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规定执法者受轻微攻击时不能回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41:09


大家怎么看不知道这个行政执法人员包括JC吗? 根据河南省拟出台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回击。

近日,《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执法人员严禁采取简单粗暴、强取强夺、辱骂殴打等行为。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冷静处理,加以劝导,不得以违法对违法,激化矛盾;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为

大家怎么看不知道这个行政执法人员包括JC吗? 根据河南省拟出台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回击。

近日,《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执法人员严禁采取简单粗暴、强取强夺、辱骂殴打等行为。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冷静处理,加以劝导,不得以违法对违法,激化矛盾;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为
呵呵,这算与时俱进了~~
这个年代 做坏人受到的保护越来越多
河南拟规定执法者受轻微攻击时不能回击
应当是首先警告,如对方未停止攻击则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这个“轻微的攻击”怎么界定?
以结果判定程序,他有伤你没伤,不行~
:D执法者的被动技能在新版本里被削弱了……
alex182 发表于 2009-11-16 12:06
“伤”这个东西很难讲,比如掌嘴,是很难有伤的。按这个界定那么心情不爽的人可以找人免费掌嘴解气了
"行政机关"……JC应该不算吧,仅限于诸如大规模杀伤武器城管之类的
对内应该仁慈大度,对外应该寸土不让,寸权必争,人若犯我,虽远必诛。


      为河南省政府的这一人性举措喝彩!河南省省长是不是最近去过太空?还没穿宇航服?

      为河南省政府的这一人性举措喝彩!河南省省长是不是最近去过太空?还没穿宇航服?
sunbamboo124 发表于 2009-11-16 12:33


警察两大职能:司法职能、行政职能。
抬杠的话其实还有服务职能。
河南省政府会不会更上层楼,要求从省长开始一律跪式服务?
神奇的某省 :D
《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V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请问哪个效力大?!
加沙的天空 发表于 2009-11-16 13:07
省长不可能,要求警察下跪倒是有可能。
扯淡,怎么叫轻微?
制定这个规章的为什么不TM去受轻微攻击?
弱智的規則.
根據法律對自衛的定義,自衛的武力不能高於攻擊..........
譬如說,人家徒手攻擊就祇能徒手制止.....
人家使用武器..注意,可以使用武器自衛,但不是攻擊對方身體,是以武器壓止攻擊,即是說,以棍子對棍子,也不能擊到身體,祇是擊到棍子使其停止或脫手........
實際操作情況,前線警員自有體會,但以法規界定,那是........
用標尺量度隨風飛揚的柳絮........
请问您这是哪里的刑法规定的?
大多數國家地區,刑法上對"自衛"的實際操作定義,都是大同小異--目的是制止傷害,也包括嫌疑人.
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1-16 14:14

不知道您是引用的哪里的死板教条的规定?
也就是如果我在河南 今天被攻击就算白挨了  幸好我不在河南
这个规定是比较人性化的
monkey3er 发表于 2009-11-16 14:47
只要没有生命安全的问题,警察是无权未审就杀死公民的。

大多數國家地區,刑法上對"自衛"的實際操作定義,都是大同小異--目的是制止傷害,也包括嫌疑人.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1-16 14:27

说的对,目的是让警察制止伤害,并不是赋予警察未经审判就可以杀人的权力。
大多數國家地區,刑法上對"自衛"的實際操作定義,都是大同小異--目的是制止傷害,也包括嫌疑人.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1-16 14:27

说的对,目的是让警察制止伤害,并不是赋予警察未经审判就可以杀人的权力。
haiou 发表于 2009-11-16 15:11

如果歹徒性侵犯女JC呢?
haiou 发表于 2009-11-16 15:11
就是经过审判 警察照样无权剥夺死刑犯的生命
而且不一定非要有生命安全问题 刑法上的特殊防卫权被你华丽的无视了
haiou 发表于 2009-11-16 15:13 好好去翻翻书 我被你雷到了
我才不是警察 我就一跟政府打工的,我没有执法权,所以我也不会去执法 但是在我工作的时候遭到攻击我会毫不忧郁的回击 仅此而已
楼上n多人的语文显然有问题!
定这个规定的人确实有点脑残,虽然这是我第一次说人脑残.
因为这个规定根本无法执行,怎么样叫轻微攻击,怎么样叫回击,这些行为根本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 而且也根本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可以评定这个标准.到时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根本是一笔糊涂帐.
与其定这种规定,还不如真正规范执法的程序和监督比较有用.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1-16 16:05
写错字了,不好意思。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1-16 14:41
嚴格來說,防衛不是使用武力的理據,是"阻卻不法性及罪過之事由".
即執法者或市民做出傷害別人的行為,得以自衛為理由,免除刑事責任.
但自衛的前題是:
緊急避險;
不是主動的挑釁引起不法攻擊;
制止對行為人或第三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正在進行不法侵犯;
自衛武力不得超越攻擊的層級;
攻擊消失,停止,防衛行為必須停止....

這些是小弟的理解,條文早已忘得一乾二淨....
請恕懶得翻書.
联想到最近被父母打死的那个4岁男童,和那些抢劫强奸的“未成年人”,中国的法律和执法机构真TM操蛋。该保护的不保护,不该保护的瞎保护。
这下更好了,连执法者都成弱势群体了。

只要没有生命安全的问题,警察是无权未审就杀死公民的。
haiou 发表于 2009-11-16 15:11

别说什么未审就杀死公民,就算是法院判决,执行死刑的也不是警察。
另外这个“审”是什么意思?
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度,以致制犯罪行为为限。
但是如果必要,允许使用达到致人死亡程度的武力。规定参照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武力使用衡量标准参考刑法。
只要没有生命安全的问题,警察是无权未审就杀死公民的。
haiou 发表于 2009-11-16 15:11

别说什么未审就杀死公民,就算是法院判决,执行死刑的也不是警察。
另外这个“审”是什么意思?
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度,以致制犯罪行为为限。
但是如果必要,允许使用达到致人死亡程度的武力。规定参照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武力使用衡量标准参考刑法。
haiou 发表于 2009-11-16 15:11
扯淡。执法者就把不是人?你要是一名JC,三天两头有人给你来个轻微攻击.你觉得怎样?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1-16 14:14
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会有“徒手攻擊就祇能徒手制止”这种规定。
jjbf80 发表于 2009-11-16 16:22

你的意思是让那些成天做在办公室里聊天泡茶吹牛皮扯淡的人规范执法程序?
我看难,从没执过法的人能制定出什么样执法程序。
c.a.t.f 发表于 2009-11-16 17:00
有......
小弟的居住地.

對兩個體型相差不大的成年人來說......
警員受過足夠的訓練,已經是一件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