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3人肇事女司机(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21:36:41
昨天上午8时许,在重庆第九人民医院ICU病房昏迷了近一天的23岁的胡伟,还是没能睁开眼看看守候在他身边的亲人。胡伟的身亡,使得前天上午发生在北碚区碚金公路水土镇药王场段的那起惨烈车祸的死亡人数上升到4人。而针对肇事女驾驶员“无证”一说,交警称,当事驾驶员不是所谓的“新手”,而是已有4年驾龄的老司机。
考驾照途中被撞身亡

昨天上午8点左右,车祸中的两名伤者之一,年仅23岁的胡伟在重庆第九人民医院ICU病房治疗了近24个小时,还是没能挽留住他年轻的生命。之前一直处在昏迷状态的他没能与守候在他身边的亲人见上最后一面。

胡伟的家人说,胡伟还没有结婚。这段时间,恰好正在准备考驾照,事发当天,胡伟乘坐熟人的车从位于北碚柳荫的家中到水土镇药王场段下车后,正在等到渝北两路的车,去参加驾照考试的最后一科,没想到就在等车的过程中出事了。

最后一句话感慨车祸太多

昨天下午2时许,记者在重庆第九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病房见到了此次车祸的伤者,也是唯一的幸存者李永鹏。医生说,他只是右脚软组织撞伤。

事发当日,年仅20岁的李永鹏和平素关系很好的同车间工友刘强赶集后往回走,“当时路上行人车辆很少,柏油路面十几米宽。我就是想不通,车子怎么会硬生生撞向我们?”小李忿忿地说,出事前一瞬间感觉脑后一阵疾风呼啸而来,车子就从背后撞上来了。据了解,事发一瞬间,小李和刘强还感慨地说交通事故太多,自己都很少骑摩托车,结果没想到刚说完就出事了。

肇事女司机已有4年驾龄

截止到昨天,此次车祸共造成4死1伤。死者为:刘强,男,35岁,北碚超强机械厂工人;孙成平,女,30岁,当地村民;胡伟,男,23岁,北碚柳荫镇人;还有一死者不知姓名,为北碚兴国工业园区工人。伤者为:李永鹏,20岁。

昨天下午,记者从交警北碚支队了解到,肇事女司机有驾驶执照,而且已拿了4年了,不是“新手”,目前已被刑拘。

肇事司机应承担什么责任?

事故发生后,女驾驶员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交通肇事罪?可判7年以下徒刑

张律师介绍,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以交通肇事罪定性的话,女驾驶员有可能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张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造成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行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

2009年5月7日晚,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一辆三菱轿车,将正在过马路的谭卓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斌对事故负全部责任,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提是主观故意

“如果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张律师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女驾驶员有仇视社会心理,想报复社会,这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被判死刑。

张律师还分析,如果女驾驶员没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想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撞了其他人,就构成间接故意,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案例: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酒后驾车在成都龙泉驿区发生交通事故。冲撞一辆轿车后驾车逃逸,随后又撞上反向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昨天上午8时许,在重庆第九人民医院ICU病房昏迷了近一天的23岁的胡伟,还是没能睁开眼看看守候在他身边的亲人。胡伟的身亡,使得前天上午发生在北碚区碚金公路水土镇药王场段的那起惨烈车祸的死亡人数上升到4人。而针对肇事女驾驶员“无证”一说,交警称,当事驾驶员不是所谓的“新手”,而是已有4年驾龄的老司机。
考驾照途中被撞身亡

昨天上午8点左右,车祸中的两名伤者之一,年仅23岁的胡伟在重庆第九人民医院ICU病房治疗了近24个小时,还是没能挽留住他年轻的生命。之前一直处在昏迷状态的他没能与守候在他身边的亲人见上最后一面。

