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强奸案审判法官答网友问 驳斥“李的年龄造假”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02:56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9/26/c_125451768.htm

高度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案件如何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

    主持人:这个案子一方面法律规定明确,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依法应不公开审理,但另一方面公众的关注度又很高,法院是怎样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又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的?

    范君:这也是我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特别注意把握的问题。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和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我们司法机关而言,二者同样重要,也必须同时兼顾。积极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公开方式,也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的。首先,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有关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规定审理本案,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益。同时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通过官方微博正面发声等方式,尽可能地让审判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泄露李某某案当事人隐私律师当庭受到批评告诫

    主持人: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律师和有关人员泄露被害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以及提前将辩护词公布在网上等情况。请问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吗?法院对这些行为的态度是什么,采取过什么措施没有?

    范君: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隐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后,在法庭上,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执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发表不当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我院于第一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建议有关部门约谈了相关人员。下一步,我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的有效规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审判长回应“李某某年龄造假”说:认定依法有据

    网友:网上有人说李某某年龄造假,请问你们凭什么认定他是未成年人?

    秦硕:实际上,在我们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未成年与否,主要是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有效的证据综合判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实际年龄的审查认定是证据审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都会非常认真、严谨对待,除庭审审查外,一般还会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工作,例如到被告人出生地、出生医院、学校进行调查走访等,以保证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本案判决对各被告人年龄情况的认定都是依法有据的。

审判长:李某某案其他被告人有特殊家庭背景传言不实

    网友:网络上有一种说法,除李某某外,这个案子其他几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也都很不简单,甚至有人说是高官之后。是这样吗?为什么对其中两名被告人判了缓刑,这和他们的家庭背景没有关系吗?

    秦硕:网络上有关其他几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传言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之所以对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是根据这两名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在犯罪中的情节轻重,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表现,以及他们各自的平时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综合情况分析后,认为其二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二人适用了缓刑。适用缓刑与其家庭背景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我们也希望二被告人可以从这个案子中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好好学习,重新做人。

海淀法院:李某某案审理没有“舆论审判”因素 罚当其罪

    网友:有著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大家对李家的案件是怀有“仇富、仇官、仇星”心理,有“舆论审判”的因素,法院有没有受舆论影响?

    范君:自我院于2013年7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后,每一个诉讼程序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我们认为群众的关注焦点在于本案是否能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受理此案后,我们也深知责任重大,在整个审理的过程中,我们都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做到了依法办案、罚当其罪,也充分保护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李某某案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网友:法院在新闻通报会中提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我想知道什么是犯罪记录封存?本案中为什么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秦硕:所谓“犯罪记录封存”主要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一定封存措施,使其相关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因本案中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期低于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本案卷宗所及内容作为其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陪审员:李某某案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庭教育效果良好

    网友:《京法网事》微博说庭后进行了法庭教育,能透露点内容吗?

    张永慧:法庭在辩论结束后及本案宣判后均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主要由合议庭成员结合他们的成长经历、家庭教育、青春期心理以及犯罪成因等多方面进行帮教,公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从各自不同角度出发,与被告人进行了沟通。未成年被告人均表示真诚接受合议庭及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教诲,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梦鸽要求二次开庭法院为什么不准? 审判长回应

     网友:梦鸽要求二次开庭,法院为什么不准?

    秦硕:本案经过两次庭前会议和两天的开庭审理,已为各方行使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质询证人、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各项权利提供了充分机会和保障。申请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也对案发现场进行过实地勘验、检查,并已当庭质证。现庭审已经结束,在申请人未能提交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未提出新的“关键证人”名单,亦未提出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要求再次开庭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所提出的程序违法以及更换合议庭成员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因此,本院对该申请予以驳回,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审判长:李某某案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况 不存在非法证据

    网友:有被告人当庭述说审讯时被打,是否属实,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秦硕: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有同步录像证明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本案也不存在非法证据。

驳回梦鸽公开审判申请于法有据 合情合理

    网友:有律师称,强奸案属于个人隐私,但隐私权是个人的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自己主动放弃,则案件完全可以根据其申请进行公开审理。这个案子里,梦鸽作为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就表示过放弃这一权利,要求法院公开审理,以便更好地公开事实真相,得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但这一请求法院并没有准许。请问法院这样做有道理吗?

