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强拆一定是违法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44:28
《物权法》的效力是高于《拆迁条例》的。所以,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

实际上,很多政府在组织强拆的时候都是违法的,但是问题是无人追究。

前面看过一次访谈,一个专家说:《物权法》生效后原本《拆迁条例》应该是要被废止的。但是因为各地的地方政府坚决反对,因此没有废除。因为现阶段,拆迁卖地的收益是各地方政府相当重要的财源。涉及到利益时,法律在政府面前就是废纸一堆。《物权法》的效力是高于《拆迁条例》的。所以,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

实际上,很多政府在组织强拆的时候都是违法的,但是问题是无人追究。

前面看过一次访谈,一个专家说:《物权法》生效后原本《拆迁条例》应该是要被废止的。但是因为各地的地方政府坚决反对,因此没有废除。因为现阶段,拆迁卖地的收益是各地方政府相当重要的财源。涉及到利益时,法律在政府面前就是废纸一堆。
另外,出尔反尔也是地方政府常用的拆迁手段。先是号称要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拆迁,而拆迁完毕后又悄悄改为商业用途的也不少见
批你建三层你建了四层~

强拆违法不?

批你建商铺你建了住宅~

强拆违法不?

我把房子建到你的院子里去了~

强拆违法不?

只要是为了合法利益~

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强拆就必然是合法的~
为什么《物权法》里对强拆有严格的限制:是因为人民和政府相比是弱势一方,你要是搞一个双方都平等的法律,毫无疑问人民的利益将无法获得保证。

其实即使政府不违反《物权法》,也是有很多漏洞可以钻的,比如公共利益的界定:谁来界定?能保证界定的公平吗?谁来评估补偿费用?这些都是大有漏洞可钻的。可悲的是,现在的很多地方政府根本就懒得动这个脑子,因为用不着:我违法怎么了?你能怎么着?
还要看“公共利益”怎么界定?这是大漏洞,中国的法律目前通常缺乏可执行性。
chrisxun 发表于 2009-12-4 17:41

这也有说头:你是政府官员或者有相应关系,审批时10层也批得下来,你改了住宅也能补报手续;你是一般P民?嗯,对不起了。
deam 发表于 2009-12-4 17:51


    教主,你怎么还没出国呀
wawo1 发表于 2009-12-4 18:20

出国很容易么?我倒是想,你掏钱么?
为了公共利益就能够强拆?你这公共怎么界定?
chrisxun 发表于 2009-12-4 17:41
注意:违规时只是把违规的部分拆掉,并不是一个地方违规了就全部拆掉
比如多盖了一层,就把多盖的一层拆掉
当然了,违规的认定也是个大问题。不想说你违规时就视而不见,想说你违规时立马就强拆,而这时住户经常已经投入很多资金了。总之,灰色地带太多,政府的可操作余地就相当大
另外,违规也不一定全是住户的责任,政府在审查时往往也违反各种规定。经常有前任政府批准后任政府认为是违规的现象,这里面水太浑了
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强拆? 不同意.
何为公共利益?
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权益
我抢了你的东西也受物权法保护?
违章建筑也受物权法保护?
经法院判决后,强拆是合法的;否则是不合法的。
为公共利益乱来,就是多数人的暴力
至少现在发生的案子。。。。很少是那种确实处于完全弱势的对抗强拆的。。。。。
现在一定就要矫枉过正。。。。。我不是很看好。。。。。。。
得了以公共利益为名,抢夺个人私产的多了去。
建国时期不就搞过一次?
什么叫为了公共利益,我们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干着为自己谋私利的还少吗,扯着一张为了公共利益的大旗,来掠夺私人的合法利益那就合法?私人难道就活该吃这个亏
deam 发表于 2009-12-4 18:24


    围观出国无门的deam....
shuangwu77 发表于 2009-12-5 02:57


   恭喜你终于明白了国家是统治机器的道理
现阶段国家的根本利益不是p民……明白了这一点以后就可以洗洗睡了。
我和谐社会中政府所做的一切哪件不是为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和政府对抗的,就是违法的。
随便搭建算不算违法 要不要强拆
代号狂风 发表于 2009-12-5 09:17


    这个很难一刀切说是合法或者不合法,在中国历史原因是一个很大的筐很多东西都能在里面找到它存在的真正原因。
就算为了公共利益不合法的还是不合法。
playerone 发表于 2009-12-5 09:34

那搭违章建筑就是合法?
eva21 发表于 2009-12-5 07:46

那P民的根本利益又是什么呢?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falcon_16 发表于 2009-12-4 17:33
你说的容易,有没有考虑其他情况?
比方说,你建个饭店,我在你门前建一厕所,让你作不了生意,你还不能强拆,对吧?
既然是违章建筑,那就该拆。不然,我明天在马路中间搭一棚子,你又怎么说?
当然,政府也有纱布的地方,当初建的时候干嘛去了。
要说追究责任,建议把当初不作为的一块追办了。
出尔反尔也是地方政府常用的拆迁手段。先是号称要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拆迁,而拆迁完毕后又悄悄改为商业用途的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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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公权力限制的法律不完善. 官员可以随意, 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L
什麽算公共利益, 得有明文规定, 如果任由官员自己随意, 那就是放任官员把私利当公共利益. 中国法制和法律都不完善, 给有权在手的官员很大空间.:L
要是违法,就不该答应给补偿款200多万,ZF又不会变钞票,答应给就是错的,拿人民的血汗给少部分人
要么就是手续上有不全但不能算完全违法,所以答应给补偿一部分

建了这么多年,怎么不早拆啊,现在修路必须从这拆了,边上村里干部的同性质的房屋怎么不拆啊?选择性执法??

再说了,谈钱就谈呗,谈不拢,就从她门口过,一分钱都不给丫的,气死这个财迷多好,ZF也不用惹口水

边上不是有村干部的嘛,拆了修路就不成了?死脑筋还是要面子还是里面有猫腻??不得而只~

修路而已,又不是造飞机,非得毫米不差的~~非得搞出人命了~~~停职的停职,停尸房的停尸房,重症监护室的重症,这样就和谐了?????

还是地方ZF执法不当,486说的好啊,要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啊~~~不过也是,上海的城管水平都那样,况且四川的~~~{:yan:}
wyn1981 发表于 2009-12-5 14:47
完全同意此观点
好好说话就对了嘛{:wu:}
为什么说P民无足轻重呢,文不懂法武无军饷,只能在键盘上动动了。
另外什么浇公共利益,比如在程度的城乡结合部修个路,算多大的公共利益?比如绕过死者家的房子修路是不是就违反了公共利益???绕过去连200多万补偿款都给人民省下了,再不济还能给领导买车计出钱来呢~~死者自焚,如果有人非得逼着远在北京的本穷说,她的死促进了你的利益,本穷第一,一辈子都用不到那路。第二感到心里难安,执法不当的责任造成一个生命的死去,变成全体人民都该分担的责任(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这也是不恰当的

当然,修路还好说点,还有的是ZF想把好地拍出去修商业项目,为获得财政收入的做法,也打这公共利益的~~就更没法界定了
boris_lee 发表于 2009-12-5 04:22
这么直白不好,不和谐~~洗地效果为负的
wyn1981 发表于 2009-12-5 15:09
其实我是无间道{: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