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确立5000元受贿起诉点有纵容犯罪之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18:52
燕赵晚报:确立5000元受贿起诉点有纵容犯罪之嫌2010年05月20日  来源:燕赵晚报    日前,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这个规定弥补了《刑法》当中受贿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足,让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案标准上实现“接轨”,避免了法律盲区,有其积极意义。但不管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都是令人不能容忍的恶劣行为,设置一条5000元钱这样的“红线”,不利于打击犯罪。

  受贿金额的多与少只是量的不同,并没有质的改变。5000元以上才立案,让人感觉是在变相承认小额受贿的合法性。我们总是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如果变成了“别多拿,拿多必被捉”,显然有纵容犯罪之嫌。大恶是由小恶积累而来的,当“靠啥吃啥”成为了社会上的常态,“回扣”、“好处费”成为了流行的潜规则,降低对受贿数额的容忍度更能防微杜渐。

  “一钱斩吏”的典故大家都耳熟能详。以现代法制的眼光看,凭未发生的“千日千钱”这一推论把小吏斩首,当然有草菅人命之嫌,但如果觉得他只偷了一文钱,偷得还不够多,就装作没看见或只是“批评教育”了事,根本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在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政国家的荷兰,一个官员贪污受贿的起点金额只有20欧元——这在当地饭店,连一杯普通的葡萄酒都买不到。在香港,对贪污受贿实行“零容忍”,贪污一块钱也不行,只要存在贪污受贿行为,最低的惩罚是罚金10万港元并判监禁一年。正因如此,香港才能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地区之一。而我们却随着经济的发展起刑点在不断调高,从以前的2000元调整到5000元,而且据有关专家介绍,在实际办案中不超过5万元根本不予立案。这样做的后果是,贪贿的钱越来越多,官越抓越大,贪的面越来越广,各级官员的“前腐后继”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可见,“抓大放小”的结果,是纵容了犯罪,甚至把小贪养成了大贪。

  我们只有对“一日一钱”的错误也不原谅,才可能防止“千日千钱”的严重后果发生。设置一个受贿罪的起刑点,看似人性化,实则在纵容犯罪。如果有一天传出“今年受贿不收钱,收钱只收4999”的民谣,岂不可悲! 刘昌海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5-20/2293220.shtml燕赵晚报:确立5000元受贿起诉点有纵容犯罪之嫌2010年05月20日  来源:燕赵晚报    日前,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这个规定弥补了《刑法》当中受贿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足,让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案标准上实现“接轨”,避免了法律盲区,有其积极意义。但不管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都是令人不能容忍的恶劣行为,设置一条5000元钱这样的“红线”,不利于打击犯罪。

  受贿金额的多与少只是量的不同,并没有质的改变。5000元以上才立案,让人感觉是在变相承认小额受贿的合法性。我们总是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如果变成了“别多拿,拿多必被捉”,显然有纵容犯罪之嫌。大恶是由小恶积累而来的,当“靠啥吃啥”成为了社会上的常态,“回扣”、“好处费”成为了流行的潜规则,降低对受贿数额的容忍度更能防微杜渐。

  “一钱斩吏”的典故大家都耳熟能详。以现代法制的眼光看,凭未发生的“千日千钱”这一推论把小吏斩首,当然有草菅人命之嫌,但如果觉得他只偷了一文钱,偷得还不够多,就装作没看见或只是“批评教育”了事,根本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在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政国家的荷兰,一个官员贪污受贿的起点金额只有20欧元——这在当地饭店,连一杯普通的葡萄酒都买不到。在香港,对贪污受贿实行“零容忍”,贪污一块钱也不行,只要存在贪污受贿行为,最低的惩罚是罚金10万港元并判监禁一年。正因如此,香港才能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地区之一。而我们却随着经济的发展起刑点在不断调高,从以前的2000元调整到5000元,而且据有关专家介绍,在实际办案中不超过5万元根本不予立案。这样做的后果是,贪贿的钱越来越多,官越抓越大,贪的面越来越广,各级官员的“前腐后继”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可见,“抓大放小”的结果,是纵容了犯罪,甚至把小贪养成了大贪。

