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抓几个受贿5000元的贪官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48:15
任何人以权谋私都应受到严惩,但倘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应追刑责得不到很好执行,公众凭什么相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可立案追诉就不会沦为空文呢?

最高检和公安部前天发布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有何现实意义?对公职人员受贿的立案追诉有何警示意义?

——编者

前天,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这实际上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标准的再次明确。之所以说是再次明确,是因为“两高”于2007年11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了之前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2001年4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明显,5000元的追诉标准当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刑标准就是5000元。从社会公平角度而言,如此规定无可厚非。公务员利用公权力受贿是犯罪,其他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受贿,同样也应受到法律追究,因为两者涉及的都是滥用职权,只不过前者是滥用国家权力,后者是滥用公司权力和其他权力;从社会危害性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其破坏力和社会影响丝毫不输国家工作人员,理应界定一个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而不能留有法律灰色地带。

但从现实考量,受贿5000元即立案追诉的个例实在是少之又少,至少到目前为止,不消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就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5000元而被起诉的也是微乎其微。印象中今年2月,被前妻和儿子实名举报的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江辉“涉嫌受贿1.5万元”,差不多算是最不贪的“贪官”了。

由此可以看出,反腐缺的不是相关法律规定,而是法律的执行。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说,法律规定说得很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都应立案追诉。可是具体执行起来,就会遇到不少问题。以医生收回扣为例,这两天备受抨击的“出厂价15.5元的芦笋片,在湖南省湘雅二医院被卖到213元,利润达1300%”可谓一个典型,谁都知道这其中开药医生所获取的回扣比例最高,然而面对这个行业潜规则,扪心自问有几个医生会受到受贿罪的立案追诉呢?再如,某地爆出近百名校长收受校服供应商几千元到万余元的“劳务费”,可检方考虑数额不大决定免于起诉。公众难免心生疑虑:如此免于起诉是否也是另一种潜规则?

因而,如何将这种所谓的灰色收入纳入法律惩治范围,让5000元真正成为一切腐败的底线,关键还是在执行上,否则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又将面临沦为一纸空文的尴尬。

如何执行?首先有个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的衔接问题。最高法有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而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该说法律已经有了一定的衔接,从侦查到提诉再到定罪量刑都有法可依,那么剩下的就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问题了。

其次,要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威慑力,不妨先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抓起。严格说来,任何人以权谋私都应受到严惩,不论其是何种身份。但倘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应追究刑责得不到很好执行,公众凭什么相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可立案追诉的法律规定就不会沦为空文呢?先抓几个受贿5000元的贪官吧,这无疑是对5000元可立案追诉的最好注释。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20/1534941_0.shtml任何人以权谋私都应受到严惩,但倘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应追刑责得不到很好执行,公众凭什么相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可立案追诉就不会沦为空文呢?

最高检和公安部前天发布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有何现实意义?对公职人员受贿的立案追诉有何警示意义?

——编者

前天,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这实际上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标准的再次明确。之所以说是再次明确,是因为“两高”于2007年11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了之前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2001年4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明显,5000元的追诉标准当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刑标准就是5000元。从社会公平角度而言,如此规定无可厚非。公务员利用公权力受贿是犯罪,其他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受贿,同样也应受到法律追究,因为两者涉及的都是滥用职权,只不过前者是滥用国家权力,后者是滥用公司权力和其他权力;从社会危害性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其破坏力和社会影响丝毫不输国家工作人员,理应界定一个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而不能留有法律灰色地带。

但从现实考量,受贿5000元即立案追诉的个例实在是少之又少,至少到目前为止,不消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就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5000元而被起诉的也是微乎其微。印象中今年2月,被前妻和儿子实名举报的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江辉“涉嫌受贿1.5万元”,差不多算是最不贪的“贪官”了。

由此可以看出,反腐缺的不是相关法律规定,而是法律的执行。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说,法律规定说得很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都应立案追诉。可是具体执行起来,就会遇到不少问题。以医生收回扣为例,这两天备受抨击的“出厂价15.5元的芦笋片,在湖南省湘雅二医院被卖到213元,利润达1300%”可谓一个典型,谁都知道这其中开药医生所获取的回扣比例最高,然而面对这个行业潜规则,扪心自问有几个医生会受到受贿罪的立案追诉呢?再如,某地爆出近百名校长收受校服供应商几千元到万余元的“劳务费”,可检方考虑数额不大决定免于起诉。公众难免心生疑虑:如此免于起诉是否也是另一种潜规则?

