的程序不正义而出现了余祥林那样的冤案,而美国也出现因为程序正义问题最后判无罪的,比如OJ案

   你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不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对判决的影响,只需要在定出来的法规上对照即可得出,对吧?
   
   那么法律文件里面为什么还要添加这些字眼,酌情,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这些是不是考虑到判决对社会的影响而添加进去的?同样的罪有不同的情况,故意杀人罪有的判死有的判无期有的有期,这些都是考虑到犯罪实施过程以及对社会危害性而做出不同判决

    那么回到这个案件来说,本身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这个已经没有问题吧?

    究竟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现在自首认定了,但是不一定能作为死缓理由,那么这个轻判到底做不做为什么会这么难判?按照你观点,由法律说了算,但是法律没有具体到说药家鑫这种情况到底判不判,这就是法官需要考虑的问题,那么法官还能考虑到什么呢?

    曾经有个很好的辩题:法也容情还是法不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