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不”叫非暴力 (狄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9 18:35:55
本文转载在《文摘周报》2010.5.28期第6版   作者:狄马

                            有一种“不”叫非暴力
梭罗抗税
      1846年7月的一天夜晚,居住在美国瓦尔登湖畔的青年农民亨利•大卫•梭罗准备进城去鞋店取只修好了的鞋。这时税务官找上门来,要他缴纳人头税,因为他足有六年没有缴人头税了。他说他不打算缴纳这笔钱,理由是他反对奴隶制和墨西哥战争。于是警察逮捕了他,并把他关到康科德城的监狱里。第二天早晨,一个未透露身份的人代缴了这笔税款,他便从监狱里释放了出来。出狱后,他没有回家,而是若无其事地到那家鞋店取了修好的鞋穿上,加入到了一群收越橘的人群中。过了半小时,他就置身于莽莽苍苍的山间橘林里了。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梭罗入狱事件”。
       这个事件之所以有名,就在于它不是一次单纯的公民抗税事件,而是一场无权势的个人借用税收向国家表达不服从的政治请愿行为。抗税之所以被拿来运用,不过是因为对一个底层百姓来说,税收几乎是唯一直接面对政府的机会。三年后梭罗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对公民政府的抵抗》。从此,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政治运动就与梭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
        一般来说,人对正义有一种天然的维护义务。也就是说,当一种正义制度产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中时,我们每个人都有服从的义务。甚至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只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标准,没有超出我们个人所能接受的基本限度时,我们也应当容忍,至少不宜运用非法的手段攻击它。每个人的正义观是不同的,各方必须妥协才能达成一种接近正义的秩序。在一个由多数决定的民主社会里,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表达异议的权利,而个人也必须尊重多数裁决的程序和结果。也就是说,异议者必须要容忍对他们异议的异议,否则,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
        问题是当法律和制度不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轨道,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个人的良知和道德律,我们是不是还有义务服从它?
        对于专制主义及其卵翼下的各种不正义法律,中国人的应对经验很丰富,如自贬、示弱、哭穷、隐居、敷衍、推诿、装病、装死、装疯卖傻、装聋作哑、游山玩水、炼丹养气、求神拜佛、参禅打坐、吃茶喝酒、斗鸡走狗、钻在女人堆里不出来……不一而足,但从大的方面归纳,不外乎两种:一是逆来顺受,二是暴力反抗。
         那么,除了逆来顺受和以暴易暴之外,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有,那就是由梭罗、甘地等人开创,由马丁•路德•金发扬光大的非暴力抵抗之路。它的实质是通过自己的受苦来寻求对手的理解,而非复仇;通过自己的忍耐激发对手的同情,而不是施恩;它的目标是通过对话解决问题,而非消灭和凌辱对手;一句话,它的本质是爱,而不是恨。在梭罗的例子中我们看到,梭罗并没有袭击税务官。他的真正对手是州政府以及州政府背后的庞大国家。而州长和总统不会出来接见他,因而,他只能通过这个他所能见到的国家代表——康科德城的一个普通税吏——表达不满。他知道这是违法的。因而当警察要他坐监,他就坐了监;当有人付了保证金,他也就出来了。但这丝毫也不代表他的服从。

