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故遭群殴 扎人致死被判防卫过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00:48
男子尤某看了一眼路上的车辆,引起车上人的不满。车上的四个人冲出来,对尤某拳打脚踢。尤某在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扎死了年仅19岁的文宇(化名)。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尤某属于防卫过当,对尤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据检方指控,去年11月9日深夜,尤某在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桥,因被梁某、屈某、文宇等四人无故殴打,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刺文宇等人。被害人文宇被刺破心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他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我不认识他们,是他们过来打我的。”尤某当庭回忆说,案发当晚,他在回家的路上,碰见了一辆白色夏利车。车上的人出口骂他,他不知道是为了什么。这时,侯某、文宇、屈某、梁某四人从车上下来,朝尤某冲了过去。尤某说,文宇等人追上他,先把他踹倒在地,然后就围起来揍他。尤某从兜里掏出一把刀,朝着文宇、侯某等人扎去。被害人文宇被扎伤后,大喊“他有刀,快跑”,其他人吓得四散跑开了。

关于事发的原因,参与打人的屈某对办案人员说,他们几个人喝了酒,开车来到事发地点,当时开车的侯某踩了一脚急刹车,走在前面的尤某回头朝车里看。尤某的行为引起侯某的不满,侯某张口就骂“滚蛋”。尤某没说什么,继续走路。侯某不肯罢休,干脆招呼车上的人下去殴打尤某。

-以案释法

被告人防卫过当获轻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某在遭受他人无故殴打的情况下,持刀刺扎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尤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对尤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害人文宇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被告人尤某,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尤某4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尤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
男子尤某看了一眼路上的车辆,引起车上人的不满。车上的四个人冲出来,对尤某拳打脚踢。尤某在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扎死了年仅19岁的文宇(化名)。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尤某属于防卫过当,对尤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据检方指控,去年11月9日深夜,尤某在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桥,因被梁某、屈某、文宇等四人无故殴打,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刺文宇等人。被害人文宇被刺破心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他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我不认识他们,是他们过来打我的。”尤某当庭回忆说,案发当晚,他在回家的路上,碰见了一辆白色夏利车。车上的人出口骂他,他不知道是为了什么。这时,侯某、文宇、屈某、梁某四人从车上下来,朝尤某冲了过去。尤某说,文宇等人追上他,先把他踹倒在地,然后就围起来揍他。尤某从兜里掏出一把刀,朝着文宇、侯某等人扎去。被害人文宇被扎伤后,大喊“他有刀,快跑”,其他人吓得四散跑开了。

关于事发的原因,参与打人的屈某对办案人员说,他们几个人喝了酒,开车来到事发地点,当时开车的侯某踩了一脚急刹车,走在前面的尤某回头朝车里看。尤某的行为引起侯某的不满,侯某张口就骂“滚蛋”。尤某没说什么,继续走路。侯某不肯罢休,干脆招呼车上的人下去殴打尤某。

-以案释法

被告人防卫过当获轻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某在遭受他人无故殴打的情况下,持刀刺扎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尤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对尤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害人文宇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被告人尤某,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尤某4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尤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
防卫过当没错,有期徒刑6年有点重了,至于经济损失,个人认为不予接受。6年的话,监外执行可以,17万太多了,1万7就够了。
根据刑法,醉酒不能作为理由,由此认定责任自负。
扯淡判决,法官可以去死了。


他们几个人喝了酒,开车来到事发地点,当时开车的侯某踩了一脚急刹车,走在前面的尤某回头朝车里看。尤某的行为引起侯某的不满,侯某张口就骂“滚蛋”。尤某没说什么,继续走路。侯某不肯罢休,干脆招呼车上的人下去殴打尤某,---这车上坐了四个混蛋啊,别说喝酒了,就是没喝也好不到那去,