    范君:上面我们已经说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本案中不仅只有被告人李某某一个人未成年,还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仅只牵涉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记录保密问题,而且还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因此,并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个人要求公开审理,就可以不顾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违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而且不公开审理,并不代表审判程序不公开透明。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可以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制度,足以保证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相关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同时我们也通过其他方式保证了公众必要的知情权。因此,法院驳回梦鸽的公开审判申请,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

海淀法院:梦鸽等认为酒吧设局陷害没有事实依据

    网友: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一直坚称李某某的心是干净的,反而是酒吧在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被害人也有报假案和敲诈的问题。请问法院对这些问题都查过吗?

    范君: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认为酒吧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报假案和敲诈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审判。即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而没有侦查权,梦鸽主张的上述事实,没有证据指向,也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

12位专家的论证是片面的 结论属个人意见

    网友:网上说,李家在庭审结束后,组织了12人的专家组对案件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一些质疑,法院置之不理,为什么?

    范君:可以明确的是,上述12位专家均没有参加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上述专家是根据什么样的材料得出的质疑和结论,我们不得而知。我们认为上述专家的论证是片面的,结论也是一般公民对案件的个人意见。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时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则,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受舆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言行所影响。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9/26/c_125451768.htm

高度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案件如何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

    主持人:这个案子一方面法律规定明确,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依法应不公开审理,但另一方面公众的关注度又很高,法院是怎样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又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的?

    范君:这也是我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特别注意把握的问题。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和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我们司法机关而言,二者同样重要,也必须同时兼顾。积极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公开方式,也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的。首先,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有关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规定审理本案,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益。同时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通过官方微博正面发声等方式,尽可能地让审判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泄露李某某案当事人隐私律师当庭受到批评告诫

    主持人: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律师和有关人员泄露被害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以及提前将辩护词公布在网上等情况。请问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吗?法院对这些行为的态度是什么,采取过什么措施没有?

    范君: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隐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后,在法庭上,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执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发表不当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我院于第一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建议有关部门约谈了相关人员。下一步,我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的有效规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审判长回应“李某某年龄造假”说:认定依法有据

    网友:网上有人说李某某年龄造假,请问你们凭什么认定他是未成年人?

    秦硕:实际上,在我们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未成年与否,主要是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有效的证据综合判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实际年龄的审查认定是证据审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都会非常认真、严谨对待,除庭审审查外,一般还会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工作,例如到被告人出生地、出生医院、学校进行调查走访等,以保证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本案判决对各被告人年龄情况的认定都是依法有据的。

审判长:李某某案其他被告人有特殊家庭背景传言不实

    网友:网络上有一种说法,除李某某外,这个案子其他几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也都很不简单,甚至有人说是高官之后。是这样吗?为什么对其中两名被告人判了缓刑,这和他们的家庭背景没有关系吗?

    秦硕:网络上有关其他几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传言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之所以对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是根据这两名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在犯罪中的情节轻重,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表现,以及他们各自的平时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综合情况分析后,认为其二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二人适用了缓刑。适用缓刑与其家庭背景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我们也希望二被告人可以从这个案子中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好好学习,重新做人。

海淀法院:李某某案审理没有“舆论审判”因素 罚当其罪

    网友:有著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大家对李家的案件是怀有“仇富、仇官、仇星”心理,有“舆论审判”的因素,法院有没有受舆论影响?

    范君:自我院于2013年7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后,每一个诉讼程序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我们认为群众的关注焦点在于本案是否能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受理此案后,我们也深知责任重大,在整个审理的过程中,我们都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做到了依法办案、罚当其罪,也充分保护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李某某案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网友:法院在新闻通报会中提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我想知道什么是犯罪记录封存?本案中为什么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秦硕:所谓“犯罪记录封存”主要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一定封存措施,使其相关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因本案中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期低于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本案卷宗所及内容作为其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陪审员:李某某案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庭教育效果良好

    网友:《京法网事》微博说庭后进行了法庭教育,能透露点内容吗?

    张永慧:法庭在辩论结束后及本案宣判后均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主要由合议庭成员结合他们的成长经历、家庭教育、青春期心理以及犯罪成因等多方面进行帮教,公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从各自不同角度出发,与被告人进行了沟通。未成年被告人均表示真诚接受合议庭及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教诲,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梦鸽要求二次开庭法院为什么不准? 审判长回应

     网友:梦鸽要求二次开庭,法院为什么不准?

