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家庭计划是公民的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01:52
何亚福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妇产科的易富贤先生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家庭计划也是错误的》。他写了洋洋洒洒一万多字来论证“家庭计划也是错误的”。我不同意他这篇文章的基本观点,但我这篇回应文章只需写一千多字就足够了。

    首先,在讨论任何问题时,都应明确概念的真正
含义。例如,当我使用“民主”一词时,是指真正的民主,而不是虚假的“民主”。北朝鲜的国名全称带有“民主”一词,但我并不认为北朝鲜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因此,当我说“我支持民主”这句话时,并不是支持北朝鲜这种“民主”,而是支持真正的民主;同样道理,当我说“我支持家庭计划”这句话时,并不是支持虚假的“家庭计划”,而是支持真正的家庭计划。下面看看家庭计划的真正含义:

    其一,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的定义是:Family planning allows individuals and couples to anticipate and attain their desired number of children and the spacing and timing of their births(个人和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

    其二,无论是我在人民网E两会上提交的2193号提案《“计划生育”应转变为“家庭计划”》,还是我的文章《家庭计划就是自主生育》和《强制少生与强制多生是两极相通》,都说得很清楚:家庭计划是由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我省略了“个人”一词,是考虑到生育是夫妇两人的事,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

    可见,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对家庭计划的定义,还是我的文章中对家庭计划的定义,都是指: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因此,当你说“家庭计划也是错误的”,你是不是说“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也是错误的”?

    易富贤在文章中一方面引用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的定义,另一方面却又把强制计生包装成的“家庭计划”所犯的错误算到家庭计划的头上。打个比方,当我谈论民主的好处时,你却拿北朝鲜的 “民主”作为例子来论证民主的坏处。你这样论证,显然是偷换概念,因为我所指的民主,与北朝鲜的“民主”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如果因为某些人把强制计生包装成“家庭计划”,你就反对“家庭计划”这个词;那么,北朝鲜包装成“民主”,你是不是要反对“民主”这个词?我只支持“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这种家庭计划,至于个别国家打着“家庭计划”的旗号来实行强制计划生育,并不能代表真正的家庭计划。正如北朝鲜打着 “民主”的旗号,并不能代表真正的民主。

    要看一个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生育还是家庭计划,关键是要看:这是公民的义务还是权利?如果是公民的义务,那么这个国家实行的就是计划生育;如果是公民的权利,那么这个国家实行的就是家庭计划。

    计划生育转变为家庭计划,就是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改为“实行家庭计划是公民的权利”。如果中国宪法把“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句话改为“夫妻双方有实行家庭计划的权利”,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是强制的。实行家庭计划是公民的权利,权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你的权利你做主。

    在实行家庭计划的情况下,政府或家庭计划生育机构提供指导和适当的辅助措施。对此,易富贤问:“为什么还要用‘家庭计划’挽留住政府的手?”显然,易富贤没有分清“义务”与“权利”的区别。事实上,既然实行家庭计划是公民的权利,如果你不愿意接受政府或家庭计划机构提供的服务,你完全可以不接受这种服务,没有任何人会强迫你。例如,一些贫困地区的居民缺乏避孕措施,如果政府或家庭计划机构免费提供避孕套,这些居民既有权接受,也有权不接受。

    易富贤说:“依照‘家庭计划’的‘个人或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的定义,等于是自己可以决定是否要生下孩子或堕胎,完全不需要任何理由或原因,等于是将胎儿的生命权从属于母亲或父母的自由选择权,堕胎算是可以随心所欲了----不论男女。依照这种定义,中国老百姓‘自主地’通过B超选择性堕胎女婴又有什么不可以的?”

    其实,我以前在《人口政策与犯罪率的关系》一文中已表明了我对堕胎的态度:对于三个月以内的胎儿,孕妇应享有堕胎的自由,因为有些胎儿是意外怀孕的结果,如果孕妇不想要这个胎儿,却又不允许堕胎,勉强要她生下孩子,那么对于孩子和母亲恐怕都没有好处。而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胎儿的生命权理应得到保护,不能随意堕胎了。 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2/21/content_1025799.htm何亚福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妇产科的易富贤先生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家庭计划也是错误的》。他写了洋洋洒洒一万多字来论证“家庭计划也是错误的”。我不同意他这篇文章的基本观点,但我这篇回应文章只需写一千多字就足够了。

    首先,在讨论任何问题时,都应明确概念的真正
含义。例如,当我使用“民主”一词时,是指真正的民主,而不是虚假的“民主”。北朝鲜的国名全称带有“民主”一词,但我并不认为北朝鲜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因此,当我说“我支持民主”这句话时,并不是支持北朝鲜这种“民主”,而是支持真正的民主;同样道理,当我说“我支持家庭计划”这句话时,并不是支持虚假的“家庭计划”,而是支持真正的家庭计划。下面看看家庭计划的真正含义:

    其一,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的定义是:Family planning allows individuals and couples to anticipate and attain their desired number of children and the spacing and timing of their births(个人和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

    其二,无论是我在人民网E两会上提交的2193号提案《“计划生育”应转变为“家庭计划”》,还是我的文章《家庭计划就是自主生育》和《强制少生与强制多生是两极相通》,都说得很清楚:家庭计划是由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我省略了“个人”一词,是考虑到生育是夫妇两人的事,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

    可见,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对家庭计划的定义,还是我的文章中对家庭计划的定义,都是指: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因此,当你说“家庭计划也是错误的”,你是不是说“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也是错误的”?

