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转帖』计划生育究竟属于公民的义务还是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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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对话----计划生育究竟属于公民的义务还是权利?

何亚福

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乙:但我认为,按照“计划生育”的本来意义来说,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计划生育本来是指国际通用的“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家庭计划”指的是夫妻或个人按自己的意愿来计划家庭人口的数量和生育的间隔,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医疗条件协助这些人来实现他们的家庭计划。

甲:计划生育究竟属于公民的义务还是权利,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乙:当然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计划生育属于公民的权利,这就是“家庭计划”,每个家庭生多少个孩子、何时生孩子,这些事情都由夫妻双方决定;如果计划生育属于公民的义务,政府就取代了个人,规定一对夫妻生多少个孩子、何时怀孕生育,那就变成“政府计划”了。也就是说,存在两种不同的计划生育:“家庭计划”与“政府计划”。

甲:为什么你认为计划生育应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
乙:这是因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生育是个人色彩、感情色彩很强的家庭内政,政府不应取代个人或家庭擅自替人作计划生育的主张。计划生育,是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有的家庭宁愿暂时生活得清苦一些,多生2个孩子;有的家庭只愿意生1个孩子;也有的家庭一个孩子也不愿意生,这就是所谓的“丁克家庭”。所以,政府不能用强制的手段,去实现国家的人口目标。

甲:我认为生育权不是一种基本人权,因为我在《世界人权宣言》三十条里面找不到“生育权”这个词。
乙:我的看法与你正好相反,我认为生育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以致于《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人认为生育权是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就像人享有呼吸和吃饭的权利一样基本,所以根本没有想到要把“生育权”列入《世界人权宣言》。

甲:但我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一种权利如果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那么公民就不享有这种权利。
乙:按照你这个逻辑来推理,我没有发现中国有哪条法律规定人们可以吃苹果,是不是我就没有吃苹果的权利呢?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人们可以笑,是不是我连笑也是违法的?甚至,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人们享有呼吸的权利,是不是我只能屏住呼吸等死?在法理上,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只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

甲:那么,有没有其它的国际文件对“生育权”作出规定?
乙:生育权是一种最古老、最基本的人权,本来是无需由国际文件作出规定的。但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由于世界人口的快速增长,有些国家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控制人口增长。于是,在1968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甲:但现在地球上的人口已经太多了,地球已经不堪重负了,所以必须控制人口增长。
乙:你说“现在地球上的人口已经太多了”,但你这个观点早在一两千年以前就有人提出来了。在公元四世纪的时候,著名的基督教学者圣杰罗姆说:“这个世界已经人满为患了,地球已经不堪重负了。”那时候全世界只有大约2.5亿人口。从人类几千年历史来看,一般来说,在任何一个时代,世界人口都比以前多,那么,任何一个时代的人都可以宣称“地球上的人口已经太多了”。然而,这种宣称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事实是:地球上的人口越来越多,人们的生活水平却越来越高。

甲:但如果自由生育,人口就会越来越多,最终会发生“人口爆炸”。
乙:自由生育不等于不要“计划生育”,而是要“家庭计划”这种计划生育。人们如何选择建立家庭和生儿育女的时机?大约有两种因素起作用:一是外在社会环境;二是个人经济条件。从世界各国来看,越是发达国家,其人口增长率越低,甚至负增长。为什么?一是教育周期长,所以必定晚婚;二是孩子的抚养成长费用高,所以父母必定少生。欧洲人以前也曾多生,生七、八个也是寻常事,现在呢?人口甚至负增长。所以,自由生育也不会发生“人口爆炸”。文章提交者:柳蒿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对话----计划生育究竟属于公民的义务还是权利?

