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跨省转移企业可留存2/5 不得提前退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14:37
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全文。

  同今年2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较,可以发现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基本围绕征求意见的内容,其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比例不变,即除个人账户可以转走外,对于统筹基金部分,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

  也就是说,假设单位缴费账户中有20元,其中12元可以由本人转走,剩下的8元仍将留在原地。

  从《暂行办法》来看,主要解决了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以及农民工退保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仔细阅读全部条文,虽然有一些新意,比如规定对转移接续手续要求3个15日完成、允许农民工也可以进行转移接续等等,但还有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转移缴费工资基数12%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

  此次《暂行办法》规定,除个人账户可以转走外,对于统筹基金部分,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也就是说,有超过一半的单位缴纳部分是带不走的。

  “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人社部官员介绍说。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同时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实际上这个留存比例还涉及到另外一个群体,就是也被纳入《暂行办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由于没有单位缴纳统筹基金,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按20%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其中的8%纳入个人账户,另外12%计入统筹账户。”人社部官员告诉记者。

  如果这些个体工商户选择去外省经营,也将同样面临养老保险转续问题。按照征求意见稿,统筹基金转移比例为实际缴费工资数的12%,那么这些工商户自己缴纳的统筹部分可以全部转走。

  前述官员表示:“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转移比例涉及到转出地跟转入地两个积极性的问题,所以你都转走,可能在征收地会有一些惰性,征收的积极性和力度会减少,所以说整个政策的制定是多方利益的博弈,兼顾多方面的关系,所以这次部分转移方案通过,说明利益关系得到进一步理顺。”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记者。

  不得提前退保

  由于跨省劳动人员流动性较大,此前各用工大省纷纷出现退保潮,给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带来很大难度。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过去的农民工在年末时可以把养老金领取,也就是有退出权。如果允许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保,但取消了他们的退出权,这对农民工来讲很难接受。目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条例还没有发布,也没讲是不是还发布,只是希望不要轻易把农民工的退出权给取消了。”郑风田说。

  不过,限制参保人员退保的规定,是解决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转移接续问题的重要部分。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人保部官员表示。

  事实上,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以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据人社部人士介绍,在《暂行办法》的拟订论证过程中,本着保障性、公平性、唯一性和平衡性原则,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希望给予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此外,为保证跨省转移能够顺利交接,按照目前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手续流程,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接续申请;原养老关系所在地在接到同意接受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手续;最后,新参保地在收到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有关手续。

  从理论上讲,跨省转移手续最快将可以在45个工作日内转移完成。

【作者:耿雁冰 梦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杨权)

http://news.hexun.com/2009-12-31/122214284.html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全文。

  同今年2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较,可以发现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基本围绕征求意见的内容,其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比例不变,即除个人账户可以转走外,对于统筹基金部分,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

  也就是说,假设单位缴费账户中有20元,其中12元可以由本人转走,剩下的8元仍将留在原地。

  从《暂行办法》来看,主要解决了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以及农民工退保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仔细阅读全部条文,虽然有一些新意,比如规定对转移接续手续要求3个15日完成、允许农民工也可以进行转移接续等等,但还有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转移缴费工资基数12%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

  此次《暂行办法》规定,除个人账户可以转走外,对于统筹基金部分,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也就是说,有超过一半的单位缴纳部分是带不走的。

  “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人社部官员介绍说。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同时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实际上这个留存比例还涉及到另外一个群体,就是也被纳入《暂行办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由于没有单位缴纳统筹基金,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按20%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其中的8%纳入个人账户,另外12%计入统筹账户。”人社部官员告诉记者。

  如果这些个体工商户选择去外省经营,也将同样面临养老保险转续问题。按照征求意见稿,统筹基金转移比例为实际缴费工资数的12%,那么这些工商户自己缴纳的统筹部分可以全部转走。

  前述官员表示:“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转移比例涉及到转出地跟转入地两个积极性的问题,所以你都转走,可能在征收地会有一些惰性,征收的积极性和力度会减少,所以说整个政策的制定是多方利益的博弈,兼顾多方面的关系,所以这次部分转移方案通过,说明利益关系得到进一步理顺。”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记者。

  不得提前退保

  由于跨省劳动人员流动性较大,此前各用工大省纷纷出现退保潮,给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带来很大难度。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过去的农民工在年末时可以把养老金领取,也就是有退出权。如果允许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保,但取消了他们的退出权,这对农民工来讲很难接受。目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条例还没有发布,也没讲是不是还发布,只是希望不要轻易把农民工的退出权给取消了。”郑风田说。

  不过,限制参保人员退保的规定,是解决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转移接续问题的重要部分。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人保部官员表示。

  事实上,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以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据人社部人士介绍,在《暂行办法》的拟订论证过程中,本着保障性、公平性、唯一性和平衡性原则,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希望给予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此外,为保证跨省转移能够顺利交接,按照目前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手续流程,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接续申请;原养老关系所在地在接到同意接受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手续;最后,新参保地在收到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有关手续。

  从理论上讲,跨省转移手续最快将可以在45个工作日内转移完成。

【作者:耿雁冰 梦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杨权)

http://news.hexun.com/2009-12-31/122214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