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协会”是把奸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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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nen.com.cn/jinhushiping/466/3603466.shtml


  据《新闻晨报》报道,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操纵蟹价,不仅统一了大闸蟹的出水时间,还统一推出了各种形式的防伪标志,大闸蟹没有防伪标志或是在统一开捕日之前上市的,一律被协会认定为“假蟹”。
  秋风送爽,稻花飘香,又是一年螃蟹上市时,全国食客正翘首以待,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却拿捏有度,让年复一年的悠悠蟹香掺进了腥腥铜臭,这蟹、这臭,怎一个吃字了得?
  螃蟹的生长规律是在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交配,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产卵。交配前,雄蟹健壮;产卵前,母蟹肥腻。所以古往今来,精于食蟹的美食家们,无不踩着螃蟹的生长节奏分而食之:9、10月吃雄蟹,10月以后吃母蟹,并总结了一句“食经”:九公十母。不过这里的“九”、“十”不是公历,而是指农历。
  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十分准确地踩着了天下美食家的食用节奏,9月16日试捕大闸蟹以来,4两雄蟹的“出水价”以每天每斤上涨20元的高速,从115元狂飙到155元,“像股票一样疯长,到了十年来的最高点”,并且还有继续上涨的火势。由于有了这个“出水价”的指导,在超市里,275克雄蟹已狂飙到每斤588元!
  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公布收购指导价的历史由来已久。2002年发布收购指导价:阳澄湖4两雄蟹85元/斤;2003年涨到105元/斤;2004年涨到112元/斤。虽然从2007年起,该协会不再统一定价,转而由各个企业、市场、饭店等自己定价,但是每年该协会仍“乐此不疲”地作出涨价预测。
  每年5、6月份,距离大闸蟹上市还有三四个月,一些公司作为大客户会向大闸蟹行业协会发出金额巨大的订单,协会将这些订单交给“关系好”的部分会员单位,而这些会员单位与大客户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中就已经标明了大闸蟹上市后的成交价格,这一成交价格对于蟹季时的大闸蟹价格具有“指导性意义”。
  除了“预测”价格外,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还乐于确定阳澄湖大闸蟹的统一开捕时间。今年8月,协会会长杨维龙宣布阳澄湖大闸蟹将在9月16日统一开捕,对于9月16日前市场上出现的阳澄湖大闸蟹,杨维龙一律鉴定为假蟹。杨维龙表示,之前开捕的大闸蟹都是无效捕捞,不能进入流通市场。
  从9月16日起,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就陆续到协会领取阳澄湖大闸蟹的特殊防伪标志——防伪戒指。防伪戒指的成本只有0.2元,协会以0.5元的价格售出,其实赚了相当一部分钱,几乎所有的经营户都购足每天500只防伪戒指的最高限额,销售防伪戒指显然是协会的一种敛财方式。
  从阳澄湖大闸蟹协会的种种行为上看,这实在是一个奸商操纵的行业协会,奸商通过操纵行业协会而操纵蟹市、蟹价。明里是为了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保护会员单位利益,实则是为协会、为自己捞好处,而最终坑害的是消费者!
  阳澄湖大闸蟹协会幕后操纵价格、绑架市场、坑害消费者;它制定各种“统一规范”的条条框框拴扣会员、扼杀自然规律、经营主权,“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种充当剪径蒙面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的“山大王”精神,是占山为王、拦路抢劫的强盗逻辑,是于国际化、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发展背道而驰的历史性倒退!在这样的行业协会指导下的充满铜臭味的阳澄湖大闸蟹还有吃的意义吗?
  占山为王的行业协会不止这一家,此前曾有方便面、纯净水、大米、大白菜统一涨价的风波,有禽蛋协会为鸡蛋统一贴检疫标志其实根本没有逐户上门踏圈检疫的敛财丑闻,阳澄湖大闸蟹协会顺从了这此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律”,并把它发挥到极致。
  行业协会应该是会员和消费者“公仆”,而不应该变成占山为王“山大王”;它的权力应该放进公众监督的笼子里,而不应该到处乱蹿,唯其如此,消费者才能尝到一口蟹黄飘香、货真价实的大闸蟹!    (荆楚网 岭岭)http://news.nen.com.cn/jinhushiping/466/3603466.shtml


