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关于隔壁帖子中义乌外国人醉酒驾车撞人为什么首先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31:34


有外国人在义乌醉酒驾车撞死人,隔壁有个帖子吵得翻天覆地,都已经到了上纲上线的局面了。
还是来科普下吧,为什么首先对外国佬行政拘留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说起。如果要以交通肇事的罪名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有以下几项材料: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尸体检验报告或者伤情鉴定报告;
而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又需要完整的对事故经过进行调查,对已知的当事人和证人录口供,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对于死亡案件还需要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讨论;
尸体检验报告或者伤情鉴定报告需要公安局法医室或者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


很显然,义乌的这起事故发生晚上9点,抓到人是在凌晨0点,深更半夜的,办案民警上哪里去搞这么多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即使是在明知外国佬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也不能刑事立案,更不能对他采取强制措施。除非义乌公安局的局长不想干了。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立即对嫌疑人采取措施,第二天天一亮,嫌疑人就可以拍拍屁股,光明正大地出境回国了,到时候去哪里找他?真这样的话,义乌公安局就要被人给拆了。

那么究竟有没有好的办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先以醉酒驾车的名义把人关了。醉酒驾车不需要很复杂的手续和证据,只要拿到口供和血液检测报告就行了,关他15天没商量。
只要能关上15天,交警就有足够的时间来找证据,该检验的检验,该录口供的录口供,只要手续完备,随时都可以转为刑事案件。人在手里,还怕他跑吗?

所以,行政拘留不过是警方在现行规定下,采取的一种争取时间的措施,是以退为进的关键一步。尽可以看那行政拘留的裁决时间,肯定是在找到嫌疑人的8小时之内。
这种方法在“业内”是很常用的,特别是AA最喜欢了。

想当年,义乌交警连王二爷都拘了,还会鸟你这个狗屎都算不上的外国佬吗?

不过,一直以冷静、理智而著称的CD居然连这小小的手段都看不破,还在争来争去,有明显的种花、猫扑趋向,真是太令人失望了,哎。
说完收工,继续潜水。

有外国人在义乌醉酒驾车撞死人,隔壁有个帖子吵得翻天覆地,都已经到了上纲上线的局面了。
还是来科普下吧,为什么首先对外国佬行政拘留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说起。如果要以交通肇事的罪名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有以下几项材料: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尸体检验报告或者伤情鉴定报告;
而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又需要完整的对事故经过进行调查,对已知的当事人和证人录口供,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对于死亡案件还需要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讨论;
尸体检验报告或者伤情鉴定报告需要公安局法医室或者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


很显然,义乌的这起事故发生晚上9点,抓到人是在凌晨0点,深更半夜的,办案民警上哪里去搞这么多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即使是在明知外国佬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也不能刑事立案,更不能对他采取强制措施。除非义乌公安局的局长不想干了。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立即对嫌疑人采取措施,第二天天一亮,嫌疑人就可以拍拍屁股,光明正大地出境回国了,到时候去哪里找他?真这样的话,义乌公安局就要被人给拆了。

那么究竟有没有好的办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先以醉酒驾车的名义把人关了。醉酒驾车不需要很复杂的手续和证据,只要拿到口供和血液检测报告就行了,关他15天没商量。
只要能关上15天,交警就有足够的时间来找证据,该检验的检验,该录口供的录口供,只要手续完备,随时都可以转为刑事案件。人在手里,还怕他跑吗?

所以,行政拘留不过是警方在现行规定下,采取的一种争取时间的措施,是以退为进的关键一步。尽可以看那行政拘留的裁决时间,肯定是在找到嫌疑人的8小时之内。
这种方法在“业内”是很常用的,特别是AA最喜欢了。

想当年,义乌交警连王二爷都拘了,还会鸟你这个狗屎都算不上的外国佬吗?

不过,一直以冷静、理智而著称的CD居然连这小小的手段都看不破,还在争来争去,有明显的种花、猫扑趋向,真是太令人失望了,哎。
说完收工,继续潜水。
有不同看法,大家探讨交流

有明显的种花、猫扑趋向地图炮就不好,我的看法
楼主正解!{:hao:}
支持楼主,纪委也经常用类似招数。{:hao:}

严格的来说是违反程序正义的。但是这个时候人民一般倾向于把程序正义扔在地上再踩两脚。这种略微违反程序正义的擦边球显然不能让大家满意,人民要赤裸裸的!!

有不同看法,大家探讨交流

有明显的种花、猫扑趋向地图炮就不好,我的看法
wyn1981 发表于 2010-10-26 12:58



    怎么不好,CD水平的确是有下降,而且你刚才在那帖不是上纲上线了吗
像这样的帖子没人理,而那些什么李刚诗什么的帖子那么热,哎。。。
有不同看法,大家探讨交流

有明显的种花、猫扑趋向地图炮就不好,我的看法
wyn1981 发表于 2010-10-26 12:58



    怎么不好,CD水平的确是有下降,而且你刚才在那帖不是上纲上线了吗
像这样的帖子没人理,而那些什么李刚诗什么的帖子那么热,哎。。。
wawo1 发表于 2010-10-26 13:16

我上岗上线了?比如?
多谢科普了
回复 1# mousezust


    完全赞同。。。先把人控制住再说其他的。。。
楼主说的对啊,开始我看了也是气的慌
科普的对不对,等后续消息吧。不过,有个问题,15天后还能不能在网上找到这起车祸的新闻?
  好东西,说的细致,我来盖个戳。
行政处罚中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一条过早的点,不是包庇 就是枉法的结论,。

