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银行1500万不翼而飞 工行拒查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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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银行1500万不翼而飞 工行拒查监控录像
2010年09月29日07:59正义网-检察日报韦洪乾我要评论(44) 字号:T|T
钱放在哪里最安全?多数人的回答或许是“存银行”。但这一次,意外发生了

2005年5月17日,胡国庆将15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支行。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1500万元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蒸发。“去白沙洲支行查询,只剩下600元了。”9月20日,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胡国庆仍然心有余悸。“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监控录像,看谁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后来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个名叫吴柳,是白沙洲支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

如今,时间过去5年多了,1500万元存款还没有着落。

15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存款不翼而飞,与工行交涉无果,2005年7月29日,胡国庆向衡阳警方报案。与此同时,胡国庆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报案不久,广东珠海警方来找胡国庆。原来,1500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冒领”此款的主犯吴益涛已被珠海警方抓获。吴益涛还在广东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领”他人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98亿元。

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衡阳中院告知胡国庆“先刑后民”,中止他起诉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审理。

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厅发了一个情况通报,标题是《关于衡阳“7·29”票据诈骗案的情况通报》,因冒领银行存款影响金融安全,所以公安厅的通报是发给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管理办公室的。通报说,“7·29”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吴益涛,29岁,珠海市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黄大华,41岁,衡阳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经理;三是吴柳,35岁,衡阳市三建公司项目经理。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吴益涛关押在珠海,黄大华和吴柳关押在衡阳。他们精心策划实施犯罪:先是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将存款单位预留在工行的印鉴换成他们伪造的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其中,吴益涛分得880万元,黄大华分得620万元。至于吴柳的“收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帮黄大华,想在他的公司揽业务,他承建新恒泰置业广场”。

因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公安厅对案件进行了督办,并给予技术支持。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显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两张预留印鉴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预留印鉴被人盗换了。随后,案件惊动了公安部,公安部的鉴定更全面细致,除了支持湖南省公安厅的结论外,还鉴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也不一致。

存款债权“被消灭”

湖南省公安厅的通报下发后,衡阳市银监局有两名通讯员对“7·29”票据诈骗案进行了报道,报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问题”,工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名通讯员告上法庭。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判决认定,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应工行的要求”,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我们毫不知情。”胡国庆说,“法院认定,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简直不可思议!这是一起诈骗案,已经人所共知。”

因为“先刑后民”,胡国庆诉工行储蓄合同纠纷尚“中止审理”。奇怪的是,工行反过来起诉胡国庆,案由也是“储蓄合同纠纷”,标的还是这1500万元,法院却缺席审理了。2010年5月12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人冒领了1500万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领”行为是“正当支付”,因此,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我们的存款不存在了。我们已经上诉。”

截然相反的认定

2009年3月27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使用虚假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这一犯罪团伙通过私刻存款单位印鉴,调换预留在金融机构印鉴卡的方式,套取存款单位账上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然后靠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归还之前套取的资金。作案时间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历时10个月。主犯吴益涛因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被从轻判处死缓。

于是,戏剧性的事情出现了:吴益涛等三人冒领1500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石鼓区法院则认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

记者在衡阳采访时了解到,衡阳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皆认为,1500万元存款被冒领,是用虚假的票据转走的,是一起票据诈骗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从吴益涛和黄大华处追回532万元,其余被挥霍。

既然是一起诈骗犯罪,大部分损失又没追回来,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记者到工行白沙洲支行采访,现任行长陈秋源(案件发生后,吴探林被调离)说,记者采访需要上级批准。随后,记者又来到工行衡阳市分行,办公室的刘秘书在请示了行长后对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我们不接受记者采访”。

胡国庆告诉记者:“吴益涛等人,在广东新兴县建行,采用同样的手段,套取储户资金3000万元。虽然也经历了一些波折,但云浮中院和广东省高院最终都支持了储户的诉求,判决建行支付3000万元存款。对于打赢和工行的官司,我充满信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郭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被犯罪分子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