何亚福

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乙:但我认为,按照“计划生育”的本来意义来说,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计划生育本来是指国际通用的“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家庭计划”指的是夫妻或个人按自己的意愿来计划家庭人口的数量和生育的间隔,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医疗条件协助这些人来实现他们的家庭计划。

甲:计划生育究竟属于公民的义务还是权利,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乙:当然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计划生育属于公民的权利,这就是“家庭计划”,每个家庭生多少个孩子、何时生孩子,这些事情都由夫妻双方决定;如果计划生育属于公民的义务,政府就取代了个人,规定一对夫妻生多少个孩子、何时怀孕生育,那就变成“政府计划”了。也就是说,存在两种不同的计划生育:“家庭计划”与“政府计划”。

甲:为什么你认为计划生育应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
乙:这是因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生育是个人色彩、感情色彩很强的家庭内政,政府不应取代个人或家庭擅自替人作计划生育的主张。计划生育,是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有的家庭宁愿暂时生活得清苦一些,多生2个孩子;有的家庭只愿意生1个孩子;也有的家庭一个孩子也不愿意生,这就是所谓的“丁克家庭”。所以,政府不能用强制的手段,去实现国家的人口目标。

甲:我认为生育权不是一种基本人权,因为我在《世界人权宣言》三十条里面找不到“生育权”这个词。
乙:我的看法与你正好相反,我认为生育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以致于《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人认为生育权是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就像人享有呼吸和吃饭的权利一样基本,所以根本没有想到要把“生育权”列入《世界人权宣言》。

甲:但我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一种权利如果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那么公民就不享有这种权利。
乙:按照你这个逻辑来推理,我没有发现中国有哪条法律规定人们可以吃苹果,是不是我就没有吃苹果的权利呢?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人们可以笑,是不是我连笑也是违法的?甚至,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人们享有呼吸的权利,是不是我只能屏住呼吸等死?在法理上,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只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

甲:那么,有没有其它的国际文件对“生育权”作出规定?
乙:生育权是一种最古老、最基本的人权,本来是无需由国际文件作出规定的。但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由于世界人口的快速增长,有些国家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控制人口增长。于是,在1968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甲:但现在地球上的人口已经太多了,地球已经不堪重负了,所以必须控制人口增长。
乙:你说“现在地球上的人口已经太多了”,但你这个观点早在一两千年以前就有人提出来了。在公元四世纪的时候,著名的基督教学者圣杰罗姆说:“这个世界已经人满为患了,地球已经不堪重负了。”那时候全世界只有大约2.5亿人口。从人类几千年历史来看,一般来说,在任何一个时代,世界人口都比以前多,那么,任何一个时代的人都可以宣称“地球上的人口已经太多了”。然而,这种宣称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事实是:地球上的人口越来越多,人们的生活水平却越来越高。

甲:但如果自由生育,人口就会越来越多,最终会发生“人口爆炸”。
乙:自由生育不等于不要“计划生育”,而是要“家庭计划”这种计划生育。人们如何选择建立家庭和生儿育女的时机?大约有两种因素起作用:一是外在社会环境;二是个人经济条件。从世界各国来看,越是发达国家,其人口增长率越低,甚至负增长。为什么?一是教育周期长,所以必定晚婚;二是孩子的抚养成长费用高,所以父母必定少生。欧洲人以前也曾多生,生七、八个也是寻常事,现在呢?人口甚至负增长。所以,自由生育也不会发生“人口爆炸”。
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你注意到这些红字了吗?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允许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生2个孩子了,这不就是进步吗?这说明我们还是很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的。
4,“法无禁止即自由”,很可惜,我们国家有法律规定,所以你没有这种自由。
5,“1968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第一,1968年,我国还没有回到联合国。第二,《德黑兰宣言》还说了: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是“重大否定人权”问题,国际社会尽一切办法消除此种罪恶是“最迫切的任务”;敢问美国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做的如何?