这才问题的关键。我们 气愤的关键。
现在办案和10几年前差的太多了,手续繁琐、要点增加、强调证据链。

另外,现在不少法律都非常专业,典型的隔行如隔山。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楼上的请你们对 这条行政处罚中的结论洗洗白

肇事司机酒精含量2.13mg/ml,无有效驾驶证。超速,交通逃逸,斑马线上撞人
被撞的女孩被120送到稠州医院后,情况很危重,重度颅脑损伤,肝脏破裂,当晚动手术输血达4500CC,瞳孔放大,四肢粉碎性骨折,手术时间长达5个小时,未脱离生命危险。
的时候 交警能行政处罚书中发出
一个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结论吗?
看到这个各位 不气愤吗?!
你们真是伟大的国际主义战士。快来洗白吧!
美丽的故乡 发表于 2010-10-26 15:22

楼主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自己看不懂也没办法。
肇事司机酒精含量2.13mg/ml,无有效驾驶证。超速,交通逃逸,斑马线上撞人
被撞的女孩被120送到稠州医院后,情况很危重,重度颅脑损伤,肝脏破裂,当晚动手术输血达4500CC,瞳孔放大,四肢粉碎性骨折,手术时间长达5个小时,未脱离生命危险。

任何有良知的人,不会在这种情况下 给出一个 其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结论。
我们气愤的也是 “”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句文字。 任何一个被撞家属看到

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句文字 多会火冒三丈。
美丽的故乡 发表于 2010-10-26 15:27


    不可救药了
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个由谁认定 ?   公检法的那一家那一级?

如果是嫌疑应该走什么步骤 中国人走什么步骤 洋人走什么步骤?
如果当时撞死人 警察不让司机走 用的是什么名义  行政拘留  还是现场就有权刑事拘留?  一直没搞懂
光荣的寒假党 发表于 2010-10-26 15:30


    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句文字 根本就是多余的 更会引起被撞家属 愤慨。
你看懂了吗?!
不管你用什么手段办案,在一开始就白纸黑字的写上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就是不对。
美丽的故乡 发表于 2010-10-26 15:36

没有什么多于不多余 讨论对还是不对即可  

谈论的要点是应该是 谁能认定这种行为 应该在什么时机和什么手续下进行 可以设想各种犯罪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美丽的故乡 发表于 2010-10-26 15:41

说八遍有什么用啊
美丽的故乡 发表于 2010-10-26 15:36


    一根筋到底了。

  只有在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才可以控制住肇事者,理解了没有?
绝大多数气愤者

气愤的是 行政处罚书中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白纸黑字

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根本就是多余的枉法的结论。不写上去就不能拘留了吗?
你写上去,当然就要有被人骂的觉悟。
光荣的寒假党 发表于 2010-10-26 15:46


   你才 一根筋到底了。
不能先用一个酒后驾驶,拘留吗?
一定要加上 尚未构成犯罪 这一条才能行政拘留
笑话 天大的笑话。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这个是明确按照法律条文写的格式而已。
美丽的故乡 发表于 2010-10-26 15:47

这只不过是援引交法的原文而已 行政处罚引用原文有什么错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把援引的法律条文抄了一遍 先给拘留了 有什么可气愤的?

如果按你所愿 你援引哪一条? 你觉得哪一条好?
光荣的寒假党 发表于 2010-10-26 15:55


    洗地党辛苦了。要拘留他,直接按照无证驾驶就可以拘留,寒假党难道不知道?
zhepro 发表于 2010-10-26 15:56


    在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中,还是不要这样写,
这样写 很容易引起 群众事件的。
另外这个鸟人看来已经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了,证件居然是居民身份证。我们国家人还不够多?要给这些无钱,无专业技能的鸟人发永久居留权?
美丽的故乡 发表于 2010-10-26 15:59

你是认为交法需要修改 还是交警不应该引用交法?

如果是前者 那就不用再说什么多余 枉法一类的词了   这个我粗看也不反对

如果是后者 那就没啥可聊的了
konming 发表于 2010-10-26 15:57

确实 按照交法 第一条成立就可拘留 这个也应该可以现场认定 为什么引用了第三条 难以知晓

不过这个分歧 就会导致扣上洗地党的帽子 真是奇妙
konming 发表于 2010-10-26 16:01

中国发绿卡 其实还是挺严的 此人什么能耐不知道


一个说刑法法条,一个说办案程序,永远说不到一起去。

奇怪,为什么直接下带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个已经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了,后来又不得不撤销。

对外国人不能盘问留置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48小时后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转刑事拘留就完了。

一个说刑法法条,一个说办案程序,永远说不到一起去。

奇怪,为什么直接下带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个已经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了,后来又不得不撤销。

对外国人不能盘问留置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48小时后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转刑事拘留就完了。
好东西,说的细致
确实明白了
希望后面没有说这个是洗地的
老天 发表于 2010-10-26 16:51

这个要看一般的执行偏向了 可能不是一两件案子能说得清了 需要统计数据了

不知道这个情况能不能现场直接刑事拘留 如果需要手续的话 交法里面规定的提交报告的时间期限是10天 有可能产生法律空白期
zhepro 发表于 2010-10-26 17:24


    估计交通队是没有想到人会死。

   但是当天晚12点抓获嫌疑人,酒精测试属于醉酒驾车,又是造成人身伤害逃逸案件,适用刑法了啊,直接采取刑拘也没有问题。
老天 发表于 2010-10-26 17:40

我觉得应该可以  这个目前有争议 只有去年重庆给了交警刑事拘留权吧 挺大的新闻

目前在其他地方 你在现场给交警一刀 他都不能刑拘你 得叫110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