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8.1,发知识帖:【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构成,军事制度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2:10:16
<P>全部资料转自xinhua.net</P>
<P>中 央 軍 委 </P>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P>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CPC Central Committee Military Commission



        
    主席:江澤民
    Chairman:Jiang Zemin

    副主席:
    Vice-Chairmen:

                        
          胡錦濤          郭伯雄          曹剛川
         Hu Jintao       Guo Boxiong       Cao Gangchuan</P>
<P>    委員:
    Members:</P>
<P>       徐才厚        梁光烈           廖錫龍            李繼耐
        Xu Caihou       Liang Guanglie    Liao Xilong       Li Jinai </P>
<P>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簡稱中央軍委,其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P>
<P>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
<P>        
    主席:江澤民
    Chairman:Jiang Zemin </P>
<P>    副主席:
    Vice-Chairmen:

                        
          胡錦濤            郭伯雄          曹剛川
         Hu Jintao        Guo Boxiong       Cao Gangchuan</P>
<P>    委員
    Members:</P>
<P>        徐才厚           梁光烈           廖錫龍            李繼耐
        Xu Caihou         Liang Guanglie    Liao Xilong       Li Jinai </P>
<P>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P>
<P>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人民解放軍是國家的常備軍;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27 13:39:16编辑过]
<P>全部资料转自xinhua.net</P>
<P>中 央 軍 委 </P>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P>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CPC Central Committee Military Commission



        
    主席:江澤民
    Chairman:Jiang Zemin

    副主席:
    Vice-Chairmen:

                        
          胡錦濤          郭伯雄          曹剛川
         Hu Jintao       Guo Boxiong       Cao Gangchuan</P>
<P>    委員:
    Members:</P>
<P>       徐才厚        梁光烈           廖錫龍            李繼耐
        Xu Caihou       Liang Guanglie    Liao Xilong       Li Jinai </P>
<P>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簡稱中央軍委,其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P>
<P>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
<P>        
    主席:江澤民
    Chairman:Jiang Zemin </P>
<P>    副主席:
    Vice-Chairmen:

                        
          胡錦濤            郭伯雄          曹剛川
         Hu Jintao        Guo Boxiong       Cao Gangchuan</P>
<P>    委員
    Members:</P>
<P>        徐才厚           梁光烈           廖錫龍            李繼耐
        Xu Caihou         Liang Guanglie    Liao Xilong       Li Jinai </P>
<P>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P>
<P>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人民解放軍是國家的常備軍;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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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中央軍委機關 </B>來源:中國網    <P>    (一)總部機關 <P>    中央軍委的總部機關包括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它們既是中央軍委的工作機關,又是掌管全軍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其基本任務是:保障中央軍委關於作戰和建軍的戰略決策和各項方針、政策的實現。 <P>    總參謀部是負責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建設,組織指揮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的軍事領導機關。設有作戰、情報、通信、軍訓、軍務、動員、裝備、機要、測繪、外事、管理以及各兵種業務部門。 <P>    總政治部是負責全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設有組織、幹部、宣傳、保衛、紀檢等部門。 <P>    總後勤部是負責組織領導全軍後勤工作的領導機關。設有財務、軍需、衛生、軍事交通、油料物資、基建營房等部門。 <P>    總裝備部是負責組織領導全軍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設有綜合計劃、軍兵種、陸軍裝備科研訂購、通用裝備保障等部門。 <P>    (二)國防部 <P>    國防部是國務院的軍事工作部門。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國防部,隸屬於國務院。國防部的基本職責是:統一管理全國武裝力量的建設工作,如人民武裝力量的徵集、編制、裝備、訓練、軍事科研以及軍人啣級、薪給等。國防部的工作由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分別辦理。國防部不負責統帥和指揮全國武裝力量,凡涉及對外軍事交往活動一般以國防部名義進行。 <P>    (三)軍兵種領導機關 <P>    (1)海軍領導機關:海軍領導機關組建於1949年12月。它是中央軍委領導管理海軍的業務部門,也是海軍部隊、科研、後勤、裝備等單位的領導機關。其基本任務是:遵照中央軍委關於海軍建設和作戰的方針、原則,領導部隊建設和戰備工作,指揮部隊的作戰行動。海軍領導機關現編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技術戰備部、戰備修理部、海軍航空兵部。海軍在各戰略海區設艦隊。 <P>    (2)空軍領導機關:空軍領導機關組建於1949年7月。它是中央軍委領導管理空軍的業務部門,也是空軍部隊、科研、後勤保障等單位的領導機關。其基本任務是:遵照中央軍委關於空軍建設和作戰的方針、原則,領導部隊建設和戰備工作,指揮部隊的作戰行動。空軍領導機關部門設置幾經調整,1985年後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航空工程部。1950年8月開始,各軍區開始設立空軍機關,受人民解放軍空軍和軍區的雙重領導。從1951年開始,各軍區相繼建立了空軍和相當於軍一級的空軍指揮所。 <P>    (3)第二炮兵領導機關:第二炮兵領導機關成立於1966年7月,當時設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1975年12月,增設科技部。1985年6月,機關組織編制進行改革,撤銷重疊機構,建立了指揮控制、自動化指揮系統部門。 <P>    (四)大軍區領導機關 <P>    大軍區領導機關是戰略區域內合成軍隊的最高領導指揮機關,通常設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裝備部等部門。 <P>    大軍區領導機關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陸、海、空軍部隊的作戰指揮和所屬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以及領導轄區內的民兵、兵役、動員工作和戰場建設。 <P>    1950年1月,根據戰略需要和中共中央局及國家大行政區的設置與劃分,全國設立了東北、西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共六個大軍區。 <P>    1955年,根據中共中央對全國戰略區的重新劃分和黨的中央局、中央分局的設置情況,中央軍委在全國設立了瀋陽、北京、濟南、南京、廣州、武漢、昆明、成都、蘭州、新疆、西藏和內蒙古12個軍區。 <P>    1985年7月,中央軍委決定將原有的軍區調整合併為7個軍區,即北京、瀋陽、蘭州、濟南、南京、廣州、成都軍區。&gt;&gt;&gt; <P>    1、省軍區領導機關:省軍區是在中國行政區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屬軍區建制,受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裝備部等領導機關。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事工作,主要是領導預備役、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有的還擔負邊防、海防守備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除台灣省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設立了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 <P>    2、軍分區領導機關:軍分區是在行政區劃的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所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屬省軍區建制,受省軍區和中共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委員會、行政公署(省轄市、自治州、盟)的雙重領導。負責所在地區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 <P>    3、人民武裝部:人民武裝部是設在基層(縣、縣級市、旗、大城市的區、鎮)的軍事建制,主要負責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P>
中國人民解放軍四總部

