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事件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03:04
“SD禁酒”引发的思考
  【一则案例】
http://www.norislam.com/bbs/view ... 9733&extra=page%3D1
   SD禁酒
SD大QZS林江成阿訇从YSL教的角度阐述酒的危害,并倡导SD全体MSL于9月12日起在辖区范围内禁止饮酒、卖酒。
   【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有益的行为,它向我们提出的是:该区的MSL居民有没有权利决定全区内禁酒?该区是一个典型的MSL占多数的行政区,即使抛开具体的法律背景,禁酒无疑符合这个社群的公共利益。在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严格意义上说,“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仅适用于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应遵循“法无明文许可则禁止”的法律原则。)的领域内,社群有权决定采取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公益行为。
    在上述事件中,不同意禁酒非MSL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绝大多数MSL居民在全区内禁酒的决定呢?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对此种法无禁止的自然权利,有没有它自身行使的边界呢?在道德和法律上,此种权利人的相对方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和时期,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在以法治为根本标志之一的现代社会,公共道德已有了全新的内涵,当社会普遍认可以权利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时,公共道德也不可避免的适应了这一变化的要求并被反映到立法中。以中国法律为例,《民法通则》其中的一些规定将以往公共道德所调整的邻里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中尤以体现人格尊严价值的名誉权和体现自由意志价值的自由权为重,它们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法律要求,社会越发展,文明越进步,人类对于人格权的追求就越强烈,人格权之于人的存在价值就越重要,所以该区禁酒必须要保证非MSL的权利不受侵犯。
  【公益优先还是私利优先】
  仍以上述案例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判断公共利益是否优先的标准有三:
    一是该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比较是否为较大的利益。公共利益是为实现社会全体或一个社群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利益(有学者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四个基本标准,分别是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和公平性。),私人利益是个人为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利益。公共利益不是许多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公共利益的受惠主体是不特定的。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公共措施或行为的受益者,相反,私人利益受惠主体是特定化和受局限的,尽管权利人也有可能是特定的多数。该区禁酒并非为了个别有禁酒需要的居民的利益,而是为保证该区的文明环境。
  二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是否是必须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如果采取其他可供替代的方法仍然可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就不应当采取对私人利益造成损失或造成更大损失的方法。
  三是对利益受损人是否给予了相应的合理补偿。在没有确定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种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在已经造成侵犯私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应受正当质疑,对于已造成私人的损失必须给予赔偿。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能因为事后对权利人给予赔偿而获得当然的法律效力。
  【结论】
   以上的思考向我们揭示: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冲突在本质上反映了道德和法律、公益和私利内在的差异和对立。缺乏具体的语境,我们无法判断公权利和私权利何者具有更高的价值或更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种冲突不是不可调和无法解决的,法律往往只能做出原则性的指导:私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权利的行使也不应使私人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在私权利的行使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时候还是公权利的行使有可能损害到私人利益的时候,行使权利的一方都应本着互利互让、诚信协作的基础上自觉约束其自身权利行使的边界;权利受限的当事方因此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损害实际发生后受损的一方均有权要求侵害方给予相应的赔偿。“SD禁酒”引发的思考
  【一则案例】
http://www.norislam.com/bbs/view ... 9733&extra=page%3D1
   SD禁酒
SD大QZS林江成阿訇从YSL教的角度阐述酒的危害,并倡导SD全体MSL于9月12日起在辖区范围内禁止饮酒、卖酒。
   【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有益的行为,它向我们提出的是:该区的MSL居民有没有权利决定全区内禁酒?该区是一个典型的MSL占多数的行政区,即使抛开具体的法律背景,禁酒无疑符合这个社群的公共利益。在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严格意义上说,“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仅适用于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应遵循“法无明文许可则禁止”的法律原则。)的领域内,社群有权决定采取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公益行为。
    在上述事件中,不同意禁酒非MSL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绝大多数MSL居民在全区内禁酒的决定呢?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对此种法无禁止的自然权利,有没有它自身行使的边界呢?在道德和法律上,此种权利人的相对方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和时期,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在以法治为根本标志之一的现代社会,公共道德已有了全新的内涵,当社会普遍认可以权利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时,公共道德也不可避免的适应了这一变化的要求并被反映到立法中。以中国法律为例,《民法通则》其中的一些规定将以往公共道德所调整的邻里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中尤以体现人格尊严价值的名誉权和体现自由意志价值的自由权为重,它们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法律要求,社会越发展,文明越进步,人类对于人格权的追求就越强烈,人格权之于人的存在价值就越重要,所以该区禁酒必须要保证非MSL的权利不受侵犯。
  【公益优先还是私利优先】
  仍以上述案例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判断公共利益是否优先的标准有三:
    一是该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比较是否为较大的利益。公共利益是为实现社会全体或一个社群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利益(有学者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四个基本标准,分别是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和公平性。),私人利益是个人为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利益。公共利益不是许多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公共利益的受惠主体是不特定的。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公共措施或行为的受益者,相反,私人利益受惠主体是特定化和受局限的,尽管权利人也有可能是特定的多数。该区禁酒并非为了个别有禁酒需要的居民的利益,而是为保证该区的文明环境。
  二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是否是必须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如果采取其他可供替代的方法仍然可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就不应当采取对私人利益造成损失或造成更大损失的方法。
  三是对利益受损人是否给予了相应的合理补偿。在没有确定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种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在已经造成侵犯私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应受正当质疑,对于已造成私人的损失必须给予赔偿。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能因为事后对权利人给予赔偿而获得当然的法律效力。
  【结论】
   以上的思考向我们揭示: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冲突在本质上反映了道德和法律、公益和私利内在的差异和对立。缺乏具体的语境,我们无法判断公权利和私权利何者具有更高的价值或更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种冲突不是不可调和无法解决的,法律往往只能做出原则性的指导:私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权利的行使也不应使私人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在私权利的行使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时候还是公权利的行使有可能损害到私人利益的时候,行使权利的一方都应本着互利互让、诚信协作的基础上自觉约束其自身权利行使的边界;权利受限的当事方因此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损害实际发生后受损的一方均有权要求侵害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兰州难道不知道中国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 在此基础上的村规民约,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