    易富贤在文章中一方面引用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的定义,另一方面却又把强制计生包装成的“家庭计划”所犯的错误算到家庭计划的头上。打个比方,当我谈论民主的好处时,你却拿北朝鲜的 “民主”作为例子来论证民主的坏处。你这样论证,显然是偷换概念,因为我所指的民主,与北朝鲜的“民主”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如果因为某些人把强制计生包装成“家庭计划”,你就反对“家庭计划”这个词;那么,北朝鲜包装成“民主”,你是不是要反对“民主”这个词?我只支持“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这种家庭计划,至于个别国家打着“家庭计划”的旗号来实行强制计划生育,并不能代表真正的家庭计划。正如北朝鲜打着 “民主”的旗号,并不能代表真正的民主。

    要看一个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生育还是家庭计划,关键是要看:这是公民的义务还是权利?如果是公民的义务,那么这个国家实行的就是计划生育;如果是公民的权利,那么这个国家实行的就是家庭计划。

    计划生育转变为家庭计划,就是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改为“实行家庭计划是公民的权利”。如果中国宪法把“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句话改为“夫妻双方有实行家庭计划的权利”,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是强制的。实行家庭计划是公民的权利,权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你的权利你做主。

    在实行家庭计划的情况下,政府或家庭计划生育机构提供指导和适当的辅助措施。对此,易富贤问:“为什么还要用‘家庭计划’挽留住政府的手?”显然,易富贤没有分清“义务”与“权利”的区别。事实上,既然实行家庭计划是公民的权利,如果你不愿意接受政府或家庭计划机构提供的服务,你完全可以不接受这种服务,没有任何人会强迫你。例如,一些贫困地区的居民缺乏避孕措施,如果政府或家庭计划机构免费提供避孕套,这些居民既有权接受,也有权不接受。

    易富贤说:“依照‘家庭计划’的‘个人或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的定义,等于是自己可以决定是否要生下孩子或堕胎,完全不需要任何理由或原因,等于是将胎儿的生命权从属于母亲或父母的自由选择权,堕胎算是可以随心所欲了----不论男女。依照这种定义,中国老百姓‘自主地’通过B超选择性堕胎女婴又有什么不可以的?”

    其实,我以前在《人口政策与犯罪率的关系》一文中已表明了我对堕胎的态度:对于三个月以内的胎儿,孕妇应享有堕胎的自由,因为有些胎儿是意外怀孕的结果,如果孕妇不想要这个胎儿,却又不允许堕胎,勉强要她生下孩子,那么对于孩子和母亲恐怕都没有好处。而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胎儿的生命权理应得到保护,不能随意堕胎了。 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2/21/content_1025799.htm
家庭计划也是错误的
易富贤

我最重要的学术理念就是多样性,有争论才有多样性,通过争论才能取得一些基本的共识,获得一些突破,学科才能前进。并且学术研究本身就是探索的过程,有时候自己也会不断否定自己。虽然我在2000年开始就零星的写一些关于人口的文章,2002年之后专心研究中国计划生育,但是直到2004年才基本完成自
我启蒙。中国人口学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多样性,是死气沉沉的单色学科,学术的单一性导致一言堂,进而导致人口政策的僵化。我对一些人口学者说:我们虽然私下里是朋友,但是如果我认为你们的一些观点有错误,我照样要驳斥;如果你们认为我的一些观点是错误的,也欢迎指出。自从2004年9月何亚福先生与我联系以来(此前他在2003年底写过一篇人口文章《中国人口的相对量在减少》),在2004年底和2005年我们进行过非常好的合作,但是2006年之后我们在一些方向性、关键性的理念上存在分歧。有分歧并不是坏事,通过大家的讨论,有利于澄清大家在一些人口问题上的误解。

    我在《大国空巢》中说:"其他国家的计划生育(family planning)是加强'右手'的力度(现在西方国家的鼓励生育是减弱'右手'的力度),而中国的计划生育(只能叫做birth control)却是强制性的。"现在看来我的这一理解是错误的(虽然我当时也认为family planning 与鼓励生育是两回事)。

    何亚福先生提出要用"家庭计划"取代"计划生育",并在2009年两会期间通过人民网上交了提案《"计划生育"应转变为"家庭计划"》,这个提案是人民网版主递交的唯一人口提案。他认为:"'家庭计划'(英文是family planning),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由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政府或家庭计划生育机构提供指导和适当的辅助措施。这种计划生育是服务性质的,而不是强制性质的。实行家庭计划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就是这种'家庭计划'","第二种计划生是也称' 生育控制'(birth control)。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第二种的计划生育"。

    我在《美国控制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计划曝光》指出"不但需要停止中国目前的这种计划生育,也需要停止国际社会目前公认的那种家庭计划。"何亚福先生在《家庭计划就是自主生育》和《强制少生与强制多生是两极相通》中反驳了我的这一观点。

    本文一方面更正我自己对family planning和birth control的理解;一方面重申家庭计划生育也是错误的,不能用家庭计划取代计划生育。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Family planning的定义是:Family planning allows individuals and couples to anticipate and attain their desired number of children and the spacing and timing of their births(个人或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

    而Birth control的定义是:Birth control is a regimen of one or more actions, devices, sexual practices, or medications followed in order to deliberately prevent or reduce the likelihood of pregnancy or childbirth.(借助器具、性行为控制、或者医学手段以主动避免或者降低怀孕和出生的可能性)。Family planning is much more than birth control. Birth control is commonly used as part of family planning.

