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国法律实践里的民粹主义倾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8:11:39


在美国留学的中国学生“翟田田”因为自己的言论而“因言获罪”了----被控“意图恐怖袭击”。同样,中国福建的某些网友散布谣言被警察控罪“造谣”----却被很多人认为是压制言论自由。类似的例子是美国有人因写信辱骂和威胁美国总统而被抓捕,但如果中国司法机关这么做……大家可以想象下有多少网友,有多少正义之士会跳出来。

在很多正义之士眼里还有一个案子很出名,就是“范后军被厦航列入黑名单”案件。为此,中国著名的鼓吹民粹无视法治秩序的《南方周末》在今年的5月20日写了一篇报道《厦航黑名单案:大家都输了》。具体内容我就不再复述了,大家可以在网络上搜搜这篇报道。我以为这个报道所反映的思维方式可以反映出很多中国问题!

中国社会到今天有很多问题。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很多人对自由对法治的理解有偏差。很多中国人认定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例如,范后军有权利为所欲为得写信:“我将用生命的代价来纠正厦航的错误。”。不过有意思的是,你可以为所欲为,而且“你有权利为所欲为的威胁和恐吓别人,但却没有权利拒绝被恐吓被威胁”。比如,厦航拒绝“范后军”乘坐飞机则是不可以的。

为什么范后军可以威胁和恐吓他人,但他人却不可以免除这样的恐吓和威胁?可能是因为范后军是一个个人,而厦航则是一个公司。谁是弱势群体?这一目了然呀。所以厦航作为强势群体没有权利免除被他人恐吓和威胁。这就是现在很流行的弱势群体理论。

美国总统罗斯福写道:每个人有免于恐惧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让你免除恐惧大自然的威力,不是让你免除恐惧社会的秩序和法治。上述恐惧是你必须要直面的。而我们要做的是让一个个普通公民有权利免除“被他人恐吓威胁”!

可惜的是,我们对人权的理解出了偏差。我们很多人理解的人权则是这样的:我们有权利为所欲为,包括恐吓威胁他人,包括造谣诽谤他人。而我们没有权利免除“被恐吓被威胁被造谣被诽谤”。如果你还是一个强势者,那么这个“没有权利免除……”则尤为突出。例如,“厦航拒绝范后军登机”则被南方周末里提到的众多专家认为“这个权利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拥有”。

不仅仅如此,当你居住的屋子的窗外有盗贼在敲敲打打试图进入,你拨打了电话但却还没有警察赶到。但你没有授权许可拒绝盗贼侵入,而你又擅自使用管制武器----屋子里的木棍等等弄伤了处于危险位置的盗贼。于是你被故意伤害罪起诉了……这就是明证呀。你看盗贼何等弱势?没有钱才会去偷窃吧,不是穷人不是弱势群体谁会冒生命威胁去偷盗?他是弱势群体吧?虽然这样的弱势群体没有权利去偷窃你家,但是你作为强势群体没有被授权拥有拒绝被偷窃的权利,所以你怎么能防卫呢?

你还不信?使用管制刀具蓄意谋杀他人应该如何判决?在中国是“治安拘留10天,罚款200元”。为什么?因为中国公民有权利为所欲为,而中国公民没有权利拒绝为所欲为。特别是为所欲为者是弱势群体,而被为所欲为者是强势群体的时候。

以中国某些著名法律人为代表,以民粹报纸《南方周末》为阵地的“绝对无秩序主张者,个人泛滥权利主张者”们的看法是如此的义正言辞:中国人为什么没有权利去威胁恐吓别人,为什么没有权利造谣诽谤他人呢?另外一些人怎么能拒绝自己被恐吓被威胁被造谣被诽谤呢?

在美国留学的中国学生“翟田田”因为自己的言论而“因言获罪”了----被控“意图恐怖袭击”。同样,中国福建的某些网友散布谣言被警察控罪“造谣”----却被很多人认为是压制言论自由。类似的例子是美国有人因写信辱骂和威胁美国总统而被抓捕,但如果中国司法机关这么做……大家可以想象下有多少网友,有多少正义之士会跳出来。

在很多正义之士眼里还有一个案子很出名,就是“范后军被厦航列入黑名单”案件。为此,中国著名的鼓吹民粹无视法治秩序的《南方周末》在今年的5月20日写了一篇报道《厦航黑名单案:大家都输了》。具体内容我就不再复述了,大家可以在网络上搜搜这篇报道。我以为这个报道所反映的思维方式可以反映出很多中国问题!

