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市民因两位姐姐拒绝签字手术死在医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48:36
大洋网-广州日报

事件模拟图


  昨日,因为两位家属签字拒绝救治,她们眼中的“烂人”弟弟最终因酗酒醉死在医院。在拥有决定权的时候,她们放弃了亲人的生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牵涉其中的医院,凭着一纸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的签字证明,又能否免责呢?

  本报讯 (记者 伍君仪 通讯员 胡誉怀)因为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在广州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生大面积脑出血的市民刘先生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以后,昨日凌晨2时最终死在海珠区一家医院的急诊观察室里。

  由于有2007年“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的前车之鉴,在这次事件中,医院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做不做手术,院方都要承担巨大的责任风险。另据了解,今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也有了新规定。旧案新规能够让医院和家属都摆脱纠纷吗?

  醉酒男倒卧路边

  好心人电召急救车

  前天14时40分,一名路人在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现路边倒卧一中年男子,神志不清,口吐白沫,赶忙拨打120。一辆救护车将男子接到附近一家三甲医院的急诊科检查。该院急诊内科梁医生称,44岁的刘先生送来时已陷入深度昏迷,有明显酗酒迹象,紧急CT检查发现,他的大脑右侧颞叶发生出血,出血量约为60毫升,血液流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情况危急。梁医生判断,“必须马上进行手术。”

  亲属签字放弃治疗

  甚至拒绝办理住院

  随后,刘先生的两位姐姐赶来医院。她们表示,弟弟没有老婆没有工作长期酗酒,家人多次劝阻仍我行我素,终于出事。医生对两位家属详细介绍了刘先生的病情,她们听完后拒绝医生进行任何救治,甚至不同意办理入院手续,最终签字放弃治疗。无奈,16时后,医院将刘先生转入急诊观察室。观察室的刘医生说,刘先生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医院按常规给予保守治疗,但因病情过重,刘先生挨到凌晨2时后死亡。

  医院说法

  医院:不该让医院承担风险

  昨日下午,该院医务科的一位副科长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医院在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按常规对患者进行了药物保守治疗;其次,新法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医院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进行医疗救治后可以免责,鼓励了医院遇到特殊病例时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治疗所需的费用并未得到解决,家属都不同意治疗,医院很难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于要医院承担社会的风险;再者,医院若选择强行手术,反而可能惹上更多的民事纠纷,因为医疗是高风险的行为,实施手术之后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家属不能以医院“不经同意就强行抢救”为理由告医院,但也可以从别的方面“找茬”,在诊疗操作的各个方面挑起新的纠纷。他特别强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医院有选择的余地。

  专家:保守治疗病人难活命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神经外五科主任鲁明表示,刘先生出血60毫升,进行手术比较好,因为大脑出血超过30毫升小脑出血超过10毫升就具备了手术指征。他还表示,由于没有亲眼看到病人的CT,未见到大脑结构因为出血而发生的移位改变,对于“保守治疗”(即单纯使用药物)是否合适难以评价。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宣传科科长邓爱文认为,酗酒加重了患者的脑充血和水肿,根据《侵权责任法》,只要在场专家们的意见是一致建议做手术,医院完全可以在单位负责人的指示下开展急诊手术,因为那是防治脑疝的最好办法,可能救命;如果按照保守治疗,病人几乎没有机会生存。

  律师说法

  医院虽可免责往往得赔钱

  家属或不适当履行决定权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的曹培杰律师分析称,《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情况在法理上是有定论的:死亡患者的姐姐属于近亲属,医院也取得了她们“不同意手术”的意见,有书面证明,就不能对患者实施手术,而且医院获得了免责事由。

  但他也说,基于各种现状,这类案子的医疗鉴定上往往留下“尾巴”,医院很难说完全没有过错,例如病历书写、告知不到位等问题。因此,结果往往是医院赔钱。

  此外,他还认为,只要医疗机构进行了充分告知,患者家属作出“不同意手术”的决定后就应对后果负责任。在理论上,近亲代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决定也可能有“不适当地履行决定权”的问题。

  法律规定一个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次才是兄弟姐妹和祖辈孙辈亲属——因此,如果刘先生的父母还健在的话,理论上有可能起诉两个姐姐的决定失当导致患者死亡。  

  市民观点

  生命高于一切 “烂人”也有生存的权利

  对于刘先生这样的人,家属应该放弃治疗吗?市民对此议论纷纷。

  市民黄先生表示,此人本身就不自重,自暴自弃,借酒精来麻醉自己,即使活过来日后肯定还继续喝,对于社会已无价值,是个累赘;如果抢救过来变成植物人或者半身瘫痪,会给家庭造成严重的负担,“因此,我支持他两个姐姐的做法。”

  但也有市民认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刘先生无论是怎样一个“烂人”,都应给予全力的救助,才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链接

