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应该是防卫过当吧--男子"戴绿帽"隐忍10年后捅死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43:17
青年时报3月16日报道 一顶“绿帽子”戴了十年,他也忍了十年,但最终还是没能忍住。水果刀刺进好朋友的心脏,致其抢救无效身亡。感情这种事,真应该快刀斩乱麻,但却不能快刀捅情敌啊。

今年2月17日,是农历大年初四,这一天对吴志平来说是黑色的。

就在家门口的那个十字路口,老婆吴某和好友陈某抱在一起。这一幕,被吴志平撞见了。他拿出水果刀,一刀刺中陈某的心脏,旁边的吴某吓得大叫。

知道陈某死亡的消息后,吴志平去派出所自首了。

“我已经为老婆与好朋友相好这件事折腾了十年,想不到居然是这种结果!”42岁的吴志平忍不住嚎啕大哭。

被害人陈某与吴志平二十几年前是关系很好的同事,两人还曾同住过一个房间。后来吴志平辞职下海承包了一家宾馆,日子越过越滋润。但幸福的生活却被好朋友打乱,有一天,吴志平在自家的宾馆里,将妻子与陈某捉奸在床。

为了挽救自己的家庭,吴志平没少和妻子吵闹,甚至大打出手,而且还多次与陈某打架,但对方根本不当回事。

吴志平打不过陈某,妻子和他的关系一直持续着。眼见吵闹不行,吴志平也想到了离婚。但是双方父母都劝阻,又想想妻子除了这事其他方面自己还都挺满意,再考虑到尚年幼的两个小孩,衡量再三,最终还是没和吴某离婚。

几年前,实在没辙的吴志平从此不管妻子与陈某的事。为了眼不见为净,一咬牙将原本经营红火的宾馆转让,宁愿跑到外地给别人当司机,每年只有过年才回家。

2010年2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吴志平开车回家途中,看见陈某和妻子吴某在路边纠缠,羞愤难平就下车责骂妻子,“过年这几天也不能安稳点!”

在一旁的陈某反唇相讥:“你还能怎么样?”紧接着两人就扭打在了一起,明显处于劣势的吴志平从自己车内拿出一把水果刀,一转身发现陈某手上拿着一根木棍正朝自己追来。

吴志平举着水果刀对陈某说:“如果再过来打我,我就跟你拼命!”一直处于优势的陈某根本没把吴志平的警告当回事,依然举起木棍不断朝吴志平的头上打去,吴志平忍无可忍,用左手挡住陈某木棍,右手握着水果刀往陈某胸前狠狠刺去,随后驾车离开了现场。

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志平得知陈某死后,马上去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3月12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嫌疑人吴志平依法批准逮捕。青年时报3月16日报道 一顶“绿帽子”戴了十年,他也忍了十年,但最终还是没能忍住。水果刀刺进好朋友的心脏,致其抢救无效身亡。感情这种事,真应该快刀斩乱麻,但却不能快刀捅情敌啊。

今年2月17日,是农历大年初四,这一天对吴志平来说是黑色的。

就在家门口的那个十字路口,老婆吴某和好友陈某抱在一起。这一幕,被吴志平撞见了。他拿出水果刀,一刀刺中陈某的心脏,旁边的吴某吓得大叫。

知道陈某死亡的消息后,吴志平去派出所自首了。

“我已经为老婆与好朋友相好这件事折腾了十年,想不到居然是这种结果!”42岁的吴志平忍不住嚎啕大哭。

被害人陈某与吴志平二十几年前是关系很好的同事,两人还曾同住过一个房间。后来吴志平辞职下海承包了一家宾馆,日子越过越滋润。但幸福的生活却被好朋友打乱,有一天,吴志平在自家的宾馆里,将妻子与陈某捉奸在床。

为了挽救自己的家庭,吴志平没少和妻子吵闹,甚至大打出手,而且还多次与陈某打架,但对方根本不当回事。

吴志平打不过陈某,妻子和他的关系一直持续着。眼见吵闹不行,吴志平也想到了离婚。但是双方父母都劝阻,又想想妻子除了这事其他方面自己还都挺满意,再考虑到尚年幼的两个小孩,衡量再三,最终还是没和吴某离婚。

几年前,实在没辙的吴志平从此不管妻子与陈某的事。为了眼不见为净,一咬牙将原本经营红火的宾馆转让,宁愿跑到外地给别人当司机,每年只有过年才回家。

2010年2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吴志平开车回家途中,看见陈某和妻子吴某在路边纠缠,羞愤难平就下车责骂妻子,“过年这几天也不能安稳点!”