    秦硕:本案经过两次庭前会议和两天的开庭审理,已为各方行使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质询证人、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各项权利提供了充分机会和保障。申请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也对案发现场进行过实地勘验、检查,并已当庭质证。现庭审已经结束,在申请人未能提交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未提出新的“关键证人”名单,亦未提出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要求再次开庭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所提出的程序违法以及更换合议庭成员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因此,本院对该申请予以驳回,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审判长:李某某案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况 不存在非法证据

    网友:有被告人当庭述说审讯时被打,是否属实,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秦硕: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有同步录像证明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本案也不存在非法证据。

驳回梦鸽公开审判申请于法有据 合情合理

    网友:有律师称,强奸案属于个人隐私,但隐私权是个人的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自己主动放弃,则案件完全可以根据其申请进行公开审理。这个案子里,梦鸽作为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就表示过放弃这一权利,要求法院公开审理,以便更好地公开事实真相,得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但这一请求法院并没有准许。请问法院这样做有道理吗?

    范君:上面我们已经说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本案中不仅只有被告人李某某一个人未成年,还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仅只牵涉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记录保密问题,而且还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因此,并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个人要求公开审理,就可以不顾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违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而且不公开审理,并不代表审判程序不公开透明。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可以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制度,足以保证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相关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同时我们也通过其他方式保证了公众必要的知情权。因此,法院驳回梦鸽的公开审判申请,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

海淀法院:梦鸽等认为酒吧设局陷害没有事实依据

    网友: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一直坚称李某某的心是干净的,反而是酒吧在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被害人也有报假案和敲诈的问题。请问法院对这些问题都查过吗?

    范君: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认为酒吧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报假案和敲诈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审判。即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而没有侦查权,梦鸽主张的上述事实,没有证据指向,也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

12位专家的论证是片面的 结论属个人意见

    网友:网上说,李家在庭审结束后,组织了12人的专家组对案件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一些质疑,法院置之不理,为什么?

    范君:可以明确的是,上述12位专家均没有参加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上述专家是根据什么样的材料得出的质疑和结论,我们不得而知。我们认为上述专家的论证是片面的,结论也是一般公民对案件的个人意见。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时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则,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受舆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言行所影响。
回答很全面,基本上热点都覆盖到了。
楼主不是一直说天遇到行为只是嫖么?说受害者是妓女,还说天一没有罪,请问你现在对之前这些恶劣言论有什么看?
禁止双弓 发表于 2013-9-26 20:48
楼主不是一直说天遇到行为只是嫖么?说受害者是妓女,还说天一没有罪,请问你现在对之前这些恶劣言论有什么 ...

我什么时候说过杨女是妓女?

我说过杨女是陪酒女,这个事实现在大家都认可。

至于李天一是不是强奸,我认为证据并非100%充分,但我尊重法官的判决。
最近几起热点案件看得出,现在法庭的审判水平有很大提升。程序正义有很大进步。
泄露当事人隐私仅仅告诫就完了?,这样以后哪个律师还拿职业操守与法律尊严当回事?
百病良医小白兔 发表于 2013-9-26 20:54
最近几起热点案件看得出,现在法庭的审判水平有很大提升。程序正义有很大进步。
法治中国,这正是十八大以后的目标
爪机党表示万分的感谢!
看了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及对一些疑问的解释,我觉得很恰当也很有说服力,刑期也和我之前估计的11年相近
楼主不是一直说天遇到行为只是嫖么?说受害者是妓女,还说天一没有罪,请问你现在对之前这些恶劣言论有什么 ...
季路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他有自知之明,而且客观得多,还不会死不认帐。
抓起来,行政拘留
唯一一名成年人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http://ent.ifeng.com/idolnews/special/lgf/content-6/detail_2013_09/26/29904623_0.shtml?_from_ralated
既然罪犯已经不是未成年人而是是成年人了,怎么法院通报和媒体报道中没有提及他的真实姓名呢?
观望,是尘埃落定还是开始第二部。希望告一段落,否则下一场争斗不是贫富舆论的争斗,而是国家司法体系与部队个别名人的对抗。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6 21:24
季路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他有自知之明,而且客观得多,还不会死不认帐。
你拿他跟季路比是贬低季路,至少季路没他那样张嘴就来到处挖坑埋自己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6 21:24
季路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他有自知之明,而且客观得多,还不会死不认帐。
有自知之明又怎么样,哈哈
坛子里节操多少钱一斤啊。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6 21:24
季路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他有自知之明,而且客观得多,还不会死不认帐。
有自知之明又怎么样,哈哈
坛子里节操多少钱一斤啊。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6 21:24
季路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他有自知之明,而且客观得多,还不会死不认帐。
客观?
拿一大堆外媒也不确定真假的所谓律师证据,来为李洗白,力证李无罪,这算什么客观?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3-9-26 20:57
泄露当事人隐私仅仅告诫就完了?,这样以后哪个律师还拿职业操守与法律尊严当回事?{ ...
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司法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比较严重的处罚是吊销执业资格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1:44
客观?
拿一大堆外媒也不确定真假的所谓律师证据,来为李洗白,力证李无罪,这算什么客观?
法官今天答网友问说明,这份律师辩护词是真的。法官已经对律师进行了训斥。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6 21:46
法官今天答网友问说明,这份律师辩护词是真的。法官已经对律师进行了训斥。
你是说这份律师辩护词是真实存在的,还是它上面的内容是真实的?
百病良医小白兔 发表于 2013-9-26 20:54
最近几起热点案件看得出,现在法庭的审判水平有很大提升。程序正义有很大进步。
不过话说回来,俺倒是真心希望这样的案件先放一段时间在处理(实际上审限是不允许的),等公众关注度降低之后处理更为公平。很难说该案的法官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尽管不承认,呵呵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1:47
你是说这份律师辩护词是真实存在的,还是它上面的内容是真实的?
辩护词是真实存在的,上面的内容也应该是真实的。