PLA General Departments <P>總參謀部
General Staff Headquarters</P><P>    總參謀長:梁光烈
    Chief of the General Staff:Liang Guanglie</P><P>    副總參謀長:
    Deputy Chiefs of the General Staff:</P><P>         葛振峰               隗福臨                吳銓敘
         Ge Zhenfeng          Kui Fulin              Wu Quanxu</P><P>         錢樹根               熊光楷                 張  黎
         Qian Shugen          Xiong Guangkai         Zhang Li</P><P>總政治部
General Political Department</P><P>    主任:徐才厚
    Director:Xu Caihou </P><P>    副主任:
    Deputy Directors:</P><P>        唐天標               袁守芳                  張樹田
        Tang Tianbiao        Yuan Shoufang           Zhang Shutian</P><P>總後勤部
General Logistics Department</P><P>    部長:廖錫龍
    Director:Liao Xilong</P><P>    政委:張文臺
    Political Commissar:Zhang Wentai</P><P>總裝備部
General Armament Department</P><P>    部長:李繼耐
    Director:Li Jinai</P><P>    政委:遲萬春
    Political Commissar:Chi Wanchun</P>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PLA Services </P><P>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
PLA Navy</P><P>    司令員:張定發
    Commander:Zhang Dingfa</P><P>    政委: 胡彥林
    Political Commissar:Hu Yanlin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
PLA Air Force</P><P>    司令員:喬清晨
    Commander:Qiao Qingchen</P><P>    政委: 鄧昌友
    Political Commissar:Deng Changyou</P><P>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
PLA Second Artillery</P><P>    司令員:靖志遠
    Commander:Jing Zhiyuan</P><P>    政委: 彭小楓
    Political Commissar:Peng Xiaofeng</P><P><P></P>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主體。新中國成立後,人民解放軍進行了體制調整和大規模精簡整編,組建和加強新的軍兵種;對軍隊進行大規模文化教育,建立了各類軍事院校;加強軍事科研工作,成功地進行了原子彈、氫彈、導彈核武器的試驗;進行了抗美援朝、援越,擊退了印度、蘇聯、南越等國外軍隊的入侵,充分發揮了人民民主專政堅強柱石的作用,有效地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安全、繁榮和穩定。這當中,人民解放軍也由單一的陸軍發展成為包括海軍、空軍、戰略導彈部隊(即第二炮兵)和其他技術兵種在內的合成軍隊,建設成為一支擁有飛機、坦克、艦艇和原子彈、氫彈、導彈等比較現代化武器裝備的軍隊。
<P>    陸軍——是人民解放軍的主要軍種,是陸地作戰的主力,是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中歷史最久,在新中國建立前後的歷次作戰中發揮最出色的,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各種搶險救災中的中堅力量。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誕生於1927年8月1日。它經歷了中國工農革命軍、中國工農紅軍、八路軍和新四軍等階段,在1946年10月改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 <P>    海軍——是人民解放軍中以艦艇部隊和海軍航空兵為主體,擔負海上作戰任務的軍種,是海上作戰的主力,具有在水面、水中、空中作戰的能力。能單獨在海上作戰,又能與陸軍、空軍協同作戰。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誕生於1949年4月23日,是在人民解放軍陸軍的基礎上組建起來的。 <P>    空軍——是人民解放軍中以各種航空兵部隊和空軍地面部隊為主體,擔負空中作戰任務的軍種,是進行空中鬥爭和從空中對敵地面目標實施突擊的主力,也是進行對空鬥爭的重要力量。既能協同陸軍、海軍作戰,又能單獨作戰。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誕生於1949年11月11日,是在人民解放軍陸軍的基礎上組建起來的。 <P>    戰略導彈部隊(第二炮兵部隊)——是人民解放軍中以裝備戰略導彈武器系統為主體,擔負戰略核反擊任務的軍種,是核反擊的主要力量。戰略導彈部隊由近程、中程、遠程和洲際導彈部隊,以及工程、情報、偵察、測地、計算、氣象、通信、防化、偽裝等作戰保障、技術保障和後勤保障部隊組成。它的基本任務是遏制敵人對中國使用核武器,在敵人對中國發動核襲擊時,遵照統帥部的命令,獨立地或與其他軍種的戰略核部隊共同對敵人實施有效的自衛反擊,打擊敵人的重要戰略目標。戰略導彈部隊誕生於1966年7月1日。 <P>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成立時間一覽表 <P>    各軍兵種                    成立時間