(正义网-检察日报)http://finance.qq.com/a/20100929/002345.htm?pgv_ref=aio

储户存银行1500万不翼而飞 工行拒查监控录像
2010年09月29日07:59正义网-检察日报韦洪乾我要评论(44) 字号:T|T
钱放在哪里最安全?多数人的回答或许是“存银行”。但这一次,意外发生了

2005年5月17日,胡国庆将15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支行。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1500万元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蒸发。“去白沙洲支行查询,只剩下600元了。”9月20日,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胡国庆仍然心有余悸。“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监控录像,看谁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后来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个名叫吴柳,是白沙洲支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

如今,时间过去5年多了,1500万元存款还没有着落。

15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存款不翼而飞,与工行交涉无果,2005年7月29日,胡国庆向衡阳警方报案。与此同时,胡国庆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报案不久,广东珠海警方来找胡国庆。原来,1500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冒领”此款的主犯吴益涛已被珠海警方抓获。吴益涛还在广东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领”他人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98亿元。

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衡阳中院告知胡国庆“先刑后民”,中止他起诉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审理。

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厅发了一个情况通报,标题是《关于衡阳“7·29”票据诈骗案的情况通报》,因冒领银行存款影响金融安全,所以公安厅的通报是发给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管理办公室的。通报说,“7·29”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吴益涛,29岁,珠海市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黄大华,41岁,衡阳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经理;三是吴柳,35岁,衡阳市三建公司项目经理。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吴益涛关押在珠海,黄大华和吴柳关押在衡阳。他们精心策划实施犯罪:先是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将存款单位预留在工行的印鉴换成他们伪造的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其中,吴益涛分得880万元,黄大华分得620万元。至于吴柳的“收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帮黄大华,想在他的公司揽业务,他承建新恒泰置业广场”。

因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公安厅对案件进行了督办,并给予技术支持。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显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两张预留印鉴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预留印鉴被人盗换了。随后,案件惊动了公安部,公安部的鉴定更全面细致,除了支持湖南省公安厅的结论外,还鉴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也不一致。

存款债权“被消灭”

湖南省公安厅的通报下发后,衡阳市银监局有两名通讯员对“7·29”票据诈骗案进行了报道,报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问题”,工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名通讯员告上法庭。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判决认定,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应工行的要求”,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我们毫不知情。”胡国庆说,“法院认定,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简直不可思议!这是一起诈骗案,已经人所共知。”

因为“先刑后民”,胡国庆诉工行储蓄合同纠纷尚“中止审理”。奇怪的是,工行反过来起诉胡国庆,案由也是“储蓄合同纠纷”,标的还是这1500万元,法院却缺席审理了。2010年5月12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人冒领了1500万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领”行为是“正当支付”,因此,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我们的存款不存在了。我们已经上诉。”

截然相反的认定

2009年3月27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使用虚假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这一犯罪团伙通过私刻存款单位印鉴,调换预留在金融机构印鉴卡的方式,套取存款单位账上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然后靠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归还之前套取的资金。作案时间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历时10个月。主犯吴益涛因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被从轻判处死缓。

于是,戏剧性的事情出现了:吴益涛等三人冒领1500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石鼓区法院则认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

记者在衡阳采访时了解到,衡阳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皆认为,1500万元存款被冒领,是用虚假的票据转走的,是一起票据诈骗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从吴益涛和黄大华处追回532万元,其余被挥霍。

既然是一起诈骗犯罪,大部分损失又没追回来,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记者到工行白沙洲支行采访,现任行长陈秋源(案件发生后,吴探林被调离)说,记者采访需要上级批准。随后,记者又来到工行衡阳市分行,办公室的刘秘书在请示了行长后对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我们不接受记者采访”。

胡国庆告诉记者:“吴益涛等人,在广东新兴县建行,采用同样的手段,套取储户资金3000万元。虽然也经历了一些波折,但云浮中院和广东省高院最终都支持了储户的诉求,判决建行支付3000万元存款。对于打赢和工行的官司,我充满信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郭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被犯罪分子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