    可见,Birth control只是Family planning的手段之一。Family planning的内涵比Birth control的内涵要广的多。

    大家赞成"家庭计划",其实是误解了"自主地决定"的真实内涵。笔者研究了世界控制人口的思潮,发现从1950年代开始一直有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获得政府或财团的资助)在推动各国控制人口。但是披上了"自愿"的外衣。比如美国《NSSM-200》明确说为了有助于避免(其他国家)指责美国支持人口控制背后的帝国主义动机,美国应反复重申"夫妻有权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他们生几个孩子和生孩子的时间间隔,并且有权获得信息、受教育及其手段"。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好像确实是完全自愿,无可指责。但是事实如何?看看美国国际开发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在干什么,就知道这里的"自愿"意味着什么。他们一方面进行物质利诱,一方面进行思想洗脑,然后提供便利的避孕手段让你"自愿"地控制生育。

    物质利诱方面,比如一些贫穷妇女为了获得免费粮食而被"自愿"绝育,一些享受救济的妇女被威胁将取消救济而去"自愿"接受绝育手术。基辛格明确提出:美国要将政府援助作为"国家权力的工具",美国直接通过政府援助计划,将接受减少人口计划作为得到美国援助的先决条件。对那些接受援助的国家来说,要么绝育要么挨饿。依照这种"自愿"的标准,中国大多数人都是"自愿"地实行了计划生育,比如中国城市人口如果不"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就将失去工作和一切社会福利;农村人口如果不"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就会受到罚款,生计都难以维持;富人如果不"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就会受到足以导致破产的高额罚款。中国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都没有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的规定,国家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多次对国际媒体讲中国的计划生育是自愿的,联合国人口基金也多次说中国的计划生育是自愿的。其实这种"软性强制"比"硬性强制"对心理的影响更大,对生育文化的破坏力更强,更容易形成民族心理。物质利诱在发达国家则是表现在高民生压力上,比如就业压力、住房压力、妇女劳动参与率高等,人们"自愿"少生孩子。
思想洗脑方面,比如破坏传统生育文化,改变传统上的性的唯生殖目的论,灌输"越生越穷"、"少生快富"、"生育对妇女不利"、"养老不靠孩子"的观念。本来以前是"不自愿"少生孩子,观念改变之后,就变成"自愿"少生孩子了。如果真的自愿的话,那么"家庭计划"组织为什么花费那么多在宣传教育方面?为什么热衷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女权运动"?"家庭计划"其实是一种控制人口的意识形态。

    依照"家庭计划"的"个人或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的定义,等于是自己可以决定是否要生下孩子或堕胎,完全不需要任何理由或原因,等于是将胎儿的生命权从属于母亲或父母的自由选择权,堕胎算是可以随心所欲了-不论男女。依照这种定义,中国老百姓"自主地"通过B超选择性堕胎女婴又有什么不可以的?

    因此中国的"计划生育"只是比国际社会的"家庭计划"更加"坦率"一些而已,二者只有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差异,英文名称都叫做family planning。也就是:计划生育=family planning=家庭计划。家庭计划与其叫做自主生育,不如叫做计划生育。中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英文名称就是:Nation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如果用"家庭计划"取代"计划生育",那么国家计生委连英文名称都不用换。

    日本在1950年代就实行了家庭计划,生育率急剧下降,尽管鼓励生育率十多年了,但是生育率却仍然只有1.2左右。台湾和韩国在1960年代实行家庭计划,生育率直线下降,现在都在鼓励生育,但生育率只有1.1左右。伊朗在1989年实行家庭计划,生育率直线下降,伊朗总统已经废除了家庭计划生育,鼓励大家生孩子,但是生育率持续低迷。这些地区现在都后悔莫及,中国为什么还要重复他们的错误?如果用"家庭计划"取代"计划生育",等于是才出虎穴又入狼窝。

    何亚福先生担心老百姓因为"缺乏避孕措施,不得不意外怀孕、不得不生下意外怀孕的孩子",因此中国需要实行家庭计划。何先生并以美国桑格夫人为例说明家庭计划的必要性。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的倡导者是美国的玛格丽特·桑格(1879-1966),她于1912年就倡导计划生育,1913年首次使用和确立了 birth control一词。如果说中国的计划生育叫做birth control的话,那么与其说桑格夫人是"家庭计划"的首倡者,不如说她是"计划生育"的首倡者。

    桑格夫人所在的美国与中国在文化和制度背景上完全不一样,美国是基督教国家,认为胎儿是生命,1859年起,除了为了挽救母亲或胎儿的性命之外,美国医药协会谴责所有的堕胎行径;在1875年,美国政府还立法严禁堕胎。1873年国会通过康斯托克法,这项反对淫秽的法案明文规定避孕药为淫秽品,禁止通过邮局或者州际贸易传播。直到1936年,美国才允许医生为了挽救生命或增进病人的福利"而开避孕药方"。但是到1950年代还有30个州的反避孕法仍禁止或限制避孕用具的销售和广告,有些州将"展示、出售、提供避孕用具或者散播相关信息"列为重罪,有些州认为男女用避孕用具属违法。

    1959年艾森豪威尔总统声称,避孕"不是正当的政治或政府活动、职能或责任",宣称政府不该干涉避孕,算是将避孕从政府公权领域"划给"个体私权领域。 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宪法》(第十四项修正案)关于自由的规定,有效推翻了早先法律的禁令,使所有美国夫妇的避孕行为合法化;并确定了生殖决定是私人决定,而不是国家的事务。

