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abcdef1]正确的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20:40:32
<P>废话不说,直奔主题:</P>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P>
<P>这部分是关于概述,简单的说,大家要了解,你要搞的是集会,游行,还是示威;集会,游行,示威,这是你们的权利,这个受国家保护,前提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P>
<P>也就是说,大家可以针对所谓的“挺独人士”,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因为行动本身不违反第四条的规定。</P>
<P>特别提醒,严格遵守第五条所列的禁止事项!!!</P><P>废话不说,直奔主题:</P>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P>
<P>这部分是关于概述,简单的说,大家要了解,你要搞的是集会,游行,还是示威;集会,游行,示威,这是你们的权利,这个受国家保护,前提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P>
<P>也就是说,大家可以针对所谓的“挺独人士”,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因为行动本身不违反第四条的规定。</P>
<P>特别提醒,严格遵守第五条所列的禁止事项!!!</P>
<P>继续,别走开</P>
<P>那么杭州这件事情怎么称呢??</P><P>是游行\集会\示威?还是什么啊??</P>
<P>如上所述,无论集会,游行,示威,这些都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而且法律要求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见第三条</P><P>但是,人多就会乱,所以,为保证大家顺利的表达自己的意见,防止出现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所以,要求所有的集会,游行,“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P><P>这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更是为了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参加者的意愿能顺利的表达</P>
<B>以下是引用<I>为米折腰</I>在2004-6-15 23:42:00的发言:</B>

<P>那么杭州这件事情怎么称呢??</P>
<P>是游行\集会\示威?还是什么啊??</P>

<P>是示威,参:</P>
<P>“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P>
<P>注意第三款</P>
<P>他们是用集会的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P>
<P>既然如此,我们如何申请呢,请看:</P><P>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P>
说得好!<P>也建议abcdef1去看看宪法,学学法律!</P>
<P>首先第七条,不关我们什么事,不必看</P><P>第八条,很重要,首先需要一个“扛把子的人”,[em01][em01]也就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这位老大必须在:</P><P>“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我小插一句,建议用低音炮,播放国歌和解放军进行曲)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P><P>而主管机关,必须按第九条的规定在:</P><P>“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P><P>注意哦,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通知,就是让大家放手干了哦”</P>
<P>大家要注意第十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P><P>所以万一“被推迟5天”那就要另想出路,达到目的</P><P>十一条,是有关线路安排的,所以,[em07]我强烈建议大家继续采用浙江模式,用集会打标语的方法表达抗议,这种和平的示威方式,因为公安会好批一些,最起码不妨碍交通哈,而且方便警察哥哥维护秩序[em07][em07]</P><P>十二条,不关俺们什么事,倒是可以给那些“挺独”的人看看:“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P><P>但是大家也要注意第四款哦,不要越线呵呵[em08][em08]</P>
<B>以下是引用<I>S.W.A.T@L.Z.P.D</I>在2004-6-15 23:46:00的发言:</B>
&gt;
<P>是示威,参:</P>
<P>“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P>
<P>注意第三款</P>

<P>
<P>就是说:这件事情是肯定要向公安机关申请了!!</P>
<P>可是现在咱们不知道有没有申请啊!就是那个什么"a"兄也是说:背后是爱盟,按他们的习惯是没有的!</P>
<P>既然是不确定的事情拿争个屁啊??!!</P>
<P>十三到十七,大家自己看看,主要是十三,诸位“扛把子”的最好提前个十天半个月的交申请,此处,注意,只可提前,不可晚于行动的前5天,提前递交,如果不批准,大家还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发动舆论和群众向政府施压,并按法律的要求,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其他的没什么............[em31][em31]</P><P>以下挑些重要的讲讲:</P><P>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P><P>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P><P>这些都是关于如何开展集会,游行,示威的细则,大家看看吧,规定的很详尽,不懂跟贴再问</P>
<B>以下是引用<I>为米折腰</I>在2004-6-16 0:07:00的发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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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就是说:这件事情是肯定要向公安机关申请了!!</P>
<P>可是现在咱们不知道有没有申请啊!就是那个什么"a"兄也是说:背后是爱盟,按他们的习惯是没有的!</P>
<P>既然是不确定的事情拿争个屁啊??!!</P>