从梭罗到马丁•路德•金

       如果说梭罗的非暴力抵抗还停留在个体的阶段,还带有初创时期的消极色彩,那么到了甘地、马丁•路德•金的时代,就完全发展成了一种成熟的、积极的、可操作的哲学了。与梭罗时期相比,它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街头化、国际化的特点。
      马丁•路德•金知道黑人争取自己的权利必须和群众运动结合起来才能成功。因而他号召黑人兄弟团结起来,成群地进入按法规不准他们进入的餐馆、商店、咖啡店等公共处所。老板拒绝接待,他们就坐在店内读书、看报,学生们还在那里做作业。
      除了故意进入种族隔离的处所外,黑人还创造性地发展出了诸如公共车罢乘、集体制抵某商品、拒付罚款或不公正逮捕的保释金、群众进军、群众集会、祷告大行游等多种斗争形式。这些斗争形式是违法的吗?当然是。但马丁•路德•金说有两种法律:一种是公正的法律,一种是不公正的法律。他说:“任何提高人格的法律都可称公正,而任何贬低人格的法律则绝非公正。”并认为,“人若违反他根据良心断定其不公正的法律,若情愿接受监禁的惩罚以唤起社会对其不公正的良心,这实际上正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尊重。”
       这些违法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吗?可能会。但即使带来了,也不是反抗者的错,而是压迫者的错。因为参与非暴力抵抗的人本身并不会制造危机,制造危机的是当权者和多数掌控的立法机构,而处于弱势地位的黑人只不过是把这种危机带到了表面而已。
      然而在一个由利益原则和暴力原则支配的社会里,统治者借口弱势群体的和平请愿会引发暴乱从而出兵镇压是家常便饭。这就牵涉到公民不服从的条件。一般来说,公民不服从只可能发生在民主社会里,因为只有在民主社会里,人们才会将平等自由视为当然的正义观。因而,即使在非暴力抵抗运动中,有某些稍嫌过激的言论和行动,也不至于遭到无情弹压。
                 被忽略了的前提
      简单地说,只有人们面对的是一个接近正义,至少是一个承认正义的社会,公民不服从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它的成功依赖于两个相互制衡的因素:1,统治者的正义感;2,民众的正义感。
     因为说到底,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在开放社会中的请愿形式,它的实质是通过直接而谦卑的行动诉诸多数的正义感。这个“多数”既包括统治者,也包括民众。但在专制或极权社会里,一切交通、信息都是垄断的,一切组织、结社都是被严密监控的,因而,这样的行动一般来说发动不起来,即使发动起来也不会成功。
     其次,民众的正义感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专制或极权社会中,人们长期经受奴役之苦,心灵大都扭曲。自私、麻木、一盘散沙是专制制度下人们的精神常态。支配他们的往往是权势、地位、财富之类的世俗欲望,而不是什么正义感。结果自然是民众的正义观敌不过统治者的整人观,落得个鸡飞蛋打、赶尽杀绝的下场。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公民不服从是以平等自由、宪政立国为制度前提的。即使这个制度还很不完善,但至少是有宪政精神的。
      公民的这种不服从从表面上看,当然是违法的;但从长远来看,它是把一种稳定性带到了民主秩序中。美国宪法一管二百年,除了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制定宪法时的雄才伟略外,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功于那些“以身试法”者的不懈努力。通过“以身试法”者的不时纠偏,美国的民主制度被牢牢地卡在了正义的轨道内。虽然“以身试法”者都将面临一定的风险,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代价,但至少要比暴力革命的改朝换代、人亡政息小得多。
      暴力革命当然会死人,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每个时代的受苦者总会冒着杀头、凌迟、灭门九族的危险加入到起义的队伍里,前仆后继,无代不有,这说明暴力革命不是煽动起来的,而是逼出来的。有没有一种办法能让历史走出这种治乱循环的怪圈?有。那就是广开言路,察纳雅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分权制衡制度。简单地讲,就是以点人头的办法(数选票)代替砍人头的办法(暴力革命)。本文转载在《文摘周报》2010.5.28期第6版   作者:狄马