中国社会到今天有很多问题。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很多人对自由对法治的理解有偏差。很多中国人认定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例如,范后军有权利为所欲为得写信:“我将用生命的代价来纠正厦航的错误。”。不过有意思的是,你可以为所欲为,而且“你有权利为所欲为的威胁和恐吓别人,但却没有权利拒绝被恐吓被威胁”。比如,厦航拒绝“范后军”乘坐飞机则是不可以的。

为什么范后军可以威胁和恐吓他人,但他人却不可以免除这样的恐吓和威胁?可能是因为范后军是一个个人,而厦航则是一个公司。谁是弱势群体?这一目了然呀。所以厦航作为强势群体没有权利免除被他人恐吓和威胁。这就是现在很流行的弱势群体理论。

美国总统罗斯福写道:每个人有免于恐惧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让你免除恐惧大自然的威力,不是让你免除恐惧社会的秩序和法治。上述恐惧是你必须要直面的。而我们要做的是让一个个普通公民有权利免除“被他人恐吓威胁”!

可惜的是,我们对人权的理解出了偏差。我们很多人理解的人权则是这样的:我们有权利为所欲为,包括恐吓威胁他人,包括造谣诽谤他人。而我们没有权利免除“被恐吓被威胁被造谣被诽谤”。如果你还是一个强势者,那么这个“没有权利免除……”则尤为突出。例如,“厦航拒绝范后军登机”则被南方周末里提到的众多专家认为“这个权利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拥有”。

不仅仅如此,当你居住的屋子的窗外有盗贼在敲敲打打试图进入,你拨打了电话但却还没有警察赶到。但你没有授权许可拒绝盗贼侵入,而你又擅自使用管制武器----屋子里的木棍等等弄伤了处于危险位置的盗贼。于是你被故意伤害罪起诉了……这就是明证呀。你看盗贼何等弱势?没有钱才会去偷窃吧,不是穷人不是弱势群体谁会冒生命威胁去偷盗?他是弱势群体吧?虽然这样的弱势群体没有权利去偷窃你家,但是你作为强势群体没有被授权拥有拒绝被偷窃的权利,所以你怎么能防卫呢?

你还不信?使用管制刀具蓄意谋杀他人应该如何判决?在中国是“治安拘留10天,罚款200元”。为什么?因为中国公民有权利为所欲为,而中国公民没有权利拒绝为所欲为。特别是为所欲为者是弱势群体,而被为所欲为者是强势群体的时候。

以中国某些著名法律人为代表,以民粹报纸《南方周末》为阵地的“绝对无秩序主张者,个人泛滥权利主张者”们的看法是如此的义正言辞:中国人为什么没有权利去威胁恐吓别人,为什么没有权利造谣诽谤他人呢?另外一些人怎么能拒绝自己被恐吓被威胁被造谣被诽谤呢?


{:chan:}友情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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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你不是发过嘛,车轱辘话来回说啊,以前那个讨论就挺充分了,顶起来接着侃得了
wyn1981 发表于 2010-6-4 11:30


    当时情绪激动,文章组织凌乱,这次改造了一番。
内容和标题刚好相反。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10-6-4 12:17


    此话怎讲?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10-6-4 12:17


    嗯,我也有这个感觉
  楼主知道什么叫法律实践么?不要把jy的言论当实践。要看法院判决。
其实,民主的基石在于:平衡  而不是说,谁是“民主的“,谁是”反民主的“,这种党同伐异的思维方式其实又和当年的”革命的“,”反革命的“有什么区别呢?归其根本,无非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罢了

因此我们需要《南方周末》来监督执政党,但这并不意味着《南方周末》本身就一定是”好人“,或者执政党就一定是”坏人“,事实上,我们也同样需要一股力量来制衡监督《南方周末》,以避免任何一股力量的恶性膨胀与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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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yjg 发表于 2010-6-4 12:24


    法律实践不仅仅是法院判决吧。我到记得佘祥林就是被人行游表威的压力下判决佘祥林有罪,这道算的上吧。
司法实践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也勉强算上)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来体现的
jy的嘴炮不算在内。
另外,对于司法实践的统计或者研究恐怕应当以实际案例的收集整理为准,仅仅凭新闻来得出结论是不够准确的
新闻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具有“新闻价值”,而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相比于普通事件数量上总是很少,并往往与正常情况有突出的不同的。
所以只通过新闻来了解社会尤其是进行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往往会与真理背道而驰
所以,也许你需要更多的实际案例来支持你的看法。
oo7yjg 发表于 2010-6-4 13:37


    这点我承认,我所了解的大多是来自新闻的司法实践。不过,就如很多事情本身是具有少数但本身意义并非小,像冤假错案等。何况我举的案例有些本身的关注点不是司法,而只是顺带提了下,例如那个被人蓄意谋杀但却只“治安拘留,罚款200元”的案例。

范后军案件也是一个典型。我们的舆论所展示出来的“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授权,而侵犯别人权益却不需要授权”的思维方式,难道还不能让我们警醒?