<P>必须申请,你也可以这样理解,申请了会有警察哥哥陪你一起“反台独”,最起码,再有人穿件青天白日旗出来,也有人去管管,但是如果不批,我后面有对策,前面也稍微讲了一些,主要是不要太激烈,特别是不要搞游行,涉及交通秩序,现场治安问题,公安不会很愿意批的。浙江杭州的方式就很好,我只是打横幅,没队列游行,没喊口号,(这个我也不太清楚,但是我建议,最好是静默,示威就很好了,喊口号很容易让大家情绪激动,不太容易维持秩序,所以不推荐,要表达的那几句,就用大横幅来代替吧,省得事后要吃药医嗓子)</P>
<B>以下是引用<I>S.W.A.T@L.Z.P.D</I>在2004-6-16 0:19:00的发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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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必须申请,你也可以这样理解,申请了会有警察哥哥陪你一起“反台独”,最起码,再有人穿件青天白日旗出来,也有人去管管,但是如果不批,我后面有对策,前面也稍微讲了一些,主要是不要太激烈,特别是不要搞游行,涉及交通秩序,现场治安问题,公安不会很愿意批的。浙江杭州的方式就很好,我只是打横幅,没队列游行,没喊口号,(这个我也不太清楚,但是我建议,最好是静默,示威就很好了,喊口号很容易让大家情绪激动,不太容易维持秩序,所以不推荐,要表达的那几句,就用大横幅来代替吧,省得事后要吃药医嗓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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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呵呵,非常感谢!长见识了!!</P>
<P>不过俺要睡了!实在是困的不行了!明天在来!!</P>
<P>是今天了!</P>[em04]
<P>以下是关于法律责任</P><P>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P><P>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超出集会,游行,示威的范畴,乱搞,恶搞的下场</P><P>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八条,第二款:</P><P>“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P><P>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如果没有申请就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它的处罚范围如下[em11]最重的,“扛把子的”要挨十五天以下的拘留[em11];[em04]最轻的只是对“扛把子的”警告一下[em04][em01][em01]</P><P>所以,我特别强调示威的方式,要和平,不太激烈,这样一来,万一没获批准,直接搞起来,警察哥哥也不会太为难大家,警告一下下好了,最多就是关个15天以下,不过我觉得拘留主要是针对(二)那些乱走路线的,[em05]总之大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em05]。</P><P>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出现的情况就不是警告和拘留了,是要上法庭,进监狱的,所以各位“扛把子的”[em12]必须绝对保证你的手下不能出现这些犯罪行为[em12],否则你要去劳改农场或者监狱去支援国家建设啦!!!!!!!!!!</P><P>三十三条告诉我们,7.31北京的活动最好放手给北京的哥们儿,姐们儿去准备,京外的热血青年如果执意要参加,请记住要强调你是去北京旅游的路上,“顺便参加这个活动的。”</P><P>整部法律共三十六条,三十四条以后基本不需要看,大家可以翻出原文仔细对照</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16 0:50:27编辑过]
不用和他普法的,只是一幌子而已,看球赛要紧
<P>既然大家想实践,那就先学习学习吧 。</P><P>呵呵</P>
<P>关键是要平和表达意见</P>
<P>呵呵,支持楼主,那家伙怎么不敢到这里来普法了?</P><P>PS:提醒一下斑竹,把那个帖子删了或者是锁了,那里很多兄弟都被气晕了,是被那家伙牵着鼻子走的!他只是凭自己的猜测来闹事的</P>
<P>怎么沉到看不见了??</P><P>顶一哈!!</P>
好贴子,加精啊。
en 很详细 又说明 比光贴条文好!大家好好学习领会精神 我们离北京远的只能声援了~[em02]
<B>以下是引用<I>南薰礁</I>在2004-6-16 0:59:00的发言:</B>
不用和他普法的,只是一幌子而已,看球赛要紧

<P>如果你注意过南方球迷为了抗议黑哨(确实如此)的游行,就知道游行其实没那么难,也没那么严。</P>
大家有什么新的看法可以提出来,我们共同讨论
楼主解释很详细,不用多说了。这里有很多都是有关部门的。
楼主的帖子很有意义,顶一个先~~~~```
强呀,的确是非常详细,各位如果想搞活动的,按楼主说的去做,这样合法合理!!!
看abcdef1的帖子只能让人作呕。  [em06]
<P>不错不错,应该广为传播,建议置顶~~~</P>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P>今天俺们这的啤酒厂工人因为对房开公司的拆迁条件不满(条件的确很差),到市政府门前静坐示威,最后把市政府门前的主干道拦腰切断,几百号人端坐路中间,警察们除了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基本没什么动静,同志们还是“静静的”干! 吵闹的不要!</P>
<P>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文明的开展。楼主的贴子应该置顶。</P>
<P>不知道青岛和浙江的活动有没有递交过申请,估计悬。但这种活动只要不扰乱社会秩序,也就是不给Jcss找麻烦,他们很可能不动作。关键要控制好自己的队伍,不要有过激情绪。尤其现在有人不愿意看到XX被封,更说不定有人想挑拨两岸人民对立情绪,一旦过程中被别有用心的人混进来搞一下过激动作,会给大家都带来麻烦。</P><P>总的来说,公安局肯定是爱国的,但对于尚未得到政府明确支持的群体活动,他们肯定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我当公安局长也会如此。</P>[em08]
张姓女畜生什么时候来西安,算我一个!!!
南宁麻纺厂职工在市人大门口静站,半小时就被清场了,不知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撤退时公车还是警察叔叔找来的——真客气^_^!
<P>严重支持</P><P>强烈要求顶置</P><P>作为以后活动参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