6,自由生育也不会发生“人口爆炸”?看来这位“乙”的视力不大好,该去配眼镜了。我们是什么国家?是发达国家吗?拿发达国家的例子来作比较不是张冠李戴吗?你应该拿同为不发达国家的印度来作比较才贴切一点。至于你说“欧洲人以前也曾多生,生七、八个也是寻常事,”,难道我们要走他们的老路吗?生那么多,不是人人都养的起的,生活费,教育花费你来出?
从猫眼来的东西,只能说是某些自命精英者的呻吟!
这种人最有权利做印度人, 叫他去尝尝资源不够养活那麽多人的痛苦. 生出来自生自灭, 最有可能做得到的事是当个见到游客就追上去要点小钱的乞丐儿.
国家人过多的时候是义务,人少的时候是权力,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不可一概而论。
某些精英嘴里吃的是屎,脑里灌的是粪,一帮子祸国殃民的乌货.
[em08][em08][em08][em08]
国家人过多的时候是义务,人少的时候是权力,
========================================
国家人太多的时候少生是义务, 国家人囗少时要多生也是义务. 我们不可能象白人那样, 人囗过多时就霸占北美, 澳洲和纽西兰, 并为了没有少数民族问题, 把原住民杀个清光.
[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5-9-24 14:20:00的发言:[/B][BR]国家人过多的时候是义务,人少的时候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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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太多的时候少生是义务, 国家人囗少时要多生也是义务. 我们不可能象白人那样, 人囗过多时就霸占北美, 澳洲和纽西兰, 并为了没有少数民族问题, 把原住民杀个清光.

同意
国家人太多的时候少生是权利, 国家人囗少时要多生也是权利
:::计划生育在我国的本来意义绝非什么“家庭计划”,而是明明白白的“政府计划”
从世界范围来看,所有国家的计划生育均指“家庭计划”,只有中国例外,所以说计划生育的本意就是“家庭计划”,只是中国政府违背世界潮流,改变了计划生育的含义。
:::因为后者关系到人能不能生存,属于生存权的范畴,不能生育你就不活了
吃饭关系的是个体的生存权,不能生育关系的是家族的生存权.
:::,“法无禁止即自由”,很可惜,我们国家有法律规定,所以你没有这种自由。
这就是问题所在啊,这里讨论的就是法律的不合理问题啊,法律如果不合理的话,就应该修改法律。
:::第一,1968年,我国还没有回到联合国。第二,《德黑兰宣言》还说了: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是“重大否定人权”问题,国际社会尽一切办法消除此种罪恶是“最迫切的任务”;敢问美国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做的如何?
因为没有返回联合国所以联合国的宣言就无效?那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这个时候中国总返回联合国了罢?
至于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和计划生育有什么关系?难道说因为美国在反种族歧视上不得力所以中国就也可以不遵守联合国的人口政策?中国什么时候做事要以美国为标准了?因为别人随地吐痰乱闯红灯,所以我随地吐痰乱闯红灯就有理了?另外最后说一句,美国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做的并不差-----有人说了:美国还有种族歧视啊!可是你要美国社会的变化:在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前,美国的公共汽车上黑人和白人的座位都是分开的,现在如果雇主因为种族的原因解雇雇员那就做好被罚的倾家荡产的准备吧;美国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甚至矫枉过正,因为过去黑人受歧视,变成了偏袒黑人,比如辛普森杀妻案,所有的证据都对辛普森不利,但是因为辛普森是黑人,而他被杀的妻子是白人,结果被判无罪这在世界范围内都引起争议;还有为了照顾黑人,美国的一些大学特地在招生的时候给黑人留一些名额,结果一些成绩优秀的白人高中生反而被拒之门外,而比他们分数低的黑人学生却进入了这些大学。如果因为说美国今天还有种族歧视就否定美国在反种族歧视上取得的成就就好比说因为中国还有贫困人口就说改革开放失败了一样。
[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5-9-24 10:42:00的发言:[/B][BR]这种人最有权利做印度人, 叫他去尝尝资源不够养活那麽多人的痛苦. 生出来自生自灭, 最有可能做得到的事是当个见到游客就追上去要点小钱的乞丐儿.

人多人少都不是绝对的,只有和资源想比较,说人多人少才有意义,如果说资源少,还有比日本更少的吗?日本的人口密度是中国的2.6倍,战后所有的殖民地都失去了,国内除了海里有点鱼山上有点木头还有什么?他们有什么资源?他们的日子比中国过的差?印度穷是因为国内矛盾错综复杂加上和巴基斯坦的矛盾还有统治集团的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