悠长假期 wrote:
虽然尺度还不够大,不过他的尺度应该是国内的全国性报纸中最大的。

这不是尺度问题,而是他们在内心里还总在一些问题上存在自以为是的判断。比如,我举的“范后军与厦门航空公司”的案例。他们先在内心里认同了范后军,然后为范后军的行为辩护,完全无视很多人对范后军行为的批评。

他们没有去想过,如果一个事情有争议,你就应该让争议双方的观点充分表达和展示。
悠长假期 wrote:
虽然尺度还不够大,不过他的尺度应该是国内的全国性报纸中最大的。

这不是尺度问题,而是他们在内心里还总在一些问题上存在自以为是的判断。比如,我举的“范后军与厦门航空公司”的案例。他们先在内心里认同了范后军,然后为范后军的行为辩护,完全无视很多人对范后军行为的批评。

他们没有去想过,如果一个事情有争议,你就应该让争议双方的观点充分表达和展示。
我认为中国的许多问题是我们的民众,我们的知识分子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比如,为什么美国警方以“意图恐怖袭击”抓捕“翟田田”?因为在美国人在美国警方看来,美国人民有权利“免除被恐惧”的权利。因此,在美国没有人有权利去威胁去恐吓他人。

当然我并非说“翟田田”的确在“恐吓威胁”他人,或许这里存在一种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解。但是,中国公众必须明白,任何人都有权利去免除“被人恐吓威胁”----哪怕这是一种言语上的。

范后军恐吓威胁道“我将用生命的代价来纠正厦航的错误。”,当我们的公民无视客观事实的散布谣言和谎话的时候,我们是否明白自己在触犯法律和正义呢?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0-6-4 16:01
舆论的东西和司法实践关系不大。我的意思是,你的反思没有问题,但不用把司法实践拉进来,因为司法实践往往和新闻反映的东西不太一样。反而会伤害你的论点。所以我觉得你应该把题目中的法律实践改成舆论导向,可能会更合适一些。
飞翔童鞋的帖子偶是每一贴必顶!{:ya:}不过最高法院副院长曾教导偶们说:老百姓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

所以偶从来不进行法律实践活动哈!{:2_66:}
oo7yjg 发表于 2010-6-5 16:11


    你说的有道理。但我觉得实际上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确存在很多民粹主义,只是我这篇文章不能证明之----因为我这里只能摘取一些典型例子说明,而不能再数据统计上证实。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0-6-5 22:21


    哈哈,我也算个业内人士了,我都没有数据去说明你的论点是对是错,只能根据我自己的经验。司法实践里所谓的民粹成分非常少。
oo7yjg 发表于 2010-6-6 08:31


    请问,你如何看待“持管制刀具蓄意谋杀他人,而被处以治安拘留+罚款”?
很荣幸被肯定。难得呀。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0-6-6 08:43


   这需要实际的案情介绍,而不是新闻或者记者的转述。
  通过我跟记者打交道的经验,记者由于专业和动机的问题,转述的事实准确性太值得怀疑了。
  如果真的是蓄意谋杀,即使未遂,也不会治安拘留的,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而故意杀人(包括未遂)是刑事罪名,在法律上分的非常清楚。
oo7yjg 发表于 2010-6-7 09:33