  前有“拒签致死”案

  后有医疗责任新规

  旧案:2007年11月,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北京朝阳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致使怀孕女友李丽云和胎儿死亡。李丽云父母将其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医院补偿10万元。

  新规: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院是否应当强行救治

  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街头的弟弟最终死在医院的急诊观察室——这又是一起“拒签致死”的悲剧。

  老实说,医院挺无辜。对患者实施抢救吧,家属却拒绝签字,倘若手术顺利,不出现什么意外风险,倒还好说,但搭进去一笔医疗费用也无可避免;听从家属意见、严格遵守“术前签字”制度,见死不救吧,很有可能招致道德层面的谴责,患者家属也极有可能事后反悔,反将医院告上法庭,诉其见死不救,新的医疗纠纷又接踵而来。

  就这起个例而言,死者生前长期酗酒、无所事事很是让家人厌烦,但不管是什么人,我们都应当尊重其生命权利。性格的缺陷、行为的异常,都不能成为剥夺其活下去的理由。那么,面对这名酗酒者,医院到底要不要强行救治?新的《侵权责任法》有规定,未取得患者家属意见时,医疗机构负责人可以批准手术抢救。但让医院承担所有的社会风险,未免说不过去。何况“可以批准抢救”不等于“必须抢救”,如何选择,事实上也赋予了医院一定的空间。

  也只能作一个苍白的感叹——只有当所有的生命都得到应有的重视、所有的权利都得到必须的保障时,只有当医患关系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时,医院的强行救治才完全可行。否则,一味地谴责医院见死不救,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医院和“术前签字”的制度揪出来进行群殴,未免过于片面和感性。(李龙)

http://news.sina.com.cn/s/2010-10-15/031921278518.shtml大洋网-广州日报

事件模拟图


  昨日,因为两位家属签字拒绝救治,她们眼中的“烂人”弟弟最终因酗酒醉死在医院。在拥有决定权的时候,她们放弃了亲人的生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牵涉其中的医院,凭着一纸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的签字证明,又能否免责呢?

  本报讯 (记者 伍君仪 通讯员 胡誉怀)因为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在广州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生大面积脑出血的市民刘先生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以后,昨日凌晨2时最终死在海珠区一家医院的急诊观察室里。

  由于有2007年“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的前车之鉴,在这次事件中,医院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做不做手术,院方都要承担巨大的责任风险。另据了解,今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也有了新规定。旧案新规能够让医院和家属都摆脱纠纷吗?

  醉酒男倒卧路边

  好心人电召急救车

  前天14时40分,一名路人在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现路边倒卧一中年男子,神志不清,口吐白沫,赶忙拨打120。一辆救护车将男子接到附近一家三甲医院的急诊科检查。该院急诊内科梁医生称,44岁的刘先生送来时已陷入深度昏迷,有明显酗酒迹象,紧急CT检查发现,他的大脑右侧颞叶发生出血,出血量约为60毫升,血液流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情况危急。梁医生判断,“必须马上进行手术。”

  亲属签字放弃治疗

  甚至拒绝办理住院

  随后,刘先生的两位姐姐赶来医院。她们表示,弟弟没有老婆没有工作长期酗酒,家人多次劝阻仍我行我素,终于出事。医生对两位家属详细介绍了刘先生的病情,她们听完后拒绝医生进行任何救治,甚至不同意办理入院手续,最终签字放弃治疗。无奈,16时后,医院将刘先生转入急诊观察室。观察室的刘医生说,刘先生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医院按常规给予保守治疗,但因病情过重,刘先生挨到凌晨2时后死亡。

  医院说法

  医院:不该让医院承担风险

  昨日下午,该院医务科的一位副科长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医院在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按常规对患者进行了药物保守治疗;其次,新法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医院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进行医疗救治后可以免责,鼓励了医院遇到特殊病例时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治疗所需的费用并未得到解决,家属都不同意治疗,医院很难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于要医院承担社会的风险;再者,医院若选择强行手术,反而可能惹上更多的民事纠纷,因为医疗是高风险的行为,实施手术之后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家属不能以医院“不经同意就强行抢救”为理由告医院,但也可以从别的方面“找茬”,在诊疗操作的各个方面挑起新的纠纷。他特别强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医院有选择的余地。

  专家:保守治疗病人难活命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神经外五科主任鲁明表示,刘先生出血60毫升,进行手术比较好,因为大脑出血超过30毫升小脑出血超过10毫升就具备了手术指征。他还表示,由于没有亲眼看到病人的CT,未见到大脑结构因为出血而发生的移位改变,对于“保守治疗”(即单纯使用药物)是否合适难以评价。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宣传科科长邓爱文认为,酗酒加重了患者的脑充血和水肿,根据《侵权责任法》,只要在场专家们的意见是一致建议做手术,医院完全可以在单位负责人的指示下开展急诊手术,因为那是防治脑疝的最好办法,可能救命;如果按照保守治疗,病人几乎没有机会生存。

