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 边防 警卫的人 武警纠察能管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23:23:45
据说他们是按照地方人员管理的  军队的法律对他们无效据说他们是按照地方人员管理的  军队的法律对他们无效
车牌是WJ的,应该都管
管,武警比照解放军管理
只要是WJ编制的,都能管吧?
纠察的管辖权属于属地原则吧,只要在我的地盘上跑都能管
七宗罪 发表于 2010-11-7 07:58

军队的法律?反了天了
党领导军队 军队自己造法 谋叛谋大逆啊```
挂着武警的马甲就一样能管
七宗罪 发表于 2010-11-7 07:58

倒是有这么个说法,公安现役啥的,原来福州边防还是啥的一个中尉开车撞死人,在地方法院受审
纠察是可以,武警序列的嘛。边消警地方部队,犯罪都是地方管。
伪军氓 发表于 2010-1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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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的只要是挂WJ牌照的,遇到WJ纠察的检查点都要停车。不分地域和警种。
执行任务的在出示相关证件和通行证之后放行。

如果LZ是想投诉或者举报的话,单独找警边消的督察吧,各地总队的纪检管不到他们
投诉或者举报应该找公安厅吧?
好像内部很复杂,谁能科普下
[:a3:]这三家是公安部的吧……
具体不清楚,纠察一般不都由警备司令部或军分区出吗?
由武警出纠察,那要哪个级别的队伍了啊……
估计逮住了更惨,跨单位的,通报一下,领导觉得丢了脸,然后就要严查……然后就整顿呗……


