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还是发帖有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05:25
几位农民,因为不满村官和土地补偿贴大字报被拘,另外四位农民去北京下访,并将大字报的内容放到网络上。事后,被拘农民获释,四位下访者因涉嫌侮辱罪被刑事拘留,其中一位年过六旬、对电脑一无所知的农民未被列入公诉对象,其余三人分获1年和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参与网帖制作和传播者刑期最长(《南方周末》2010年4月1日)。这不是愚人节的玩笑,而是发生在江苏省泰兴市的真实事件。

近年来,因言获罪的事件不胜枚举,并且出现一个新的趋势,“严打”的重点不仅是言论,还包括传播言论的方式。如果统计一下,近年来以言获罪者几乎都是网民,被严打者有时并非直接卷入利益冲突的利益相关者,反而是打抱不平的发帖者。在街谈巷议中因言获罪者减少,算是“进一步”,但是在网络中因言获罪者层出不穷,又有“退两步”的迹象。此次江苏省泰兴市司法机关似乎更加明确了“上网发帖,罪加一等”,虽然贴大字报和上网发帖的内容并无根本差别,两者的后果却截然不同。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表示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但是判决书称:“被告人利用主流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扰乱了社会秩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形式起诉并无不当。”显然,在泰兴市司法机关看来,上网发帖是案件可以由自诉转为公诉的主要原因。为了表明“影响大,范围广”,判决书特别说明被告人利用“主流网络”(准确地说应是“主流网站”)。

究竟是哪些“主流网络”?根据报道,几位农民发帖的地方是央视网焦点访谈、新浪播客和央视网互动平台。众所周知,这些“主流网络”有着严格的过滤机制,它们会那么容易被几位农民“利用”吗?泰兴市司法机关的说法,无疑低估了主流网站的政治觉悟。不在“主流网络”发帖,难道鼓励几位农民翻墙把帖子发到海外网站?104岁的周有光先生说过一段话:“你不许人家发表文章,人家在网上发表,网上你可以控制,但现在有个新花样叫推特。”

报道还讲到一个细节,几位农民为了帖子获得关注,以一条帖子4块钱的价位请人炒帖。是否可以因此断定帖子“影响大,范围广”?恰恰相反。我们都知道,网上炒帖的行业标准是五毛,这几位农民的出价竟然是行业标准的8倍。如果帖子非常火爆,网友回应热烈,他们完全不必高薪请人发帖。进而言之,这种高薪不难招到炒帖者,很多领取五毛低薪的网友一定趋之若鹜,这些农民最终只出了400多块钱,与五毛炒作某些事情的积极性无法相提并论。

不能否认,几位农民的大字报和网帖用语,都有欠妥当。他们把批评对象比作南霸天等,还以“老婆偷汉”之类的传言泄愤。对于这种表达方式,我完全不能认同。但是,侮辱罪不等于脏话罪。被批评的村办企业在给公安机关的材料中说,贴大字报者有“司马昭之心”。如果农民把对方比作“南霸天”是侮辱,村办企业称农民是“司马昭之心”,岂不同样是侮辱?

就在报道这一事件的同一版,《南方周末》还报道了湖北郧西县政府高调向网民陈永刚道歉的经过。陈永刚批评县委书记是“想吃软饭的县伪书记”,这种批评方式无助于双方的沟通。但是,不能因此拘留网民。陈永刚被拘留的决定落款是“郧西县委县政府”,按照规定,行政拘留的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最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是发帖者,恰恰是为了严惩发帖者不惜违反程序的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他们使得公众对司法和行政逐渐丧失信任感。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应该明白,上网发帖要远远胜过拔刀相助,即使是满口脏话的上网发帖,也胜过两肋插刀的拔刀相助。在一个信息化时代,如果出现利益冲突,哪一方进行信息控制,它就已经输了,因为这种举动说明它既不能以理服人,也不能以德服人,更不能以法服人,而是以力服人。

(作者系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副教授)
http://view.news.qq.com/a/20100405/000001.htm几位农民,因为不满村官和土地补偿贴大字报被拘,另外四位农民去北京下访,并将大字报的内容放到网络上。事后,被拘农民获释,四位下访者因涉嫌侮辱罪被刑事拘留,其中一位年过六旬、对电脑一无所知的农民未被列入公诉对象,其余三人分获1年和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参与网帖制作和传播者刑期最长(《南方周末》2010年4月1日)。这不是愚人节的玩笑,而是发生在江苏省泰兴市的真实事件。