在一旁的陈某反唇相讥:“你还能怎么样?”紧接着两人就扭打在了一起,明显处于劣势的吴志平从自己车内拿出一把水果刀,一转身发现陈某手上拿着一根木棍正朝自己追来。

吴志平举着水果刀对陈某说:“如果再过来打我,我就跟你拼命!”一直处于优势的陈某根本没把吴志平的警告当回事,依然举起木棍不断朝吴志平的头上打去,吴志平忍无可忍,用左手挡住陈某木棍,右手握着水果刀往陈某胸前狠狠刺去,随后驾车离开了现场。

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志平得知陈某死后,马上去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3月12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嫌疑人吴志平依法批准逮捕。
过当不过当吧,就算无罪释放他也没啥过头了。10年!真能忍
能忍十年的人,能算男人么?早死算了。
这就是你们想不到的了,老子蹲监18年后还是一条好汉,想当初10年都能忍了,今个儿就把你超度了~
好友?
为何能忍10.。。。
貌似陈先动手打他的啊
这个男人好废柴!
差不多


我NC了
有自首情节 应该是减轻处罚 我估计在7年到10年间

我NC了
有自首情节 应该是减轻处罚 我估计在7年到10年间
故意伤害致死。
矛盾引起的互殴中被害人有攻击行为,属于明显过错,
不适用防卫,但符合从轻、减轻情节。
估计这事3~5年。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做人做事,不要做绝。
王八大爷翻个儿,比狼狠啊~~
这根本就是在斗殴了,两个人动用武器之前已经扭打在一起了,怎么能叫"防卫过当"?这根本就不算防卫,这是斗殴致人死亡.
blueblood2 发表于 2010-3-17 19:00
{:hao:}
要整就往死里整,越早越好
要忍就忍的住,无论什么情况都忍
要离婚就快到斩乱麻,自己的事自己做主,人是他妈为自己活的

综上所述,这个故事的主角是个废物,早晚是杯具的货
水果刀对木棍就算防卫过当了? 要是那个陈某一棍子把这个绿帽子的脑浆都打出来了,绿帽子还不能自卫的话,“自卫”这概念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先动手后动手不是最要紧的,看见别的男人对自己老婆动手(人身侵犯 assault and battery),而出手保护妻子,本身就是自卫行为(至少绿帽子可以这样提供他的自卫理由)。 而面对歹徒的凶器(木棍),采用水果刀自卫(当时情况下仅有的可以使用的武器),从而停止了正在进行的致命侵害,很恰当的自卫行为,充分符合合理和谨慎的自卫条件 reasonable and prudent。。。;P
双筒 发表于 2010-3-17 19:12
这两家伙动棍子动刀子之前就在对打了,抄家伙只是斗殴烈度升级而已,没有什么防卫可言了.

说真的发展到这个情况纯粹是绿帽男自找的,10年都懦懦弱弱不说一句,那个第三者还不嚣张他傻啊.
blueblood2 发表于 2010-3-17 06:22
双筒 发表于 2010-3-17 19:39
他老婆又不是被强X,她是通X.有什么必要绿帽男来防卫?而且所谓"扭打在一起",谁先动手的也很难说.

这种情况放在有陪审团制度的国家还可能没事,放国内的司法体系就是故意伤害.
blueblood2 发表于 2010-3-17 06:49
双筒 发表于 2010-3-17 20:24
问题啊,咱国家的司法体系不是律师高明就能解决问题的,特别是刑事案件.

国外的律师为何很多都是巧舌如簧的主呢,因为陪审团在此类案件判决中的决定性很大,如果能把陪审团的感情忽悠到支持被告一方,杀人犯都可以当庭释放.可是问题不是咱国内没有陪审团制度吗嘛~~~

这同志没希望了,进去蹲几年吧.