转下上班族的

公安现役的边防、消防、警卫三个警种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各级法院受理,不归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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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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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武警部队(以下简称消防武警)是武警序列中与地方事务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类警种,也是我国消防战线的一支主要力量。近年来,少数武警消防人员利用管理公共消防的职权,参与吃拿卡要、贪污受贿和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举报线索中时有反映。然而,由于其武警现役军人身份,在刑事管辖上长期存在地方与军队互涉之争,地方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少有涉及。2008年2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南方金属大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深圳检察机关从中查处了3名涉嫌玩忽职守和受贿的消防人员,但其身份均为人民警察。如若是消防武警人员涉及上述案件,管辖权争议将不可避免。因此,本文拟从军地管辖权的划分标准入手,立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武警消防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谈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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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地管辖权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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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军事专属管辖与地方普通管辖的划分较为原则,仅规定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而对军事法院的审判管辖未作规定。更加具体的划分标准主要见于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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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是否现役军人身份划分军地管辖。即只要是现役军人,不论实施何种犯罪均由军事司法机关专属管辖。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刑诉解释》),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紧接第二十一条又进一步将现役军人以外的四种情形纳入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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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是否军队内部发生的犯罪划分军地管辖。该标准通常是第一标准的附加条件,即军人在军内犯罪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其法律依据是《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军委刑诉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队营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另外,第八届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将军队保卫部门的刑事管辖权也界定为“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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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是否违反军人职责划分军地管辖。即只要是触犯《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均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其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解放军刑法通知》),该通知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角度对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作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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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三个标准,由于武警消防人员并不完全等同于解放军现役军人,其实施职务犯罪也不仅限于营区范围内,其中更常见的是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非军事犯罪,因此更有可能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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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武警消防人员身份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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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防武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武警部队的现行体制来看,武警消防人员身份具有武警现役军人和公安消防人员的双重属性。其一,根据1985年8月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消防武警已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公安部门领导。其二,目前消防武警是列入武警序列,归为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其业务职能、干部管理、政治工作、党的工作、后勤工作均在各级公安机关,武警总部仅对其军事、政治、后勤工作进行指导。其三,消防武警虽然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并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但是其在编制序列、警官衔级及队伍管理上与人民解放军仍有一定区别。其四,目前消防武警大多存在两块牌子,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总(支、大)队”和“××公安消防局”。这种身份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武警消防人员职务犯罪的军地互涉性,同时也否定了以现役军人身份确定管辖的绝对性。确定案件管辖权一要根据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二要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提高诉讼效率,三要同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诉讼职能相适应。对于武警消防人员在公共防火灭火事务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或者违反消防管理职责,危害公共消防安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渎职犯罪,明确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更能体现上述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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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法律依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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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武警消防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目前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检法司规定》)、《高法刑诉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检刑诉意见》)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办案规定》)等。其中,1987年的《公检法司规定》根据当时武警部队“一统两分”( 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的领导体制,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从此确立了武警犯罪案件由地方管辖的原则。结合《军委刑诉规定》和《解放军刑法通知》的规定,武警犯罪的地方管辖并不包括其在部队营区内犯罪和违反军人职责犯罪。1996年10月,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作为武警内卫部队的机动部队,同时武警内卫部队脱离公安部领导,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在此期间,经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设立军事司法机关,武警内卫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纳入军事专属管辖。根据这一新变化,同年《高检刑诉意见》规定:“现役军人有犯罪行为需要逮捕的,由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武装警察内卫部队人员有犯罪行为需要逮捕的,由武警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武警其他非内卫部队人员有犯罪行为需要逮捕的,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驻地的县以上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将武警内卫部队人员犯罪的审查逮捕权划入专门检察院。1998年《公安办案规定》规定:“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亦停止对武警内卫部队人员刑事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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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武警体制改革在一定范围限制了地方司法机关对武警人员犯罪的刑事管辖,但由于消防武警的领导管理体制至今仍未发生改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已有的管辖原则应继续有效。因此,对武警消防人员利用其公安消防职务,在社会公共防火灭火事务中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等非军事职务犯罪,应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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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是否现役军人身份划分军地管辖。即只要是现役军人,不论实施何种犯罪均由军事司法机关专属管辖。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刑诉解释》),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紧接第二十一条又进一步将现役军人以外的四种情形纳入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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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是否违反军人职责划分军地管辖。即只要是触犯《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均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其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解放军刑法通知》),该通知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角度对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作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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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防武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武警部队的现行体制来看,武警消防人员身份具有武警现役军人和公安消防人员的双重属性。其一,根据1985年8月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消防武警已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公安部门领导。其二,目前消防武警是列入武警序列,归为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其业务职能、干部管理、政治工作、党的工作、后勤工作均在各级公安机关,武警总部仅对其军事、政治、后勤工作进行指导。其三,消防武警虽然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并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但是其在编制序列、警官衔级及队伍管理上与人民解放军仍有一定区别。其四,目前消防武警大多存在两块牌子,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总(支、大)队”和“××公安消防局”。这种身份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武警消防人员职务犯罪的军地互涉性,同时也否定了以现役军人身份确定管辖的绝对性。确定案件管辖权一要根据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二要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提高诉讼效率,三要同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诉讼职能相适应。对于武警消防人员在公共防火灭火事务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或者违反消防管理职责,危害公共消防安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渎职犯罪,明确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更能体现上述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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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法律依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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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武警消防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目前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检法司规定》)、《高法刑诉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检刑诉意见》)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办案规定》)等。其中,1987年的《公检法司规定》根据当时武警部队“一统两分”( 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的领导体制,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从此确立了武警犯罪案件由地方管辖的原则。结合《军委刑诉规定》和《解放军刑法通知》的规定,武警犯罪的地方管辖并不包括其在部队营区内犯罪和违反军人职责犯罪。1996年10月,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作为武警内卫部队的机动部队,同时武警内卫部队脱离公安部领导,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在此期间,经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设立军事司法机关,武警内卫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纳入军事专属管辖。根据这一新变化,同年《高检刑诉意见》规定:“现役军人有犯罪行为需要逮捕的,由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武装警察内卫部队人员有犯罪行为需要逮捕的,由武警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武警其他非内卫部队人员有犯罪行为需要逮捕的,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驻地的县以上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将武警内卫部队人员犯罪的审查逮捕权划入专门检察院。1998年《公安办案规定》规定:“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亦停止对武警内卫部队人员刑事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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