兰州难道不知道中国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 在此基础上的村规民约,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
中国的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有喝酒的权利,如果当地的村规民约规定不准喝酒,并不违反宪法和其它法律。
中国的宪法也没有规定公民有拉屎的权利
中国宪法也没有规定公民有大便的权利!
victor_wong 发表于 2009-10-27 16:44

是啊,但是没有哪个地方的村规民约禁止大便阿。:D
victor_wong 发表于 2009-10-27 16:40

喝酒是人身权利么?:D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0-27 16:45
不过照你的理论这种民约是合法的……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6:46

没错,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如果真有地方的村规民约禁止大便,它确实合法。
中国公民没有喝酒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婚姻家庭权,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0-27 16:45

既然宪法没规定公民有拉屎的权利,那某一个村立“法”禁止拉屎就是合法的?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0-27 16:47
恩,晒智商,很好……
victor_wong 发表于 2009-10-27 16:47

没错,确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你享有“喝酒的自由”。
也没有法律规定你享有“吃饭的自由”吧?于是别人就有饿死你的权利了?:D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6:48

不要把喝酒往“人身自由”上面扯,有点法律意识好不好。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0-27 16:52
凭什么不能把喝酒往“人身自由”上扯?有点法律意识好不好?
victor_wong 发表于 2009-10-27 16:48

是啊,村规民约只要不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也不和其它任何法律相抵触,就是合理的,在村内具有约束力。
明文规定保护所有人类的活动行为,那么用尽世界所有的纸张都不够写一部宪法!:D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在这个实例中,酒显然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2.以YSL教法对公民行为进行控制显然违反了国家宗教自由的规定。是对不信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迫害。“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3.这次事件中执行教规的是有组织有纪律的组织,作出决定的是当地的YSL势力,执行规定的实际上就是SD当地的没有武装的YSL民兵。这样的组织的存在是国家安全的天敌,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如果YSL教可以合法拥有这样的对公民进行宗教迫害的民兵组织,那么其他中国公民就有权利组织起自卫性质的民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在这个实例中,酒显然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2.以YSL教法对公民行为进行控制显然违反了国家宗教自由的规定。是对不信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迫害。“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3.这次事件中执行教规的是有组织有纪律的组织,作出决定的是当地的YSL势力,执行规定的实际上就是SD当地的没有武装的YSL民兵。这样的组织的存在是国家安全的天敌,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如果YSL教可以合法拥有这样的对公民进行宗教迫害的民兵组织,那么其他中国公民就有权利组织起自卫性质的民兵。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6:53

晕了, 你先了解下什么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人身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喝酒 和 人身自由 什么关系也没有,别乱套了。

既然用法律说事,咱们就谈法律,不要夹带私货。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6:53


你还这么认真回复他?从他说“村里制定禁止拉屎的规定也是合法的”这句话开始,我就知道他是有意来搅局的,我不再回应他的任何说法,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自然会明白它是什么东西,懒得白费唇舌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7:02

你别丢人现眼了,“身体受自己支配”,意思就是行动自由,不是你可以打架,喝酒,强奸,杀人。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0-27 17:05
哦,喝酒和打架、强奸、杀人一样成了犯罪了!?你法律学的好,告诉我是哪条宪法规定的!

继续晒智商啊!;P ;P ;P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0-27 17:01
见过打脸的
没见过自己打的这么狠的:shutup: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7:07

犯罪?呵呵,行动自由是指你的四肢,躯体可以自由的动,你可以到处走动,跑动,跳动。而不是赋予你随便做任何事情。:victory:
任何事情是哪些事情呢?是法律规定不能喝酒还是你规定了喝酒就是犯罪?:D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7:11

行动,是指肢体的物理动作,明白否?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0-27 17:09
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任何事情。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0-27 17:13
你不是喜欢钻研法律吗?怎么搞起物理了?

哪条法律这么解释的?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7:17

这还用解释么?人身自由和身体自由几乎是一个概念,本来就是物理概念。

倒是你从哪条法律看出来,喝酒是人身自由啊?
身体往自己嘴里倒某种液体难道不是肢体的物理行为么?

身体往自己嘴里倒某种液体难道不是肢体的物理行为么?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7:24


没人限制你的这个物理行为阿,只是不让买酒卖酒而已。

再说了,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未成年人饮酒,如果饮酒算“人身自由”,岂不是所有国家的都在践踏法律?
身体往自己嘴里倒某种液体难道不是肢体的物理行为么?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7:24


没人限制你的这个物理行为阿,只是不让买酒卖酒而已。

再说了,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未成年人饮酒,如果饮酒算“人身自由”,岂不是所有国家的都在践踏法律?
哦,你承认喝酒是人身自由了?

买酒卖酒非法么?你可以向公安局举报你家楼下的小卖铺了!;P

况且当时是闯到人家家里搜查,这跟买卖酒类有什么联系?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10-27 17:29

别忘了村规民约, 在你呆的地方买酒卖酒合法,不代表在所有村子里都合法。


家里放酒自己喝酒跟买酒卖酒啥关系?

家里放酒自己喝酒跟买酒卖酒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