    陸軍                       1927.8.1
    海軍                       1949.4.23
    空軍                       1949.11.11
    雷達兵                   1949.10.1
    測繪兵                    1950.5.11
    炮兵                       1950.8.1
    裝甲兵                    1950.9.1
    空降兵                    1950.9
    工程兵                    1951.3.2
    海軍航空兵                1952.9.6
    軍樂團                    1952
    鐵道兵                    1953.3.5
    海軍潛艇部隊               1954.6.19
    地空導彈兵                  1958.10.6
    戰略導彈部隊(第二炮兵)    1966.7.1
    基建工程兵                 1966.8.1
    陸軍航空兵                  1988.1.8
    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       2000</P>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大軍區

PLA Military Area Commands <P>瀋陽軍區
Shenyang Military Area Command</P><P>    司令員:錢國梁
    Commander:Qian Guoliang</P><P>    政委:姜福堂
    Political Commissar:Jiang Futang</P><P>北京軍區
Beijing Military Area Command</P><P>    司令員:朱  啟
    Commander:Zhu Qi</P><P>    政委:杜鐵環
    Political Commissar:Du Tiehuan <P>蘭州軍區
Lanzhou Military Area Command <P>    司令員:李乾元
    Commander:Li Qianyuan <P>    政委:劉永治
    Political Commissar:Liu Yongzhi</P><P>濟南軍區
Jinan Military Area Command</P><P>    司令員:陳炳德
    Commander:Chen Bingde</P><P>    政委:劉冬冬
    Political Commissar:Liu Dongdong</P><P>南京軍區
Jinan Military Area Command</P><P>    司令員:朱文泉
    Commander:Zhu Wenquan</P><P>    政委:雷鳴球
    Political Commissar:Lei Mingqiu</P><P>廣州軍區
Guangzhou Military Area Command</P><P>    司令員:劉振武
    Commander:Liu Zhenwu</P><P>    政委:楊德清
    Political Commissar:Yang Deqing</P><P>成都軍區
Chendu Military Area Command</P><P>    司令員:王建民
    Commander:Wang Jianmin</P><P>    政委:劉書田
    Political Commissar:Liu Shutian </P><P>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各級地方行政區域設有相應的組織指揮機構,分別負責轄區內的軍事工作,按組織序列主要有軍區(亦稱大軍區)、省軍區、軍分區、歸地方建制的人民武裝部及在首都和各要地設置的衛戍區、警備區、要塞區、守備區等。 <P>    軍區——亦稱大軍區,人民解放軍按戰略區域設立的一級組織,直屬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下轄一定數量的部隊、省軍區和院校等。主要負責轄區內諸軍兵種部隊協同作戰的指揮和所屬部隊的軍事訓練、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後勤保障,領導轄區內的民兵、兵役、動員工作和戰場建設。平時的軍區指揮機構,就是戰時戰區指揮機構。既是連接總部和部隊的重要的中間指揮層次,又是戰區的最高領導機關。人民解放軍的軍區建制,是在革命戰爭年代,適應鬥爭形勢和各根據地黨政軍民一體化領導,而逐步形成發展起來的。它對於革命戰爭的勝利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建國初期,在原有解放區的基礎上,設立了東北、西北、華北、中原(後改組為華中)、華東、中南、西南等7個軍區。後經多次調整,到1985年,設立北京、瀋陽、濟南、南京、廣州、成都、蘭州7個軍區。 <P>    省軍區——在國家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以省命名。省軍區屬軍區建制,同時是中國共產黨省(自治區)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省(自治區)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軍區和省(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構。下轄若干軍分區和一定數量的部隊。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動員工作和省會(自治區首府)的警備任務。有的還擔負邊防、海防守備任務。新中國成立後,在各省(自治區),除台灣以外,設立了省級軍區。 <P>    軍分區——在省軍區範圍內劃分的軍事區域所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以領導機關駐地命名。軍分區屬省軍區建制,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省軍區和中共地區(省轄市、州、盟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領導機關。領導縣(區)人民武裝部,有的還轄有一定數量的部隊、分隊。負責所在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動員工作,有的還擔負邊防守備任務。軍分區早自解放戰爭時期的1948年11月起,就按行政地區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除台灣外,各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設立了軍分區。 <P>    人民武裝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縣(旗,縣級市、市轄區)、鄉(鎮)和大中型廠礦、大專院校設立的軍事工作部門。其建制幾經變化,1951年起,全國多數縣和市轄區建立人民武裝部,屬軍隊建制,編配現役軍人。1954年改稱兵役局。1958年,又改稱人民武裝部。1961年起,在公社、大中型廠礦、大專院校也設立人民武裝部,編配專職地方武裝幹部。1985年7月起,縣(旗、縣級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劃歸地方建制,實行地方和軍隊雙重領導,工作人員也改為地方幹部。人民武裝部負責本行政區或本單位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縣(旗、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隊是縣(旗、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武裝委員會的辦事機關,負責承辦人民武裝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P>    衛戍區——擔負首都警衛和守備勤務的軍隊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於1949年6月成立平津衛戍司令部。1959年1月改為北京衛戍區。北京衛戍區屬北京軍區建制,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北京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北京軍區和北京市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下轄衛戍部隊,領導北京市各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北京地區的軍事警衛、守備任務,開展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維護軍容風紀,協助地方維護治安等。 <P>    警備區——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重要城市或戰略要地設立的軍隊組織。警備區屬軍區建制。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城市警備區,同時是中共市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軍區和中共市委、市政府的雙重領導,轄警備部隊,領導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所在城市的警衛、守備和民兵、兵役、動員工作。要地警備區,轄守備部隊,主要負責戰略要地的警衛、守備。 <P>    要塞區——在海防要地設立的軍隊組織。一般轄有守備部隊、分隊。防區築有永備工事,配備較強火力,儲備充足物資,形成獨立的防禦體系。要塞區隸屬於軍區,設有領導機關,擔負本區域的設防和堅守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8年起各海防要地設立要塞區。 <P>    守備區——在某些軍事要地設立的軍隊組織。隸屬於軍區或要塞區,轄守備隊,擔負所在軍事要地的堅守和設防任務。</P>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院校

