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07:45:15


9:56分,北京一中院发布微博称: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9:56分,北京一中院发布微博称: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希望那家不要气馁,还能有其他的好戏贡献给大家


10:03分,北京一中院发布微博称:宣判已经结束,合议庭正在结合审判情况及判决结果,对未成年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10:03分,北京一中院发布微博称:宣判已经结束,合议庭正在结合审判情况及判决结果,对未成年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上诉方律师还梦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呢,说什么很有信心,连普通网友都知道的事,律师居然做梦。
这孩子教育不好了,有没有觉得他出来后会仇视社会?我有这种感觉..以后好好做个富二代吧,别干坏事就行了.
意料之中。
李某某翻供1次,改供词1次,明显假的东西太多了。
一审翻供,从承认强奸到说睡着了,什么都不知道。
二审又改供词,说刚进房间就接到妈妈电话,走出房间10分钟,接电话后什么都不知道。

接电话后怎么可能什么都不知道呢?杨某某光着身子总应该看见了吧?太假了。
李某某接电话是真的,这是他的律师查到的通话记录。这就直接说明他一审说的进房间就睡着了是说谎。
当然也有可能接完电话就睡着了,但是他假的东西太多了,别人都不会相信。主要是法院是讲证据的,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接完电话后干了他说的事情。
我忘了,李某某叫什么来着?
判了几年?╭(╯ε╰)╮
ljie2014 发表于 2013-11-27 10:14
上诉方律师还梦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呢,说什么很有信心,连普通网友都知道的事,律师居然做梦。
这律师是聪明人,利用李家捞人心切,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狠狠的敲了一笔,前脚兰和刚敲了一笔,后脚李在柯接着又敲一笔,只能说李家的钱真好赚
ljie2014 发表于 2013-11-27 10:14
上诉方律师还梦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呢,说什么很有信心,连普通网友都知道的事,律师居然做梦。
律师心里很清楚结果,

只是梦鸽的律师费太好挣了,

不挣白不挣!白挣谁不挣!
乘风破浪号 发表于 2013-11-27 10:40
律师心里很清楚结果,

只是梦鸽的律师费太好挣了,
据说还要申诉哦,还要敲一笔。
ljie2014 发表于 2013-11-27 10:46
据说还要申诉哦,还要敲一笔。
由着梦鸽性子来,把儿子官司打满十年好了。

哈哈哈

李天一从今天起开始捡肥皂,得捡满十年了。
申诉就不象上诉那么容易了,上诉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上诉,而申诉的条件相当苛刻,申诉就必须具备有: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的程序违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等条件。
ljie2014 发表于 2013-11-27 10:14
上诉方律师还梦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呢,说什么很有信心,连普通网友都知道的事,律师居然做梦。
拿人家钱,办不了事总得说些好话吧
梦鸽猪队友                        
小李和梦鸽都是可怜又可气的家伙
由着梦鸽性子来,把儿子官司打满十年好了。

哈哈哈

应该满不了10年,他这种公子哥,哪里扛得住10年,生个病啥的
ljie2014 发表于 2013-11-27 10:14
上诉方律师还梦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呢,说什么很有信心,连普通网友都知道的事,律师居然做梦。
不这么吹,梦鸽能出钱、放血?反正这种傻伯夷的钱不赚白不赚,坑一笔是一笔。
审判长回应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五大焦点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涂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五个焦点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焦点五: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11-27 10:37
这律师是聪明人,利用李家捞人心切,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狠狠的敲了一笔,前脚兰和刚敲了一笔,后脚李在柯 ...
刑事代理捞不了多少油水的,有活儿的律师除非碍于情面(熟人请托)或者出于抬高江湖地位考虑,一般不接刑事案。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11-27 10:37
这律师是聪明人,利用李家捞人心切,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狠狠的敲了一笔,前脚兰和刚敲了一笔,后脚李在柯 ...
刑事代理捞不了多少油水的,有活儿的律师除非碍于情面(熟人请托)或者出于抬高江湖地位考虑,一般不接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