  据《新闻晨报》报道,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操纵蟹价,不仅统一了大闸蟹的出水时间,还统一推出了各种形式的防伪标志,大闸蟹没有防伪标志或是在统一开捕日之前上市的,一律被协会认定为“假蟹”。
  秋风送爽,稻花飘香,又是一年螃蟹上市时,全国食客正翘首以待,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却拿捏有度,让年复一年的悠悠蟹香掺进了腥腥铜臭,这蟹、这臭,怎一个吃字了得?
  螃蟹的生长规律是在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交配,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产卵。交配前,雄蟹健壮;产卵前,母蟹肥腻。所以古往今来,精于食蟹的美食家们,无不踩着螃蟹的生长节奏分而食之:9、10月吃雄蟹,10月以后吃母蟹,并总结了一句“食经”:九公十母。不过这里的“九”、“十”不是公历,而是指农历。
  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十分准确地踩着了天下美食家的食用节奏,9月16日试捕大闸蟹以来,4两雄蟹的“出水价”以每天每斤上涨20元的高速,从115元狂飙到155元,“像股票一样疯长,到了十年来的最高点”,并且还有继续上涨的火势。由于有了这个“出水价”的指导,在超市里,275克雄蟹已狂飙到每斤588元!
  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公布收购指导价的历史由来已久。2002年发布收购指导价:阳澄湖4两雄蟹85元/斤;2003年涨到105元/斤;2004年涨到112元/斤。虽然从2007年起,该协会不再统一定价,转而由各个企业、市场、饭店等自己定价,但是每年该协会仍“乐此不疲”地作出涨价预测。
  每年5、6月份,距离大闸蟹上市还有三四个月,一些公司作为大客户会向大闸蟹行业协会发出金额巨大的订单,协会将这些订单交给“关系好”的部分会员单位,而这些会员单位与大客户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中就已经标明了大闸蟹上市后的成交价格,这一成交价格对于蟹季时的大闸蟹价格具有“指导性意义”。
  除了“预测”价格外,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还乐于确定阳澄湖大闸蟹的统一开捕时间。今年8月,协会会长杨维龙宣布阳澄湖大闸蟹将在9月16日统一开捕,对于9月16日前市场上出现的阳澄湖大闸蟹,杨维龙一律鉴定为假蟹。杨维龙表示,之前开捕的大闸蟹都是无效捕捞,不能进入流通市场。
  从9月16日起,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就陆续到协会领取阳澄湖大闸蟹的特殊防伪标志——防伪戒指。防伪戒指的成本只有0.2元,协会以0.5元的价格售出,其实赚了相当一部分钱,几乎所有的经营户都购足每天500只防伪戒指的最高限额,销售防伪戒指显然是协会的一种敛财方式。
  从阳澄湖大闸蟹协会的种种行为上看,这实在是一个奸商操纵的行业协会,奸商通过操纵行业协会而操纵蟹市、蟹价。明里是为了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保护会员单位利益,实则是为协会、为自己捞好处,而最终坑害的是消费者!
  阳澄湖大闸蟹协会幕后操纵价格、绑架市场、坑害消费者;它制定各种“统一规范”的条条框框拴扣会员、扼杀自然规律、经营主权,“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种充当剪径蒙面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的“山大王”精神,是占山为王、拦路抢劫的强盗逻辑,是于国际化、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发展背道而驰的历史性倒退!在这样的行业协会指导下的充满铜臭味的阳澄湖大闸蟹还有吃的意义吗?
  占山为王的行业协会不止这一家,此前曾有方便面、纯净水、大米、大白菜统一涨价的风波,有禽蛋协会为鸡蛋统一贴检疫标志其实根本没有逐户上门踏圈检疫的敛财丑闻,阳澄湖大闸蟹协会顺从了这此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律”,并把它发挥到极致。
  行业协会应该是会员和消费者“公仆”,而不应该变成占山为王“山大王”;它的权力应该放进公众监督的笼子里,而不应该到处乱蹿,唯其如此,消费者才能尝到一口蟹黄飘香、货真价实的大闸蟹!    (荆楚网 岭岭)
垄断组织形式
  卡特尔;   托拉斯;   辛迪加;   康采恩。
http://baike.baidu.com/view/26762.htm
卡特尔 (cartel) 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http://baike.baidu.com/view/70455.htm
辛迪加(法文:le syndicat)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是丧失了商业上的独立性,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由辛迪加总办事处统一办理。其内部各企业间存在着争夺销售份额的竞争。 另外也有同名网络游戏。
恒天然集团百科名片
http://baike.baidu.com/view/3235248.htm
恒天然集团(FonterraCo-operativeGroup)成立于2001年10月,简称“恒天然”,其性质原是一家合作社,总部位于新西兰奥克兰。恒天然集团由当时新西兰最大的两家乳品公司和新西兰乳品局合并而成,是新西兰当地最大的公司。与中国乳品企业模式不同的是,恒天然是合作性的乳品公司,其产权属于全国约11,000家农户。恒天然旗下的乳品品牌包括安怡、安满等。年销售额达80亿美元,是新西兰国内最大的公司,也是世界上第6大乳品生产商。
合作社百科名片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关键在于两点
1)是否自愿加入
2)是否对非加入单位做出垄断性攻击。
林青豪 发表于 2010-9-21 23:11 明显符合第二点
林青豪 发表于 2010-9-21 23:11

今年8月,协会会长杨维龙宣布阳澄湖大闸蟹将在9月16日统一开捕,对于9月16日前市场上出现的阳澄湖大闸蟹,杨维龙一律鉴定为假蟹。杨维龙表示,之前开捕的大闸蟹都是无效捕捞,不能进入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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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第二条吧?
卡特尔嘛,典型的。
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吃不起就不吃咯
让他们折腾去,我什么蟹都吃,就不吃“阳澄湖”的,没戏了吧?
“河蟹”    ,
牛逼 就卖出黄金价格来,咩哈哈,就是不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