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官司怎么判?!18年高息存单引发风波 银行犯错储户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16:18
这个官司怎么判?!18年高息存单引发风波 银行犯错储户埋单
  -合同约定

  1989年9月3日,陶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徽蒙城支行营业储蓄柜办理“子女婚嫁老人养老储蓄”,合同约定为“整存整取,存入1000元整,定期18年,2007年9月3日到期,可得3.4万元,月息157.93‰,含保值”。

  2007年9月4日,已经下岗的陶玲拿着存单去银行兑现时,得到的消息令她意外:银行18年前白纸黑字所作承诺,现如今以“月息及定期存款期限不符合现行规定”为由,拒绝兑现。

  现任农行蒙城支行行长谢飞称:“银行当年已经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

  亳州市农行负责协调此事的赵主任说,“高息存单”与当年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的大背景有直接关联,事后中央银行加强监管,蒙城支行积极纠正高息揽储的错误做法,通知储户更改存款方式,但一些储户可能没有收到通知。

  对陶玲的18年定期存款,蒙城县支行提出,将按8年定期的最高利息转存,2次转存就是16年,其中包括利息的再存;还有2年也按8年期定期的最高利息续存;这样,到期本息大概接近8000元。如果陶玲接受这一方案,银行承诺动员职工再向她捐款2000元。

  -说变就变?

  面对这样的答复,陶玲懵了:18年间自己多次急需用钱,但担心提前支取本息会受损失,一直没有动这张存单。她想不明白,“白纸黑字的存款单,银行的公章、经办人的章一应俱全,咋不受法律保护了?银行怎能说变就变呢?”

  陶玲要求银行兑付利息遭拒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各界和网民热议。在新华网、搜狐、新浪、网易等网站,网民10多万人次参与投票或跟帖热评,超过九成网民表示:支持储户维护自身利益!

  热议的焦点是:银行犯错在先,为何让储户“埋单”?如果银行先前高息揽储是一种错误,那么,为错误“埋单”者应该是银行。银行拒兑是将承担错误的责任推给储户,不是正确的“改正错误”方式。一些报纸的评论员文章认为,这是银行“生病”,却让储户“吃药”。18年间,银行没有改正错误,而是任错误拖延至今,现在却为自己辩解,这种不依约履行对储户的承诺是一错再错。

  一些网民发问:白纸黑字的存单,为何不受法律保护?契约约束和诚信精神,是社会经济活动头等重要的法则。银行视储户权益为无物,如何取信于储户?这样的机构,公信力和职业道德从何谈起?

  这场最先由网络引发的讨论,对苦苦寻求帮助的陶玲一家无疑是安慰。陶玲的爱人说,农行蒙城支行提出的解决方案再加员工捐款只有1万元,与3.4万元差距甚远,无法同意。他表示,在不能如约得到利息的情况下,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银行方面感受到了民间舆论一边倒的压力。农行蒙城支行负责人说,银行也有难处。由于陶玲不接受银行提出的处理方案,亳州市农行只好上报省农行,让省行决定如何协调处理。

  -“理”总是银行的?

  一张存单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和对银行的不满,是人们有感于银行与储户关系“不对等”。

  一些人总结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几条“定律”:自动柜员机(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银行为何总是有“理”?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开玉认为,信用和诚信是企业的生命。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发生了合同和契约关系。如要改变这种关系,需要双方同意和认可,银行单方面改变是无视商业道德,是拿信誉、公信力和职业道德开玩笑。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剑雄举了一桩经典的商业案例:美国某商场一架绝版钢琴标价9000美元,一名顾客付款后,商场发现售货员不慎贴错标签,钢琴售价应是9万美元。面对原价与售价10倍差别,商场依然让顾客拿走了钢琴。“该是谁的责任,谁就要承担。交易完成后,商场不能拿商场的规定讨回钢琴,银行也不能拿银行的规定不兑现承诺。”张剑雄认为,一些企业和机构迫切需要学习诚信的真正含义。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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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银行又何必呢,3.4万而已,还劳个好名声~~~答应给人家1万和3.4能差多少~~~这个官司怎么判?!18年高息存单引发风波 银行犯错储户埋单
  -合同约定

  1989年9月3日,陶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徽蒙城支行营业储蓄柜办理“子女婚嫁老人养老储蓄”,合同约定为“整存整取,存入1000元整,定期18年,2007年9月3日到期,可得3.4万元,月息157.93‰,含保值”。

  2007年9月4日,已经下岗的陶玲拿着存单去银行兑现时,得到的消息令她意外:银行18年前白纸黑字所作承诺,现如今以“月息及定期存款期限不符合现行规定”为由,拒绝兑现。

  现任农行蒙城支行行长谢飞称:“银行当年已经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

  亳州市农行负责协调此事的赵主任说,“高息存单”与当年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的大背景有直接关联,事后中央银行加强监管,蒙城支行积极纠正高息揽储的错误做法,通知储户更改存款方式,但一些储户可能没有收到通知。

  对陶玲的18年定期存款,蒙城县支行提出,将按8年定期的最高利息转存,2次转存就是16年,其中包括利息的再存;还有2年也按8年期定期的最高利息续存;这样,到期本息大概接近8000元。如果陶玲接受这一方案,银行承诺动员职工再向她捐款2000元。

  -说变就变?

