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针对群岛制度各国在海洋法会议上的较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35:36


现在海洋法中对于群岛制度的规定是不完备的。
也就是说群岛制度只适用于群岛国是不合理的。举个例子,马尔代夫是群岛国,适用于群岛制度,因此得以取得9万平方公里的群岛内水海域。但如果有一天马尔代夫与斯里兰卡或者印度或者中国,自愿合并成了一个国家呢? 如果只按照现行的不合理的制度,那么马尔代夫将失去这些内水海域!
(马尔代夫岛屿面积298平方公里,但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则超过1万平方公里,符合海洋公约中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与海洋面积之比不小于1:9的要求。这是珊瑚礁地形决定的。这跟我国西沙群岛类似,西沙群岛的永乐群岛的岛屿面积只有十几平凡公里,但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则达到近700多平方公里,应该适于用群岛制度。)
菲律宾、印尼等国基于国家私利阻挠海洋公约的完善和补充,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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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
http://www.china1931.cn/newse/fgry/200607/2792.html
    群岛是指"地理上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的"许多岛屿。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属于大陆国领土之一部的群岛?这种远离大陆的群岛,即大洋中的群岛(mid-ocean islands),可否根据群岛原则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是同我国对南海诸岛主权权利的行使息息相关的。

  早在50年代,海洋法权威学者哥伦伯斯在谈到群岛时笼统地写道:"一般承认的规则似乎是,一组构成群岛的岛屿应被认为是一个单位,领水的宽度应从群岛的中央量起。""一群岛屿是否构成一个群岛是根据地理情况决定的,有时也根据历史或时效的理由决定。"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曾就群岛问题展开了辩论。菲律宾、印尼、裴济、毛里求斯、巴哈马等群岛国提出,只有像它们那样由岛屿组成的国家,在划定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时才适用群岛原则。但是,印度、中国、厄瓜多尔、葡萄牙等拥有远离大陆的群岛的国家,则持不同意见。在1974年加拉加斯会议上,厄瓜多尔等国提出了一个工作文件,规定"适用于群岛国划定基线的方法,也应适用于构成沿海国领土之一部的群岛。"这一提案没有被列入《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第七部分,而只是提及有关群岛国的规定"无损于构成大陆国领土完整之一部的海洋群岛的地位"。显然由于群岛国强烈反对扩展这-概念,在其后修订的案文中,重新定名"群岛国",连大陆国海洋群岛这-条款也被删去。

  菲律宾和印尼为群岛国概念辩解的理由,不仅是地理的,而且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历史的,而群岛这一概念则纯属地理的和地形的。另一方面,印度、葡萄牙、厄瓜多尔、秘鲁、智利等国却主张将群岛原则扩展到大陆国的群岛。这些国家宣称,群岛制度应适用于一切群岛,不论其类型和位置。在它们看来,群岛国和构成沿海国领土这一部的群岛是紧密相连的,应一道解决。其论据是,这种远离大陆的岛群构成大陆国领土的-个完整部分,是单一的地理、经济和政治实体的一部分。在它们看来,将这两种类型的群岛区别对待,就会导致主权的分裂或把这种远离大陆的岛群降至次等领土的地位。而且,这样的区分无异于对这些国家的惩罚,从而夸大某些地理上的不平等。

   我国代表未就群岛问题发言。从我国代表团1973年7月14日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群岛的立场。该文件第f条款规定:"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这项规定是可行的。譬如,东沙群岛的北卫滩、南卫滩、西沙群岛东北的宣德群岛、西南的永乐群岛、南沙群岛中的双子群礁、中业群礁、道明群礁、郑和群礁、九章群礁、尹庆群礁,以及整个中沙群岛,均可作为一个整体划定其领海范围。这些岛、礁、沙、滩,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公约》第4条(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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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海洋公约下,南沙群岛很难整体地引用群岛制度。但这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南沙群岛适用于岛屿制度,也就是每个岛屿、沙洲、明礁各自独立地划定领海基线。只是麻烦一点而已。我国所能享有的南沙群岛的内水、领海、专属区海域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太多。

比如对于南沙群岛北部区域,对双子、中业、道明、郑和、九章这一岛屿和沙洲云集的地方,采用群岛制度,对于其他岛礁(必须是明礁,不能是暗沙或暗滩)则各自独立地划定领海基线,示意图如下。

现在海洋法中对于群岛制度的规定是不完备的。
也就是说群岛制度只适用于群岛国是不合理的。举个例子,马尔代夫是群岛国,适用于群岛制度,因此得以取得9万平方公里的群岛内水海域。但如果有一天马尔代夫与斯里兰卡或者印度或者中国,自愿合并成了一个国家呢? 如果只按照现行的不合理的制度,那么马尔代夫将失去这些内水海域!
(马尔代夫岛屿面积298平方公里,但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则超过1万平方公里,符合海洋公约中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与海洋面积之比不小于1:9的要求。这是珊瑚礁地形决定的。这跟我国西沙群岛类似,西沙群岛的永乐群岛的岛屿面积只有十几平凡公里,但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则达到近700多平方公里,应该适于用群岛制度。)
菲律宾、印尼等国基于国家私利阻挠海洋公约的完善和补充,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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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
http://www.china1931.cn/newse/fgry/200607/2792.html
    群岛是指"地理上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的"许多岛屿。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属于大陆国领土之一部的群岛?这种远离大陆的群岛,即大洋中的群岛(mid-ocean islands),可否根据群岛原则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是同我国对南海诸岛主权权利的行使息息相关的。