  我们只有对“一日一钱”的错误也不原谅,才可能防止“千日千钱”的严重后果发生。设置一个受贿罪的起刑点,看似人性化,实则在纵容犯罪。如果有一天传出“今年受贿不收钱,收钱只收4999”的民谣,岂不可悲! 刘昌海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5-20/2293220.shtml
{:cha:}先抓一两个5000元的先吧。。。
中国之乱很大程度是容忍小恶开始.;funk


这个规定弥补了《刑法》当中受贿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足,让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案标准上实现“接轨”,避免了法律盲区,有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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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记者对法律一点都不了解。该规定只是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只能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而不能超越法律条文含义的射程。记者写文章犯如此低水平的错误怎样再使人相信其文章的公信力啊?{:chan:}
关于刑法对非国家公务人员处罚的法条详见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规定弥补了《刑法》当中受贿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足,让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案标准上实现“接轨”,避免了法律盲区,有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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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记者对法律一点都不了解。该规定只是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只能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而不能超越法律条文含义的射程。记者写文章犯如此低水平的错误怎样再使人相信其文章的公信力啊?{:chan:}
关于刑法对非国家公务人员处罚的法条详见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该司法解释只是对刑法法条的强调而已,不知道为啥媒体那么兴奋{:wuyu:}
问题就在于他们的目地在不于对法治的讨论,而在于对现状的不满。出发点不同,其结论就会不同。
那这样预设前提的清谈类文章还有啥看的价值?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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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 164 条好象只针对提供贿赂的, 没有说索贿的如何. 如索贿 5000 以下不予立案, 那麽 383(4)条如何实践适用 ?:L
  蛋疼文--立案点是5000,不等于初查点也是5000,没常识。
要是性贿赂是不是按行价折算?
勇敢在心 发表于 2010-5-20 14:50

这个纯粹的技术性讨论
    亮点!!
要是按个标准算,那司法成本好高哦
回复 8# 屠城校尉


    搞错了,应该是一百六十三条才对。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复 10# 勇敢在心


    由于刑法中只规定财物,怎样解释也不能把性贿赂解释为财产,所以我国刑法无法把直接的性贿赂规制为犯罪。
由于刑法中只规定财物,怎样解释也不能把性贿赂解释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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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是针对"收受利益", 利益的定义比财物宽. 故政府官员接受妓女性服务, 当是可计价利益, 但若是良家, 就因不可计价而不算是利益. 几年前就有高级警官 (好象反黑大头领) 接受买淫集团提供免费鸡, 结果在酒店颜射完就被廉署拘捕. 不知道他这麽一吓以後还能不能人道.;P
回复 15# 屠城校尉


    当然财物也可以解释为财产性利益,则带人去娱乐场所,超过一定数额应该也可以算是受贿。
勇敢在心 发表于 2010-5-20 14:50


行价很难界定啊,明星要几十万一炮,夜总会的要1000-2000,路边的几百,偏远山区的几十........难度太大
行价很难界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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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看提供的性服是那个级别咯. 是明星还是小姐, 仰或是路边鸡, 都有市价.;P
当然财物也可以解释为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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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即场吃进肚子的食物不算, 带走的就算犯法. 但到娱乐场所免费揸波波就犯法了.;P
回复 19# 屠城校尉


    你是香港人?
是啊, 还认识大帮还在廉署的.:D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0-5-20 19:06

是不是说白吃不算受贿,那如果天天被请吃鲍参翅肚,那廉记难道只能在旁边干饮咖啡?
那如果天天被请吃鲍参翅肚,那廉记难道只能在旁边干饮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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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即场吃进肚子的不算利益. 但今天香港还有谁会这样傻吃餐好就给你办事. 天天鲍参翅肚对身体不好, 请也未必有人愿吃.: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