  面对这样的答复,陶玲懵了:18年间自己多次急需用钱,但担心提前支取本息会受损失,一直没有动这张存单。她想不明白,“白纸黑字的存款单,银行的公章、经办人的章一应俱全,咋不受法律保护了?银行怎能说变就变呢?”

  陶玲要求银行兑付利息遭拒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各界和网民热议。在新华网、搜狐、新浪、网易等网站,网民10多万人次参与投票或跟帖热评,超过九成网民表示:支持储户维护自身利益!

  热议的焦点是:银行犯错在先,为何让储户“埋单”?如果银行先前高息揽储是一种错误,那么,为错误“埋单”者应该是银行。银行拒兑是将承担错误的责任推给储户,不是正确的“改正错误”方式。一些报纸的评论员文章认为,这是银行“生病”,却让储户“吃药”。18年间,银行没有改正错误,而是任错误拖延至今,现在却为自己辩解,这种不依约履行对储户的承诺是一错再错。

  一些网民发问:白纸黑字的存单,为何不受法律保护?契约约束和诚信精神,是社会经济活动头等重要的法则。银行视储户权益为无物,如何取信于储户?这样的机构,公信力和职业道德从何谈起?

  这场最先由网络引发的讨论,对苦苦寻求帮助的陶玲一家无疑是安慰。陶玲的爱人说,农行蒙城支行提出的解决方案再加员工捐款只有1万元,与3.4万元差距甚远,无法同意。他表示,在不能如约得到利息的情况下,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银行方面感受到了民间舆论一边倒的压力。农行蒙城支行负责人说,银行也有难处。由于陶玲不接受银行提出的处理方案,亳州市农行只好上报省农行,让省行决定如何协调处理。

  -“理”总是银行的?

  一张存单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和对银行的不满,是人们有感于银行与储户关系“不对等”。

  一些人总结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几条“定律”:自动柜员机(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银行为何总是有“理”?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开玉认为,信用和诚信是企业的生命。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发生了合同和契约关系。如要改变这种关系,需要双方同意和认可,银行单方面改变是无视商业道德,是拿信誉、公信力和职业道德开玩笑。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剑雄举了一桩经典的商业案例:美国某商场一架绝版钢琴标价9000美元,一名顾客付款后,商场发现售货员不慎贴错标签,钢琴售价应是9万美元。面对原价与售价10倍差别,商场依然让顾客拿走了钢琴。“该是谁的责任,谁就要承担。交易完成后,商场不能拿商场的规定讨回钢琴,银行也不能拿银行的规定不兑现承诺。”张剑雄认为,一些企业和机构迫切需要学习诚信的真正含义。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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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银行又何必呢,3.4万而已,还劳个好名声~~~答应给人家1万和3.4能差多少~~~
高息揽储时候这些事情很多了吧,那几年够疯狂啊,信用社开出来的利息也挺高
人家怕有跟风的
强势一方总有“理”~~一会讲法律一会耍流氓~~总之老跟不对步点~
1989年9月3日,陶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徽蒙城支行营业储蓄柜办理“子女婚嫁老人养老储蓄”,合同约定为“整存整取,存入1000元整,定期18年,2007年9月3日到期,可得3.4万元,月息157.93‰,含保值”。
这个““高息存单”与当年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的大背景有直接关联”,貌似没呢么简单,最大原因怕是和88、89那两年的抢购风关系更大。记得十多年前焦点访谈也报道过一起类似的纠纷,也是那个时期的特殊存单,不过细节记不清了。
1、党及其手下是永远正确的
2、如果党错了参考第一条
自动柜员机(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ATM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ATM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判刑

……银行为何总是有“理”?
windows15 发表于 2009-12-30 17:27


    银行是霸王...木办法...国家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没有保护公有财产的规定强势...
这与公有私有没关系中。
银行也是企业,不是国家。
小人物甲 发表于 2009-12-30 17:03


   那文革呢?
当时人家的1000块,比现在的3.4万值钱多了。
银行这种做法太恶心
这都能上升到党?
  中国四大银行对正儿八经的风险控制得不怎样,但对这种 ATM取到假钞 十几年前的高息存单 之类的,还是很会控制嘛;P
这个问题很简单的嘛,看看央行定出定出的最高利率是多少,超出该利率的无效(就是说最高也只能按央行定出的该利率算)
哎~~实现司法独立是一条很长的路啊
不然这种民告官(官企)永远不处在天平上
这个案件已经是很多年前的了,翻出来说有意义吗?
无耻的银行
luyuanrui 发表于 2009-12-30 15:28