(正义网-检察日报)
倒,,这也行的?这算什么事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郭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被犯罪分子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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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也得分情况吧,比如犯罪分子有储户的密码的时候,在任何国家都是储户自己负责。
这文章看得身上直冒冷汗
看得身上直冒冷汗[:a9:]
行长的亲弟弟。。。。。这这这。。。。。

此行长没事所以。。。。。。。。。。


将存款单位预留印鉴调包的动作显然是转款前不久,否则真的出自储户的票据过来,就露马脚啦。能做到如此地步,很明显是有银行领导参与其中。估计十有八九就是主犯那个当行长的哥哥。而这位行长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主儿,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当地法院估计也是打算压下这事,反正主犯已经被判刑(天知道这死缓是不是一种封口费),就不必继续往下挖了。

将存款单位预留印鉴调包的动作显然是转款前不久,否则真的出自储户的票据过来,就露马脚啦。能做到如此地步,很明显是有银行领导参与其中。估计十有八九就是主犯那个当行长的哥哥。而这位行长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主儿,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当地法院估计也是打算压下这事,反正主犯已经被判刑(天知道这死缓是不是一种封口费),就不必继续往下挖了。
衡阳最黑了,白沙洲好象是八中,一中都在那,读书的时候低年级经常被高年级勒索。
wxever 发表于 2010-9-29 09:46

不必冒汗,这种阵仗不会招呼到小民身上的。至于什么社会性影响,该领导先去冒汗。
工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名通讯员告上法庭。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判决认定,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应工行的要求”,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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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去法院告银监局的通讯员,有意思.
此案案发地在白沙洲支行,属雁峰区管辖,石鼓区法院掺和这个干什么?
神奇啊
既然是一起诈骗犯罪,大部分损失又没追回来,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记者到工行白沙洲支行采访,现任行长陈秋源(案件发生后,吴探林被调离)说,记者采访需要上级批准。随后,记者又来到工行衡阳市分行,办公室的刘秘书在请示了行长后对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我们不接受记者采访”。
既然是一起诈骗犯罪,大部分损失又没追回来,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记者到工行白沙洲支行采访,现任行长陈秋源(案件发生后,吴探林被调离)说,记者采访需要上级批准。随后,记者又来到工行衡阳市分行,办公室的刘秘书在请示了行长后对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我们不接受记者采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郭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储户存在银行 ...
xbill 发表于 2010-9-29 09:22



    你这句话 ,让我想起前俩年CCTV2的某节目的真实案例(经济与法 还是什么的忘了 唯一记得的是那时候熊猫烧香很火 囧 )
大意是讲中国某黑客成功入侵进银行内部系统,然后随便输入一串密码 ,用密码来在银行系统内部搜索与密码符合的银行账户 然后直接挑选出钱多的账户 伪造银行卡去刷卡 。。。。该把戏一直未被发现 。直到最后黑客实在钱多了无聊 , 把入侵银行内部系统的方法在网上以一千或者二千的价格贱卖 才东窗事发 。。。。。
这种情况 ,按你说 。。。。得储户自己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郭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储户存在银行 ...
xbill 发表于 2010-9-29 09:22



    你这句话 ,让我想起前俩年CCTV2的某节目的真实案例(经济与法 还是什么的忘了 唯一记得的是那时候熊猫烧香很火 囧 )
大意是讲中国某黑客成功入侵进银行内部系统,然后随便输入一串密码 ,用密码来在银行系统内部搜索与密码符合的银行账户 然后直接挑选出钱多的账户 伪造银行卡去刷卡 。。。。该把戏一直未被发现 。直到最后黑客实在钱多了无聊 , 把入侵银行内部系统的方法在网上以一千或者二千的价格贱卖 才东窗事发 。。。。。
这种情况 ,按你说 。。。。得储户自己赔?
天下最黑之事莫过於连作为最後法治保障的法院都黑. 偏偏这个在中国是常有的事.;funk
风君子 发表于 2010-9-29 10:26


