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问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中国何处不非法行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4:30:04


关于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新闻报道来社会舆论沸沸扬扬。CCTV新闻里一直暗示熊教授的医疗是“几个没有资格证的医生独立诊疗”,但遭到了北大医院驳斥。北大医院也援引卫生部的批复指出:医学实习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可以在有执照医生的指导下参与临床实践工作。然而,南方周末最新一期里的《实习生行医:部门批复VS国家法律》却写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公立医院的实习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成为刑罚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与江湖游医相比,公立医院里的非法行医现象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卫生部的上述批复与职业医师法规定相悖,由于职业医师法是国家法律,此批复仅仅是卫生部文件,两者发生矛盾,显然应该以前者为准”

纸上得来终觉浅呀!医疗是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的医生培养不是通过医疗实习来培训医生的。要获得医师资格就必须得到严格的临床实践培训!当然,医学生是“参与”医疗实践,而重大的医疗决策应该由有资质的医生来做决定。这样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也保证医生培训质量。然而,我们的不少法律人,死搬硬套的理解现行的医师资格法律体系,认为凡是参与医疗实践都必须获取医师资格证书。这根本就是一个自我矛盾的说法!没有参与过医疗实践怎么可能培训出合格的医师?不合格的医师不能取得医师执照又不能参加医疗实践,于是乎中国还有医师吗?

有了周光权这样的中国法律人,有了周光权所理解的法律实践,那中国的医学教育要怎么做呀?一个医生在考取医师资格证书前从来没有接触过病人,没有问过病史,没有为病人做过体格检查,没有参与任何临床有创操作等等,然后考了一个医师执照,于是乎水平大涨可以成为一个合格医师了?这个世界有过这样的医学教育?世界上有这样的医疗法规吗?


判定“医学实习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否违规,应该查看医学生们在医疗实践里是否为有限度的参与,看医疗重大决策是否为“有医师执照”的医生,而不是仅仅看是否参与医疗实践。

实际上,以“参与医疗实践”作为标准来判定,那么中国何止公立医院的医学生们在非法行医!实际上,中国人几乎没有哪个人没有过“非法行医”!

请问,胸外按压是不是医疗实践?给病人做心肺复苏术是不是医疗?给病人做电击除颤是不是医疗?那就要问了,那些在游泳意外,车祸意外,等等意外的时候,那些没有医学教育的普通人抢救病人是不是“独立医疗实践”,他们是不是非法行医?而那些抢救失败死亡是不是造成了严重后果?

中国人呀,以后你父母,儿女,朋友生病了,你可不能提供疾病诊断处置建议,不可给他们服药等等,你这更加是“独立医疗实践”,而且你连医学实习生都不是!你这不是典型的非法行医呀?要是你父母心绞痛之类,要是给病人服了药物却死亡了,那你这就是典型的非法行医导致他人死亡呀!

要是在医院服侍家人的时候,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你不可以帮助护士上氧气,打针,也不可以喂病人药物等等,因为虽然你不是独立行医,但是你是无证参与医疗实践……

你们觉得我说的荒唐吗?可是根据这位著名的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教授的意见,难道我说的就不对吗?

我们的医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解决我国医师培训混乱,医师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等等带来的问题而诞生的。而这个制度不是为了扼杀医学教育,不是为了扼杀公众救死扶伤,扶危济困,乐于助人的精神。根据我们制定“医师资格认定”法律的精神,这种有证行医应该专指的是,通过“行医”挣取“职务收入”。任何医疗救助都应该是值得肯定的----这是一种乐于助人的精神,应该值得肯定呀!但是没有医师资格却谎称自己有“医师能力”从而骗取他人信任获取“财务收入”就不应该许可----这才是我们所反对的“无证行医”!

过分自信而“乐于助人为目的”并带来不良后果的救助行为应该怎么界定?我们是不是也套一个非法行医?不应该算是非法行医,因为这只能算是一种救助行为,这属于民法里过分自信救助他人带来不良后果的问题。如果我们这都归类为非法行医,这个世界哪个人没有过非法行医?

