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女记者案:李敏当庭认罪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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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女记者案:李敏当庭认罪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08月04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庭审结束后,李敏坐上一辆警车离去。 张雷杰 摄





  中新网太原8月4日电 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太原本地媒体称,李敏当庭认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新网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只有少数山西本地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大批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多名当地警方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
  太原新闻网消息称,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
  消息透露,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8-04/1803527.shtml
    央视女记者案:李敏当庭认罪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08月04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庭审结束后,李敏坐上一辆警车离去。 张雷杰 摄




  中新网太原8月4日电 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太原本地媒体称,李敏当庭认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新网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只有少数山西本地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大批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多名当地警方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
  太原新闻网消息称,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
  消息透露,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8-04/1803527.shtml
中新网太原8月4日电 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太原本地媒体称,李敏当庭认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新网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只有少数山西本地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大批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多名当地警方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

太原新闻网消息称,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

消息透露,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http://news.qq.com/a/20090804/00 ... G=CLIENT.QQ.2389_.0
不明真相
既认罪,又不上诉,看来是达成某种协议了。
地方政府也是政府,别以为中央媒体就可以指手画脚了。
黑幕是什么?;funk
背后有交易?
想吃人的 结果被吃了
不错不错,为贪官打击媒体又创造了新方法,符合党的创新理论
库兹涅佐夫上将 发表于 2009-8-4 22:12

  错。

  这个案件的特殊点就在于高检居然直接做出由某地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决定。虽然按照法律本来也应当这么做,但是这种情况十分罕见,如果连高检都出面了,这个女记者一定不干不净,否则大可不必就此罢休,大作声张岂不更好?
高检出面,只有两种可能:
1、记者确实有问题,山西检方使高检相信了这一点
2、武林外传著名台词:“上面有人!”

我信2
ytgk9999 发表于 2009-8-4 22:19
问题是,该指定的单位就是涉案单位本身……
不符合“异地”“高级”的原则
林青豪 发表于 2009-8-4 22:27

  因为这个案件不牵扯到回避的问题,山西院侦办和起诉这个案件本来就是符合程序的,是记者本身说他们打击报复,既然高检不认可打击报复的说法,那么交归本院处理,并无不妥。

记者虽然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但并不能高于法律而存在,更不可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记者收红包吃好处.是稀奇事么?

看那些打着记者名号招摇撞骗的案例就知道了.
记者.油水大大的.
有内幕
俺等看个热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