  律师说法

  医院虽可免责往往得赔钱

  家属或不适当履行决定权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的曹培杰律师分析称,《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情况在法理上是有定论的:死亡患者的姐姐属于近亲属,医院也取得了她们“不同意手术”的意见,有书面证明,就不能对患者实施手术,而且医院获得了免责事由。

  但他也说,基于各种现状,这类案子的医疗鉴定上往往留下“尾巴”,医院很难说完全没有过错,例如病历书写、告知不到位等问题。因此,结果往往是医院赔钱。

  此外,他还认为,只要医疗机构进行了充分告知,患者家属作出“不同意手术”的决定后就应对后果负责任。在理论上,近亲代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决定也可能有“不适当地履行决定权”的问题。

  法律规定一个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次才是兄弟姐妹和祖辈孙辈亲属——因此,如果刘先生的父母还健在的话,理论上有可能起诉两个姐姐的决定失当导致患者死亡。  

  市民观点

  生命高于一切 “烂人”也有生存的权利

  对于刘先生这样的人,家属应该放弃治疗吗?市民对此议论纷纷。

  市民黄先生表示,此人本身就不自重,自暴自弃,借酒精来麻醉自己,即使活过来日后肯定还继续喝,对于社会已无价值,是个累赘;如果抢救过来变成植物人或者半身瘫痪,会给家庭造成严重的负担,“因此,我支持他两个姐姐的做法。”

  但也有市民认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刘先生无论是怎样一个“烂人”,都应给予全力的救助,才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链接

  前有“拒签致死”案

  后有医疗责任新规

  旧案:2007年11月,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北京朝阳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致使怀孕女友李丽云和胎儿死亡。李丽云父母将其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医院补偿10万元。

  新规: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院是否应当强行救治

  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街头的弟弟最终死在医院的急诊观察室——这又是一起“拒签致死”的悲剧。

  老实说,医院挺无辜。对患者实施抢救吧,家属却拒绝签字,倘若手术顺利,不出现什么意外风险,倒还好说,但搭进去一笔医疗费用也无可避免;听从家属意见、严格遵守“术前签字”制度,见死不救吧,很有可能招致道德层面的谴责,患者家属也极有可能事后反悔,反将医院告上法庭,诉其见死不救,新的医疗纠纷又接踵而来。

  就这起个例而言,死者生前长期酗酒、无所事事很是让家人厌烦,但不管是什么人,我们都应当尊重其生命权利。性格的缺陷、行为的异常,都不能成为剥夺其活下去的理由。那么,面对这名酗酒者,医院到底要不要强行救治?新的《侵权责任法》有规定,未取得患者家属意见时,医疗机构负责人可以批准手术抢救。但让医院承担所有的社会风险,未免说不过去。何况“可以批准抢救”不等于“必须抢救”,如何选择,事实上也赋予了医院一定的空间。

  也只能作一个苍白的感叹——只有当所有的生命都得到应有的重视、所有的权利都得到必须的保障时,只有当医患关系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时,医院的强行救治才完全可行。否则,一味地谴责医院见死不救,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医院和“术前签字”的制度揪出来进行群殴,未免过于片面和感性。(李龙)

http://news.sina.com.cn/s/2010-10-15/031921278518.shtml
病人家属对医疗技术能明白个屁?让病人家属签字承担可能的责任这种做法就应该彻底杜绝
贫道先走 发表于 2010-10-15 09:22
结果大街上突然出现两个穿白大褂的说你有病,就拉到医院里麻醉了开上一刀。
 随后,刘先生的两位姐姐赶来医院。她们表示,弟弟没有老婆没有工作长期酗酒,家人多次劝阻仍我行我素,终于出事。 
 就这起个例而言,死者生前长期酗酒、无所事事很是让家人厌烦,但不管是什么人,我们都应当尊重其生命权利。性格的缺陷、行为的异常,都不能成为剥夺其活下去的理由。
也只能作一个苍白的感叹——只有当所有的生命都得到应有的重视、所有的权利都得到必须的保障时,只有当医患关系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时,医院的强行救治才完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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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意也,还尊重个鬼,这种人死了活该!{:3_77:}
回复 2# 贫道先走