理解法律精神并执行,这应该是法学专业人士的专业呀。但是中国著名大学法学教授中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居然死搬硬套法律条文,从而让几乎全中国人都沦落为“非法行医”嫌疑人呀!我突然想起一个新闻。说的是在广东一个老人突然晕倒而所有国人拒绝参与急救,而只有外国人挺身而出。原来群众用自己的智慧体会到我们的法律专业人士是只会背书的“书呆子”。

类似愚蠢的法律人很多很多,我就不说了。在中国这样愚蠢的法律人的法制化下,中国何人不非法,何处不非法?

关于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新闻报道来社会舆论沸沸扬扬。CCTV新闻里一直暗示熊教授的医疗是“几个没有资格证的医生独立诊疗”,但遭到了北大医院驳斥。北大医院也援引卫生部的批复指出:医学实习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可以在有执照医生的指导下参与临床实践工作。然而,南方周末最新一期里的《实习生行医:部门批复VS国家法律》却写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公立医院的实习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成为刑罚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与江湖游医相比,公立医院里的非法行医现象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卫生部的上述批复与职业医师法规定相悖,由于职业医师法是国家法律,此批复仅仅是卫生部文件,两者发生矛盾,显然应该以前者为准”

纸上得来终觉浅呀!医疗是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的医生培养不是通过医疗实习来培训医生的。要获得医师资格就必须得到严格的临床实践培训!当然,医学生是“参与”医疗实践,而重大的医疗决策应该由有资质的医生来做决定。这样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也保证医生培训质量。然而,我们的不少法律人,死搬硬套的理解现行的医师资格法律体系,认为凡是参与医疗实践都必须获取医师资格证书。这根本就是一个自我矛盾的说法!没有参与过医疗实践怎么可能培训出合格的医师?不合格的医师不能取得医师执照又不能参加医疗实践,于是乎中国还有医师吗?

有了周光权这样的中国法律人,有了周光权所理解的法律实践,那中国的医学教育要怎么做呀?一个医生在考取医师资格证书前从来没有接触过病人,没有问过病史,没有为病人做过体格检查,没有参与任何临床有创操作等等,然后考了一个医师执照,于是乎水平大涨可以成为一个合格医师了?这个世界有过这样的医学教育?世界上有这样的医疗法规吗?


判定“医学实习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否违规,应该查看医学生们在医疗实践里是否为有限度的参与,看医疗重大决策是否为“有医师执照”的医生,而不是仅仅看是否参与医疗实践。

实际上,以“参与医疗实践”作为标准来判定,那么中国何止公立医院的医学生们在非法行医!实际上,中国人几乎没有哪个人没有过“非法行医”!

请问,胸外按压是不是医疗实践?给病人做心肺复苏术是不是医疗?给病人做电击除颤是不是医疗?那就要问了,那些在游泳意外,车祸意外,等等意外的时候,那些没有医学教育的普通人抢救病人是不是“独立医疗实践”,他们是不是非法行医?而那些抢救失败死亡是不是造成了严重后果?

中国人呀,以后你父母,儿女,朋友生病了,你可不能提供疾病诊断处置建议,不可给他们服药等等,你这更加是“独立医疗实践”,而且你连医学实习生都不是!你这不是典型的非法行医呀?要是你父母心绞痛之类,要是给病人服了药物却死亡了,那你这就是典型的非法行医导致他人死亡呀!

要是在医院服侍家人的时候,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你不可以帮助护士上氧气,打针,也不可以喂病人药物等等,因为虽然你不是独立行医,但是你是无证参与医疗实践……

你们觉得我说的荒唐吗?可是根据这位著名的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教授的意见,难道我说的就不对吗?

我们的医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解决我国医师培训混乱,医师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等等带来的问题而诞生的。而这个制度不是为了扼杀医学教育,不是为了扼杀公众救死扶伤,扶危济困,乐于助人的精神。根据我们制定“医师资格认定”法律的精神,这种有证行医应该专指的是,通过“行医”挣取“职务收入”。任何医疗救助都应该是值得肯定的----这是一种乐于助人的精神,应该值得肯定呀!但是没有医师资格却谎称自己有“医师能力”从而骗取他人信任获取“财务收入”就不应该许可----这才是我们所反对的“无证行医”!