我们同情没用的,咱国内司法体系不讲这个的.
我靠。介大哥太能忍了,实为能忍耐能战斗的典范啊
带不带绿帽与是否正当防卫之间没有丁点关系。
关键是对方拿出木棒,并且不顾吴的乞求(这么说可以加分),继续殴打吴,吴这才失手刺死了对方。这么说起来,应该可以算防卫吧?
不知所谓 发表于 2010-3-17 08:14

带不带绿帽与是否正当防卫之间没有丁点关系。
关键是对方拿出木棒,并且不顾吴的乞求(这么说可以加分), ...
不知所谓 发表于 2010-3-17 21:14

法庭上公诉机关肯定要提到两人之前就扭打在一起的.国内司法又不是只听律师一方的称述的,也没有那种哭哭惨就动心的陪审团在.

两个人根本就是见面就对打的,拿棍子是后来的事,不是你上法庭装弱势就能蒙混过去的.
带不带绿帽与是否正当防卫之间没有丁点关系。
关键是对方拿出木棒,并且不顾吴的乞求(这么说可以加分), ...
不知所谓 发表于 2010-3-17 21:14

法庭上公诉机关肯定要提到两人之前就扭打在一起的.国内司法又不是只听律师一方的称述的,也没有那种哭哭惨就动心的陪审团在.

两个人根本就是见面就对打的,拿棍子是后来的事,不是你上法庭装弱势就能蒙混过去的.
死的,活的都是悲剧。

自卫不是和侵害者对打格斗,难道是要跟他/她坐在地上边互相拍手边念念有词,“你拍一,我拍一。。。”?

...
双筒 发表于 2010-3-17 19:39


双筒兄莫急,我来谈一下个人意见。
通常讨论案件法律问题时,并非要去深究中外法律体系的区别,
而是就事论事地说通常此类案件在国内如何判决。
至于立法与司法实践合理也好,不合理也好,先进也好,落后也好,并不在讨论范畴之内。
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就此案而言90%以上可能性会被判为故意伤害致死,
而不会被认定为防卫,既然不是防卫,就不存在是否过当的问题。

此案单就行为而言是矛盾导致互殴,双方无论在言语上或行为上看均存在积极的犯意,
并非单纯的一方武力侵犯无责一方,在这里,双方之前的矛盾诱因非常重要。
反过来看,同样的行为,如果是被害人将持刀的嫌疑人不慎用棍棒打死的话,
那么那个给人家戴绿帽的“奸夫”同样可以说是处于自卫,而且对方确实拿出刀来了,
似乎犯意更加明显,危险也更加紧迫,这就形成了一个有趣且荒谬的推论:
案件中一边持棍一边持刀,无论谁把谁打死了都可以称防卫而不被追究或追究很少的刑罚。
那么法律追求的广泛公平何在?因此站在一个国内职业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我支持蓝血同学的观点,
可能您觉得不合理,但没办法,那确实是最大的可能性,90%以上可能这样判决。

以上是一点个人意见,不到之处欢迎指正。:lol
自卫不是和侵害者对打格斗,难道是要跟他/她坐在地上边互相拍手边念念有词,“你拍一,我拍一。。。”?

...
双筒 发表于 2010-3-17 19:39


双筒兄莫急,我来谈一下个人意见。
通常讨论案件法律问题时,并非要去深究中外法律体系的区别,
而是就事论事地说通常此类案件在国内如何判决。
至于立法与司法实践合理也好,不合理也好,先进也好,落后也好,并不在讨论范畴之内。
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就此案而言90%以上可能性会被判为故意伤害致死,
而不会被认定为防卫,既然不是防卫,就不存在是否过当的问题。

此案单就行为而言是矛盾导致互殴,双方无论在言语上或行为上看均存在积极的犯意,
并非单纯的一方武力侵犯无责一方,在这里,双方之前的矛盾诱因非常重要。
反过来看,同样的行为,如果是被害人将持刀的嫌疑人不慎用棍棒打死的话,
那么那个给人家戴绿帽的“奸夫”同样可以说是处于自卫,而且对方确实拿出刀来了,
似乎犯意更加明显,危险也更加紧迫,这就形成了一个有趣且荒谬的推论:
案件中一边持棍一边持刀,无论谁把谁打死了都可以称防卫而不被追究或追究很少的刑罚。
那么法律追求的广泛公平何在?因此站在一个国内职业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我支持蓝血同学的观点,
可能您觉得不合理,但没办法,那确实是最大的可能性,90%以上可能这样判决。

以上是一点个人意见,不到之处欢迎指正。:lol
楼上,如果两人因故斗殴(只是打架而已,这很正常吧),其中一人(甲)在过程中拿起一根木棍,打得另一方(乙)无还手之力。乙因此求饶,希望结束打斗,但甲却继续施暴,企图重创乙。乙在抵挡中找到一小刀,失手刺死甲。乙不算防卫么?