                            有一种“不”叫非暴力
梭罗抗税
      1846年7月的一天夜晚,居住在美国瓦尔登湖畔的青年农民亨利•大卫•梭罗准备进城去鞋店取只修好了的鞋。这时税务官找上门来,要他缴纳人头税,因为他足有六年没有缴人头税了。他说他不打算缴纳这笔钱,理由是他反对奴隶制和墨西哥战争。于是警察逮捕了他,并把他关到康科德城的监狱里。第二天早晨,一个未透露身份的人代缴了这笔税款,他便从监狱里释放了出来。出狱后,他没有回家,而是若无其事地到那家鞋店取了修好的鞋穿上,加入到了一群收越橘的人群中。过了半小时,他就置身于莽莽苍苍的山间橘林里了。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梭罗入狱事件”。
       这个事件之所以有名,就在于它不是一次单纯的公民抗税事件,而是一场无权势的个人借用税收向国家表达不服从的政治请愿行为。抗税之所以被拿来运用,不过是因为对一个底层百姓来说,税收几乎是唯一直接面对政府的机会。三年后梭罗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对公民政府的抵抗》。从此,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政治运动就与梭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
        一般来说,人对正义有一种天然的维护义务。也就是说,当一种正义制度产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中时,我们每个人都有服从的义务。甚至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只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标准,没有超出我们个人所能接受的基本限度时,我们也应当容忍,至少不宜运用非法的手段攻击它。每个人的正义观是不同的,各方必须妥协才能达成一种接近正义的秩序。在一个由多数决定的民主社会里,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表达异议的权利,而个人也必须尊重多数裁决的程序和结果。也就是说,异议者必须要容忍对他们异议的异议,否则,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
        问题是当法律和制度不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轨道,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个人的良知和道德律,我们是不是还有义务服从它?
        对于专制主义及其卵翼下的各种不正义法律,中国人的应对经验很丰富,如自贬、示弱、哭穷、隐居、敷衍、推诿、装病、装死、装疯卖傻、装聋作哑、游山玩水、炼丹养气、求神拜佛、参禅打坐、吃茶喝酒、斗鸡走狗、钻在女人堆里不出来……不一而足,但从大的方面归纳,不外乎两种:一是逆来顺受,二是暴力反抗。
         那么,除了逆来顺受和以暴易暴之外,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有,那就是由梭罗、甘地等人开创,由马丁•路德•金发扬光大的非暴力抵抗之路。它的实质是通过自己的受苦来寻求对手的理解,而非复仇;通过自己的忍耐激发对手的同情,而不是施恩;它的目标是通过对话解决问题,而非消灭和凌辱对手;一句话,它的本质是爱,而不是恨。在梭罗的例子中我们看到,梭罗并没有袭击税务官。他的真正对手是州政府以及州政府背后的庞大国家。而州长和总统不会出来接见他,因而,他只能通过这个他所能见到的国家代表——康科德城的一个普通税吏——表达不满。他知道这是违法的。因而当警察要他坐监,他就坐了监;当有人付了保证金,他也就出来了。但这丝毫也不代表他的服从。