    就是说在桑格时代,不但堕胎(人流)是非法,连避孕也是非法的,1914年,她开始印发一份称作"女性反叛者"的月刊,宣扬避孕的好处,但是被控违反禁止通过邮政传播淫秽资料的法律并被定罪。之后,她化名逃往欧洲。后面她回美国之后于1916年10月开设了美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计划生育门诊部(family planning and birth control clinic)。9天后,这家门诊部被警察洗劫,玛格丽特则被关进监狱,服刑30天。

    而中国对待胎儿的态度与美国截然不同。中国一直强调父母对儿女的"拥有权",古代在部分地区溺婴还非常普遍,被人口学家称之为"产后流产",这种"产后流产"都没有受到政府惩罚。中国没有禁止堕胎的法律。1922年之后桑格多次来到中国和印度,向中国和印度妇女宣传计划生育。并受邀在北京大学演讲。桑格对媒体称,自己在中国受到的待遇远远好于在美国的待遇。中国的警察对她非常客气。而在纽约,她到某个地方演讲都要被警察跟踪和阻挠。

    就是说桑格时代的美国,政府不但严禁堕胎,甚至还禁止避孕,等于是政府的生育公权过度干涉了个体的生育私权。并且当时美国的婴儿死亡率已经在降低,人口再生产的效率在提高,如果没有避孕措施的话,很多贫困家庭将难以养活存活了的六七个、十多个孩子。桑格曾在纽约市的移民社区当过护士,看到许多贫穷移民妇女的生活因不断的生育子女而被毁,并且无法摆脱贫穷。许多妇女自行堕胎手术,以便摆脱怀孕,却往往造成灾难性后果。医疗部门拒绝向这些妇女提供当时的中上层妇女可使用的避孕方法,于是桑格便帮助贫困妇女避孕。当时避孕手段比较昂贵,贫困人口识字率还比较低,没有避孕知识,也买不起避孕器具。在这种情况下,在贫困人群中宣传适当避孕还是有一些积极意义的。

    虽然桑格时代美国政府仍然禁止堕胎和避孕,避孕方法也仅限于避孕套、避孕帽和子宫颈帽等(1960年才研制出口服避孕药和宫内避孕环),并且还比较昂贵,但是中上层人士已经私下里进行了避孕(美国在1950年代每年用于避孕的费用达2亿美元),生育率下降,贫穷妇女非法堕胎所引起的产妇死亡率上升,都说明妇女已经在遵守"生育的经济规律"了。1920年、1930年美国的生育率分别只有3.2、2.5(接近世代更替水平)。法国在1920年的一项法律也规定,不仅堕胎是非法的,而且传播避孕方法也是非法的,尽管如此,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每对夫妇还是只生不到两个孩子。

    但是现在中国情况已经完全不一样,避孕手段既有效又便宜,再穷的人也买得起避孕药具;中国妇女识字率与发达国家没有差别(远远高于美国和法国1920年代),基本普及了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也相当普及,大学扩招之后高等教育入学率在全世界也算高的了,也就是说中国妇女与发达国家一样掌握了避孕的基本知识,老百姓完全有能力、有条件自主决定生育。桑格夫人时代那种计划生育(家庭计划)在现在显然过时了。

    并且,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桑格是将政府侵入个体生育私权的手赶出去(因为政府禁止堕胎、限制避孕),桑格的避孕是私人行为(还有对抗政府的性质);而现在中国的计划生育是相反形式的政府侵入个体生育私权(政府强制性堕胎、避孕),如果依照何亚福的建议改成"家庭计划"的话,等于是将政府的手部分地挽留在生育私权领域,因为何亚福建议"计生部门也相应地转变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避孕服务和生育健康服务","政府或家庭计划生育机构提供指导和适当的辅助措施",何亚福的这种避孕是政府行为。1959年美国艾森豪威尔总统就将避孕从政府公权领域"划给"个体私权领域。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确定了生殖决定是私人决定,而不是国家的事务。难道中国现在还需要政府来管理避孕?197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的手插入了生育私权,尤其是1980年更是牢牢控制了生育私权领域,现在是到了政府放手的时候了。为什么还要用"家庭计划"挽留住政府的手?

    桑格早期的动机可能是善意的,但是后面的动机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单纯。1952年,桑格夫人在印度成立了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并成为第一任主席。1981年11月,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被国际计生联接纳为准会员,1983年被批准为正式会员,1986年成为该联合会亚太地区成员之一。桑格的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得到了洛克菲勒三世等财阀的支持。桑格的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在1950年代资助平克斯和罗克等研制避孕药,但是却无法获得美国FDA批准所必要的大规模研究,而当时约翰三世已经将加勒比海地区的波多黎各岛作为一个巨大的实验室来检验他的大规模人口控制的想法,于是平克斯和罗克就在约翰三世的波多黎各岛进行大规模避孕药临床试验(这些实验在美国是非法的)。《NSSM-200》为了掩盖美国的控制发展中国家人口的行动,避免被指责为帝国主义,美国也是利用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这样的"民间"组织来实施这项计划。桑格的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对于巴西、泰国、伊朗的"家庭计划"都是"功不可没"的。

    何亚福先生说"家庭计划的目的就是帮助育龄夫妇实现生育愿望。如果一对夫妇愿意多生孩子,那么家庭计划就帮助这对夫妇多生孩子;如果一对夫妇愿意少生孩子,那么家庭计划就帮助这对夫妇少生孩子。"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因为无论是国际社会的"家庭计划",还是何亚福提议中的"家庭计划",其实只是"单向" 地"帮助育龄夫妇实现生育愿望",也就是满足老百姓少生的意愿,却无力满足老百姓多生的意愿。少生的意愿容易满足,毕竟避孕药具现在很便宜;但是多生的意愿却难以满足,养活一个孩子需要多少钱?假如某些人有生育10个孩子的意愿,你能够满足他的意愿(还包括做试管婴儿,因为十几岁结婚,在育龄期现实正常生育能力只有6个左右孩子)?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发达国家就不要为低生育率犯愁了,因为这些国家连老百姓生育两三个的意愿都不能满足,导致老百姓不敢生孩子。这涉及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根本性改革,而不是一个"家庭计划"和几十万计生干部就可以解决的!