胡伟的家人说,胡伟还没有结婚。这段时间,恰好正在准备考驾照,事发当天,胡伟乘坐熟人的车从位于北碚柳荫的家中到水土镇药王场段下车后,正在等到渝北两路的车,去参加驾照考试的最后一科,没想到就在等车的过程中出事了。

最后一句话感慨车祸太多

昨天下午2时许,记者在重庆第九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病房见到了此次车祸的伤者,也是唯一的幸存者李永鹏。医生说,他只是右脚软组织撞伤。

事发当日,年仅20岁的李永鹏和平素关系很好的同车间工友刘强赶集后往回走,“当时路上行人车辆很少,柏油路面十几米宽。我就是想不通,车子怎么会硬生生撞向我们?”小李忿忿地说,出事前一瞬间感觉脑后一阵疾风呼啸而来,车子就从背后撞上来了。据了解,事发一瞬间,小李和刘强还感慨地说交通事故太多,自己都很少骑摩托车,结果没想到刚说完就出事了。

肇事女司机已有4年驾龄

截止到昨天,此次车祸共造成4死1伤。死者为:刘强,男,35岁,北碚超强机械厂工人;孙成平,女,30岁,当地村民;胡伟,男,23岁,北碚柳荫镇人;还有一死者不知姓名,为北碚兴国工业园区工人。伤者为:李永鹏,20岁。

昨天下午,记者从交警北碚支队了解到,肇事女司机有驾驶执照,而且已拿了4年了,不是“新手”,目前已被刑拘。

肇事司机应承担什么责任?

事故发生后,女驾驶员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交通肇事罪?可判7年以下徒刑

张律师介绍,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以交通肇事罪定性的话,女驾驶员有可能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张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造成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行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

2009年5月7日晚,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一辆三菱轿车,将正在过马路的谭卓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斌对事故负全部责任,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提是主观故意

“如果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张律师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女驾驶员有仇视社会心理,想报复社会,这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被判死刑。

张律师还分析,如果女驾驶员没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想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撞了其他人,就构成间接故意,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案例: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酒后驾车在成都龙泉驿区发生交通事故。冲撞一辆轿车后驾车逃逸,随后又撞上反向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估计要判七年,三个人呢。
撞死5个那人不是死刑?
中国鸽派 发表于 2009-7-28 16:07

那个无照+醉酒+逃逸 三大恶性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罪很适当。
这个女的还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只是撞死三个人,属于要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罪。 法定刑期是3~7年。
“如果女驾驶员没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想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撞了其他人,就构成间接故意,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看法官和律师怎么说了
这个不能交通事故都说成是危害公共安全
有点不明白的地方:按照律师的说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有主管故意,那和故意杀人罪有啥区别?
醉酒撞死人的,因该一律按谋杀罪来判。现在中国用车子谋杀人太方便了,撞死目标后身上洒点酒再喝上个大半瓶,就能冒充酒后驾驶了,逃避刑事案立案侦察和调查。
拿证四年的“新手”也不是不可能的
恶意超速..
关键在于她是想逃逸还是踩错了油门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09-7-28 18:36

这个就80%取决于法官,20%取决于律师能力了。 很难有直接证据的。
这种时候,你平时的表现就很重要,比如说一直是个乖宝宝,人缘很好很和善,是个教师、医生、公务员等职业等等,比起有前科的,经常和人闹矛盾的,无业游民的,就很有优势。
锅巴 发表于 2009-7-28 18:04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二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均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均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又有重要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原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定罪上,对于直接故意而言,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的是希望的心理,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间接故意只有当行为人放任人危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对于定罪尤其是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以后想杀谁只要找个女的来开车撞死对方行了,最多只判七年
不错,法律的弹性可真大啊
楼上几个数学都不及格啊!是撞死了4个人啊!!!
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区别之一:特定的人 和不特定的人

比如:同样用炸药杀人
1在被害者车里用炸药包,只炸被害者的是故意杀人。
2在被害者居住的楼内用炸药包,想炸塌整楼杀人的就是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