请看
  
北大医院医生被刺事件~~集合多家媒体报道 转1#  发表于 2009-6-23 13:55
2009年6月17日下午3时,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大医院)召开记者会,院办主任潘义生代表医院,向媒体通报了16日下午医院一名女医生在第二住院部一层大厅被一名患者家属持刀刺伤事件。
  21岁的患者王某,为诊查某脏器功能情况于2009年4月3日收入北大医院,其间,患者及其母亲多次强烈要求医生对该脏器进行穿刺病理检查,希望鉴定“该脏器有病,与既往18个月前工伤有关”,并要求出具“该脏器功能衰竭”的诊断证明。
  为对患者的健康负责,医院多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会诊,结论:患者相应脏器没有明确疾病,没有穿刺病理检查指征,更没有脏器功能衰竭的诊断依据。医生反复耐心解释,不能违反医疗原则,更不能违法开具假的诊断证明。这样的诊断与患者及家属的要求不符,患者6月9日以割腕相要挟;其母甚至拿出写好的2张字条,希望医生按照其中的内容出具诊断证明,表示“你们按照这个给我们诊断,我儿子的后半生就有保证了”。就在医生被刺的当天中午,患者的母亲甚至在大雨中向该科副主任下跪,继续要求医生按字条上的内容出具诊断证明。
  6月16日下午17:30分左右,等在北大医院第二住院部一层电梯厅附近的患者母亲杨某,将该科负责病房具体工作正欲下班回家的女医生截住,持刀疯狂行凶,致使该医生:右手背侧刀口,长2厘米,中指伸肌腱断裂;左手掌刀口,三角形,3.5 X 3.5厘米,深达肌腱,左环指指神经损伤;左手腕尺侧刀口,长1厘米,深达皮下组织;左小腿前外侧刀口,三角形,3 X 3厘米,肌膜断裂,深达骨表面;左大腿近腹股沟处刀口,长1厘米,深7厘米。由于事发当天下雨,受伤害医生奋力用手中的雨伞抵挡,才没有造成致命伤害。
  事发后,院长刘玉村第一时间赶到并组织急诊手术,术后,刘玉村院长、刘新民书记及医院相关领导对受伤害医生进行慰问,对医务人员激愤情绪进行疏导,对受伤害医生所在科室人员的恐怖情绪进行安抚。
  6月17日早,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医学部常务副主任柯杨代表北京大学及医学部对受伤害医生及医院医护人员进行了慰问。
  通报会上,被刺伤医生所在科室领导向记者介绍了患者入院2个多月的情况,表示,在医生还没有做出诊断结果前,患者及家属与医生关系良好,发生逆转甚至出现要挟及最后的伤害医生事件,是医生没有按照患者及家属的要求去做假。科室领导表示,我们同情所有的患者也会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但是同情的底线是不能造假,不能违背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伤害事件发生后,全科上下感到恐惧不安,不知道正在工作的他们还会突然遭遇到什么情况。
  正在接受治疗的受伤医生,在记者电话连线时,不停地抽泣,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他们对该病人给予了诸多的关照却遭到如此疯狂的毒手,意图很明确地就是想杀人。很恐怖。治病救人的医生自身的安全都没有保障,这不公平。
  医院恳请各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此事件,呼唤社会的良知,呼吁加快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对此类恶性犯罪及频繁的医闹事件形成强大的社会及舆论压力,维护广大医务人员的尊严,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温馨的医疗执业环境,构筑和谐医患关系。
  北大医院表示,尽管发生此恶性事件,仍会继续传承和发扬“厚德尚道”的核心价值观,继续以国家、社会的使命为己任,一如既往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医疗服务,承担起“国家队”医院的社会责任。
  医生为患者的健康守护,谁来为医生的人身安全保障?社会问题造成的矛盾转嫁到医生身上是否公平?北大医院上至院领导下至医护人员禁不住发出了这样的困惑和疑问。
北大医院医生拒开假证明被刺中五刀
女医生正在接受治疗,行凶者已被警方拘留
http://medicine.people.com.cn/GB/9496246.html

人民网北京6月17日电 (记者 傅立波 杨文彦)16日17时许,北大医院丁医生被患者家属持十几厘米水果刀连刺五刀。北大医院称,事发原因是医生拒开假诊断证明导致。患者王某及其家属多次向医院提出“希望”自己患有严重肾病,以进行工伤理赔。屡遭拒后,王某母亲持刀伤人。女医生受伤正在治疗,行凶者已被当地派出所拘留。

  “身上有5处刀伤:①右手背侧刀口,长2厘米,中指伸肌腱断裂;②左手掌刀口,三角形,3.5 X 3.5厘米,深达肌腱,左环指指神经损伤;③左手腕尺侧刀口,长1厘米,深达皮下组织;④左小腿前外侧刀口,三角形,3 X 3厘米,肌膜断裂,深达骨表面;⑤左大腿近腹股沟处刀口,长1厘米,深7厘米。”北大医院院长助理潘义生介绍说,“丁医生目前没有生命危险,但需要养伤2—3个月,之后还需做肢体恢复锻炼。伤口正常愈合后,对职业将有的一定影响。丁医生一直在哭泣,精神不好,医院已经安排对其做心理辅导。”