因而,如何将这种所谓的灰色收入纳入法律惩治范围,让5000元真正成为一切腐败的底线,关键还是在执行上,否则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又将面临沦为一纸空文的尴尬。

如何执行?首先有个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的衔接问题。最高法有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而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该说法律已经有了一定的衔接,从侦查到提诉再到定罪量刑都有法可依,那么剩下的就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问题了。

其次,要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威慑力,不妨先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抓起。严格说来,任何人以权谋私都应受到严惩,不论其是何种身份。但倘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应追究刑责得不到很好执行,公众凭什么相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可立案追诉的法律规定就不会沦为空文呢?先抓几个受贿5000元的贪官吧,这无疑是对5000元可立案追诉的最好注释。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20/1534941_0.shtml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标准应更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是滥用了公权力,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低一些,比如可以考虑起点设为2000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事实上,最高检、公安部此次出台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并不是新的。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追诉标准中,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同样是5000元;而根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

但网民们对于这个规定却反响强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在有些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却没被追诉。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还有许多事实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比如一些地方纪检、检察机关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并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那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的规定更应该严格执行,不能造成任何的落差,甚至更应该降低立案追诉标准。

按理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当然应受到惩处;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更应当打击。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低一些,比如可以考虑2000元,现在法律规定两者都是5000元的标准,已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所“照顾”了。但有些地方居然还提出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这说明执法环节的“宽松”,会反向制造立法环节的不公。

□杨涛(司法工作者)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20/1534941_1.shtml
查办官民受贿罪可互为镜照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相应的,庶民犯法自然也不能网开一面。比起刑点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公平执法。“宽严相济”是不适合腐败分子的。

在很多人印象中,受贿罪是官方人员的事儿,普通民众受贿该如何定罪,则没什么概念。所以,当司法机关发布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立即引起了强烈关注与反响。

对于最高检与公安部最新发布的这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我认为有两个积极意义:一是这种“受贿面前,官民平等”的原则,让我们可以观照与监督官方人员贪污受贿后的执法状况;二是最高检与公安部在受贿起刑点方面的坚定立场,驳斥了关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应提高公职人员受贿起刑点”的说法。

先谈第一个意义。我们都知道所谓官方人员早就有受贿起刑点了,1999年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不仅规定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即立案,而且对低于5000元但情节恶劣的受贿行为也要立案。反倒是对普通民众的受贿行为,法律要宽容许多。譬如,行贿罪与贪污罪,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拥有“职务便利”的非公职人员只有“按受贿论处”的表述。

都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相应的,庶民犯法自然也不能网开一面。所以,对企业单位非公职人员给出受贿起刑点,也是“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的表现,应予肯定。特别是在商业贿赂抬高民生成本、侵害百姓利益问题日趋严重的当下,严惩那些商业领域的不法分子,实为当务之急。

但法律平等,不等于执法平等。肯定了严惩非公职人员受贿行为的意义,也不等于我们对惩处公职人员贪腐行为的司法现状满意。如大家所知,如今想要找到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而被刑事追究的案例,不是件容易的事儿。而且吊诡的是,呼吁对受贿的公职人员“宽严相济”、“抓大放小”的声音,一直叫得很欢。譬如数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巨贪马德落马,涉案者众。当地特别出台了一项政策:对受贿5万元以下者不再追究。这当然有悖法律。现在,平民也存在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追诉的情形,不知是否也会出现“5万元以下不追究”。我看这条法规的执行情况,可以成为监督公职人员受贿罪执行情况的一面镜子,可相互观照,相互监督。

再讲第二个意义。去年,有人建议调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的论调,曾招来一顿拍砖。建议者说: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应当调高受贿的数额标准。他还说,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移送法院。言外之意似乎是,受贿5000元是毛毛雨,几万元也是小菜一碟。而这样的执法标准,已然成为“潜标准”。

