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条偷梁换柱隔靴搔痒的中国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0:08:55
能源福利实质是私分国有财产,理当明确给予刑罚严惩

周之南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规定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0月28日新华社)。

  节能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值得肯定。但是,仔细一想就不免让人感到有些怪诞。从本质上说,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这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而不单单是浪费这样可以轻描淡写的行为。

  从网上到现实中,人们都有这样的感慨:谁管电,谁用电就格外豪爽。电力职工的家中甚至经常上演用电炉子取暖之类的豪爽举措。是因为他们更富裕吗?说到底是用电基本不掏钱,或者象征性地定额交一点点钱。

  可是这些单位所私分的仅仅是能源吗?如果银行里的职工瓜分了金库里的钱,谁都会认为他们是在犯罪。但是,能源单位瓜分了属于国家的能源,为什么就变成了浪费行为?而且所谓制裁的结果,仅仅是限期改正,改正了就没事,没改正就罚上5万~20万元。没办法,节能法大概只能如此这般地制止私分能源的行为了,因为它毕竟只是一部节能法。但凡稍微宏观一点就不难看出,从反对浪费的角度来对待私分能源,无疑是号错了脉,自然也就开不对方子。

  造酒的给自己分点酒,造烟的给自己分点烟,卖煤的给自己分点煤,卖电给自己分点电,这样的逻辑很久以来并没有人怀疑过,而且很多人不但不怀疑,反倒有些羡慕。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这些做法很不对头,浪费仅仅是表面的因素,关键还在于这样分来分去,瓜分的都不是自己的东西,那是纳税人的、国家的财物。私分国有资产该当何罪,刑法里讲得明白,没有重复的必要。

  所以,国有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在节能法处罚之外,最关键的还要问问,刑法是否答应这样的行为。刑法自是不答应,但这样的行为为何竟然流行到大家见怪不怪了呢,这才值得深思。能源福利实质是私分国有财产,理当明确给予刑罚严惩

周之南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规定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0月28日新华社)。

  节能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值得肯定。但是,仔细一想就不免让人感到有些怪诞。从本质上说,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这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而不单单是浪费这样可以轻描淡写的行为。

  从网上到现实中,人们都有这样的感慨:谁管电,谁用电就格外豪爽。电力职工的家中甚至经常上演用电炉子取暖之类的豪爽举措。是因为他们更富裕吗?说到底是用电基本不掏钱,或者象征性地定额交一点点钱。

  可是这些单位所私分的仅仅是能源吗?如果银行里的职工瓜分了金库里的钱,谁都会认为他们是在犯罪。但是,能源单位瓜分了属于国家的能源,为什么就变成了浪费行为?而且所谓制裁的结果,仅仅是限期改正,改正了就没事,没改正就罚上5万~20万元。没办法,节能法大概只能如此这般地制止私分能源的行为了,因为它毕竟只是一部节能法。但凡稍微宏观一点就不难看出,从反对浪费的角度来对待私分能源,无疑是号错了脉,自然也就开不对方子。

  造酒的给自己分点酒,造烟的给自己分点烟,卖煤的给自己分点煤,卖电给自己分点电,这样的逻辑很久以来并没有人怀疑过,而且很多人不但不怀疑,反倒有些羡慕。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这些做法很不对头,浪费仅仅是表面的因素,关键还在于这样分来分去,瓜分的都不是自己的东西,那是纳税人的、国家的财物。私分国有资产该当何罪,刑法里讲得明白,没有重复的必要。

  所以,国有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在节能法处罚之外,最关键的还要问问,刑法是否答应这样的行为。刑法自是不答应,但这样的行为为何竟然流行到大家见怪不怪了呢,这才值得深思。
  法盲写的;P
那诺基亚员工可以低价买手机又怎么算?
原帖由 008love 于 2007-10-30 11:21 发表
那诺基亚员工可以低价买手机又怎么算?


NOKIA是国有资产吗?

对于上市的公众公司,员工福利要记入账目,向社会公布,接受股东的监督质询,不可列为“商业机密”。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全体公民,可是,你有机会去质询国企福利吗?不要被人卖了,还傻乎乎帮人说情,替人数钱!
现阶段,中国基本还是人治社会,根本不是什么法制社会.
:D :D 周之南??
原帖由 bigcall 于 2007-10-30 11:41 发表


NOKIA是国有资产吗?

对于上市的公众公司,员工福利要记入账目,向社会公布,接受股东的监督质询,不可列为“商业机密”。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全体公民,可是,你有机会去质询国企福利吗?不要被人卖了,还傻乎 ...


  中国法律还有一条“职务侵占罪”,如果按照你的标准,诺基亚的员工应该扣上这顶帽子;P
原帖由 bigcall 于 2007-10-30 11:41 发表


NOKIA是国有资产吗?

对于上市的公众公司,员工福利要记入账目,向社会公布,接受股东的监督质询,不可列为“商业机密”。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全体公民,可是,你有机会去质询国企福利吗?不要被人卖了,还傻乎 ...

老兄是极具道德正义感的,
我想知道是,什么是“国有资产”??:P
我们国家的立法和行政一样都很有问题,,好象食品安全,媒体将这类丑恶事件曝光本来就很不容易,媒体认为:“我曝光了!”于是老百姓就认为:“那政府该管了!”事实是政府并没有管!并不是政府不想管,而是它管不了,起码是管不好!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失缺的政府!面对管不了和管不好,它除了应付,就是不管!
原帖由 自由如风 于 2007-10-30 11:52 发表
我们国家的立法和行政一样都很有问题,,好象食品安全,媒体将这类丑恶事件曝光本来就很不容易,媒体认为:“我曝光了!”于是老百姓就认为:“那政府该管了!”事实是政府并没有管!并不是政府不想管,而是它管不了,起 ...