    何亚福先生说"实行家庭计划的国家,有生育率高的,也有生育率低的。例如,印度、巴基斯坦、埃及等国家实行家庭计划,生育率高于世代更替水平;美国实行家庭计划,生育率保持在世代更替水平"。

    何亚福先生这个观点显然是对"生育的经济规律"没有把握全面。社会越发达,生育率越低,生育率下降靠的是免费的"势能";而提升生育率却需要昂贵的"动能",而这种动能只能由政府提供。当社会发展水平达到一个悬崖临界点(比如HDI达到0.65左右)之前,生育率下降的势能还不强大,这个时候光是"家庭计划"还难以大幅降低生育率。比如中国在1980年代,社会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临界点,虽然实行强制性的独生子女政策,舆论宣传加上强制手段并用,但是中国的生育率仍然维持在世代更替水平左右;而到1990年代初期之后,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达到了临界点,生育率就快速滑下悬崖。伊朗的社会发展水平与中国基本一致,1989年开始实行家庭计划生育,等于是将已经处于悬崖边上的生育率轻轻地推了一把,就足以让生育率快速滑下悬崖。现在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社会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引起生育率急速下滑的临界点,即便实行"家庭计划",生育率仍然在更替水平以上,等到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生育率必然快速下滑。美国生育率还能稳定在更替水平附近,并不是因为美国实行了"家庭计划",而是多管齐下:
1、减弱了 "家庭计划"的推力:家庭计划形同虚设。

    2、遏制生育率下降的"势能":如传统生育文化在提升,性趋向保守。

    3、提供了让生育率上升的"动能":降低老百姓民生压力,提升养育孩子的能力。

    我们看看美国的"家庭计划"吧。美国的"家庭计划"早期是由桑格夫人等人领导民间组织来推行。桑格夫人在美国的"家庭计划"的对象是低收入者,主要是有色人种。减少的是有色人种的人口,这种想法与洛克菲勒三世的理念是一致的。1968年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匹兹堡分部曾指供:为低收入少数民族聚居区提供避孕药及其它避孕方法的计划生育诊所一直在尽量降低美国黑人的出生率,避孕品被当成灭绝种族的凶器。"黑人种族灭绝"一词流行起来。现在美国黑人人口已经从以前的排美国第二,变成现在的排第三了。

    1968年美国约翰逊总统曾经任命过一个关于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的机构,研究推广计划生育的问题。1970年国会通过了《公共保健服务法》的第十章(Title X of the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给青少年和贫困家庭提供family planning服务以及一些生殖健康服务。但Title X的经费禁止用于堕胎。虽然美国的family planning与台湾、韩国的家庭计划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对生育文化和生育率的影响也是很大的,美国生育率从1970年的2.48下降到1975年的1.77。

    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美国的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都只是针对少数贫困人口,而不是针对所有人群的。而何亚福先生却希望"家庭计划"成为中国的国家政策。

    1969年8月,美国德州的女服务员Norma McCorvey,声称遭到強暴,由于沒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她找不到一个愿意为她进行非法堕胎的人。女权主义者鼓励她向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发起攻击,这就是著名的"罗诉韦德案"。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将堕胎合法化。这一判决影响之大,甚至被人称之为"第二次内战"。堕胎人数激增。国会曾经想推翻这一裁决,但以失败而告终,于是1976年通过另外一项法律,禁止将联邦医疗补助方案用于堕胎服务。如今,美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只保分娩而不保避孕和堕胎。

    1980年代里根总统上台之后,彻底改变了美国的人口政策。给Title X 法案的拨款也逐年下降,裁减大量的机构和人员,如果保持在1980年的资助水平,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的话,那么2007年应该获得$7.59 亿美元的拨款,但是事实上2007年给Title X的拨款只有$2.83亿美元。并且Title X项目中用于Family Planning的比例从1980年的44%降低到2006年的12%,而与此同时用于Medicaid(医疗补助)的比例却从20%上升到70%。也就是说,作为"家庭计划"的专门法案,现在已经是形同虚设了。现在美国的Family Planning这个词,最频繁出现在美国国际开发署(用来资助发展中国家实行family planning)而不是大众媒体,当然也出现在一些医学专业期刊。如果问别人Family Planning,别人第一反应是手机的Family Plan(一个家庭两三个手机的优惠计划),而不是控制人口。由于资助的不断减少,现在Title X有关人员已经在担忧Title X项目能否继续存在下去(Title X has been chronically underfunded, posing a significant challenge to the program's survival)。其实早在1990年代,美国国会就只差几票就彻底废除了Title X。

