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授权期限与法官刑事审判权丧失的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33:48
审判授权期限与法官刑事审判权丧失的关系
郑建伟

法官在审判中超审限判决的事例是俯身可拾。虽然参加诉讼的公民对法官超过审理期限做出判决的行为不断地表示质疑,但似乎这种情况并未有什么实质的改善,且法官超审限判决的行为逐渐由民事审判领域,蔓延到刑事审判领域,甚至还有成为一种常态的趋势,参加诉讼的公民对此深恶痛绝,却总感觉无能为力。

面对法官超审限判决,公民真的无能为力吗?答案是否定的。由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处于失去自由的羁押状态,如果法官超审限判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就会受到侵犯,其不法审判行为的侵权后果显著,因此笔者只在此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超审限判决问题。要揭示刑事案件超审限判决的严重违法性,不仅要弄清楚法官刑事审判权的合法来源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刑事审判授权期限和法官刑事审判权丧失的关系,才能认识到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超审限判决的严重危害。
一、法官的刑事审判权力来自国家法律授权

法律代表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稳定性;长官意志代表个人意志,具有随意性、不稳定性。在西方人眼里,法官应当遵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长官意志。在东方人眼里,长官掌握着法官的升迁和收入命脉,屈从长官意志是一种生存智慧。

法官是一种职业,审判是一种权力。探究法官刑事审判权力的由来,就会发现法官的刑事审判权力并不是来自法院院长,而是来自国家法律授权。法官在没有取得国家法律授权审判具体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是没有审判权力的——即法官的审判权不是在办公室里,而是在法庭上。具体地说:甲、乙两名在同一办公室的法官,法律授权法官甲审理A案件,授权法官乙审理B案件,那么法官甲对法律授权由法官乙审理的B案件没有审判权。这与刑事警察未经国家授权,不能随意拘捕公民是同一个道理。

法官依据国家法律授权审判具体刑事案件,属于职务行为——在当代历史学家吴思先生笔下,这是一种合法的伤害权。而法官在没有国家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的行为,属于非职务行为,不享有合法的伤害权和法律豁免。
二、国家法律授予法官的刑事审判权是有期限限制的

国家法律授予法官的刑事审判权并非没有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最长为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二审的审限沿用一审的审限规定。当然,法官的刑事审判权期限还有可能因鉴定等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形导致法官的刑事审判权期限延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和期限。

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以案件在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期间,可以不计算入审限为由,超审限判决,不以为非,反以为是,很有无知者无畏的气势。估计持这种观点的法官没有认真地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形式下发本院各部门的内部文件,而不应将其视为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执行不公诸于众的法律,与暗杀无异。抑或这部分法官没有读懂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内部文件只是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超越法律的权力,并没有授予其以下的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超越法律的权力。
三、法官刑事审判权的丧失

“有权不用,过时作废”,对法官因法律授权获得的刑事审判权适用吗?适用。如果普通民众对“法官的刑事审判权是国家法律授予”这个事实还是难以理解,那么换一种民众熟悉的授权形式——辩护人的辩护权取得和有效期来加以说明,或许这样更容易理解法官刑事审判权的取得和有效期问题。被告人授予辩护人的辩护权是有期限的。有的委托人将辩护权有效期授予到一审判决时终止;而有的委托人将辩护权有效期授予到二审判决时终止。当这个授权期限届满时,律师因委托取得的辩护权也就依法终止——对该案件不再享有辩护权有效期内的一切法定权利(包括法定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同理,国家授予法官的刑事裁判权是附有期限的,这个期限是法定的。超过了这个法定授权期限,这名法官也就丧失了国家法律授权(合法的伤害权),其在国家法律授权以外进行的审判行为失去了正当性。如果法官在无国家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做出不法审判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那么这名法官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我们将法官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授权期限内的行为视为职务行为,那么其在超过国家授权有效期限,已经丧失国家法律授权情况下的审判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其不法审判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庇护和豁免,其判决结果不应为国家认可。被羁押的人,应当立即无罪释放。

如果我们承认一名法官在超过了国家法律授权有效期,丧失了国家法律授予的刑事审判权的情况下做出的刑事判决有效,那么等于允许一名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国家的名义审判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不难想象,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得到国家追认后,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被打破,公正司法最终将演变成公民眼里的水中花、镜中月,权力者的口头禅,“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也只会成为一种公众场合演说的需要。审判授权期限与法官刑事审判权丧失的关系
郑建伟