如果律师胆敢公然对证据造假,那就不仅仅是“训斥”这么简单了。

季路和你最大的不同,就是他有自知之明,而且客观得多,还不会死不认帐。
认什么账?哪些该认的我没有认?再说了有什么账需要我认?既然要讲客观,能不能从你这条开始?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6 21:50
辩护词是真实存在的,上面的内容也应该是真实的。

如果律师胆敢公然对证据造假,那就不仅仅是“训斥” ...


不,辩护词只是律师结合证据对案情所做的分析意见,从而提出支撑己方辩护观点的理由,不代表他的分析内容的真实性。辩护意见即便满口谎言也不代表对证据造假,因为辩护词不是证据,呵呵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6 21:50
辩护词是真实存在的,上面的内容也应该是真实的。

如果律师胆敢公然对证据造假,那就不仅仅是“训斥” ...


不,辩护词只是律师结合证据对案情所做的分析意见,从而提出支撑己方辩护观点的理由,不代表他的分析内容的真实性。辩护意见即便满口谎言也不代表对证据造假,因为辩护词不是证据,呵呵
无缝的蛋 发表于 2013-9-26 21:56
不,辩护词只是律师结合证据对案情所做的分析意见,从而提出支撑己方辩护观点的理由,不代表他的分析内容 ...
我并没有肯定律师的全部辩护词啊

但在辩护词中,律师引用了警方和检方提供的物证,这些东西肯定是真的,假不了。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3-9-26 20:57
泄露当事人隐私仅仅告诫就完了?,这样以后哪个律师还拿职业操守与法律尊严当回事?{ ...
就是,应该吊销律师牌照以儆效尤。
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法官只是训斥”,不一定是因为律师的泄露是真实的,也可能因为他并不能确定是律师泄露了当事人的隐私--那个奇葩李母也有可能,要破此案不是一时三刻的事儿,只要能制止他们进一步发表不当不实言论,训斥是最不节外生枝的方式。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2:11
一、你大肆散播的版本,未必是律师呈堂的版本。
二、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明确要求相关人员 ...
如果不是呈堂版本,那就不存在泄漏一说。
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
------------------
不实两个字的存在,说明,李方散播(也就是你散播的)的对受害者不利的言论中有不真实的内容,这些不真实的内容有可能是片面的,也有可能是蓄意捏造的。
一味嘴硬,没用。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2:24
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执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有关保护 ...
你认为,律师在辩护词中引用警方和检方的证据,会造假么?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6 22:26
你认为,律师在辩护词中引用警方和检方的证据,会造假么?
你们散播的版本未必是律师呈堂的版本 。说白了,你们散播的内容中所引用的警方和检方的证据,有可能被李方面作了后期加工。
其实,不用那么多废话,法官的“批评告诫。。。。。。不发表不当不实言论。。。”说明了一切。除非你能证明法官所说的是放屁,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2:35
你们散播的版本未必是律师呈堂的版本 。说白了,你们散播的内容中所引用的警方和检方的证据,有可能被李 ...
泄露辩护词,和发表不当不实言论,根本就是两回事。

写辩护词的律师,根本没在公众面前说过任何话。

在公众面前说话的是法律顾问,不是辩护律师。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6 22:37
泄露辩护词,和发表不当不实言论,根本就是两回事。

写辩护词的律师,根本没在公众面前说过任何话。
法官在法庭上无权也无必要批评告诫与庭审不直接相关的人员,比如法官就无权批评告诫你温某。
再一次提醒你,你散播的版本未必是律师呈堂的版本。







于是楼主认为法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瞎掰,是冤枉了天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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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7 00:11 上传




于是楼主认为法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瞎掰,是冤枉了天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