小民不怕大盗嘛,这么大的一个事,背后肯定远比我们看到的要复杂。正因为如此,我们那几万块,是不用担心被这种角色盯上的。
这事情没这么简单,肯定有内幕
大意是讲中国某黑客成功入侵进银行内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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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内网不与互联网相连,他从哪里进去的?
不与互联网相连?那你跨行跨地区取款,网上银行是怎么用的???
zcw 发表于 2010-9-29 12:08

  银行有好几套网,他的金融服务网也就是网银之类与外网互联,但是他的行政管理网与外网逻辑隔离,还有重要的资料网与外网物理隔离。
  这个案子其实蛮简单的,有人借着对银行内部情况的了解实施诈骗、套取资金,而银行在被蒙骗的情况下支付了巨额资金,储户发现后报案。这种情况下银行是不承担责任的,这种刑事案件应当由罪犯承担损害的赔偿,但是储户是否可以要求银行先予赔偿?不太清楚,熟悉规定的童子们来说说。
这也太神了~~~:L
小二的洗地很到位


把银行里的预留印鉴都给换了,银行里没高级内鬼怎么可能做到.
谁赔这1500万,确实有可议之处,毕竟银行作为一个机构,也确实是照足程序办的.但是预留印鉴被非法更换,甚至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也不一致,又不能不涉及到银行的管理责任问题.但这些都还是次要,就是应该由罪犯来赔,那罪犯抓齐了么?光凭这三个人就能做到这些的话,那足可拿来当剧本拍好莱坞大片了.更不说当地法院的奇怪表现,是不是也该调查下呢.

把银行里的预留印鉴都给换了,银行里没高级内鬼怎么可能做到.
谁赔这1500万,确实有可议之处,毕竟银行作为一个机构,也确实是照足程序办的.但是预留印鉴被非法更换,甚至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也不一致,又不能不涉及到银行的管理责任问题.但这些都还是次要,就是应该由罪犯来赔,那罪犯抓齐了么?光凭这三个人就能做到这些的话,那足可拿来当剧本拍好莱坞大片了.更不说当地法院的奇怪表现,是不是也该调查下呢.
朋友a 发表于 2010-9-29 13:02
没内鬼怎么可能换!!!!!真是无法无天!
"吴益涛等三人冒领1500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石鼓区法院则认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a3:]三家法院整出三个结果,这些法官间的水平,相差和差距,这也太大了点吧。
zulook 发表于 2010-9-29 11:23

   
    建议您回到熊猫烧香的年代去问问CCAV2吧
我只能保证这个案例确定一定及肯定是CCAV2播的
ytgk9999 发表于 2010-9-29 12:30


    小二的这种说法我还真的不明白了……

   储户与骗取的犯罪分子有直接的关联吗?犯罪分子骗取的是银行的钱,储户是在银行取不出自己的存款,当储户在银行储蓄的时候,这笔1500W现金的实际拥有全已经转移了呀,银行是现金的实际拥有者,而储户拥有了存折或借记卡之类的账户证明,否则银行放贷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了。

   先刑事后民事我也不能理解,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是纯粹的民事纠纷,银行与骗取的人才是刑事案件,法院凭什么把两件事混在一起?储户账户中的钱被骗取,犯罪分子是谁对储户来说毫无意义。(除非骗取的人是和储户直接发生关系,比如偷窃或抢夺了储户的账户证明,逼迫储户说出或是骗得了密码)

   你也说了:“有人借着对银行内部情况的了解实施诈骗、套取资金”,那么也就是银行本身的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了。如果按照“银行账户”——“罪犯骗取”这种关系看,当然是由罪犯来承担银行的赔偿。但是如果按照法院的理解:“储户取款”——“银行没钱”——“罪犯骗取”为一件事来看,又怎么能说银行无责呢?罪犯承担所有损害赔偿?赔偿金给谁?直接给储户?那储户在银行的那个帐户算怎么回事?帐内亏损账外补?赔偿给银行?那储户在这之前取不出款算神马意思?
先是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将存款单位预留在工行的印鉴换成他们伪造的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
----目前经查证的事实,您觉得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了蒙骗?就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手段来说,并且成功的做到了,银行方面难道不存在过错?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0-9-29 10:32
被告缺席,导致银行胜诉

