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是非营利 (ZT)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9:19:20
“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是非营利  
江平教授一句“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要肯定什么东西是“公共利益”,倒真是三言两语难以说得清楚,需要通过一定程序,比如立法来加以框定。但是要否定“公共利益”,则容易得多。因为公共设施有一个必要条件——非营利。营利项目即使是政府经营,也不能算作“公共利益”。房地产行业就有许多国营企业,如果国营房地产能以“公共利益”的名目征地,那对民营房地产公司不公平。要征用杨武家的那块地的显然是个营利项目,江平这次错得很彻底。

江平是个社会上受到广泛尊重的学者。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学者偶尔说错话也不稀罕。就像老虎偶尔打盹,并不减弱兽王的威风一样,对偶尔说错话的学者,也不应该置疑他们的能力,我相信很多人仍会继续尊敬江平教授。

据说那家开发商因为杨武这根“钉子”已经损失三千万元,还在继续以每天六万元的速度损失下去。相信开发商回过头来检讨,一定会后悔过于迷信政府的能力。象这种拆迁项目,不把所有合同签好,是不能开工的。如果当初向杨武提高一点补偿,总不至于损失三千万吧。因此,强行开工是自讨苦吃,这个教训应该让所有开发商引以为戒。

至于政府,特别是政府官员,也是输家。闹出一件这么大的“工程”,什么“形象”都没有了。还给上级留下执政能力不高的坏映像,别说惹来反腐部门关注,仕途肯定受影响。如果这件事,完全让开发商去操作,政府一点责任都不用负担,还能当个受人尊重的仲裁者。

杨武,如无意外,他是输定了,除非有高层真的“为钉子户扎起”。

一个拆迁项目,搞成杨武、开发商、政府三输的局面。其实公开向欲征用小业主发要约收购,在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前,不用开发商投入补偿费用,既简单又没有风险。“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是非营利  
江平教授一句“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要肯定什么东西是“公共利益”,倒真是三言两语难以说得清楚,需要通过一定程序,比如立法来加以框定。但是要否定“公共利益”,则容易得多。因为公共设施有一个必要条件——非营利。营利项目即使是政府经营,也不能算作“公共利益”。房地产行业就有许多国营企业,如果国营房地产能以“公共利益”的名目征地,那对民营房地产公司不公平。要征用杨武家的那块地的显然是个营利项目,江平这次错得很彻底。

江平是个社会上受到广泛尊重的学者。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学者偶尔说错话也不稀罕。就像老虎偶尔打盹,并不减弱兽王的威风一样,对偶尔说错话的学者,也不应该置疑他们的能力,我相信很多人仍会继续尊敬江平教授。

据说那家开发商因为杨武这根“钉子”已经损失三千万元,还在继续以每天六万元的速度损失下去。相信开发商回过头来检讨,一定会后悔过于迷信政府的能力。象这种拆迁项目,不把所有合同签好,是不能开工的。如果当初向杨武提高一点补偿,总不至于损失三千万吧。因此,强行开工是自讨苦吃,这个教训应该让所有开发商引以为戒。

至于政府,特别是政府官员,也是输家。闹出一件这么大的“工程”,什么“形象”都没有了。还给上级留下执政能力不高的坏映像,别说惹来反腐部门关注,仕途肯定受影响。如果这件事,完全让开发商去操作,政府一点责任都不用负担,还能当个受人尊重的仲裁者。

杨武,如无意外,他是输定了,除非有高层真的“为钉子户扎起”。

一个拆迁项目,搞成杨武、开发商、政府三输的局面。其实公开向欲征用小业主发要约收购,在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前,不用开发商投入补偿费用,既简单又没有风险。
江砖家估计又睡昏了头。不知贺卫方的看法
继续以每天六万元的速度


100天就600w了,4个月何止于拖了2年?;P
我觉得不管什么法 最好是他们能尽快坐下来谈,早日解决。不管谁是谁非 但是钉子户 开发商和政府都绑架了其他拆迁户。
如果商场是租出去的话,一天六万的损失就太保守了.:D

但是有位大仙说的好,要维权.