    那你的意思是不用病人家属同意就做手术?
jxhusiqin 发表于 2010-10-15 09:31


我的意思是救助病人应该放在第一位,如果没人承担手术责任就放任已经送到医院的垂危病人等死,这也等于谋杀
老道 发表于 2010-10-15 09:30


    当人意识清醒的时候,医院还要强行开刀,这不就是谋杀么?你修的黑道儿哇?
现在连开喉插个气管都要家属签名!
贫道先走 发表于 2010-10-15 09:42


    等开完刀了,人也挂了,谁能证明当时意识清醒,死无对证啊
贫道先走 发表于 2010-10-15 09:35
没签字就做,出了事人家更会告你谋杀。
这个事儿完全怪不得医院!
贫道先走 发表于 2010-10-15 09:22
家属不签字开刀出了事那让开刀的医生负全责?
老道 发表于 2010-10-15 09:45


    恩,也对,虽然警察神马的也不都是吃屎的,但动刀前还是应该有一个授权的部门才好。

修改下,如果病人处于无意识且垂危状态下,没有病人家属签字时医院应该在法院授权后动刀,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病人因为没有及时救治而死亡,法院没有及时授权则是法院的责任,医院没有及时申请授权则是医院的责任,总之,救治病人生命应该排在第一位,病人和家属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这个事儿怪不得医院!
  家属不签字很有道理啊。
  当事人是一个成年人,知道醉酒的后果而放任醉酒的发生,屡次,祸害家庭和社会。
  如果签字手术,后果就是家属背债。
  家属也有人权,也有生存需要的。
wxever 发表于 2010-10-15 10:09


    虽然见死不救很混蛋,但不违法,确实没法怪医院{:ya:}
  随后,刘先生的两位姐姐赶来医院。她们表示,弟弟没有老婆没有工作长期酗酒,家人多次劝阻仍我行我素,终于出事。医生对两位家属详细介绍了刘先生的病情,她们听完后拒绝医生进行任何救治,甚至不同意办理入院手续,最终签字放弃治疗。
  
  刘某是人,刘某的姐姐也是人,她们依法享有人权,包括财产权、人身安全和自由等。什么是烂人?没有工作没有老婆长期酗酒,靠勒索家属和社会维持消费,他的存在就是侵犯他人人权,凭什么要家属继续治疗来侵犯自己和社会的人权呢?
  就这起个例而言,死者生前长期酗酒、无所事事很是让家人厌烦,但不管是什么人,我们都应当尊重其生命权利。性格的缺陷、行为的异常,都不能成为剥夺其活下去的理由。
  
  这个有良心的记者叫做李龙。
  他觉得应该让死者刘某活下去,哪怕一丝希望也要让刘某活下去。
  有良心的记者你出钱啊?
  这个烂人平时敲诈别人的时候,你的良心在哪里呢?
  现在有些良心人,依靠消费别人的人权来标榜良心,你的良心,才是真的坏了。
委员想说什么?是说刘某姐姐有谋杀嫌疑吗?
  委员想说的是:不能怪死者的姐姐。她们一直是受害者。她们有自己的人权,有权不签字的。
  此事医院和家属都没有责任,责任在死者身上。
死者确实活该,但死者姐姐和医院的做法都是不对的
话说孤家寡人或者联系不上亲属怎么办?
  但也有市民认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刘先生无论是怎样一个“烂人”,都应给予全力的救助,才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说这话的人愿意分摊多少医疗费啊?
棉袄 发表于 2010-10-15 11:05


    医院挣的黑钱就不少了,你还要往市民身上摊。。。。
贫道先走 发表于 2010-10-15 11:12


    回和尚庙去吧,这年头和尚也那么FQ了?
而且你还F错了地方,这医院没错
我是那家属也不签,烂人一个,死了拉倒,医院也没错.
医院的做法没有错
贫道先走 发表于 2010-10-15 09:59


    等你找到法院,履行完法律程序,那人都凉了。
hedongli321 发表于 2010-10-15 11:52


    简化程序加快速度就是医院和相关部门应该做的了,像现在这样单纯的家属签字承担责任,就是医院和相关单位作为强势一方推卸责任的一种临时办法,我相信这种简单粗暴的制度在几年内会有改变
wawo1 发表于 2010-10-15 11:37


    法律上没错,因为根本没有见死不救这方面的法律条款。。。
f22 发表于 2010-10-15 11:47


    开坦克的也没错
回复 25# wawo1


    道观,人家是道士
医院没错
记者歪曲 脑出血病例 本身80%医院都不主张开刀。 我单位一颅内出血者 中石化国企职工全额医保 单位领导拿支票站旁边 也拒绝开刀, 长期酗酒出血者伴随多器官并发症 开不开死亡率相同。签字就是收费高档死法另一种 不签免费贱死
现在都是家属决定生死
反正病人死了不会告医院,既然你家属放弃了,打官司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这种事情,医院救或不救都会被人告的。
飞云影疾 发表于 2010-10-15 12:15


    不好意思,看成贫僧了
老道 发表于 2010-10-15 09:30
免费做手术好啊。
姐姐没做错啊 这怎么能叫谋杀

自己去死 而且是烂人 死得活该
叹口气,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