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情妇收的钱记在贪官受贿帐上,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25:16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出台后的7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了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明确认定其情妇汪某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应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7月17日《检察日报》)

近年来,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中,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采取越来越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法律,权钱交易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情妇(夫)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1994年至2006年期间,赵詹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子或情妇汪某,以“咨询费”、“业务费”和“借款”等名义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0多万元。其中汪某收的55万元,虽然表面上并没有进入赵詹奇的口袋,但实质上行贿人徐某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钱给汪某完全是根据赵詹奇的意思,是他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对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受贿所得、礼金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作“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定罪,而对特定关系人特别是情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等,大多是“穷寇勿追”、高抬贵手,没有记在贪官的受贿帐上。这样的“潜规则”盛行,导致借情妇之手收受贿赂的贪官越来越多。一旦东窗事发,贪官们宁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不愿沾贪污受贿罪的边。个中缘由,他们是算过帐的。

  基于此,6月8日,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发布。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紧接着,湖州中院迅即跟进,在赵詹奇一案上率先实践“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情妇汪某收受的55万元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开启了“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的获罪之门。

  把情妇收的钱记在贪官受贿帐上,为惩治新型腐败提供了一个好范本。它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达到立案标准的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不论双方是否共同占有,都将被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它告诉人们,尽管受贿犯罪的形式不断发展变化,犯罪手段日趋狡猾、隐蔽,但只要把握了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具体办案时并不难认定。

  期待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听到更多这样的利好消息,让贪官们的黄梁美梦不再成真。

  [稿源:红网]

  [作者:高福生]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出台后的7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了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明确认定其情妇汪某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应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7月17日《检察日报》)

近年来,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中,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采取越来越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法律,权钱交易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情妇(夫)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1994年至2006年期间,赵詹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子或情妇汪某,以“咨询费”、“业务费”和“借款”等名义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0多万元。其中汪某收的55万元,虽然表面上并没有进入赵詹奇的口袋,但实质上行贿人徐某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钱给汪某完全是根据赵詹奇的意思,是他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对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受贿所得、礼金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作“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定罪,而对特定关系人特别是情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等,大多是“穷寇勿追”、高抬贵手,没有记在贪官的受贿帐上。这样的“潜规则”盛行,导致借情妇之手收受贿赂的贪官越来越多。一旦东窗事发,贪官们宁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不愿沾贪污受贿罪的边。个中缘由,他们是算过帐的。

  基于此,6月8日,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发布。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紧接着,湖州中院迅即跟进,在赵詹奇一案上率先实践“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情妇汪某收受的55万元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开启了“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的获罪之门。

  把情妇收的钱记在贪官受贿帐上,为惩治新型腐败提供了一个好范本。它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达到立案标准的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不论双方是否共同占有,都将被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它告诉人们,尽管受贿犯罪的形式不断发展变化,犯罪手段日趋狡猾、隐蔽,但只要把握了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具体办案时并不难认定。

  期待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听到更多这样的利好消息,让贪官们的黄梁美梦不再成真。

  [稿源:红网]

  [作者:高福生]
还有干女儿、干儿子:hug:
还有亲戚一大堆,必须把所有可能有关联的亲戚类型都包括进去!!!
原帖由 2000wcw 于 2007-7-18 16:40 发表
还有亲戚一大堆,必须把所有可能有关联的亲戚类型都包括进去!!!

以前只有近亲属,现在有加入了特殊关系人
还有干女儿、干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