从梭罗到马丁•路德•金

       如果说梭罗的非暴力抵抗还停留在个体的阶段,还带有初创时期的消极色彩,那么到了甘地、马丁•路德•金的时代,就完全发展成了一种成熟的、积极的、可操作的哲学了。与梭罗时期相比,它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街头化、国际化的特点。
      马丁•路德•金知道黑人争取自己的权利必须和群众运动结合起来才能成功。因而他号召黑人兄弟团结起来,成群地进入按法规不准他们进入的餐馆、商店、咖啡店等公共处所。老板拒绝接待,他们就坐在店内读书、看报,学生们还在那里做作业。
      除了故意进入种族隔离的处所外,黑人还创造性地发展出了诸如公共车罢乘、集体制抵某商品、拒付罚款或不公正逮捕的保释金、群众进军、群众集会、祷告大行游等多种斗争形式。这些斗争形式是违法的吗?当然是。但马丁•路德•金说有两种法律:一种是公正的法律,一种是不公正的法律。他说:“任何提高人格的法律都可称公正,而任何贬低人格的法律则绝非公正。”并认为,“人若违反他根据良心断定其不公正的法律,若情愿接受监禁的惩罚以唤起社会对其不公正的良心,这实际上正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尊重。”
       这些违法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吗?可能会。但即使带来了,也不是反抗者的错,而是压迫者的错。因为参与非暴力抵抗的人本身并不会制造危机,制造危机的是当权者和多数掌控的立法机构,而处于弱势地位的黑人只不过是把这种危机带到了表面而已。
      然而在一个由利益原则和暴力原则支配的社会里,统治者借口弱势群体的和平请愿会引发暴乱从而出兵镇压是家常便饭。这就牵涉到公民不服从的条件。一般来说,公民不服从只可能发生在民主社会里,因为只有在民主社会里,人们才会将平等自由视为当然的正义观。因而,即使在非暴力抵抗运动中,有某些稍嫌过激的言论和行动,也不至于遭到无情弹压。
                 被忽略了的前提
      简单地说,只有人们面对的是一个接近正义,至少是一个承认正义的社会,公民不服从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它的成功依赖于两个相互制衡的因素:1,统治者的正义感;2,民众的正义感。
     因为说到底,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在开放社会中的请愿形式,它的实质是通过直接而谦卑的行动诉诸多数的正义感。这个“多数”既包括统治者,也包括民众。但在专制或极权社会里,一切交通、信息都是垄断的,一切组织、结社都是被严密监控的,因而,这样的行动一般来说发动不起来,即使发动起来也不会成功。
     其次,民众的正义感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专制或极权社会中,人们长期经受奴役之苦,心灵大都扭曲。自私、麻木、一盘散沙是专制制度下人们的精神常态。支配他们的往往是权势、地位、财富之类的世俗欲望,而不是什么正义感。结果自然是民众的正义观敌不过统治者的整人观,落得个鸡飞蛋打、赶尽杀绝的下场。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公民不服从是以平等自由、宪政立国为制度前提的。即使这个制度还很不完善,但至少是有宪政精神的。
      公民的这种不服从从表面上看,当然是违法的;但从长远来看,它是把一种稳定性带到了民主秩序中。美国宪法一管二百年,除了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制定宪法时的雄才伟略外,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功于那些“以身试法”者的不懈努力。通过“以身试法”者的不时纠偏,美国的民主制度被牢牢地卡在了正义的轨道内。虽然“以身试法”者都将面临一定的风险,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代价,但至少要比暴力革命的改朝换代、人亡政息小得多。
      暴力革命当然会死人,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每个时代的受苦者总会冒着杀头、凌迟、灭门九族的危险加入到起义的队伍里,前仆后继,无代不有,这说明暴力革命不是煽动起来的,而是逼出来的。有没有一种办法能让历史走出这种治乱循环的怪圈?有。那就是广开言路,察纳雅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分权制衡制度。简单地讲,就是以点人头的办法(数选票)代替砍人头的办法(暴力革命)。
其实早就说过

甘地那套也就是对英国人(还得是一战以后工党当政的英国人)好使

你让他跟希特勒或东条搞非暴力不合作试试?恐怕早就布痕瓦尔德和731部队见了:D:D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0-6-1 14:08

只有人们面对的是一个接近正义,至少是一个承认正义的社会,公民不服从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甘地、马丁•路德•金 是真正的圣人
从他们身上,闪耀着真正的人性光辉,是真正的“人”

历史上,不乏伟大的人物,
但是,以杀死自己的同类建立起的功绩-- 不管是不是在被迫的情况下,
人性都是有污点的

善哉。
貌似甘地喜欢玩弄小LOLI,马丁•路德•金是个强奸犯。
口口声声爱呀人权呀的东西,基本没什么好玩意儿。
回复 5# kbfmmk


        莫把无知当个性
dull 发表于 2010-6-1 21:44


    去美国大街上喊,林肯你不是人试试,别在这里碍眼。
dull 发表于 2010-6-1 21:44
马丁.路德.金的一大嗜好是骑各地不同的马
什么“统治者和人民的正义感”,完全是作者的一厢情愿。

甘地能成功是因为二战中打得精疲力尽的英国已经无力维持庞大的帝国了,而且新成立的印度共和国完全继承了殖民时期建立的政治制度和统治阶级,到现在还深受其害。

马丁.路德.金能成功是因为当时的美国政府有两个选择:1. 接受民权运动的要求,搞有限的改革。 2. 不改革,看着黑豹党之类的做大,再搞武装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