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枝江消防车过江救火被轮渡强收150元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29:44
    湖北枝江消防车过江救火被轮渡强收150元钱

2009年07月11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宜昌7月11日电 (记者 刘良伟 上官纯青) 10日中午,湖北枝江市百里洲镇一排堆放杂物的仓库起火,十万火急,枝江消防中队两辆消防车乘坐轮渡过江参与救援,却被要求交150元过江费。为了抢时间,消防官兵无奈只好向轮渡方交钱过江。

  据枝江消防中队一警官介绍,接到报警后,中队随即派出两辆消防车和18名官兵赶往现场。百里洲与枝江主城区隔江相望,需坐轮渡前往事故现场。当两辆消防车开上轮渡后,轮渡工作人员要求收取150元过江费,否则不开船。为了抢时间,消防官兵只好交钱。
  “消防是来救援的,怎么能收钱呢!”失火现场附近的居民得知这一情况后,对轮渡方的做法表示不解。据悉,轮渡方之所以收费,是因为有关部门“事先没有打招呼”,因此并不知道消防车过渡干什么。据一参加救援的消防官兵介绍,消防车在灭火后回来时,因百里洲镇派出所民警帮忙给渡船打了招呼,便没再收钱。
  据枝江市交通局局长谢良华介绍,该过江渡口为社会民间渡口,渡船公司为民营企业,渡船系私人所有。谢局长称,渡口不像公路收费站,哪些车辆在乘渡船时可免费,目前国家确实还没有出台相关明确规定。(完)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7-11/1771059.shtml
    湖北枝江消防车过江救火被轮渡强收150元钱

2009年07月11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宜昌7月11日电 (记者 刘良伟 上官纯青) 10日中午,湖北枝江市百里洲镇一排堆放杂物的仓库起火,十万火急,枝江消防中队两辆消防车乘坐轮渡过江参与救援,却被要求交150元过江费。为了抢时间,消防官兵无奈只好向轮渡方交钱过江。
  据枝江消防中队一警官介绍,接到报警后,中队随即派出两辆消防车和18名官兵赶往现场。百里洲与枝江主城区隔江相望,需坐轮渡前往事故现场。当两辆消防车开上轮渡后,轮渡工作人员要求收取150元过江费,否则不开船。为了抢时间,消防官兵只好交钱。
  “消防是来救援的,怎么能收钱呢!”失火现场附近的居民得知这一情况后,对轮渡方的做法表示不解。据悉,轮渡方之所以收费,是因为有关部门“事先没有打招呼”,因此并不知道消防车过渡干什么。据一参加救援的消防官兵介绍,消防车在灭火后回来时,因百里洲镇派出所民警帮忙给渡船打了招呼,便没再收钱。
  据枝江市交通局局长谢良华介绍,该过江渡口为社会民间渡口,渡船公司为民营企业,渡船系私人所有。谢局长称,渡口不像公路收费站,哪些车辆在乘渡船时可免费,目前国家确实还没有出台相关明确规定。(完)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7-11/1771059.shtml
等着哭吧
马上就要消防安全大检查了
便宜点5w好了  话多 停业整顿3个月
消防安全检查之。。。。
  阻碍消防救援,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
太贪财了
交船不杀[:a16:]
光认钱啊........
阻碍消防救援,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handshake
哪些车辆在乘渡船时可免费,目前国家确实还没有出台相关明确规定

中国法律干脆改判例法得了
起点1981522 发表于 2009-7-11 23:02
文中也说了,渡口不算收费站。
支持消防安全检查之~
渡船公司为民营企业,渡船系私人所有。谢局长称,渡口不像公路收费站,哪些车辆在乘渡船时可免费,目前国家确实还没有出台相关明确规定
=================

我倒觉得收费正常。
第一法律没规定能否免费。既然没有那么收费就是合法的。
第二这个是私人企业,如果这些都免费,那么很难说其他什么公有汽车等
占着公务或其他名义要求免费。那这私人企业不就亏惨了。
所以收费正常,消防安全检查也就正常……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09-7-11 20:16

没人阻碍消防救援,你可以不用他的船呀,人家是私人的设备,设备损耗和油不要钱么,大家都是社会循环的一个组成部分,你如果是特殊车辆,那就应该事先解决特殊通道的问题,消防平时黑的钱又不少,之前干吗不解决过江的问题。
2# yan796113


嘿嘿,94,这么拎不清,多卖你2个灭火器150就回来了,再罚你一笔长点记性
看来是需要安全检查下了
坚决支持消防检查
这个收费没什么问题。渡轮是私人的,私人的渡轮开起来要人工费,油费,运营管理费吧?
消防过河情况紧急,按照常理先交费再过河有点不妥。但从个人权益方面来看,渡轮老板无任何过错
xiaolu 发表于 2009-7-12 14:22


我们单位 碰到公检法 消防 武警的 不要太VIP哦
当然了 他们公款消费的时候也是十分符合VIP的。。。
这事……合法,但不合理。
这船老板死心眼。
做生意做到这个地步离关门不远了
lqxiii 发表于 2009-7-12 17:50
不能光从个人权益看,还要从个人责任看。
楼上,不能一下子什么都上升到太高的高度吧。而且,去的时候消防队也没打招呼,谁知道你是去消防还是演习还是顺路回局子还是开去修车。不能证明是基于实行公共权利自然要按程序执行。
而且回来的时候,消防局打了招呼就没收钱了。合情合法合规
m_sy 发表于 2009-7-11 22:31
南京老太发来贺电。
就目前这法官的素质,改判例法的后果太恐怖了。
消防安全检查之~

然后罚款,卖器材,集中统一培训一个月
lqxiii 发表于 2009-7-12 17:50

是的,我也认同个人有权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P
个人有权将利益最大化也有前提和范围,我赶着签合同,能和救护车、消防车抢道么。
轮渡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每月检查一次,要细细地查,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要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消防责任人未确定的不放过”“消防隐患未整改的不放过”“消防设施未配备的不放过”
这老板要吃苦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