是被告放弃举证的权利,银行自然轻松胜诉

不去法院积极应诉,那几个当事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008love 发表于 2010-9-29 10:14

这两个通讯员的地址可能在石鼓区
砰砰! 发表于 2010-9-29 15:48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我们的存款不存在了。我们已经上诉。”
-----这段您看到了不?
人家告银行法院不受理,银行以类似理由告储户,法院居然受理了,法院哪里应该有储户的联系方式的吧,却偏偏采取的公告送达.......
回复 21# ytgk9999


    咱不管法律问题。咱就说,你用和银行验证印记不同的公章把钱取走,银行有没有责任吧,这个案子和储户有一毛钱关系吗?用假冒印章取走钱是否有储户责任?银行是否应该为没有在出示正确印章就把钱取走负责?
这种案子发生过多起吧,无非就是骗子忽悠了受害人,一起去银行由受害人往某张卡中存款,骗子伺机把那张卡换过来,一般不需要银行内部人士配合的
倒是这个受害人发现的太晚了,多数人几天内就发现了

这种案子发生过多起吧,无非就是骗子忽悠了受害人,一起去银行由受害人往某张卡中存款,骗子伺机把那张卡换 ...
lvtom 发表于 2010-9-29 16:00



明显不是类似的......
你举的例子,银行方面基本属于完全不用负责,此案中银行存在明显过失........
这种案子发生过多起吧,无非就是骗子忽悠了受害人,一起去银行由受害人往某张卡中存款,骗子伺机把那张卡换 ...
lvtom 发表于 2010-9-29 16:00



明显不是类似的......
你举的例子,银行方面基本属于完全不用负责,此案中银行存在明显过失........
lvtom 发表于 2010-9-29 16:00


    您先把文章看完再说如何?:L
谁叫我 发表于 2010-9-29 15:59

  那要看是什么章了,你要拿萝卜刻那肯定不成,如果是经过伪造、凭借肉眼无法准确识别的话,银行按道理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但是这时候又需要看伪造印章的来源--如果是因为银行看管不慎丢失储户印鉴,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 ...
我忘了 发表于 2010-9-29 15:58


被告地址是原告提供,一般立案庭会或者主审法官会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派人送达,如果原告地址不准确,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

先刑后民是法律规定的.

前者储户告银行,银行向法院提出先刑后民的法定抗辩理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选择中止审理

后者银行告储户,由于法院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没有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会主动调查,法院的程序会继续走,储户不是上诉了吗?这就是二审翻盘的事由之一

而且,一个是中院,一个是基层院,诉由肯定不一样,涉案标的1500万,在经济发达的省份至少是中级法院,不发达的省份可能会在高院。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 ...
我忘了 发表于 2010-9-29 15:58


被告地址是原告提供,一般立案庭会或者主审法官会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派人送达,如果原告地址不准确,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

先刑后民是法律规定的.

前者储户告银行,银行向法院提出先刑后民的法定抗辩理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选择中止审理

后者银行告储户,由于法院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没有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会主动调查,法院的程序会继续走,储户不是上诉了吗?这就是二审翻盘的事由之一

而且,一个是中院,一个是基层院,诉由肯定不一样,涉案标的1500万,在经济发达的省份至少是中级法院,不发达的省份可能会在高院。
我忘了 发表于 2010-9-29 15:43

  这就是我说的那种情况了:银行负有保存储户资料不当而至资料丢失、储户遭受损失的责任,而不是假印鉴骗钱的责任--看起来一样,但是道理是不同的。
ytgk9999 发表于 2010-9-29 16:08


    原文写道,公安部鉴定: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也不一致。你说这是银行工作出错还是储户出错?储户要负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