对,开发商要维权.不能我一天损失多少多少万,就向钉子户妥协吧.:D 土地使用权标下来两年了,不但不能向钉子户妥协,还要要钉子户赔偿经济损失.;P
不过呢,市政建设应该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种吧...一个城市要容纳几千万,还要面临新增城市人口,不进行合理的规划是不行的.
原帖由 地球球长 于 2007-3-25 01:12 发表
不过呢,市政建设应该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种吧...一个城市要容纳几千万,还要面临新增城市人口,不进行合理的规划是不行的.

规划和完成手段是两回事。《大明王朝1566》中的改稻为桑就是个好例子。
你就是再公益的免费建筑,也要开发商来建不是?
那个要建的不是公益吧:o
不是公益,应该算公众的吧.
原帖由 地球球长 于 2007-3-25 02:00 发表
不是公益,应该算公众的吧.

帮主,这太离谱了吧。
原帖由 nangi 于 2007-3-25 01:18 发表

规划和完成手段是两回事。《大明王朝1566》中的改稻为桑就是个好例子。

那是虚构的
原帖由 古风斋 于 2007-3-25 02:09 发表

那是虚构的

话说苏格兰场在教案例的时候也会用福尔摩斯的。
好像公共设施与公众设施是不一样的.哪位解释一下?
==一个拆迁项目,搞成杨武、开发商、政府三输的局面。其实公开向欲征用小业主发要约收购,在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前,不用开发商投入补偿费用,既简单又没有风险。

应该有所规定,要约收购要全体业主投票,得到一定比例的同意票,即可以全体业主构成约束。
谁说公共利益不可以是盈利的?假设一个居民区周围数十公里没有一个商店!那么商店就是公益设施!当然这是极端例子!学过现代行政就是不一样啊!老师的举例就是,文革期间不允许私人办小卖部,认为那是盈利设施造成两极分化,但是却完全无视其公益性!所以那时候买东西可不方便!
开放商不是赢利,楼主














































开放商是暴利!!!!!
如果你看上你邻居家的房子,想把丫拆了自己盖两层卖了赚钱。你邻居不卖你强买,你是刁民

但是如果你牛了,是强势群体了,成开发商鸟。你就不是刁民了,你是“公共利益”,你邻居不卖那他就是刁民他就是钉子户鸟。中国这社会是要讲实力滴:$
“开发商买不起人民群众的房子,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人民群众买不起开发商的房子,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在天涯上看到这句经典
原帖由 英国病人 于 2007-3-25 03:38 发表
如果你看上你邻居家的房子,想把丫拆了自己盖两层卖了赚钱。你邻居不卖你强买,你是刁民

但是如果你牛了,是强势群体了,成开发商鸟。你就不是刁民了,你是“公共利益”,你邻居不卖那他就是刁民他就是钉子户鸟。中国这社会是要讲实力滴


任何社会都是要讲实力D~
原帖由 achtung 于 2007-3-25 03:54 发表
“开发商买不起人民群众的房子,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人民群众买不起开发商的房子,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在天涯上看到这句经典


当然可以要求,法院支持不支持那就是另一回事
]]
原帖由 古风斋 于 2007-3-25 02:18 发表
==一个拆迁项目,搞成杨武、开发商、政府三输的局面。其实公开向欲征用小业主发要约收购,在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前,不用开发商投入补偿费用,既简单又没有风险。

应该有所规定,要约收购要全体业主投票,得到一定比例的同意票,即可以全体业主构成约束。


有些自以为是专家的人不说也在想,这不是以多数人的意志强奸少数人的意志吗
理论还会一套一套从书上回忆起来~
建议LZ有空的话,看看我的帖子: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351404&extra=page%3D2