PLA Military Academies <P>國防大學
University of National Defense</P><P>    校長:裴懷亮
    President:Pei Huailiang</P><P>    政委:趙可銘
    Political Commissar:Zhao Keming</P><P>軍事科學院
Academy of Military Sciences</P><P>    院長:鄭申俠
    President:Zheng Shenxia</P><P>    政委:溫宗仁
    Political Commissar:Wen Zongren</P><P>國防科技大學
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ce Technology</P><P>    校長:溫熙森
    President:Wen Xisen</P><P>    政委:遲萬春
    Political Commissar:Chi Wanch</P>
坚持党对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  
    《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国防领导体制的突出特点,就是国防领导权集中在中共中央,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大政方针由中共中央制定,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属于中共中央。     <B>1、历史沿革</B>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领导和指挥人民军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履行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权。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时也逐步演进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的军事统帅机构。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设立国防委员会,由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但由于军队是由党指挥的,因此政府与军队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中国共产党与军队的关系而体现出来的,1954年宪法未对国防委员会设专节予以规定。     1975年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取消了国家机构中的军事统辖机关的建制,国防委员会也随之取消。     1978年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帅。”     1982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在国家机构中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军事机关,明确了国家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法律地位。     <B>2、制度设置</B>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这使武装力量纳入了国家机构的原则在形式上得到重新确认。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中共中央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党的中央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推荐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人。”     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领导体制,不但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而且更有利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     中央军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中央军委主席一般由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担任。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除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外,始终担任的重要职务就是党的中央军委主席;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虽然从未担任过中共中央的最高领导职务,也未担任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但他长期担任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作为党的第三代领导核心,江泽民除了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职务外,同时兼任中央军委主席。</P>
<B>军事制度</B>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制度是指国家武装力量统帅权、指挥权的归属,国家武装力量结构,以及兵役制度。</P><P>一、武装力量统率权、指挥权的归属</P><P>(一)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P><P>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
  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
  在军队中设立的各级党委是军队中的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先由党委作出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进行工作。
  未经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
  中国共产党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军队中,未经党组织的批准,不允许建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小团体、小组织;只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P><P>(二)中央军事委员会</P><P>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统率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决定;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同一机构;
  国家军事委员会是并列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国家机构之一。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可连选连任。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任职资格的限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P><P>二、武装力量的构成</P><P>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P><P>三、军事领导指挥体制</P><P>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人民解放军设有总部、军种、兵种、军区等领导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有总队机关。</P><P>(一)人民解放军的领导指挥体制</P><P>  人民解放军实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体制。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技术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基本任务是:保障中央军委关于作战和建军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实现。</P><P>  1、人民解放军的总部机关</P><P>  (1)总参谋部
  总参谋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工作机关,是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和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设有作战部、情报部、通信部、军训部、军务部、兵种部等。
  主要任务是:拟订和组织实施战略战役计划和动员计划,指挥和实施各军种、战区的作战行动;拟订和组织实施人民武装力量建设计划,掌握军队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装备计划和行政管理事务。</P><P>  (2)总政治部
  总政治部是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政治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设有组织部、干部部、宣传部、保卫部、文化部、联络