过分自信而“乐于助人为目的”并带来不良后果的救助行为应该怎么界定?我们是不是也套一个非法行医?不应该算是非法行医,因为这只能算是一种救助行为,这属于民法里过分自信救助他人带来不良后果的问题。如果我们这都归类为非法行医,这个世界哪个人没有过非法行医?

理解法律精神并执行,这应该是法学专业人士的专业呀。但是中国著名大学法学教授中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居然死搬硬套法律条文,从而让几乎全中国人都沦落为“非法行医”嫌疑人呀!我突然想起一个新闻。说的是在广东一个老人突然晕倒而所有国人拒绝参与急救,而只有外国人挺身而出。原来群众用自己的智慧体会到我们的法律专业人士是只会背书的“书呆子”。

类似愚蠢的法律人很多很多,我就不说了。在中国这样愚蠢的法律人的法制化下,中国何人不非法,何处不非法?
外行瞎掺和医学,典型的扯淡
和同事讨论了下,按现在的论调,在马路边救人就是属于非法行医,在火车上接生,如果不是妇产科医生也属于非法行医,当然即便是妇产科的也是。因为是没在指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
现在是网络时代了,我们要夺取话语权!
burn 发表于 2009-11-13 15:32

中国的法律人太愚蠢了。都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
居民重创入室歹徒被判3年赔偿5万

隆冬深夜,开封一男子发现有人撬开窗户正在入室,报警之后挥刀相向,导致撬窗者重伤。

近日,这名男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3年,并被判赔偿各项损失费5万余元。这名男子及其家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撬窗男子血溅窗台

2008年12月30日,开封市市民王芸芝收到了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的判决书。她的丈夫朱忠喜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刑3年。王芸芝说:“收到判决书后,我始终想不通,我丈夫砍的是撬窗入室盗抢的歹徒,是为了保护家人和财物的安全。为啥却被判了刑呢?”

35岁的朱忠喜,是开封市古建彩绘公司职工。他们家住在开封市铁塔西街13号院,是一栋坐北朝南、南面附带小院的二层小楼。2009年1月7日,王芸芝将记者带到案发地点——位于一层北面的厨房。厨房窗户加装有钢筋防盗窗,窗外是无人居住的北邻家的小院。

王芸芝告诉记者:歹徒是翻入北邻家的小院后,撬开了她家厨房的防盗窗的,当时防盗窗已被撬开一个可钻入人的大洞。

王芸芝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记录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4时30分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这份笔录记录了朱忠喜向警方叙述的案发经过:“今天凌晨3点多钟,我和妻子正在家里一楼卧室睡觉,俺妻子王芸芝把我叫醒,对我说家里的大铁门有动静。我听了一下,确实有声音,(来到客厅),趴在窗户边看了一下,没有看见人。正在这时,听见俺家厨房传出‘嘎嘎’的撬窗户的声音,从卧室电脑桌下摸出以前买的大砍刀。让妻子打110报警,等***过来,一边听着动静,厨房的动静越来越大,我知道小偷快进俺家了。”

笔录还记载着,当朱忠喜冲进厨房,看见窗户外的防盗网已被撬开,一名男子头在前,双手把着灶台往屋里拱,马上要进屋。朱忠喜右手持刀向该名男子头部砍了四五刀,窗户外的两名男子将受伤男子拽出来放在地上后,跳墙逃走。

受伤男子的两名同伙当场逃离后至今不见其踪影。

心急如焚四次报警

王芸芝拿出当时丈夫砍伤小偷的那把刀的布套,对记者说:这把刀是买厨具的时候赠送的,孩子说这把刀挺好看,买来后就一直放在电脑桌的下面。

她拿出一份显示手机主被叫号码和时间的单据照片,告诉记者案发当时她用这部手机先后拨打4次110报警。单据显示拨打110的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凌晨3时24分、3时38分、3时39分和3时43分。

王芸芝说,案发当日凌晨,她和丈夫还有年仅10岁的儿子在卧室睡觉,突然被一声金属断裂的声音惊醒。她马上意识到有小偷,赶紧叫醒丈夫。

凌晨3时24分,她第一次拨打110:“我们家院里进贼了,你们赶快来吧。”报警之后,王芸芝心急如焚,可10多分钟过去了,***没有来到家里。3时38分,王芸芝第二次拨打了110报警,王芸芝急切地问:“你们怎么还不来啊?”