  早在50年代,海洋法权威学者哥伦伯斯在谈到群岛时笼统地写道:"一般承认的规则似乎是,一组构成群岛的岛屿应被认为是一个单位,领水的宽度应从群岛的中央量起。""一群岛屿是否构成一个群岛是根据地理情况决定的,有时也根据历史或时效的理由决定。"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曾就群岛问题展开了辩论。菲律宾、印尼、裴济、毛里求斯、巴哈马等群岛国提出,只有像它们那样由岛屿组成的国家,在划定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时才适用群岛原则。但是,印度、中国、厄瓜多尔、葡萄牙等拥有远离大陆的群岛的国家,则持不同意见。在1974年加拉加斯会议上,厄瓜多尔等国提出了一个工作文件,规定"适用于群岛国划定基线的方法,也应适用于构成沿海国领土之一部的群岛。"这一提案没有被列入《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第七部分,而只是提及有关群岛国的规定"无损于构成大陆国领土完整之一部的海洋群岛的地位"。显然由于群岛国强烈反对扩展这-概念,在其后修订的案文中,重新定名"群岛国",连大陆国海洋群岛这-条款也被删去。

  菲律宾和印尼为群岛国概念辩解的理由,不仅是地理的,而且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历史的,而群岛这一概念则纯属地理的和地形的。另一方面,印度、葡萄牙、厄瓜多尔、秘鲁、智利等国却主张将群岛原则扩展到大陆国的群岛。这些国家宣称,群岛制度应适用于一切群岛,不论其类型和位置。在它们看来,群岛国和构成沿海国领土这一部的群岛是紧密相连的,应一道解决。其论据是,这种远离大陆的岛群构成大陆国领土的-个完整部分,是单一的地理、经济和政治实体的一部分。在它们看来,将这两种类型的群岛区别对待,就会导致主权的分裂或把这种远离大陆的岛群降至次等领土的地位。而且,这样的区分无异于对这些国家的惩罚,从而夸大某些地理上的不平等。

   我国代表未就群岛问题发言。从我国代表团1973年7月14日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群岛的立场。该文件第f条款规定:"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这项规定是可行的。譬如,东沙群岛的北卫滩、南卫滩、西沙群岛东北的宣德群岛、西南的永乐群岛、南沙群岛中的双子群礁、中业群礁、道明群礁、郑和群礁、九章群礁、尹庆群礁,以及整个中沙群岛,均可作为一个整体划定其领海范围。这些岛、礁、沙、滩,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公约》第4条(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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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海洋公约下,南沙群岛很难整体地引用群岛制度。但这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南沙群岛适用于岛屿制度,也就是每个岛屿、沙洲、明礁各自独立地划定领海基线。只是麻烦一点而已。我国所能享有的南沙群岛的内水、领海、专属区海域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太多。

比如对于南沙群岛北部区域,对双子、中业、道明、郑和、九章这一岛屿和沙洲云集的地方,采用群岛制度,对于其他岛礁(必须是明礁,不能是暗沙或暗滩)则各自独立地划定领海基线,示意图如下。
你图上标记的内水,感觉按照规定的话,不应该是内水
毕竟浮出水面的岛屿少啊
{:3_82:} 对咱不利的东西咱都是不承认的
我们的就是我们的,没有为什么,实际控制才是王道
回复 4# web123lai

深深同意  国际法在战争面前都是扯淡
^_^,“感觉”,有些时候是靠不住的。得看实际的条文和规定。
不光是岛屿和沙洲,实际上干出礁以及干出礁环绕的水面,都是算作“陆地”的。

ZZ联合国海洋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article47
群岛基线

  1.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

  2.  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

 ... ...
  7.  为计算第1款规定的水域与陆地的比例的目的,陆地面积可包括位于岛屿和环礁的岸礁以内的水域,其中包括位于陡侧海台周围的一系列灰岩岛和干礁所包围或几乎包围的海台的那一部分。
bugular 发表于 2009-12-22 11:16


    环礁所包围的澙湖是属于陆地面积,而不是水面面积,所以上图的1:9是成立的
两全其美 发表于 2009-12-22 12:58

群岛领海基线的画法其实争议不大,主要是非岛屿国家的适用问题。
土鳖不发言就是等实际控制的那天吧,
只是不知道是哪天,


“另一方面,印度、葡萄牙、厄瓜多尔、秘鲁、智利等国却主张将群岛原则扩展到大陆国的群岛。这些国家宣称,群岛制度应适用于一切群岛,不论其类型和位置。”
总觉得当时应该表态支持一下这些国家的主张阿,呵呵。
谁了解海洋公约的产生过程阿?
菲律宾等国是如何施展神通,将自己的主张施加给世界并塞进海洋公约中去的?其中还包括印度这样的从不愿吃亏的国家。莫非是当时很多国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美国、印度、中国、法国、巴西、葡萄牙、澳大利亚这些大国,都是拥有远海群岛的阿,为何没能把自己的权益写入海洋公约?

还有一个问题,日本这样的由多个相互远离的多个群岛组成的国家,是否适用于群岛国制度?

“另一方面,印度、葡萄牙、厄瓜多尔、秘鲁、智利等国却主张将群岛原则扩展到大陆国的群岛。这些国家宣称,群岛制度应适用于一切群岛,不论其类型和位置。”
总觉得当时应该表态支持一下这些国家的主张阿,呵呵。
谁了解海洋公约的产生过程阿?
菲律宾等国是如何施展神通,将自己的主张施加给世界并塞进海洋公约中去的?其中还包括印度这样的从不愿吃亏的国家。莫非是当时很多国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美国、印度、中国、法国、巴西、葡萄牙、澳大利亚这些大国,都是拥有远海群岛的阿,为何没能把自己的权益写入海洋公约?

还有一个问题,日本这样的由多个相互远离的多个群岛组成的国家,是否适用于群岛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