部、军事法庭、军事检察院和解放军报社等,辖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单位。
  总政治部的基本任务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和指示,确定全军政治工作的方针任务,并指导下级机关执行,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P><P>  (3)总后勤部
  总后勤部是负责军队物资、卫生、技术、运输等方面供给的机关。
  设有司令部、政治部、财务部、军需部、卫生部、军械部、车船部、油料部、基建营房部、军事交通部、军需生产部等;辖有20多个部队、院校、物资供应和科研等各类性质的直属单位。
  总后勤部的基本任务是:计划和实施全军后勤工作,制定并监督贯彻后勤工作条令与规章制度,组织全军后勤教育训练和科学研究。</P><P>   (4)总装备部
  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武器装备建设工作,设有政治部、科技委员会、综合计划、军兵种装备、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通用装备保障、电子信息基础、装备技术合作等部门。 </P><P>  2、军种、军区领导机关</P><P>   (1)军种领导机关
  海军、空军领导机关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海、空军的业务部门和海、空部队的领导机关。基本任务:遵照中央军委关于海空建设和作战的方针原则,领导部队建设和战备工作。
  海军领导机关
  编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修理部,各战备海区设舰队。
  航空兵部单设。
  空军领导机关
  空军领导机关编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航空工程部。
  各军区设空军机关,受军区和空军双重领导。</P><P>  (2)军区领导机关
  军区是按战略区域设立的军队组织。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和联勤部等领导机关,并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
  军区主要负责辖区内诸军、兵种部队合同作战的指挥和所属部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技术保障,领导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战场建设。
  军区按照所辖军事区域的大小,分为大军区,省、自治区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
  大军区
  大军区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省军区(也称小军区)和军事院校。
  目前有:沈阳、北京、济南、兰州、成都、广州、南京7个军区。
  省军区
  省军区受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事工作,主要是领导预备役、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有的担负边防、海防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省军区、卫戍区和警备区。
  全国共有27个省军区,1个卫戍区(北京),3个警备区(天津、上海、重庆)。
  军分区
  军分区是在地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属省军区领导,受省军区和中共地(省辖市、自治州、盟)委署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地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
  人民武装部
  在县(旗)、大城市的区、部分县级市设人民武装部。
  人民武装部属于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
  少数边疆地区的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由现役军人组成。</P><P>(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P><P>  1、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关系</P><P>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于国家公安系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各级武警内卫部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武警领导机关领导。
  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部队,归公安部门领导。
  武警水电部队、黄金部队和交通部队,业务上分别归公安部和国土能源部、国家冶金管理总局、交通部领导。
  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中央和地方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黄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均接受武警总部的指导,编制序列与内卫部队大体相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自己的服装式样、识别标志和军衔等级,其内务制度、纪律要求、队列基础训练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定。</P><P>   2、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总部机关</P><P>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机关是武警总部。
  总部编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P><P>  3、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地方机关</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区(地级市、州、盟)设支队,县(旗、县级市)设中队或大队、站、所。有的总队还编有直属支队,按支队、大队、中队、排、班的序列编制。</P><P>四、兵役制度</P><P>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P><P>(一)义务兵和志愿兵制度</P><P>  公民有义务服兵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是为国家尽义务。
  国家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政策。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可以改为志愿兵。</P><P>(二)民兵和预备役制度</P><P>  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P><P>(三)军事训练制度</P><P>  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18-20岁间,应参加30-40天军训;专业技术民兵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军事训练。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P><P>五、国防部</P><P>  国防部是国务院的军事工作部门。它的基本职能是: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人民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等。
  国防部的工作由解放军总部机关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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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中國的兵役制度 </B>   <P>    兵役制度是國家關於公民參加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在軍隊外接受軍事訓練的一項重要的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經濟情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P><P>    兵役制度的種類很多,就其性質而言,基本上分為兩種:一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徵兵制。這種制度是國家利用法律形式規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齡內必須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帶有強制性。另一種是志願兵役制,又稱慕兵制。這種制度是公民憑自願應招到軍隊服兵役,並與軍方簽定服役合同。</P><P>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P><P>    從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5年,一直實行的是志願兵役制。