他们几个人喝了酒,开车来到事发地点,当时开车的侯某踩了一脚急刹车,走在前面的尤某回头朝车里看。尤某的行为引起侯某的不满,侯某张口就骂“滚蛋”。尤某没说什么,继续走路。侯某不肯罢休,干脆招呼车上的人下去殴打尤某,---这车上坐了四个混蛋啊,别说喝酒了,就是没喝也好不到那去,
捅死了好,喝酒闹事也有理了
恩 应该别放抗 给人打死 然后等烧纸钱
这种没事儿找事儿的渣滓 死一个社会上就清净一点  应该给尤某 嘉奖才对
链接。谢谢。
如果是防卫过当,还能解释。。
但是这种情况,算防卫过当合适么?
4个醉酒的暴徒围殴,谁知道不捅他们会不会被打死。。

ps:挪威疯子干掉小100,才21年。。 6年个人觉得还是重了,赔钱也多了点儿。。
在中国;违法成低本。守法成本高。自卫的成本无法承受!
防卫过当一点问题都没有
是不是因为用得自己带的水果刀?

如果同样情况,用钥匙捅死,也算过当吗?
但是我感觉还是要带着防卫用品,或许带刀不合适但是可以带那种圈套,套在四个手指上,拳拳见血啊!


其实用指头戳眼睛最好了,事后可以说不知道什么情况。

其实用指头戳眼睛最好了,事后可以说不知道什么情况。
还是带棒球棍吧
防卫过当没问题——人家用拳头打,你用刀捅,说过当没问题——但是量刑应该再考虑考虑。
P.S.请问这种情况被告可以对(还活着的)3名“受害人”的伤害行为提起诉讼吗?
u0str 发表于 2011-8-11 10:18
防卫过当没问题——人家用拳头打,你用刀捅,说过当没问题——但是量刑应该再考虑考虑。
P.S.请问这种情况 ...
可以。
但要看被告人伤的情况。
估计还是因为使用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的原因吧,现在的问题真的很头大,做为守法公民来说就没有合适的防身器械了
作为法院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也就算了,反而助长了歹徒的嚣张气焰,捅死入室抢劫犯判刑、追赶小偷致其跌伤判赔,nc判决一个接一个
中国啊,就是一笑话。
把这个法官外带云南高院的送去天诛,仅此
应该让打人的赔被告医药费。。
随身带把改锥或者刮刀吧,装成工人师傅或修车用。。。
u0str 发表于 2011-8-11 10:18
防卫过当没问题——人家用拳头打,你用刀捅,说过当没问题——但是量刑应该再考虑考虑。
P.S.请问这种情况 ...
多找几个人徒手揍你,给你把水果刀试试管用不?
vip51280 发表于 2011-8-11 18:41
多找几个人徒手揍你,给你把水果刀试试管用不?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就事论事自己去套定义。当事人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就事论事的说他的行为也确实是防卫过当。这两者需要分开来看,所以我才说判防卫过当没错,但考虑到实际情况量刑过重。
倒是你这阴阳怪气的算怎么回事???
防卫过当判6年不错,四人围殴导致防卫过当,应该负主要责任,鉴于一人已死,可免除其责任,因此本案应判罚同车三人各有期徒刑2年,同时赔偿死者损失,尤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15天!
我觉得咱应该拥护政府,法院这样判肯定是有它的道理的.咱们只要听党的话就能赶英超美.
刑期有点重了,这样老百姓弱势群体怎么保护自己呢?空手打不过,难道就这样任人打?

u0str 发表于 2011-8-11 18:51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 ...


就是说这个事啊,真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吗?这个问题值得考虑,法官老爷坐在办公室里看文件的时候得出的结论和身处困境中被一群人围着打得劈头盖脸的时候得到的结论能一样吗?怎么知道人家徒手就打不死你。
人家说不定就吃准了法律的条文,徒手我们人多势众,怎么打你都没问题,打你个半死,你倒是说说徒手怎么反抗?用器械吗?有法律管着你呢!这TMD还是法律吗?
不是我阴阳怪气,别人被打得满地找牙了,瞪着眼睛在一边说什么反抗的时候要克制,适可而止就行了,不许超过限度等等不是阴阳怪气吗?当然你也认为法官对受害人(尤某,我并不认为死者是受害人)量刑过重,其实也可以直接说法官偏袒死者。
u0str 发表于 2011-8-11 18:51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 ...