是的。这事情很有背景的。

当年的价格闯关,导致物价飞涨,引发了全国性的疯狂抢购。同时还有很多人在囤积物资,准备倒买获利。虽然和其他国家的情况相比,中国的代价还是比较小的。但是,当时确实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很大。8*8事件能爆发,和当时民众普遍对于物价飞涨,官倒横行心存不满有很大关系。

由于基础生活物资几个月就上涨百分之几十,所以当时的人疯了一样的提取存款去买东西。当年我们家就遇到银行限制储户提钱,比如一周只有2天可以取钱,一个人一次只能去一定金额,这都是当年在北京真实发生的事情。

对银行而言吸收存款也是当时的一个“政治任务”,必须要完成。面对超高的通货膨胀,一般的利息根本没有用。一年通货膨胀70%,存款利息6%,傻子才存钱呢!于是银行当年真的是开出了很多很多非常高的利息条件。

而且,这还是好的。我们家遇到了更邪恶的情况。银行和我父亲单位联系,想直接把员工的部分工资变成定期存款。不发工资,发存单。而且规定几年内不能取。。。。。。。后来员工闹的非常非常强烈,实在搞不下去,才放弃的。
 现任农行蒙城支行行长谢飞称:“银行当年已经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

这话说的,什么是对什么是错都搞不清楚。第一次高息吸储违反央行规定是错的,第二次违反商业规则不给储户兑现那也是错的。
对不起,你第二次又错了{:3_84:}
RedTide 发表于 2009-12-30 19:32

1989年的1000元,真的比现在的34000元购买力强。

那个时候工资都是百十元上下,一个月挣400元是绝对的高收入,普通一个月能攒30元就很难很难了。1000元是巨款了。

1989年花几千元就能把两个人结婚要用的东西卖齐,还能办个不错的婚礼。现在,你有十万元想结婚?连半个厕所你都买不起。。。。。。别做梦了,还是买个塑料娃娃吧。。。。。。。。。。。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1000元,存期18年得34000,也就相当于年息22%,月息1.8%,复利
gzxzl 发表于 2009-12-30 20:09

《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常委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两部法律不具备追溯效力,因此这个案件这俩法管不着
没有什么难判的。按当初的协议执行。既然储户没有和银行达成其他协议,银行也未就此事向法院申请改变合同,那就是银行认可该合同,理应执行。
wangpeng0207 发表于 2009-12-30 20:06
九几年还在宣传万元户呢,现在万元户就是穷光蛋:D
95年之前按合同算,95年之后按法办。
wangpeng0207 发表于 2009-12-30 20:01
当时TG还没学会西方的先进思想,不知道让印钞厂加班:D
玩过一次后,93、94年再通胀时大家情绪就稳定多了
RedTide 发表于 2009-12-30 21:49

93、94年再通胀也很厉害,那时候1年期存款利率已经上10%了,3年期还有保值
没判刑就烧高香吧
当是个噩梦,拜拜就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 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
三、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
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
五、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
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
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
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 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
三、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
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
五、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
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
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
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银行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根据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具体业务制度、办法;
二、按照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决定对企业的贷款;
三、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利率浮动;
四、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
五、实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
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九、按照规定拥有和支配利润留成资金;
十、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活动
wangpeng0207 发表于 2009-12-30 20:01
是的,那段时间,高息揽储是合法的,所有的国有银行和信用社都是这样~而且有“政治任务的”必须揽储多少多少,防止通货,很多人也合法的拿到了高息下的利息
现在有些不了解的,举后来的商业银行利率必须央行指导利率的事,怎么说呢~~有点搞笑了

另外89年月收入100都是不错不错的了
这个不是后来的事!帖子29#那个条例是86年发布的,tg虽然土,但不等于tg对制度的建设是一点都不了解的
你是说银行违法了。有非法揽储的嫌疑,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法律,是否应该追诉银行法人的刑事责任?在中国,非法揽储是很重的罪
这个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了
呵呵,89年银行高息揽储这种行为只有两种,1合法的,那银行应该按合同约束给储户本金和利息,2不合法的,那又涉嫌非法高息揽储,在中国是重罪,银行和法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储户是拿当时宣传册页当回事,按照当时利率和通货膨胀数据的确可以达到这个收益,现在保险公司不也拿这种虚拟收益图表来招揽客户。
对于2就是公检的事不是我们的事了虽然合同讲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并不能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恩~~既然你认为应该公检系统介入调查银行非法高息揽储,又认为“有法可依”,那么如果检察院不介入的话,岂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了嘛?或者说,因为银行有特权,检查机构对他无效?

另外那些年的高息揽储可不是什么宣传资料。
“她想不明白,“白纸黑字的存款单,银行的公章、经办人的章一应俱全,咋不受法律保护了?银行怎能说变就变呢?””
另外虚拟收益以及所谓的保值说是很难解释的,以什么为准的保值呢?以电脑主流型号为标准还是以大米为标准?:D
人家那是储蓄,事先有合同约定利率的,楼上没在银行存过定期的钱??

这又不是投资性的公募基金~~
自动柜员机(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ATM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ATM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判刑

……银行为何总是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