我觉得乙在求饶时,已经放弃了对甲的进攻,斗殴是不是可以认为结束了?之后甲继续施暴,乙奋起反抗,是不是应该算防卫?

这种事情能不能分为两段来看呢?
竟然忍耐了十年。。。
不知所谓 发表于 2010-3-17 23:34
十分抱歉地告诉您:
我们的法律实际上很懒,通常伤害案件看伤情结果是最简单直观的。
那么甲把乙打成什么伤,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乙可以采取什么程度的防卫。(假设是单纯的纠纷打架,而不是抢劫、报复寻仇)
如果是轻微伤(不够轻伤)你基本上没有防卫的权利,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没有防卫的相关规定,
即还手就算互殴。
假设打到轻伤,那么你的防卫结果最好不超过轻伤,如果是重伤,那么你的防卫结果最好不超过重伤,
如果死亡,那么你的防卫结果。。。。(都TM死了还防个鸟啊?喵了个咪的!)
那么你在反抗之前可能就需要跟对方商量一下,最好签个协议,你打算怎么打,把我打成啥伤,
以保证于我的防卫行为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因为你事先是无法得知你最终伤情结果的,那如何确定自己是忍着还是有限度动手,还是拖着濒死的身躯干掉丫的?
这还仅是简单起因的打架,如果诱因复杂,那就更加复杂,须要考虑的问题就更多了。
你在行使无限防卫权之前可能还要苦苦劝说盗贼转化成抢劫等等等等。。。

有趣吗?荒谬吗?没办法,这就是法律,跟你说了法律是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不是保证特定个体利益的,
大家都这样,你也只好委屈一下了。

还有个办法,就是:如果是汉子,就别管法律啥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灭他满门!
有这气魄不?没有的话,就别想破脑袋在法律里面找便宜了。
alex182 发表于 2010-3-18 00:09
佩服alex182兄的专业知识,受教了。
活该,早十年干,现在都出来了,两家的老人不让离,这回高兴了吧。
alex182 发表于 2010-3-18 00:09


    其实警察叔叔 我觉得有一点是这个主角倒霉

我觉得吧 要是情夫 是拿把刀出来 而且有实际砍人行动了

那主角捅死他应该就算正当防卫了吧?
第一,他拿刀是直接刺向对方的致命部位,并不属于搏斗中的失手。
第二,他将对方刺倒在地后,并没有向警方报案,也没有叫救护车或采取救护措施,而是驾车离开,有明显的放任对方死亡的主观故意。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根本不是什么防卫过当。
alex182 发表于 2010-3-17 10:21
双筒 发表于 2010-3-18 18:10

十分有道理,你说的可能正是国内法律的悲哀,但这毕竟是现实。
还有更悲哀的一点,就是即便真的是奸夫男首先主动持棍攻击绿帽男,绿帽男被迫还手自卫,
如果绿帽男的伤情只是轻微伤而不够轻伤以上,那他连自卫的权利都没有。
alex182 发表于 2010-3-18 05:56
双筒 发表于 2010-3-18 19:15

曾经有很多朋友建议一些比较恶劣的犯罪比如贩毒、贩卖人口等犯罪,应该沾上就是死罪不论情节、数量、后果。。。
但是如果真那样的话,还会有毒贩卖小宗毒品吗?还会有人贩顾及被贩卖者死活吗?横竖都是死,何不干大点?

同理,如果杀人死与不死同罚的话,那么法律背后的潜台词就是:
要动手就必须杀死,不要出现犯罪未遂、犯罪终止,只有傻瓜才那样干,因为只要你动了手,后果就没有区别了。
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即遂和鼓励恶性的作用。

要想起到控制社会良性发展的作用,法律的制定还是有相当的艺术的,法畸轻则为弱法,畸重则为恶法。
沙滩凉鞋 发表于 2010-3-17 15:47

你牛。。。。。
alex182 发表于 2010-3-18 06:28
那个绑架、强奸、杀人的家伙也没判死刑,尽管他认为杀死了对方并将受害人埋了。
为啥不判死刑?就因为受害人命大,被埋了都没死......
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