    "罗诉韦德案"的当事人Norma McCorvey虽然在1973年赢了官司,不过却生下了孩子。最初几年,她是全美知名的女权斗士,进入堕胎诊所工作,她渐渐发现了堕胎对于婴儿的不人道,后面成为"反堕胎斗士"。美国共和党也一直试图推翻"罗诉韦德案"。美国国会在1996年和1997年连续两次通过了禁止堕胎法案,然而都被民主党总统克林顿否决。2003年国会以64票对34票通过了禁止后期堕胎的法案。布什总统立即对该法案的通过表示了欢迎,称这个法案"结束了恶行,重塑了美国的生活文化"。随后他签署了这一法案。"美国民权联盟"生育自由计划副主任Talcott Camp指出,"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的矛头并不仅是针对后期堕胎,她说,这个法律连怀孕头12周到13周所采取的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要加以禁止。调查显示,在18岁到29岁的年轻人当中,这个法律的支持率是77%比19%,而在年纪大一些的人当中,支持率则是68%比25%。可见年轻一代在生育方面比他们的父辈更加保守。反堕胎人士称,这项法律是向1973年裁决打响的第一枪,但他们并不心甘,准备彻底推翻"罗诉韦德案"。

    虽然1973年美国就将堕胎合法化,但是堕胎服务几乎完全转移到独立的诊所。而这些诊所经常遭到反堕胎组织的抗议、骚扰、攻击(甚至枪杀)。在医院环境培养下的医生,很少接触过堕胎(人流),而且得不到鼓励,并且也没有机会学习如何堕胎手术(而中国,几乎每个妇产科医生都能做堕胎手术),多数美国妇产科住院实习方案,不要求他们进行堕胎方面的训练,也只有很少数地方有向实习医生提供堕胎方面的训练。现在熟悉堕胎手术的老医生面临退休,而懂堕胎术的年轻医生却青黄不接。2008年布什政府更是发布了一项加强保护拒绝实施堕胎(包括避孕)的医务工作者的联邦条例。新规定将允许美国的医务工作者在面临职业道德和个人宗教信仰冲突时,能够坚守自己的信仰,拒绝为病人提供服务。目前美国仅有几名医生坚持为怀孕20周以上的孕妇做晚期堕胎手术,其中就包括2009年 67岁的蒂勒。蒂勒一直是反堕胎人士的主要攻击目标之一。他的诊所门前经常有反堕胎组织举行大规模抗议活动,一些反堕胎者也常常在他居住的社区散发传单。此前,蒂勒已遭到数次攻击:1985年,蒂勒的诊所被炸;1993年,他在诊所遭到枪击,双臂均中枪,但大难不死。2009年5月31日,蒂勒遭人枪杀。反堕胎人士认为蒂勒的死是罪有应得,因为蒂勒本人已经屠杀了很多无辜生命。威斯康星州是民主党的州,但在我们医院门口,仍然经常看到有人举着被堕胎胎儿的相片,举行反堕胎行游表威。我到其他城市,也经常碰到这样的场面,尤其在共和党控制的州,反堕胎文化更加浓烈。

    美国1980年代以来,在政府和宗教界的主导下,传统生育文化(包括贞操文化和禁欲文化)在复兴。小布什总统说:"政府最基本的责任是保护那些无辜者的生命。我的政府一直以来承诺透过有力的推动收养与堕胎知会父母的法律来建立'生命文化',反对海外堕胎的联邦基金,鼓励青少年禁欲、资助危机怀孕项目"," 生命的尊严是写在所有的男人和女人的心坎上。我们希求建立一个每位孩子都被欢迎出生并且由法律来对此进行保护的社会。"

    在美国的电视上充斥着一些被中国人视为变态的节目,比如有个女孩被她妈妈的男朋友诱奸,并怀上孩子,这种情况在中国的话,大众一面倒支持堕胎,但是美国电视却是在大家的支持下,将孩子生了下来,因为孩子没有错。还有电视节目是关于早恋的女孩怀孕之后,在大众的支持下,将孩子生下来。

    美国上次总统选举,共和党选佩林为副总统候选人,其中重要原因是她符合美国共和党支持者的价值观,她有五个孩子,其中第五个孩子在产前检查的时候发现是唐氏儿(先天愚型),在中国(将优生优育作为基本国策的国家)的话,几乎一面倒赞成堕胎,因为中国人绝大多数是pro-choice(择权利派,尊崇妇女享有自主选择权),但是佩林仍然将孩子生下来,因为她是pro-life(生命权利派,认为胚胎是有生命的, 人流无异于谋杀无辜)。比较滑稽的是,中国将优生优育作为国策,而美国却有大量人群信奉pro-life,但中国的出生缺陷率却反而远比美国高,尤其是优生优育推广的越深入,中国出生缺陷率越高。

    据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2009年10月16日报道,芝加哥保罗o罗伯逊高中的800名女生中竟有115人已经生育或正在待产。一些"少女妈妈"表示,家人对她们还是比较宽容的;但有些人就没那么走运。保罗o罗伯逊中学的校长杰拉德o莫罗则对学生表示出了全力的支持。他说:"我们不会板起面孔对她们说'你可真是犯了个大错',我们主要是想着怎样帮助她们过渡到人生的下一个阶段,我们怎样才能使这些女孩顺利毕业。" 学校将专门腾出一栋楼来,将其修缮后作为托儿所。这样,已经有孩子或者正在待产的少女就能在上学的时候将孩子带来,或者到这个专门的地方休息。

    美国电影分为五级,台湾李安的电影《断背山》在华人社会获得好评,但是在美国却属于第四级限制级(R级),危害仅次于NC-17级。17岁以下观众必须由父母或者监护人陪伴才能观看。美国芝加哥的一所中学在课堂放映电影《断背山》(在老师的陪伴下观看的),但一个12岁女孩仍然起诉校方索赔精神损失费50 万美元。