最高检与公安部最新发布的“追诉标准”,基本可以说否定了这种论调。事实上,早在2001年,最高检与公安部发布的另一个《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也提到了非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要追诉,如今9年过去了,这个起刑标准并没有“与时俱进”。希望,对平民受贿的执行,能拉低公职人员的“潜标准”。

不奢谈我们能像欧美及我国香港地区一样对贪腐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但在起刑点方面坚持低标准原则,显然是必须坚持的。当然,比起刑点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公平执法。特别是反贪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所谓“宽严相济”是不适合腐败分子的。(椿桦,媒体评论员)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20/1534941_2.shtml
真要执行5000元这个标准就能抓贪官的话,
那才真会造成"干部数量严重缺乏以及已有干部队伍不稳定的".......
把人都捉了谁干活去啊?
具体详见单位犯罪的出台背景。
我忘了 发表于 2010-5-20 11:34

不会不稳定的,因为根本就没有干部队伍了(有些单位直接连人都没了).
见过大爷说的好啊
朋友a 发表于 2010-5-20 12:03


    :D
有证据的尽管去检举,抓不到的就别玩“有罪推定”。:D
这是个“放火”与“点灯”的问题
朋友a 发表于 2010-5-20 12:03

招新的公务员。
yuppppp 发表于 2010-5-20 12:43
按这个标准~某些单位从上到下一抹空~
哦~也许还剩下个烧锅炉的大爷~
让谁招~怎么招?
招新的公务员。
============
还怕没有人当公务员 ? 排著队在等有人下台空出位子吧.:D
炮声 发表于 2010-5-20 12:28


    你自己就说过年收入超10W,说说看,都什么道儿来的?都是公务员工资?
争个小科长拿5000去领导家你连门都进不去!
是单次还是累计啊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5-20 14:42


   就是,就这么点很 正常的人情往来也要定罪。。。这世道,可咋整
没错就算把全国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垄断国企一扫而空,等着补位的人也足够将其填满一百次。就如同武则天时候,年年砍大把的官,年年科举一样不冷清,守门的都说“又来一批送死的”。

这对一个国家而言,似乎不是那么好笑的事。
朋友a 发表于 2010-5-20 14:51


    咱中国人多啊!俺领导的名言就是“不愿意干滚蛋,外面排队等着进来的有的是”{:3_77:}
那全中国官吏可以全部换一遍了。:D
gzxzl 发表于 2010-5-20 11:37

在牢里干不行吗?让税务官在监狱里处理税务,或把海关清关货物运到牢里让他们检验。
千万别管外国的人权JJYY,公务员职能做的事情又不是出口商品,让囚犯做了成本太低,竞争力
太高,这都是给国内干活的。:D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5-20 15:02

错了,为什么外面有人排队想过吗?
如果连5千贪都抓,外面的队伍肯定作鸟兽散,公务员考试给饭帖都每人来。
从5万开抓的话,估计TG都没干部了!{:jian:}
动摇党本,怎么能抓.{:jian:}
要举报一个奖一万俺就举报百八十个。:D就怕没人给党国服务了,得造一个省那么大的监狱{:jian:}
政府要像热衷“引导网络舆论,净化网络环境”一样 抓贪官,净化社会风气,作为P民做梦都会笑醒 :')
简直是一纸空文,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
说个事吧(不知真假),当年小平同志准备大大打击贪腐的时候,一查傻眼了,真干下去就没人干活了,然后就搞出了一个单位犯罪来,单位犯罪后又分化出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得了,首恶必办,其他的都是好同志,有时候连赃物都不用退了,而且单位犯罪不能适用于私人组建的非法人组织,对于法人组织还有三限制(1为犯罪成立组织的2成立法人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3以法人名义从事犯罪而私分收益的)。所以有人说单位犯罪简直就是放纵犯罪的。
看不懂这一政策的含义。
更像是故意在强化公众心目中“法律就是用来开玩笑的”误解。

还有一种‘阴暗’的理解:就跟早年税收标准往高里订、从而为基层执行层留足寻租空间一样。
先炮制一个‘人人皆有罪‘的事实、抓与不抓全在于 当权者开心与否,从而更大程度的强化整个社会对当权者的顺从。

当然,上述两种解释肯定不是正确答案。
求正确答案。
我靠,如果5000块就抓的话,那中国房价会暴跌,然后监狱的价格会暴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