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海洋公约来规范中国的南海权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49:37


按照国际海洋公约来规范中国的南海权益
以北部湾口外海域为例
1 按照海洋公约的规定来确立相关陆地领土的领海基线。
主要涉及到越南中部的领海基线、中国海南岛南部的领海基线、西沙群岛领海基线。
我国政府已经公布了海南岛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最近却有人冒出杂音,说什么“西沙群岛画不出领海基线”,不知道是脑子出了啥问题,呵呵。
下面就严格按照海洋法的规定来审视一下相关的领海基线问题。
1.1 按照国际海洋公约第5、6、7条的规定来划领海基线
“第五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线基线

  1.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  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  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  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按照第5.6.7条,主要采用向海低潮位线来确立领海基线,在特殊地方采用直线基线。


按照国际海洋公约来规范中国的南海权益
以北部湾口外海域为例
1 按照海洋公约的规定来确立相关陆地领土的领海基线。
主要涉及到越南中部的领海基线、中国海南岛南部的领海基线、西沙群岛领海基线。
我国政府已经公布了海南岛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最近却有人冒出杂音,说什么“西沙群岛画不出领海基线”,不知道是脑子出了啥问题,呵呵。
下面就严格按照海洋法的规定来审视一下相关的领海基线问题。
1.1 按照国际海洋公约第5、6、7条的规定来划领海基线
“第五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线基线

  1.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  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  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  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按照第5.6.7条,主要采用向海低潮位线来确立领海基线,在特殊地方采用直线基线。


1.2 采用群岛基线制度来划基线
我国政府公布的西沙群岛领海基线,就类似于采用群岛制度。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1.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

  2.  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

  3.  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  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  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6.  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邻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7.  为计算第1款规定的水域与陆地的比例的目的,陆地面积可包括位于岛屿和环礁的岸礁以内的水域,其中包括位于陡侧海台周围的一系列灰岩岛和干礁所包围或几乎包围的海台的那一部分。

  8.  按照本条划定的基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座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9.  群岛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座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座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西沙群岛的干出环礁面积有1000多平方公里,基本能够满足“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的要求。

1.2 采用群岛基线制度来划基线
我国政府公布的西沙群岛领海基线,就类似于采用群岛制度。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1.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

  2.  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

  3.  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  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  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6.  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邻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7.  为计算第1款规定的水域与陆地的比例的目的,陆地面积可包括位于岛屿和环礁的岸礁以内的水域,其中包括位于陡侧海台周围的一系列灰岩岛和干礁所包围或几乎包围的海台的那一部分。

  8.  按照本条划定的基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座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9.  群岛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座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座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西沙群岛的干出环礁面积有1000多平方公里,基本能够满足“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的要求。
2  西沙群岛享有的12海里领海、毗邻区和200海里专属区

2.1 按照海洋公约第121条的规定来主张西沙群岛的专属区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1.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西沙群岛的永兴岛、甘泉岛、珊瑚岛、琛航岛等诸多岛屿都满足维持人类居住和生活的基本要求,按照岛屿制度,理应享有200海里专属区海域的权益。
2.2 按照群岛制度来主张西沙群岛的专属区海域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应从按照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群岛基线量起。


如果在西沙群岛建立群岛制度,那么按照第48条的规定,也是应该享有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区的权益。


自己的利益不是靠国际公约保护,靠的是自己的实力和意志。{:qiliang:}

自己的利益不是靠国际公约保护,靠的是自己的实力和意志。{:qiliang:}
LZ啊,你天天吃饭睡觉想的都是南海啊,真是忧国忧民的"爱国青年"啊,一天都都不落下,发的帖全是南海的,而且都是控诉TG的,真是佩服
9527
wawo1 发表于 2010-7-14 09:08

你哪知眼睛看到的“控诉tg”阿?
我这篇时针对某些人歪曲海洋法公约,无端指责中国政府公布的西沙群岛基线。
说了好多,看得头疼,求解读
规矩是用来破坏的,约定是用来无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