3时39分,王芸芝第三次拨打110的时候,丈夫拿起卧室里电脑桌下面的那把刀,推开卧室门就出去了,由于当时害怕也没有开灯。王芸芝听到厨房有动静,迅速下床,打开屋里的,看到厨房的灶台上一大摊血迹。

恐慌中她第四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这时是凌晨3时43分,在电话中她哭着说:“你们怎么还不来,家里都发生血案了!”打完电话她瘫坐在客厅沙发上,丈夫拿着那把刀,像木头一样呆在客厅的门口。

又过了10多分钟,***赶到她的家中。这时王芸芝用手机拨打了一个朋友的电话,让对方赶到家里,手机单据上显示此次通话的时间是4时1分。王芸芝由此推断,***赶到的时间是凌晨4时。

王芸芝说:“我第一次打110是3点24分,派出所离我们家大约2公里,如果***能早一点赶到制服歹徒,我丈夫就不会把他砍伤了。”

记者前天电话采访欲了解事发时的出警情况,但警方未接受采访。

法院认为防卫过当

被砍伤的男子叫黎永吉,36岁,贵州人。案发3个多月后的法医鉴定显示,外伤致其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膨出、坏死。经3个多月治疗,他不能自己移动身体、不能自己进食,不能自己控制大小便,生活完全靠他人帮助。

黎永吉伤残评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三肢瘫肌力≤2级,属一级伤残。其精神司法鉴定结论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伤(偏轻)七级精神伤残。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建议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朱忠喜的刑事责任。朱忠喜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在国家保护力量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其行为是英勇行为。

龙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忠喜持砍刀向被害者头部猛砍数刀,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特别严重残疾的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朱忠喜)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

2008年12月29日,龙亭区法院判决:朱忠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黎永吉各项损失的40%,即51160.46元。

邻居联名为他鸣冤

案发后,朱忠喜被刑事拘留,数十名小区居民联名写信要求相关部门还朱忠喜自由。

他们在联名信中说:“有歹徒入室行凶时还不能打斗,否则正当防卫就会变成故意伤害,我们真的不明白。案件虽发生在一家,可危险却威胁着我们大家,我们同样都是人民群众,我们同样都不知道以后遇到这样的事到底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理才不犯法。”

今年73岁的李俊枝是铁塔西街12号院4号楼的住户。她说:“在小朱出事前几天,我们小区曾经发生过一起动静很大的盗窃案件。那天晚上7点多,有两个小偷连偷3家,包括我家。当偷到第4家时,小偷被众多群众围堵在居民楼二楼。他们还对我们叫嚣,下来后要弄死我们。随后派出所民警和20多名防暴队员赶来,才把歹徒制服。”

李俊枝说:“发现盗贼后我们都是打110报警,而民警没来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难道我们就眼睁睁看着贼逃走,而不去打他们?如果他们要动手的话,我们就不能还手,难道我们被打之后才能还手?”

上诉意见否认防卫过当

目前,朱忠喜的辩护律师已经为他写好了上诉状,准备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仅以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这一结果而认定防卫行为过当,并没有对案发时其他大量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这些因素包括:案发时间为隆冬时节凌晨3点多,朱忠喜刚从沉睡中惊醒,猛然发现大危险,心理极度惊恐,精神高度紧张;朱忠喜家有弱妻幼子,案发地点距妻儿卧室仅有3米之距,窃贼已撬窗而入,身后还有两名男性同伙,且携带有作案工具,朱忠喜如不彻底制止窃贼的非法侵害,他和家人都难以保全;歹徒由外入内,朱忠喜没敢开灯,案发现场一片黑暗,朱忠喜根本无法判断打击位置、造成后果以及窃贼是否受到了制止和控制;案发前,王芸芝已多次、连续电话报警,而***却是在接警半个小时、所有事情都已发生后才赶到现场,朱忠喜是在求救无门、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时实施的自救防卫。

上诉意见认为,基于以上综合因素,朱忠喜为保护自己和妻儿,无论造成不法侵害人哪种结果,都不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就这一案件,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闫斌律师。他告诉记者: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需要考量的因素较为复杂。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三款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中确立的防卫权,是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的,其考虑的重点是鼓励公民与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