  患者家属:要求医生开假证明

  患者王某,男,21岁,系山西大同某集团工人。2009年4月3日,来到北大医院就诊住院。18个月前,在外地有过一次工伤,腰有外伤,右腿做过手术。

  潘义生介绍说,住院时,有蛋白尿,经医院骨科、泌尿外科、肾脏内科等多方会诊,明确了该患者相应脏器功能基本正常,蛋白尿与肾疾病无直接相关性。会诊明晰病情后,院方建议该患者出院。

  患者及其母亲要求医生对肾脏进行穿刺病理检查,告知医生,其目的是要鉴定“该脏器有病,功能衰竭,与18个月前的工伤有关”。患者母亲曾表示:“你们按照这个给我们诊断,我儿子的后半生就有保证了。”

  医生:开具假证明是违法行为

  医生认为,首先,该患者的情况不符合做肾穿的要求;其次,医生开具假证明,违反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医生拒绝了患者的要求。并多次建议其出院,甚至表示院方愿意出路费送其回家,但患者拒绝出院。

  6月9日,患者反应过激,以割腕相要挟,未果。之后,患者的母亲曾先后两次拿着纸条让医生签字,遭到拒绝。纸条的大概内容是,证明患者肾有毛病,先有小分子蛋白,后转为大分子蛋白。事发当日中午,又递给医生第二张纸条,大概内容是,血肌酐大于500摩尔每升,慢性肾炎晚期,尿毒症,肾功能衰竭。要求医生在纸条上签字,被医生拒绝。

  患者家属持刀行刺医生

  16日17时30分左右,在北大医院第二住院部一层的电梯附近,患者的母亲杨某将下班的丁医生截住,拿到行刺,医生用手中的雨伞阻挡,反抗,手及肘部被刺伤,最后受伤倒地,保安此时到来,阻止了行凶行为。行凶者杨某,已被西城区长桥派出所带走处理。

  当场目睹施暴现场的还有一个放学回来的小女孩,哭着给打电话说,“妈妈,你在哪,我看到阿姨流血了,以后别做医生了。”

  事发前回顾

  丁医生在受刺前一个月,和家里及科室同事说,也许会发生什么事。
事发前回顾

  丁医生在受刺前一个月,和家里及科室同事说,也许会发生什么事。

  院方描述说,患者王某及其母亲杨某,和普通的病人不一样,一般人是尽量不做检查,当获知医生说病情无碍时非常高兴。王某,要求做很多检查,并且得知自己病不严重时非常不开心。