现在的所谓的强势政府都强在与民争利上去了```
积极做好准备工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
]]
我觉得没什么,我也拿电来说.发电站发的电,传到电网上去才一毛钱一度,做为补贴自己用一些又有啥了不起的,一千度也不过一百块钱.电站的工作也蛮辛苦的嘛.
类似的情况太多了,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还在想尽办法赚公民的钱,现在国有企业的利润都不上缴的,中国已经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更不是资本主义国家,而是政治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都向政治寡头和经济寡头聚拢
原帖由 bigcall 于 2007-10-30 11:11 发表
能源福利实质是私分国有财产,理当明确给予刑罚严惩

周之南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规 ...

作者学要学习法律知识,不怕不懂法的,就怕一知半解的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10-30 12:45 发表

作者学要学习法律知识,不怕不懂法的,就怕一知半解的


附议。
作为一个跟法律打交道的人,最郁闷的就是很多人在听说中国法制不健全之后喜欢对中国的法律指手画脚。
说实话,中国的法律体系问题大了去了,但法律是个比较专业的领域,外行根本就很难看出什么门道。很多人对某条法律的指责都是基于自己那些不靠谱的理解而已,真正的问题到现在为止,非专业论坛中我还没见谁指出来过。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0-30 13:12 发表


附议。
作为一个跟法律打交道的人,最郁闷的就是很多人在听说中国法制不健全之后喜欢对中国的法律指手画脚。
说实话,中国的法律体系问题大了去了,但法律是个比较专业的领域,外行根本就很难看出什么门道。很 ...

同意,估计作者就看了看刑法的法条,只看了分则中的罪名,没有看总则,连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都没弄清楚,就来写文章。
某日,余过一国企,入财务,求财,不予,余怒曰:“此乃全民所有,余亦有一份也,奈何不予?”众人皆笑。
原帖由 008love 于 2007-10-30 13:24 发表
某日,余过一国企,入财务,求财,不予,余怒曰:“此乃全民所有,余亦有一份也,奈何不予?”众人皆笑。

大胆阿,:D
你这是什么行为:D :D
抢劫,盗窃,私分国有资产??:D
就是啊,现在电力企业收入比平均水平高的多又怎么说啊?
那干嘛还给能源生产企业的职工发工资,不是用国有资产为个人谋利:Q
有生活费让你不饿死就可以了
]]
原帖由 朱宇 于 2007-10-30 16:13 发表

国有企业上了税就成了吧?利润为啥要上缴?什么是企业?企业就是要产生利润壮大自己的。

扯淡也要扯到点子上吧?:o

以前国企的利润的确要上缴,尤其是中小国企。
很多中小国企就是因为涸泽而渔被吸干,亏损,然或被低价卖掉,所谓抓大放小是也。
国有,国有,是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就是国家所有,不是公民所有。
楼上解释的正确,很多人都还以为是什么“全民所有”。
以为自己也有一份;P ;P
原帖由 bigcall 于 2007-10-30 11:11 发表
造酒的给自己分点酒,造烟的给自己分点烟,卖煤的给自己分点煤,卖电给自己分点电,这样的逻辑很久以来并没有人怀疑过,而且很多人不但不怀疑,反倒有些羡慕。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这些做法很不对头,浪费仅仅是表面的因素,关键还在于这样分来分去,瓜分的都不是自己的东西,那是纳税人的、国家的财物。私分国有资产该当何罪,刑法里讲得明白,没有重复的必要。

很无聊的贴子.楼主到底是什么意思????现在不准瓜分了你怎么又来意见了呢????那到底该不该瓜分呢????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0-30 11:48 发表


  中国法律还有一条“职务侵占罪”,如果按照你的标准,诺基亚的员工应该扣上这顶帽子;P


小二反驳明显有问题,这是人家股东和董事会同意了的。
今天早上在某知名硬件论坛选购商品发现一个商铺是骗子
搜索了那家伙的电话和QQ,低价汽车等信息迎面而来,想向有关部门投诉,才发现根本没地方投诉,看着好像挺多地方都能管互联网的,真到用的时候没一个能管的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0-30 16:36 发表

以前国企的利润的确要上缴,尤其是中小国企。
很多中小国企就是因为涸泽而渔被吸干,亏损,然或被低价卖掉,所谓抓大放小是也。

尤其东北国企为例
原帖由 008love 于 2007-10-31 15:42 发表
楼上解释的正确,很多人都还以为是什么“全民所有”。
以为自己也有一份;P ;P


混淆是非。

作为投资人的国家,其地位相当于公司法人,拥有全部国有资产。中央政府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其地位相当于公司股东,公司一切合法权益(包括其设立和终止)属于股东。
原帖由 bigcall 于 2007-11-2 12:10 发表


混淆是非。

作为投资人的国家,其地位相当于公司法人,拥有全部国有资产。中央政府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其地位相当于公司股东,公司一切合法权益(包括其设立和终止)属于股东。


在中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所以公民并非是股东!

另外,在国企中,”所有权人代表“与”投资人“是两个概念,一个是行政法律主体、一个是民事法律主体。

你自己钻到牛角尖中没有意思。

国有企业首先是企业,以赢利为最终目的。国有企业需要正常纳税,保持企业资产不流失,它的日常决策是不需要事事报请国家批准,这点和私营企业没什么不同。

国有企业永远也不会向无关的公民分红,哪来的公民股东?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根本不是一回事。就算是西方的国有企业,你见过哪个纳税人自称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