唉,1XX人浏览过了,愣是没有一个人发言……
原帖由 eboaty 于 2007-3-25 08:29 发表


任何社会都是要讲实力D~

恩,所以有实力的就该为自己拓展生存空间而没有实力地就只有被欺负的份。阁下的社会达尔文沙文主义学的真好。
开发商跟政府官员合起来操作,一方面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获得政绩。只需要升斗小民配合一下,牺牲一下自己的利益,小民们怎么不配合呢??:D

这不是纯粹给人出难题么。还麻烦专家的徒子徒孙们上来给驴粪蛋抹大宝,多辛苦啊。
原帖由 achtung 于 2007-3-25 09:41 发表
开发商跟政府官员合起来操作,一方面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获得政绩。只需要升斗小民配合一下,牺牲一下自己的利益,小民们怎么不配合呢??:D

这不是纯粹给人出难题么。还麻烦专家的徒子徒孙们上来给驴粪蛋 ...


官商勾结这种话请不要随便乱说
特别是就事论事的时候
原帖由 nangi 于 2007-3-25 09:29 发表

恩,所以有实力的就该为自己拓展生存空间而没有实力地就只有被欺负的份。阁下的社会达尔文沙文主义学的真好。


谁欺负那个牛钉了?
原帖由 eboaty 于 2007-3-25 09:57 发表


谁欺负那个牛钉了?

原来把人家的房子挖成那副鸟样是在正常使用土地权啊!
阁下的话5毛绝对超值了。
人家挖了他家了吗??人家开发商只不过把那些接受合同的房产挖了而已,难不成你一个人不走就要全体业主都不走啊!!!
原帖由 nangi 于 2007-3-25 10:01 发表

原来把人家的房子挖成那副鸟样是在正常使用土地权啊!
阁下的话5毛绝对超值了。


他现在占有那块地和房子的行为是否合法还没定性呢
而且事实上那幢房子周围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是开发商的了,为什么不能挖?
你最后的那句废话是为了说明你的话很值钱吗
到现在还在置疑房产权。原来人家的房产证是假的。我说某人怎么说到某些问题的时候也选择性失明了呢?
原帖由 nangi 于 2007-3-25 10:01 发表

原来把人家的房子挖成那副鸟样是在正常使用土地权啊!
阁下的话5毛绝对超值了。

挖路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开发商断水断电,这点开发商是违法的。
原帖由 ptacc 于 2007-3-25 10:50 发表

挖路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开发商断水断电,这点开发商是违法的。

挖路损害了交通权。
原帖由 我爱我中华 于 2007-3-25 00:41 发表
“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是非营利  
江平教授一句“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要肯定什么东西是“公共利益”,倒真是三言两语难以说得清楚,需要通过一定程序,比如立法 ...

开发商不敢作让步是因为还有其他280户在观望呢。280*1万=280万,280*10万=2800万,280*100万=2.8亿,,,,,,开发商被逼进死胡同了。
原帖由 nangi 于 2007-3-25 10:44 发表
到现在还在置疑房产权。原来人家的房产证是假的。我说某人怎么说到某些问题的时候也选择性失明了呢?


补偿就是针对房产权的,你还要开发商怎么样
又弄出个楼中楼你才满意?
原帖由 nangi 于 2007-3-25 10:51 发表

挖路损害了交通权。

呵呵,这个就只有看法院的判决了。
那个开发商的项目肯定是赢利性的,谈不上公共利益,那个钉子户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商量不下,可以不成交.但是强制拆迁绝对错误.
因为这个项目不是国家项目,不是公共项目.
公益性并不排斥盈利的!假设一个地方没有公立医院(假设公立医院全靠拨款),只有一家私立医院(营利性组织),那么这家私立医院也是具有公益性的!

公益性的内容多着了!税收、就业也是!
原帖由 遥远的星空 于 2007-3-25 11:29 发表
那个开发商的项目肯定是赢利性的,谈不上公共利益,那个钉子户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商量不下,可以不成交.但是强制拆迁绝对错误.
因为这个项目不是国家项目,不是公共项目.

这个要等法院的判决。你我都没有办法来做这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