    美国在给Title X拨款不断减少的同时,用于与鼓励生育相关的WIC项目(Women, Infants, and Children,提供给孕妇、婴儿和儿童的食品补助项目)的拨款却不断增加,2009年的拨款高达$69.7亿美元。只要家庭收入在当地贫困线的 185%以下就可以享受WIC项目提供的食品券(用来购买牛奶、鸡蛋、婴儿奶粉、早餐),指定为WIC提供食品的公司都是一些质量信誉好的公司,产品物美价廉。由于享受WIC的标准是收入在贫困线的1.85倍以下,这就意味着差不多美国一半家庭都可以享受WIC。需要说明的是,WIC项目只是众多鼓励生育的项目的一种。

    美国民生压力比其他发达国家要小,养孩子的能力较强。比如美国2007年中位房价$229,100,只是人均GDP$45,800(2006年中位家庭收入为$48,200)的5倍。中国2007年人均GDP为¥1.87万元,如果依照美国标准,中位房价只能在9.3万元。而考虑到中国工资总额只占GDP 的10.91%(美国为58.31%),百姓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不足22%,那么中国的中位房价不应超过3.5万元。2006年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儿童福利的开支就高达3330亿美元(平均每个儿童$4,000),而州政府用于儿童福利的开支更是高达5100亿美元。其他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也有种类繁多的儿童福利计划。笔者有一些来自韩国、日本、欧洲的朋友在美国生了两三个孩子,妻子在家扶养孩子,丈夫一人就可以养家;但是他们回国之后,感觉生活压力很大。

    在这种文化氛围下和鼓励生育的措施激励下,美国的生育率从1970年代后期的不到1.8提升到现在的2.09左右(勉强稳定在更替水平附近)。而欧洲,由于没有美国这么多强烈的反堕胎文化和鼓励生育的政策,生育率从1970年代末的2.0下滑到现在的1.4。里根将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因为他让美国恢复了人口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可见,美国是很多国家"家庭计划"的始作俑者,但是自己也是"家庭计划"的受害者,只是在实行"家庭计划"的时候同时也出台了一些对抗措施,并且醒悟的比较早,及时出台了鼓励生育的政策。现在才勉强将生育率稳定在世代更替水平附近。中国难道还需要美国的"家庭计划"?

    如果从字面意义来讲,"计划生育"比"家庭计划"更应该保留,因为"家庭计划"也可能包括家庭食品计划、家庭电话计划、家庭理财计划,而"计划生育"却只包括有计划地决定生育。
中文的"家庭计划"与"计划生育"、"计划经济"一样已经是特指了,"计划经济"特指过去那种僵化的经济模式,"计划生育"特指中国目前这种硬性强制减少人口的政策,"家庭计划"是特指韩国、台湾、伊朗、泰国的那种软性计划生育。从理论上来讲,经济需要计划,生育同样需要计划。但是既然中国已经放弃经济的"计划",为什么还需要保留人口的"计划"?韩国以前在实行"家庭计划"控制人口的时候,有"韩国家族计划福祉协会";现在韩国在鼓励生育,如果家庭计划就是自主生育,那么"韩国家族计划福祉协会"现在何必改名为"韩国家庭保健福祉协会"?

    何亚福先生认为强制少生与强制多生是两极相通,这种说法也值得商榷。取消粮票之后,就会有人被撑死?取消布票之后,就会有人被热死?取消人票之后,就会强制多生?人类历史上很难强制多生,古代很多政治家认识到人口的重要性,鼓励增加人口,但是即便最专制的政治家也不可能强制多生。古代妇女的现实生育能力只有6个左右孩子,即便再"强制"也不可能提升生育率的,因此没有政治家愚蠢到强制多生的地步。历史上有国家层面强制少生的实例(比如中国现在的计划生育),但是没有强制多生的国家层面的实例(个体实例倒是有)。

    在中国的政治和文化形势下,能够强制多生吗?即便能够强制多生,能够强制养得起孩子?强制养得起孩子,意味着政府必须提高工资收入占GDP的比例,政府愿意强制老百姓多生孩子?

    有人拿赵刚的《独裁下的荒诞》和何亚福的《罗马尼亚的月经警察与中国的计划生育》中的罗马尼亚月经警察为例来反对"强制多生"。其实赵刚和何亚福的文章都是被杰弗里·雷根的《愚昧改变历史》所误导。

    我几年前研究各国的堕胎率的时候,就知道齐奥塞斯库鼓励生育的事情。我与一些美国的社会学者讨论过,他们谴责齐奥塞斯库的很多方面,但是并不谴责他的人口政策。由于齐奥塞斯库的生育政策比较复杂,并且齐奥塞斯库是一个有争议人物,我在《大国空巢》就没有详细评述,而只提到罗马尼亚的堕胎率。

    齐奥塞斯库的人口政策虽然在某些手段上有些过分(与美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正面意义大于负面意义。因为在齐奥塞斯库1965年上台之前,罗马尼亚的生育率已经在下降,从1950-1955年的2.87降低到1955-1960年的2.62,而到1960-1965只有2.04,低于世代更替水平了。尤其是堕胎率世界历史罕见地高,每怀孕100个孩子,有80个被堕胎,只有20个被生下来。面对这种情况,任何一个国家领导人都不能无动于衷。西方人权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对此大加谴责。齐奥塞斯库上台之后,于1966年开始限制堕胎,但并不像美国那样全面禁止堕胎,而是允许年龄超过42岁以上或者已经生育了4 个孩子的妇女堕胎,罗马尼亚的堕胎率显著下降,每怀孕100个,生下来70个,还有30个被堕胎,堕胎率仍然高于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国家。其鼓励生育也主要是从经济角度,比如对于单身、丁克征收高额税,多孩子家庭却能获得补助,这从经济学角度是合理的,现在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都这么做,因为单身、未婚、丁克没有为养育孩子做出贡献,却要享受养老金,当然应该让他们多交税才是,日本前首相森喜朗甚至认为未生育的妇女不配享受养老金。针对高离婚率,齐奥塞斯库增加了离婚的难度。其实英国等政府现在也在增加离婚的难度。美国前总统老布什也曾说:"我对如此高的离婚率表示震惊。我认为,我们要尽一切可能来保护美国的家庭"。