近年来,因言获罪的事件不胜枚举,并且出现一个新的趋势,“严打”的重点不仅是言论,还包括传播言论的方式。如果统计一下,近年来以言获罪者几乎都是网民,被严打者有时并非直接卷入利益冲突的利益相关者,反而是打抱不平的发帖者。在街谈巷议中因言获罪者减少,算是“进一步”,但是在网络中因言获罪者层出不穷,又有“退两步”的迹象。此次江苏省泰兴市司法机关似乎更加明确了“上网发帖,罪加一等”,虽然贴大字报和上网发帖的内容并无根本差别,两者的后果却截然不同。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表示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但是判决书称:“被告人利用主流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扰乱了社会秩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形式起诉并无不当。”显然,在泰兴市司法机关看来,上网发帖是案件可以由自诉转为公诉的主要原因。为了表明“影响大,范围广”,判决书特别说明被告人利用“主流网络”(准确地说应是“主流网站”)。

究竟是哪些“主流网络”?根据报道,几位农民发帖的地方是央视网焦点访谈、新浪播客和央视网互动平台。众所周知,这些“主流网络”有着严格的过滤机制,它们会那么容易被几位农民“利用”吗?泰兴市司法机关的说法,无疑低估了主流网站的政治觉悟。不在“主流网络”发帖,难道鼓励几位农民翻墙把帖子发到海外网站?104岁的周有光先生说过一段话:“你不许人家发表文章,人家在网上发表,网上你可以控制,但现在有个新花样叫推特。”

报道还讲到一个细节,几位农民为了帖子获得关注,以一条帖子4块钱的价位请人炒帖。是否可以因此断定帖子“影响大,范围广”?恰恰相反。我们都知道,网上炒帖的行业标准是五毛,这几位农民的出价竟然是行业标准的8倍。如果帖子非常火爆,网友回应热烈,他们完全不必高薪请人发帖。进而言之,这种高薪不难招到炒帖者,很多领取五毛低薪的网友一定趋之若鹜,这些农民最终只出了400多块钱,与五毛炒作某些事情的积极性无法相提并论。

不能否认,几位农民的大字报和网帖用语,都有欠妥当。他们把批评对象比作南霸天等,还以“老婆偷汉”之类的传言泄愤。对于这种表达方式,我完全不能认同。但是,侮辱罪不等于脏话罪。被批评的村办企业在给公安机关的材料中说,贴大字报者有“司马昭之心”。如果农民把对方比作“南霸天”是侮辱,村办企业称农民是“司马昭之心”,岂不同样是侮辱?

就在报道这一事件的同一版,《南方周末》还报道了湖北郧西县政府高调向网民陈永刚道歉的经过。陈永刚批评县委书记是“想吃软饭的县伪书记”,这种批评方式无助于双方的沟通。但是,不能因此拘留网民。陈永刚被拘留的决定落款是“郧西县委县政府”,按照规定,行政拘留的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最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是发帖者,恰恰是为了严惩发帖者不惜违反程序的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他们使得公众对司法和行政逐渐丧失信任感。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应该明白,上网发帖要远远胜过拔刀相助,即使是满口脏话的上网发帖,也胜过两肋插刀的拔刀相助。在一个信息化时代,如果出现利益冲突,哪一方进行信息控制,它就已经输了,因为这种举动说明它既不能以理服人,也不能以德服人,更不能以法服人,而是以力服人。

(作者系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副教授)
http://view.news.qq.com/a/20100405/000001.htm
WA。。、CU。。等同志发来贺电!
某位"御用叫兽"不是说了么:"下访的99%都是精神病"。
没想到现在天朝的"精神病"都知道ZF是尸位素餐地干活,蛮有喜感的~~~
发帖只是形式,和用大字报、发纸片的没什么区别,形式罢了

如果有侮辱个人的情节,确实造成了他人人格的贬损,是应该构成的。
突然想起太祖的那张著名的大字报.......
我忘了 发表于 2010-4-5 14:11
:D太祖时代公检法都被砸烂了,太祖真民主:D
砰砰! 发表于 2010-4-5 14:12
强烈要求定期砸烂公检法{:wu:}
如果真的知道“砸烂公检法”的由来就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如此看来,文化大革命也有其正确的一面。
公仆就应该永远趴在地上。
“砸烂公检法”的出处是谢富治66年履新讲话,说自己能力小,不要那么多权力,把管老百姓变成服务老百姓,让老百姓来监管公检法。
自求多福……

本来这事应该搞大,既然说“主流网络”。
那么就应该有“主流网络”的人出来当证人。
拖人下水。
就一个字:操!
草民惶恐{:2_60:}
mcw 发表于 2010-4-5 15:00

敢情还是服务型政府理论的第一个提出人啊!

可惜现代政府\人民还是在法制框架内服务\被服务以及被监督和监督为好,大字报或者网络大字报形式还是省一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