具体到朱忠喜这一案件,就需要考量不法侵害人有无前科、作案时是否携带凶器、作案时间以及入室盗窃是否可能转变为抢劫、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等种种因素

这也是个例子。
医生的怨念很深啊。:D
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9-11-13 16:07


    其实无所谓,只是这么搞下去中国还会有医生吗?
回复 8# 梦想去飞翔
教主可以辞职先,给500万医务工作者做个表率:D
中国的医学,中国的医疗,都给这样一些人搞乱了!
作者:医不死病 回复日期:2009-11-13 16:11:01 
 何苦来着,胸外按压的时候就做个样子别用劲,啥事没有,这下你们这些暴民满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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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医疗还会有未来吗?
gemzar 发表于 2009-11-13 16:35


    不用辞职。按照周光权的说法,中国的医学教育无法持续,那以后我们可以做看中国没有医生。
回复 12# 梦想去飞翔
不劳教主操心,现在这帮30岁的至少还能再干30年,30年后呢,大概可以请古巴大夫来看病,反正现在这帮20来岁的小大夫没啥指望:D
那也不行呀。老的退休了,人数在减少呀!却没有人顶上来。
中国的法律人一点都不蠢~

你要换个目的去问他们保证有别的说辞出来~

现在明显骂医院有利可图凭什么不骂?

反正骂了以后医院也不会来找我麻烦~
照我说啊,全国医生来一次罢医,逼这家伙辞去一切公职,现在不是喜欢闹就好么,不是喜欢在网上说说就成事吗,谁都会!

现在这些舆论太不自量了!搞这么下去医生没人愿意当了,有意思么!


照它的说法 在中国 每个开车的 都有过没证驾驶的经历!哪个 在学车的 拿个驾驶证才能上路学开车!

照它的说法 在中国 每个开车的 都有过没证驾驶的经历!哪个 在学车的 拿个驾驶证才能上路学开车!
chrisxun 发表于 2009-11-13 17:25


    这个你高明,我没想到呀。
mhzd 发表于 2009-11-13 17:44

非法无证驾驶!
没人关注?


俺很认真的回复JZ一次,仅此一次,因为JZ惯会胡搅,并且用顶天的帽子和口号为自己毫无关系的论点做证据。

首先排除媒体断章取义的可能性——因为这是常有的事。

媒体的报道是“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
并非是“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任何医疗活动……”
如果二者之间的差异还不能理解,俺支持学习MD的做法,先读到本科毕业,再考虑做医生。

那么,假设这个法律“专家”管的太宽(俺亦如此认为,至少这样的界定可能导致在火车上、飞机上、紧急情况下具有抢救能力技术人员的抢救行为出现擦边的情形),那么就看看MOH的“07版”批复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那么,北大一院要证明自己在“是否非法行医”方面的证据就非常简单:证明三名实习医在此之前均属已经被本院聘用的人员,且在工作时间内,且未取得执照并非是由于个人的原因,比如执照尚未下发。

有可能,这个也很难适用,因为北医系统的医院并不能为本校的学术,哪怕是7年制学生开多少招牌的绿灯。那么,就再看看“05版”批复的豁免条件“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

这个也不难吧,北大一院此后的声明中提到了众多参与抢救的专家,总不会都是通过电话指导抢救吧,现场抢救总不会没有签字吧,实在没有签字,不会傻到事后没有“补充”吧,病历上有任何一人的签字,那不就是板板的赢定了:D

俺很认真的回复JZ一次,仅此一次,因为JZ惯会胡搅,并且用顶天的帽子和口号为自己毫无关系的论点做证据。

首先排除媒体断章取义的可能性——因为这是常有的事。

媒体的报道是“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
并非是“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任何医疗活动……”
如果二者之间的差异还不能理解,俺支持学习MD的做法,先读到本科毕业,再考虑做医生。

那么,假设这个法律“专家”管的太宽(俺亦如此认为,至少这样的界定可能导致在火车上、飞机上、紧急情况下具有抢救能力技术人员的抢救行为出现擦边的情形),那么就看看MOH的“07版”批复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那么,北大一院要证明自己在“是否非法行医”方面的证据就非常简单:证明三名实习医在此之前均属已经被本院聘用的人员,且在工作时间内,且未取得执照并非是由于个人的原因,比如执照尚未下发。