法官在审判中超审限判决的事例是俯身可拾。虽然参加诉讼的公民对法官超过审理期限做出判决的行为不断地表示质疑,但似乎这种情况并未有什么实质的改善,且法官超审限判决的行为逐渐由民事审判领域,蔓延到刑事审判领域,甚至还有成为一种常态的趋势,参加诉讼的公民对此深恶痛绝,却总感觉无能为力。

面对法官超审限判决,公民真的无能为力吗?答案是否定的。由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处于失去自由的羁押状态,如果法官超审限判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就会受到侵犯,其不法审判行为的侵权后果显著,因此笔者只在此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超审限判决问题。要揭示刑事案件超审限判决的严重违法性,不仅要弄清楚法官刑事审判权的合法来源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刑事审判授权期限和法官刑事审判权丧失的关系,才能认识到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超审限判决的严重危害。
一、法官的刑事审判权力来自国家法律授权

法律代表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稳定性;长官意志代表个人意志,具有随意性、不稳定性。在西方人眼里,法官应当遵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长官意志。在东方人眼里,长官掌握着法官的升迁和收入命脉,屈从长官意志是一种生存智慧。

法官是一种职业,审判是一种权力。探究法官刑事审判权力的由来,就会发现法官的刑事审判权力并不是来自法院院长,而是来自国家法律授权。法官在没有取得国家法律授权审判具体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是没有审判权力的——即法官的审判权不是在办公室里,而是在法庭上。具体地说:甲、乙两名在同一办公室的法官,法律授权法官甲审理A案件,授权法官乙审理B案件,那么法官甲对法律授权由法官乙审理的B案件没有审判权。这与刑事警察未经国家授权,不能随意拘捕公民是同一个道理。

法官依据国家法律授权审判具体刑事案件,属于职务行为——在当代历史学家吴思先生笔下,这是一种合法的伤害权。而法官在没有国家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的行为,属于非职务行为,不享有合法的伤害权和法律豁免。
二、国家法律授予法官的刑事审判权是有期限限制的

国家法律授予法官的刑事审判权并非没有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最长为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二审的审限沿用一审的审限规定。当然,法官的刑事审判权期限还有可能因鉴定等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形导致法官的刑事审判权期限延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和期限。

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以案件在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期间,可以不计算入审限为由,超审限判决,不以为非,反以为是,很有无知者无畏的气势。估计持这种观点的法官没有认真地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形式下发本院各部门的内部文件,而不应将其视为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执行不公诸于众的法律,与暗杀无异。抑或这部分法官没有读懂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内部文件只是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超越法律的权力,并没有授予其以下的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超越法律的权力。
三、法官刑事审判权的丧失

“有权不用,过时作废”,对法官因法律授权获得的刑事审判权适用吗?适用。如果普通民众对“法官的刑事审判权是国家法律授予”这个事实还是难以理解,那么换一种民众熟悉的授权形式——辩护人的辩护权取得和有效期来加以说明,或许这样更容易理解法官刑事审判权的取得和有效期问题。被告人授予辩护人的辩护权是有期限的。有的委托人将辩护权有效期授予到一审判决时终止;而有的委托人将辩护权有效期授予到二审判决时终止。当这个授权期限届满时,律师因委托取得的辩护权也就依法终止——对该案件不再享有辩护权有效期内的一切法定权利(包括法定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同理,国家授予法官的刑事裁判权是附有期限的,这个期限是法定的。超过了这个法定授权期限,这名法官也就丧失了国家法律授权(合法的伤害权),其在国家法律授权以外进行的审判行为失去了正当性。如果法官在无国家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做出不法审判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那么这名法官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我们将法官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授权期限内的行为视为职务行为,那么其在超过国家授权有效期限,已经丧失国家法律授权情况下的审判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其不法审判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庇护和豁免,其判决结果不应为国家认可。被羁押的人,应当立即无罪释放。

如果我们承认一名法官在超过了国家法律授权有效期,丧失了国家法律授予的刑事审判权的情况下做出的刑事判决有效,那么等于允许一名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国家的名义审判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不难想象,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得到国家追认后,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被打破,公正司法最终将演变成公民眼里的水中花、镜中月,权力者的口头禅,“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也只会成为一种公众场合演说的需要。
法官超审限判决是常态吧

规定不是要求超审限就要变更强制措施吗?

这个问题要从根子上解决还是要增加法官数量。

质量,无所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