就是说这个事啊,真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吗?这个问题值得考虑,法官老爷坐在办公室里看文件的时候得出的结论和身处困境中被一群人围着打得劈头盖脸的时候得到的结论能一样吗?怎么知道人家徒手就打不死你。
人家说不定就吃准了法律的条文,徒手我们人多势众,怎么打你都没问题,打你个半死,你倒是说说徒手怎么反抗?用器械吗?有法律管着你呢!这TMD还是法律吗?
不是我阴阳怪气,别人被打得满地找牙了,瞪着眼睛在一边说什么反抗的时候要克制,适可而止就行了,不许超过限度等等不是阴阳怪气吗?当然你也认为法官对受害人(尤某,我并不认为死者是受害人)量刑过重,其实也可以直接说法官偏袒死者。
u0str 发表于 2011-8-11 10:18
防卫过当没问题——人家用拳头打,你用刀捅,说过当没问题——但是量刑应该再考虑考虑。
P.S.请问这种情况 ...
故意伤害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够得上刑事处罚的

如果是针对被打伤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话,相信伤的不重也没有几个钱

vip51280 发表于 2011-8-12 15:26
就是说这个事啊,真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吗?这个问题值得考虑,法官老爷坐在办公室里看文件的时候得出 ...


什么是必要限度?
就事论事,根据文中的意思,相信你也赞同,打人者是赤手空拳的围殴,而被告是用刀还击——注意,是刀!刀在伤人案件中的意义非比寻常啊。事实上我想被告当时哪怕是随手抄起个砖头木棍什么的同四人搏斗,结果对双方而言恐怕都会好很多。
正当防卫的几条原则归根结底紧扣的是被侵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中止侵害行为这一目的而行动的。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能力判断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而用刀捅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的限度——当然,使侵害者重伤甚至死亡是一种有效的中止侵害的手段,但很显然,除非对方明确地对你的生命构成危害(比如说对方持有致命凶器,且你的所以避险举动均告无效),法律是不可能支持将对方重伤甚至致死这种避险手段的。
归根结底,正当防卫中造成的损坏应该算是某种“意外”,而持刀伤人的举动造成的结果显然难以以意外来解释了。

回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造成的损坏确实超出了应该的限度,这没有什么问题。然后考虑到他所遭遇的特殊情况,也应该考虑从轻处罚。这就是我的观点,此外多说一句,没事真的别带刀玩,那玩意真心不好玩。事实上就我所见到的各种打架,类似情况下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方式还就是能跑就跑,不能跑就设法震慑对方(比如全力,用拳头,迅速击倒一个之类的),都不行的话就护住要害吧……真的超家伙硬拼是最不明智的做法,尤其是在自己确确实实是孤身一人的时候。

再多说一句,咱们就事论事,你这张嘴一个“揍你”,闭嘴一个“打不死你”,干嘛呢?这要是你的口癖希望你注意下,这要是你成心的,那咱们的讨论就到此为止吧。
vip51280 发表于 2011-8-12 15:26
就是说这个事啊,真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吗?这个问题值得考虑,法官老爷坐在办公室里看文件的时候得出 ...


什么是必要限度?
就事论事,根据文中的意思,相信你也赞同,打人者是赤手空拳的围殴,而被告是用刀还击——注意,是刀!刀在伤人案件中的意义非比寻常啊。事实上我想被告当时哪怕是随手抄起个砖头木棍什么的同四人搏斗,结果对双方而言恐怕都会好很多。
正当防卫的几条原则归根结底紧扣的是被侵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中止侵害行为这一目的而行动的。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能力判断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而用刀捅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的限度——当然,使侵害者重伤甚至死亡是一种有效的中止侵害的手段,但很显然,除非对方明确地对你的生命构成危害(比如说对方持有致命凶器,且你的所以避险举动均告无效),法律是不可能支持将对方重伤甚至致死这种避险手段的。
归根结底,正当防卫中造成的损坏应该算是某种“意外”,而持刀伤人的举动造成的结果显然难以以意外来解释了。

回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造成的损坏确实超出了应该的限度,这没有什么问题。然后考虑到他所遭遇的特殊情况,也应该考虑从轻处罚。这就是我的观点,此外多说一句,没事真的别带刀玩,那玩意真心不好玩。事实上就我所见到的各种打架,类似情况下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方式还就是能跑就跑,不能跑就设法震慑对方(比如全力,用拳头,迅速击倒一个之类的),都不行的话就护住要害吧……真的超家伙硬拼是最不明智的做法,尤其是在自己确确实实是孤身一人的时候。