自願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P><P>    從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透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這一時期,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的志願兵役制士兵外,全軍基本實行清一色的義務兵役制。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P><P>    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並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P><P>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透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P><P>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佈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P><P>    兵役法的制定和修改</P><P>    1952年開始了擬制兵役法的準備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澤東主席正式簽署了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決定成立兵役法委員會,由聶榮臻任主任,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海軍、空軍、公安軍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領導為委員,領導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復討論修改,於1954年12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透過了第一部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從此,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P><P>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透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P><P>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佈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P>
<B>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啣制 </B>   <P>    軍啣制的發展 <P>    建國前,中國人民解放軍曾兩次擬議實行軍啣制度,一次是抗戰初期的第二次國共合作時期,一次是抗戰勝利後國共兩黨重慶談判之後。兩次擬訂的軍啣等級都與當時國民黨軍隊的軍啣制度相同,但由於受當時環境的制約,兩次擬訂的軍啣制度都未能實行。</P><P>    建國後,為加強軍隊的正規化、現代化建設,實行軍啣制的問題很快被重新提上議事日程。1950年9月總幹部部管理部成立時,就設置了“軍啣獎勵處”。1952年冬便著手研究軍啣制的問題。1952年11月26日,總幹部部在向毛澤東主席並軍委的報告中,對實行軍啣制度準備工作等問題擬制了初步計劃。195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實行軍啣制度。</P><P>    1955年1月23日,中央軍委發佈“關於評定軍啣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透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了解放軍採用國際通用的軍啣體制。這次軍啣等級設置是在中國傳統軍啣等級體系的基礎上,參照了蘇聯、朝鮮等國的軍啣制而設定的。</P><P>    軍官軍啣設4等14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大元帥實際未授予);大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P><P>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透過了《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啣制的決定》,1965年6月1日開始實施。</P><P>    1980年3月12日,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提出,要搞軍啣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啣制度”。1985年6月,中央軍委召開擴大會議,果斷地提出割斷1965年以前的軍啣體制,“實行新的軍啣制”。1988年4月1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啣條例(草案)》提交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審議,1988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透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啣條例》,予以公佈施行。士兵軍啣制度同時立法。</P><P>    新公佈的軍啣制度不設元帥、大將和大尉,而以一級上將為最高軍啣。軍官軍啣設3等11級,將官: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軍、空軍軍官在軍啣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軍官,在軍啣前冠以“專業技術”。</P><P>    士兵軍啣按等級分為:士官:軍士長、專業軍士;軍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P><P>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透過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啣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軍啣條例設3等10級,將官: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P><P>         陸軍軍啣——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P><P>         海軍軍啣——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P><P>         空軍軍啣——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P><P>    1995年9月1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軍啣設三等八級: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P><P>    1998年12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服役時間為2年,並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據兵役法,自1999年後,士兵軍啣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P><P>    授啣概況</P><P>    1955年9月27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透過了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啣的決議。毛澤東主席向朱德、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10人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啣。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發佈命令,授予粟裕、黃克誠、譚政、肖勁光、王樹聲、陳賡、羅瑞卿、許光達、徐海東、張雲逸10人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將軍啣,授予55人上將軍啣,授予175人中將軍啣,授予801人少將軍啣。1956年、1958年又分別授予王建安、李聚奎上將軍啣。1956年至1965年,共授予將官以上軍啣1614人。</P><P>    1965年軍啣制度被取消。     <P>    1988年恢復軍啣制後,中央軍委先後於1993年6月7日、1994年6月8日、1996年1月23日、1998年3月27日、1999年9月29日、2000年6月21日、2002年6月2日、2004年6月20日舉行儀式,授予高級軍官警官上將軍啣警啣。</P><P>    1996年4月至年底,中央軍委授予數萬名預備役軍官軍啣。這是首批預備役軍官被授予軍啣。</P><P>    至2004年6月,人民解放軍自1988年恢復軍啣制以來,中央軍委共授予96名高級軍官警官上將軍啣警啣。&gt;&gt;&gt;</P><P>    至2004年6月,1955年我國首次實行軍啣制和1988年人民解放軍恢復軍啣制以來,我軍已有152位高級軍官警官被授予上將軍啣警啣。</P>