    美国直到1965年才将避孕合法化,但是此前老百姓已经私下里避孕了。同样,齐奥塞斯库虽然禁止避孕,但是老百姓也在私下里避孕,生育率不到3.0。

    中国人将齐奥塞斯库的限制堕胎和避孕视为强制多生,但是美国却并不这么认为。这是中西文化的差异。西方国家却认为孩子的生命与父母的生命是平等的,父母无权处置孩子的生命。但中国人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可以随心所欲处理,古代父母处死"逆子"还能得到邻里的赞同和官方的宽容,产后"溺婴"都不违法,在这种文化传统下,当然认为父母有权自由堕胎,如果限制了这种自由权,就算是"强制"了。处死"逆子"已经是非法了(父母不再决定成年孩子的生命权了),"溺婴" 也已经是非法了(父母不再决定婴儿的生命权了),说明社会在进步,那么下一步就应该立法限制堕胎(比如禁止中晚期堕胎),让父母不再决定胎儿的生命权。

    可见,齐奥塞斯库的人口政策从理念上并没有错(与美国总统小布什类似),并不比美国的人口政策过分,只是执行起来与当时的其他政策一样过于僵化(比如查月经;但到底只是个别情况还是国家范围的政策,还需要查证)。齐奥塞斯库鼓励生育的政策有效提升了罗马尼亚的生育率,罗马尼亚1965-1970年生育率为2.96,1970-1975年为2.62,1985-1990年还为2.28。1989年齐奥塞斯库被处死之后,罗马尼亚的生育率急剧下降到 1990-1995的1.50和1995-2000的1.35。并且堕胎率激增,罗马尼亚堕胎与出生婴儿的比例在1991年高达3.1:1。与美国的禁止堕胎政策一样,齐奥塞斯库的限制堕胎政策也有一些副作用,比如增加了孤儿,增加了非法堕胎的死亡率,但是比例毕竟不高,却挽救了大量人命。虽然齐奥塞斯库被视为暴君,但是客观地说,他的二十多年的鼓励生育政策对罗马尼亚的持续发展极为关键,否则罗马尼亚将是现代第一个因为口结构失衡而崩溃的国家。从大人权的角度看(难道被堕胎的孩子就没有人权?),从国家的持续发展的角度看,齐奥塞斯库的生育政策还是利大于弊的。罗马尼亚今后的历史必将重新评价齐奥塞斯库的人口政策。

    何亚福和赵刚都是引用自由主义学者杰弗里.雷根的资料,其实这些资料并不准确,比如何亚福和赵刚的文章都说齐奥塞斯库要求每对罗马尼亚夫妻至少要生四个孩子;其实只是不允许生四个以下孩子的妇女堕胎而已。如果是强制多生,刚性要求每对夫妇至少生四个孩子,在被人们描述成那样一个专制的国家,怎么生育率只勉强高于世代更替水平?

    其实极端自由主义学者连美国总统布什也是大加鞭笞的,因为布什限制了堕胎、同性恋的自由。来自纽约州的一位参议员抨击布什是"美国历史第一个使安全的医疗程序成为犯罪行为的总统"。连布什都被认为是罪犯,何况齐奥塞斯库了。但美国如果没有里根、老布什、小布什的保守的人口政策,那么美国的生育率就会与欧洲一样只有1.4了。

    "罗马尼亚的月经警察"将成为今后中国鼓励生育政策的绊脚石,将一些合理的鼓励生育政策贬为"月经警察"。

    在丧失了自己传统的生育文化之后,中国人比美国人在生育方面更加"自由主义",中华文化圈的地区生育率也是全球最低。美国总统选举的时候,绝大多数华人支持民主党(上次总统初选,80%的华人支持自由主义旗手希拉里),既有经济和移民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方面的原因。因此,中国即便停止计划生育,今后鼓励生育的任务将是非常艰巨。

    现在社会化程度已经如此之高,已经没有了完整意义上的生育私权了,但是需要界限生育公权和生育私权。养育孩子的大部分利润都已经是社会化了,那么政府完全退出生育领域也是不应该的、不负责的。如果只是强调个体的自主生育,政府坐视不管(或者措施不得力),那么生育率也是不可能提升的。韩国、台湾就是例子。政府既然是生育的最大获益者,就应该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需要行使生育公权为生育私权保驾护航(比如营造良好的生育文化,提升老百姓的养育能力),并适当规范生育私权(比如禁止选择性别,禁止中晚期堕胎),但是不能过度干涉生育私权。如果政府还在管发放避孕器具,那么是该管的不管,不敢管的却在管。让主流家庭养得起三个孩子,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不管是什么样的制度)的首要责任,中国的生育意愿已经只有1.7了,中国政府的首要责任是让老百姓买得起房子、养得起孩子(生育公权),而不是帮老百姓买避孕套(生育私权)!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2/21/content_10252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