  王某及家属要求院方开据假证明被拒后,曾扬言,解决不了,会有动作的,什么动作还不能说。

  拒院方介绍,王某母亲曾跟踪丁医生回家。在事发前几天,丁医生下班时,都有同事陪护走出医院。

  事发当日,医院开会,丁医生一个人走到楼梯口时,看到杨某在,便绕了回来,过了一会看到楼梯口没有人了,才第二次走出去,结果发现杨某仍在楼梯口。

事情就是这样的。
北大医院医生拒开假证明被刺中五刀 最新进展(2009-07-19 14:08:18)
标签:北大医院假证明诊断证明肾穿刺脏器杂谈  

不满医院拒绝出具假诊断证明 患者母亲在医院行凶——
北大医院医生拒开假证明被刺中五刀  女子被拘留10天

坚守医生的职业操守,却被无理索求的患者家属杨某刺伤。目前,北大医院被刺伤的丁医生身体状况比较平稳,但情绪仍很激动。
事件回放
    2009年6月16日下午5点半左右,北大医院第二住院部一层大厅内,住院患者王某的母亲杨某用一把长约10厘米的水果刀将刚刚下班准备回家的丁医生刺伤。
    虽然医院为其紧急进行手术缝合,但其中有5处刀伤比较严重,伤及肌腱和神经,不排除影响日后职业生涯的可能。
    行凶的杨某后被闻讯赶来的保安制伏,并送至西城区厂桥派出所。
追寻原因
拒开假诊断证明 疑遭报复
    据北大医院相关人士介绍,王某在今年4月因肾脏不适住进医院,经过一周多的检查,医生发现王某除了尿蛋白略有不正常外,肾脏无其他问题,并建议王某出院休养。
    但王某一家却要求医院为其进行肾穿刺检查,由于不符合治疗原则,王某一家的要求未被医生同意。
    对此,患者明确告诉医生,自己在2007年11月曾在外地受过一次工伤,致右下肢骨折,只有得到医院开具的“该脏器疾病与既往18个月前工伤有关”的鉴定,并出具“该脏器功能衰竭”的诊断证明,自己才能获得相应赔偿。
    但医院相关科室经过多次检查和会诊,确定该患者相应脏器确实没有明确疾病,并一直向患者解释不能开具相关证明的原因。
    最终,在得到院方“不能违反医疗原则对王某进行肾穿刺检查,更不能违法开具假的诊断证明”的答复后,王某及家属情绪激动,以致刺伤医生。
上午追访
    今天上午,北大医院党院办主任潘义生表示,受伤的丁医生病情比较稳定,现在最需要做的就是心理安抚工作,因为她的情绪还处在恐慌中,一直对患者的行为表示不理解。
    记者连线受伤的丁医生,她一开口说话就流露出极大的委屈,“那每一刀都是直冲着要害来的,根本没有要停下来的架势。”
    “为什么只拘留十天呢?她的做法明明就是杀人……”情绪激动的丁医生边哭边对记者说,自己想不通为什么对患者做了那么多,却换来了“杀身之祸”。
警方说法
    今天上午,记者从警方获悉,行凶者杨某45岁,山西人。她造成医生轻微伤偏重,受害者手、腿皆有伤。昨晚,杨某被西城警方作出治安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处罚。

蓄意谋杀的处理是“治安拘留10天,罚款200”。
自古以来都是如此,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很典型的民粹法律。没道理可讲。

另,弱势本来都弱了,在舆论上倾斜一点未必不是好事。如果一切按程序了,说不定让上位者更加嚣张。
http://www.dxy.cn/bbs/post/view? ... &sty=1#17383072
基本上这样的聚众暴乱行为是不会被追究的。这就是中国的司法实践。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0-6-6 08:43


   新闻报道如果可以被当做定罪量刑的依据,那还要法院庭审干什么?你和你的ID一样,看什么问题都是梦想。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0-6-5 22:21


    民粹主义?你去问问法官有几个天天有功夫泡论坛扯淡的?还民粹主义,写裁判文书像在论坛一样瞎扯淡行吗?
你要说某些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是对法律的一种破坏我没意见,因为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应该是独立的。不受任何人的影响,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当然要是较真的话,无视这条法律的行为比比皆是。
很显然,楼主对中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官的判案思路缺乏了解。民粹,这个名词现在可真流行。
我注意到楼主经常拿“民粹主义”责备中国现在的一些思潮,我搜索了下民粹主义的定义,发现其含义混乱杂糅,可以做多种解释,不知楼主所说的民粹主义是什么。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0-6-7 09:49
你不是承办法官,或不掌握具体案件的证据,就不要随便对一个案子的裁判下判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很大的差距,甚至经常截然相反,而裁判必须按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不能令民众满意不等于裁判本身不合法或不合理。
天策府 发表于 2010-6-7 16:30


    司法实践不仅仅是法官判决。实际上警察执法,检察院侦查,法院审判等等都是司法实践的一部分。
不潜水了憋疯了 发表于 2010-6-7 11:53


    法官不一定被论坛左右,但法官会被社会舆情被政法委左右。我们的最高法院还不是说“法官判案应该要讲政治”,这算什么?
天策府 发表于 2010-6-7 16:38


    在我个人看来,民粹主义就是“多数人至上主义”,凡是都看人多人少。
不潜水了憋疯了 发表于 2010-6-7 11:48


    看过这么多相关报道,如非特意伪造,我想这已经全面准确得反映了事实。
天策府 发表于 2010-6-7 16:42


    该案件都没提起刑事诉讼,何来法官判决?
1、案件的新闻我看了,姑且认为是真的吧,如果这样,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是刑事罪名
2、如果被害人对嫌疑人被行政处罚不满,可以选择去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责成公安立案侦查。如果搞不定,可以选择去法院自诉。
3、这个东西跟民粹没有关系,因为法律规定了还算完善的救济手段,在你没有尝试的情况下,先别说法律如何如何。
oo7yjg 发表于 2010-6-7 17:14


    具体后续我不清楚。我只是好奇,为什么如此明显的事实,我们的公安检察机关如此作为。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0-6-7 16:44
那么,这和民粹主义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