<B>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獎章及授勳情況 </B>   <P>    軍事獎章</P><P>一級八一勳章</P>一級獨立
自由勳章</P>一級解放勳章</P>    八一勳章:國家主席授予人民解放軍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參加戰爭有功人員的勳章。共分三級:一級授予當時師以上幹部;二級授予團級和營級幹部;三級授予連以下人員。</P><P>    八一獎章:國防部長授予在工農紅軍時期後期參加革命戰爭的連級以下人員的獎章。</P><P>    獨立自由勳章:國家主席授予解放軍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戰爭有功人員的獎章。共分三級:一級授予八路軍、新四軍和抗日遊擊隊中旅、支隊及相當於旅、支隊以上幹部;二級授予當時的旅級和團級其相當的幹部;三級授予當時營級和連級及其相當的幹部。</P><P>    獨立自由獎章:國防部長授予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產參加抗日遊擊隊兩年以上或不滿兩年但作戰負傷殘廢的排級以下人員的獎章。</P><P>    解放勳章:國家主席授予解放軍在解放戰爭中有功人的勳章。共分三級:一級授予軍級以上及其相當的幹部;二級授予師級其相當的幹部;三級授予團級和營級及其相當的幹部。</P><P>    解放獎章:國防部長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解放軍兩年以上、或雖不滿兩年但因作戰負傷殘廢的連級以下人員。</P><P>    功勳榮譽章:由中央軍委授予戰爭時期入伍或參加革命工作的軍隊離休幹部。功勳榮譽章設:一級紅軍功勳榮譽章、二級紅星功勳榮譽章、獨立功勳榮譽章、勝利功勳榮譽章。</P>1955年授勳情況<P>    1955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啣制的同時,中國政府首次決定對我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的有功人員授予勳章和獎章。是年2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這次授勳中共設立了八一、獨立自由、解放三種勳章和獎章,其中各種勳章又分為一、二、三級,分別授予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戰爭的有功人員、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黨軍隊起義的有功人員、對人民解放戰爭有功人員以及對和平解放西藏地區有功人員。9月23日,周恩來總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提請授予勳章的第一批名單並審議透過,決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一級八一勳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一級解放勳章。毛澤東主席簽發了授勳命令。9月27日下午,國家在北京懷仁堂舉行了隆重的授勳典禮。在這次授勳中,共授予各種勳章10萬餘枚,獎章56萬餘枚。</P><P>    勳章、獎章的頒發工作,原計劃分兩期進行。1955年頒發現役軍人的勳章、獎章,1956年頒發轉業、復員和離隊軍人的勳章、獎章。第一期完成後,第二期因故沒能按計劃實施。這次依據國家憲法頒發勳章獎章,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各個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一次總結性獎勵。這種殊榮,不僅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立功受勳人員的關心,也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偉大歷史功績的肯定,對全軍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P><P>    《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規定:勳章分一、二、三級,獎章不分級。勳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獎章由國務院批准,國防部長授予。授予勳章、獎章的條件,以參加革命時間的長短和當時職級的高低,以及是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為依據。授予勳章、獎章的同時發給證書。 </P><P>    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榮譽證章包括: </P><P>一級八一勳章</P>    八一勳章和八一獎章 <P>    圖案說明:八一勳章和八一獎章的中心圖案是紅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國共產黨於1927年8月1日獨立領導革命武裝的光輝史實。</P><P>    授予資格:授予土地革命戰爭時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 </P><P>    一級八一勳章授予當時的師級以上幹部。</P><P>    二級八一勳章授予當時的團級和營級幹部。 </P><P>    三級八一勳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第一方面軍,1936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第二方面軍和第四方面軍,1935年9月30日前參加陜北紅軍和紅軍第25軍,1937年7月6日前堅持各地遊擊戰爭和參加東北抗日聯軍的連級以下人員。</P><P>    八一獎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的上述人員以外的人員。 </P><P>一級獨立自由勳章</P>    獨立自由勳章和獨立自由獎章 <P>    圖案說明:獨立自由勳章和獨立自由獎章的中心圖案是紅星和延安寶塔山,象徵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革命聖地延安是中國人民抗日民族戰爭的革命大本營。</P><P>    授予資格:授予抗日戰爭時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 </P><P>    一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八路軍時的旅級和相當於旅級以上幹部,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新四軍時的支隊級和相當於支隊級以上幹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軍、新四軍中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遊擊隊中相當於軍級的縱隊和新四軍師級以上幹部。</P><P>    二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當時的旅級、團級及其相當幹部。</P><P>    三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當時的營級、連級及其相當幹部。</P><P>    獨立自由獎章授予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遊擊隊2年以上,或參軍雖不滿2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排級以下人員。</P><P>一級解放勳章</P>    解放勳章和解放獎章</P><P>    圖案說明:解放勳章和解放獎章的中心圖案是紅星和天安門,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武裝奪取全國勝利。</P><P>    授予資格: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 </P><P>    一級解放勳章授予當時的軍級以上及其相當幹部。</P><P>    二級解放勳章授予當時的師級及其相當幹部。</P><P>    三級解放勳章授予當時的團級、營級及其相當幹部。</P><P>    解放獎章授予當時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2年以上,或參軍雖不滿2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連級以下人員。 </P><P>    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國民黨軍隊起義的人員(含1950年6月30日以後直接領導起義的),根據其功績大小,分別授予解放勳章或解放獎章。
1988年授勳情況</P><P>    1988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中央軍委《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勳榮譽章的規定》。功勳榮譽章分為三種,即紅星功勳榮譽章(分兩級)、獨立功勳榮譽章和勝利功勳榮譽章。1988年7月3日,鄧小平發佈命令,予以公佈。1988年7月30日,中央軍委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授勳儀式,授予肖勁光等830名同志一級紅星功勳榮譽勳章、汪榮華等3704名同志二級紅星功勳榮譽勳章、賀進恒等47914名同志獨立功勳榮譽章、鄧兆祥等31519名同志勝利功勳榮譽章。</P>
<P>国防部呢?</P><P>中国没有国防部吗?</P>
<P>历届中央军委</P><P>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1997年9月-2002年11月) <P>    主 席:江泽民(1997年9月19日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决定)

