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不付款算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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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1 15:52来源:东方早报
http://biz.xinmin.cn/chanjing/2009/09/01/2475948.html
据8月3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国资委日前给6家大型外资银行和投行发出了相关法律函件,函件称国资委下属部分央企,将对此前与外资投行签订的大宗商品挂钩产品,保留不付款的权利。

  虽然我们不知道这都是哪几家外资机构,也不知道国资委代表哪家央企发出这个法律性函件,但这个消息,也太令人费解了。因为央企即使法律上有可能,也有条件,单方面中止已造成相当大浮亏的相关衍生品合同,也不应该由国资委出面发相关的法律函件。

  首先国资委不是合同的当事者,即使合同的执行会影响到国资委作为股东的权益,但它也没权利绕开签署合同的当事央企,直接同外资银行或者投行打交道。因为所有在国资委旗下的央企,即使是国有独资的企业,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绕开公司,直接声明要终止公司签署的合同,全世界的市场经济体制既没有这种程序,也不会接受这种方式。

  若国资委作为政府机构,以央企的监管者出面,直接中止合同的话,那以后全世界都无法相信中国央企还有基本的商业信用了。因为此事说明,这些企业没有签署合同的权利;还说明这些央企一旦签署了有可能造成损失的合同,都可以依靠它的国家股东的行政权力强行中止。要是这样的话,全世界要和中国做生意的公司,就不能和国有企业打交道了,而只能和国资委签合同。如此一来,这等于说中国不再有市场交易和企业行为,而只有国家在做买卖。

  也许只有一种情况,国资委或者可以勉强出面去终止合同。那就是国有独资企业,在签署衍生品合同时,超出了国资委授权。因为按照中国的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没有股东大会,这几乎就意味着是国资委自己在实际管理公司。但即便这样,国资委出具法律函件有无效果,也很难说。因为这只意味着公司的经营者越权,未必意味着公司法人签署的合同无效——除非签署合同时,认可这种授权对合同的限制,说没有国资委的批复,合同就不生效的条款。

  但对那些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已经是股东大会的央企,无论事前国资委怎么下文件限制它们做衍生品的权利,这些文件都未必能直接写在合同上。在这种情况下,国资委出面直接发函给外资银行或投行,怎么说都是荒唐的。

  当然不排除国资委作为中国央企实际控制人和最高的管理者,经验老到,发现部分央企签署的衍生品合同,可以按照相关的国际性法律,有条件地终止执行。即便如此,国资委也只能关起门,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如何按照法律程序,由它旗下那些号称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央企,自己出面终止合同的某些条款的执行。

  如果一家央企拒绝付款,也许声势不够大,谈判会陷入困境,但几家或者全部涉事的央企在国资委的主持下联手,也是允许的。尽管这样也有可能被外资银行和投行,看成是国家的行政力量在背后主导。但出面的是合同的当事者,是合乎一般商业原则和法律程序的。外资银行和投行,即使知道是怎么回事,它们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想诅咒都只能是发发牢骚。

  一国政府以国家行政力量保护企业和国民的商业利益,天经地义。但要直接出面,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比如力拓在中国钢铁谈判中的间谍罪,就很正确,也很准确。再如,假如在衍生品的谈判中,央企真的集体遭遇到明显诈骗,属于刑事犯罪,而外国政府不理不睬,不将诈骗的外资银行和投行绳之以法。那么中国的外交部可以直接发表严正声明,提出强烈抗议,保留一切手段解决。但这也不是国资委的责任和权力。

  (作者系上海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新民网编辑:戴慧菁)2009-09-01 15:52来源:东方早报
http://biz.xinmin.cn/chanjing/2009/09/01/2475948.html
据8月3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国资委日前给6家大型外资银行和投行发出了相关法律函件,函件称国资委下属部分央企,将对此前与外资投行签订的大宗商品挂钩产品,保留不付款的权利。

  虽然我们不知道这都是哪几家外资机构,也不知道国资委代表哪家央企发出这个法律性函件,但这个消息,也太令人费解了。因为央企即使法律上有可能,也有条件,单方面中止已造成相当大浮亏的相关衍生品合同,也不应该由国资委出面发相关的法律函件。

  首先国资委不是合同的当事者,即使合同的执行会影响到国资委作为股东的权益,但它也没权利绕开签署合同的当事央企,直接同外资银行或者投行打交道。因为所有在国资委旗下的央企,即使是国有独资的企业,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绕开公司,直接声明要终止公司签署的合同,全世界的市场经济体制既没有这种程序,也不会接受这种方式。

  若国资委作为政府机构,以央企的监管者出面,直接中止合同的话,那以后全世界都无法相信中国央企还有基本的商业信用了。因为此事说明,这些企业没有签署合同的权利;还说明这些央企一旦签署了有可能造成损失的合同,都可以依靠它的国家股东的行政权力强行中止。要是这样的话,全世界要和中国做生意的公司,就不能和国有企业打交道了,而只能和国资委签合同。如此一来,这等于说中国不再有市场交易和企业行为,而只有国家在做买卖。

  也许只有一种情况,国资委或者可以勉强出面去终止合同。那就是国有独资企业,在签署衍生品合同时,超出了国资委授权。因为按照中国的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没有股东大会,这几乎就意味着是国资委自己在实际管理公司。但即便这样,国资委出具法律函件有无效果,也很难说。因为这只意味着公司的经营者越权,未必意味着公司法人签署的合同无效——除非签署合同时,认可这种授权对合同的限制,说没有国资委的批复,合同就不生效的条款。

  但对那些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已经是股东大会的央企,无论事前国资委怎么下文件限制它们做衍生品的权利,这些文件都未必能直接写在合同上。在这种情况下,国资委出面直接发函给外资银行或投行,怎么说都是荒唐的。

  当然不排除国资委作为中国央企实际控制人和最高的管理者,经验老到,发现部分央企签署的衍生品合同,可以按照相关的国际性法律,有条件地终止执行。即便如此,国资委也只能关起门,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如何按照法律程序,由它旗下那些号称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央企,自己出面终止合同的某些条款的执行。

  如果一家央企拒绝付款,也许声势不够大,谈判会陷入困境,但几家或者全部涉事的央企在国资委的主持下联手,也是允许的。尽管这样也有可能被外资银行和投行,看成是国家的行政力量在背后主导。但出面的是合同的当事者,是合乎一般商业原则和法律程序的。外资银行和投行,即使知道是怎么回事,它们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想诅咒都只能是发发牢骚。

  一国政府以国家行政力量保护企业和国民的商业利益,天经地义。但要直接出面,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比如力拓在中国钢铁谈判中的间谍罪,就很正确,也很准确。再如,假如在衍生品的谈判中,央企真的集体遭遇到明显诈骗,属于刑事犯罪,而外国政府不理不睬,不将诈骗的外资银行和投行绳之以法。那么中国的外交部可以直接发表严正声明,提出强烈抗议,保留一切手段解决。但这也不是国资委的责任和权力。

  (作者系上海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新民网编辑:戴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