再多说一句,咱们就事论事,你这张嘴一个“揍你”,闭嘴一个“打不死你”,干嘛呢?这要是你的口癖希望你注意下,这要是你成心的,那咱们的讨论就到此为止吧。
w1073302 发表于 2011-8-11 00:30
在中国;违法成低本。守法成本高。自卫的成本无法承受!
确实是这样!!
该用户只能删除 发表于 2011-8-11 21:12
防卫过当判6年不错,四人围殴导致防卫过当,应该负主要责任,鉴于一人已死,可免除其责任,因此本案应判罚同 ...
你是学法律的吧
高一的时候我也遇到过,那人好像也是想下车打我,我只是在好又多门口排队抽奖往马路看了一眼

华夏冉闵 发表于 2011-8-12 18:32
高一的时候我也遇到过,那人好像也是想下车打我,我只是在好又多门口排队抽奖往马路看了一眼


我们这里96,97,98这三年最乱的时候,这事常有,甚至出了人命,,,


帮LZ补个连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8-09/3244666.shtml
华夏冉闵 发表于 2011-8-12 18:32
高一的时候我也遇到过,那人好像也是想下车打我,我只是在好又多门口排队抽奖往马路看了一眼


我们这里96,97,98这三年最乱的时候,这事常有,甚至出了人命,,,


帮LZ补个连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8-09/3244666.shtml
什么是必要限度?
就事论事,根据文中的意思,相信你也赞同,打人者是赤手空拳的围殴,而被告是用刀还 ...
我没那什么囗头语.也不是故意的.这么況只是希望你评论此事时能设身处地从受害者的角度看.之所以你和法官的看法一致.就是因为被打的不是你们.
vip51280 发表于 2011-8-12 20:59
我没那什么囗头语.也不是故意的.这么況只是希望你评论此事时能设身处地从受害者的角度看.之所以你和法官的 ...
      从受害者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不代表就应该无视被侵害者在整个事件中的过错,而事实是他在掏出刀子捅人这件事上确实是有问题的。我们可以同情他的遭遇,但不能否认他也是有过错的。
    我也一直再说咱也是不同意法官如此判罚的啊——就伤害致死这件事被告确实有责任,但在那种情况下人确实很难做出理智的判断,侵害者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更应该被考虑进去,所以对于被告的量刑我才一直坚持是过重了啊。
    我的观点,法律应该是理智的,不能因为被告遭遇的特殊性而忽略他在事件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同样的,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考虑到事实的所有细节,适当量刑。在后者上才存在你所说的法官的失当,而在这点上我是赞同你的。
vip51280 发表于 2011-8-12 20:59
我没那什么囗头语.也不是故意的.这么況只是希望你评论此事时能设身处地从受害者的角度看.之所以你和法官的 ...
模拟案例:
走在街上,我狠狠地瞪了你一眼,你被激怒了。
你招呼了几个小哥们,围过来揍我,揍得我鼻青脸肿,于是我拔出刀来刺死了你。
某法官判决我是正当防卫,杀死你无罪。
其实我本来就想杀你的,但我不能直接杀,那样我犯罪。
于是我就激怒你,让你先动手,我以正当防卫的名义杀死你,但我无罪。
当你的一缕冤魂在天国飘荡的时候,你恨谁?
恨你自己太冲动?
恨法官太昏庸?
还是恨我太狡猾?
u0str 发表于 2011-8-12 17:20
什么是必要限度?
就事论事,根据文中的意思,相信你也赞同,打人者是赤手空拳的围殴,而被告是用刀还 ...
做中国人真难啊,特别是做个安分守己的中国人。
关键就是用的是随身携带的尖刀。
tiger_121 发表于 2011-8-13 11:32
模拟案例:
走在街上,我狠狠地瞪了你一眼,你被激怒了。
你招呼了几个小哥们,围过来揍我,揍得我鼻青 ...
别人瞪你一眼,你就招呼几个人去打,这种人不该杀,那还有谁该死
象少林寺和尚一样随身带棍子吧,带刀子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