    副主席:胡锦涛(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增补)

            张万年(1997年9月19日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决定) <P>            迟浩田(1997年9月19日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决定) <P>    委 员:(1997年9月19日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决定) <P>        傅全有  于永波(满族)  王 克  王瑞林 <P>        曹刚川(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增补) <P>        郭伯雄  徐才厚(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增补) <P><P>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1992年10月-1997年9月) <P>    主 席:江泽民(1992年10月19日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决定) <P>    副主席:刘华清 张 震(1992年10月19日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决定) <P>            张万年 迟浩田(1995年9月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增补) <P>    委 员:于永波 傅全有

            迟浩田(免) 张万年(免)(1992年10月19日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决定) <P>            王 克 王瑞林(1995年9月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增补) <P>    纪委书记:周子玉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P><P>    主 席:江泽民(1989年11月9日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

    第一副主席:杨尚昆(1989年11月9日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

    副主席:刘华清(1989年11月9日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P><P>    秘书长:杨白冰(1989年11月9日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 <P>    委 员:秦基伟 迟浩田 杨白冰 赵南起 <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P><P>    第九届(1998年3月─2003年3月) <P>    主 席:江泽民(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P>    副主席:胡锦涛(1999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 <P>            张万年(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P>            迟浩田(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P>    委 员:傅全有 于永波(满族) 王 克 王瑞林(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P>            曹刚川(1998年11月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任命) <P>            郭伯雄 徐才厚(1999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 <P>    第八届(1993年3月—1998年3月) <P>    主 席: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全国人大第八届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P>    副主席:刘华清 张 震(1993年3月28日全国人大第八届一次会议任命) <P>            张万年 迟浩田(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第八届十七次会议任命) <P>    委 员:于永波 傅全有(1993年3月28日全国人大第八届一次会议任命) <P>            王 克 王瑞林(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第八届十七次会议任命) <P>    第七届 <P>    主 席:邓小平 <P>    副主席:赵紫阳 杨尚昆 <P>    第六届 <P>    主 席:邓小平 <P>    副主席:叶剑英 徐向前 聂荣臻 杨尚昆 <P>    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P>    主 席:毛泽东 <P>    副主席:朱 德 刘少奇 周恩来 彭德怀 程 潜 <P>            林 彪 高 岗(1951年10月补) <P>            刘伯承 贺 龙 陈 毅 罗荣桓 徐向前 聂荣臻 叶剑英(1954年6月补)</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P><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军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国务院设立国防部,一切需要由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则经国务院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国防部或以国防部的名义组织实施。国防部在接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也接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需要国防部办理的事宜,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分别办理。2003年3月,第10届全国人大1次会议决定,曹刚川上将为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