有可能,这个也很难适用,因为北医系统的医院并不能为本校的学术,哪怕是7年制学生开多少招牌的绿灯。那么,就再看看“05版”批复的豁免条件“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

这个也不难吧,北大一院此后的声明中提到了众多参与抢救的专家,总不会都是通过电话指导抢救吧,现场抢救总不会没有签字吧,实在没有签字,不会傻到事后没有“补充”吧,病历上有任何一人的签字,那不就是板板的赢定了:D
那么就看看MOH的“07版”批复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人家压根就不承认卫生部的规定,人家一句话:“高位法律超过低位法律,卫生部的规定不合法”
有可能,这个也很难适用,因为北医系统的医院并不能为本校的学术,哪怕是7年制学术开多少招牌的绿灯。那么,就再看看“05版”批复的豁免条件“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

这个也不难吧,北大一院此后的声明中提到了众多参与抢救的专家,总不会都是通过电话指导抢救吧,现场抢救总不会没有签字吧,实在没有签字,不会傻到事后没有“补充”吧,病历上有任何一人的签字,那不就是板板的赢定了

人家根本不承认卫生部的说法“学生在有执照医生指导下工作不违反法”!他的看法是“即便有上级医生指导,医学生参与医疗实践也违反法律”,为什么?因为“卫生部的规定跟人大法律抵触,所以该规定无效”!
现在争论的是什么?争论的是卫生部的规定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在纯法律这方面来说他没有说错,卫生部的批复是不能对抗法律的。
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本来就是基本原则~

这个事情是立法疏失~

以前大家都满足于一个部委批复~

现在出事了知道要到立法层面才能解决问题其实是个好事~

法律规定得越细致越接近时代就越保护医患双方~
回复 24# 梦想去飞翔
俺已经说了,北大一院如果打算MOH的批复洗白,就尽早"准备"各种证据去吧:D
这种事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把卫生部的批复上升为法律解释,或者通过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条文,这样就有法律基础了。不然以后这些部委的批复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挑战的。
卫生部的上述批复与职业医师法规定相悖,由于职业医师法是国家法律,此批复仅仅是卫生部文件,两者发生矛盾,显然应该以前者为准”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09-11-13 21:14


    这句话没有说错啊
各部位习惯了红头文件,一时半会儿是该不回来的。
不过虽然俺不懂法律,但是俺以为"99版"法中的“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并未无缝可钻,如何界定“医师执业活动”?既然不认可人家的“医师”身份,何谈“执业活动”。
因此俺以为一院在这个环节上的关键就是能不能搞的出那份N多专家参与抢救并签字确认的病历。
现在看似乎颇有难度?
大黄蜂 发表于 2009-11-13 21:19


    这句话在大原则上当然没有错。但是,卫生部的批复跟《执业医师法》真的存在不可调和矛盾?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09-11-13 21:21


    如果有人非要在法院上较真的话,拿卫生部的批复作为辩护理由确实有可能会输。卫生部是无权解释法律的
大黄蜂 发表于 2009-11-13 21:26


    那就有笑话看了。从此中国还搞什么医学教育呀?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09-11-13 21:29


    那就要卫生部做工作让最高院把卫生部的批复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通过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条文。
大黄蜂 发表于 2009-11-13 21:31

所以说大陆法系麻烦多。其实,法律这东西也是要人理解的。硬要那么解释,这是纯粹故意找茬。
刑法中,非法行医是很典型的职业犯,就是说,没有医师资格的行为人要把行医当作职业看待,而且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

   和赌博罪类似。

    楼主对刑法理论不是很明白。
mmmmmmm 发表于 2009-11-13 21:34


    现在的问题是民法诉讼里的非法行医---无证行医。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09-11-13 21:33


    其实要说这个法律漏洞也应该是卫生部自己造成的,按我国的一向做法,职业医师法这部法律应该是由卫生部牵头制定有关条文再送交人大通过,为什么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有这么大的脱节在制定过程中都没有人发现并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