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员”:错位下的画蛇添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44:00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30178/10360102.html
在一个记者采访动不动就被殴打、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动不动就吃官司的社会环境中,媒体的话语权最需要的是获得法律的保障,而不是受到公权机关的监督和限制。尽管媒体的话语权也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但这应当是一个市场竞争和社会选择的过程,而不能是一个政府主导的过程。

  云南省委宣传部最近向社会公开征集了100名媒体义务监督员。有关官员表示,此举旨在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媒体要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责,媒体本身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但谁又来监督媒体?宣传部门并不想过多束缚媒体的手脚,用社会监督的方式来增加媒体自律意识。‘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是行业自律,而不是强化政府对媒体的管制。”(11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这个公告发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谁来监督媒体?当下,媒体或许是接受社会最多监督的一个单位。每一个受众都是媒体的义务监督员。媒体是否存在问题,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市场也会对此作出最有效的反应。就算是百名“媒体义务监督员”有着再强的业务能力、再正确不过的立场,其所起到的监督作用,也不可能比成千上万读者的更大。除了公众的监督之外,还有相关部门设置的评议小组。笔者完全理解云南省委宣传部的此番好意,但法律法规、读者、市场竞争、评议小组,这一双双“看不见的手”形成立体监督,比大多数行业接受的都要全面,还不够用吗?那别的行业怎么办?

  “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是行业自律,那么以前新闻媒体乃至新闻从业者就没有监督?非也:针对云南宣传部门此次所瞄准的新闻恶疾之一的“虚假报道”,原新闻出版署早在10年前便出台了《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管理规制;再譬如,针对“有偿新闻”,中国记协亦早于1997年,便出台了《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并面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监督电话;其余有《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按理说,只需将这些全面、规范与专业的规章条例严格落到实处就行,为何还要一个为重复性创设、解说的地方性、临时性“监督”机制?

  既然针对媒体的社会监督机制正在形成并趋于完善,有关方面却别出心裁搞出一套“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就只能解释为,有关方面对于社会自发形成的监督媒体机制犹不满足,还要“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原来有关方面仍然是监督媒体的主体,“媒体义务监督员”和社会公众不过是被政府“借助”的力量而已。工作做到这个份儿上,“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到底是一种社会监督机制,还是某种有关方面牵引性质的监督机制,到底是为了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还是为了“强化政府对媒体的管制”,答案已经再明白不过了。

  事实上,媒体作为权利主体,与公权机关作为权力主体有着根本的不同。媒体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这些权利直接对应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媒体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并予以保障的对象。公权机关则不然,它既是社会公众监督的对象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范并予以限制的对象。

  在一个记者采访动不动就被殴打、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动不动就吃官司、有关部门既可以“过多”也可以“不想过多”束缚媒体手脚的社会环境中,媒体的话语权最需要的是获得法律的保障,而不是受到公权机关的监督和限制。尽管媒体的话语权也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但这应当是一个市场竞争和社会选择的过程,而不能是一个政府主导的过程,毕竟政府本应是媒体监督的对象,如果由这个“有关方面”来主导公众对媒体的监督,只会使这种监督变成权力监督媒体的工具。(潘洪其)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30178/10360102.html
在一个记者采访动不动就被殴打、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动不动就吃官司的社会环境中,媒体的话语权最需要的是获得法律的保障,而不是受到公权机关的监督和限制。尽管媒体的话语权也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但这应当是一个市场竞争和社会选择的过程,而不能是一个政府主导的过程。

  云南省委宣传部最近向社会公开征集了100名媒体义务监督员。有关官员表示,此举旨在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媒体要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责,媒体本身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但谁又来监督媒体?宣传部门并不想过多束缚媒体的手脚,用社会监督的方式来增加媒体自律意识。‘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是行业自律,而不是强化政府对媒体的管制。”(11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这个公告发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谁来监督媒体?当下,媒体或许是接受社会最多监督的一个单位。每一个受众都是媒体的义务监督员。媒体是否存在问题,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市场也会对此作出最有效的反应。就算是百名“媒体义务监督员”有着再强的业务能力、再正确不过的立场,其所起到的监督作用,也不可能比成千上万读者的更大。除了公众的监督之外,还有相关部门设置的评议小组。笔者完全理解云南省委宣传部的此番好意,但法律法规、读者、市场竞争、评议小组,这一双双“看不见的手”形成立体监督,比大多数行业接受的都要全面,还不够用吗?那别的行业怎么办?

  “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是行业自律,那么以前新闻媒体乃至新闻从业者就没有监督?非也:针对云南宣传部门此次所瞄准的新闻恶疾之一的“虚假报道”,原新闻出版署早在10年前便出台了《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管理规制;再譬如,针对“有偿新闻”,中国记协亦早于1997年,便出台了《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并面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监督电话;其余有《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按理说,只需将这些全面、规范与专业的规章条例严格落到实处就行,为何还要一个为重复性创设、解说的地方性、临时性“监督”机制?

  既然针对媒体的社会监督机制正在形成并趋于完善,有关方面却别出心裁搞出一套“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就只能解释为,有关方面对于社会自发形成的监督媒体机制犹不满足,还要“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原来有关方面仍然是监督媒体的主体,“媒体义务监督员”和社会公众不过是被政府“借助”的力量而已。工作做到这个份儿上,“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到底是一种社会监督机制,还是某种有关方面牵引性质的监督机制,到底是为了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还是为了“强化政府对媒体的管制”,答案已经再明白不过了。

  事实上,媒体作为权利主体,与公权机关作为权力主体有着根本的不同。媒体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这些权利直接对应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媒体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并予以保障的对象。公权机关则不然,它既是社会公众监督的对象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范并予以限制的对象。

  在一个记者采访动不动就被殴打、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动不动就吃官司、有关部门既可以“过多”也可以“不想过多”束缚媒体手脚的社会环境中,媒体的话语权最需要的是获得法律的保障,而不是受到公权机关的监督和限制。尽管媒体的话语权也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但这应当是一个市场竞争和社会选择的过程,而不能是一个政府主导的过程,毕竟政府本应是媒体监督的对象,如果由这个“有关方面”来主导公众对媒体的监督,只会使这种监督变成权力监督媒体的工具。(潘洪其)
好多时候都是沦为一种作秀的形势,就我知道的某单位这几天正忙着给行风监督员送礼拉关系,以便在年底考核中得到个好成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