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宿者睡在消防车库前被撞死 消防车未上交强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37:30
露宿者睡在消防车库前被撞死 消防车未上交强险


2015年10月18日  来源:北京晚报



  一男子凌晨紧靠消防队车库的卷帘门裹被露宿,被接到演练任务外出的消防车不慎撞伤,送医途中身亡。因“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交管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现死者家属将消防中队告上法院,索赔120万元。14日,这起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如何划分责任比例成为本案焦点。

  露宿消防车库大门外

  被撞身亡

  去年12月31日凌晨5时50分许,某消防中队的消防战士接到任务,迅速上了一辆停在1号车库内的消防车,发动引擎预热车辆,电动车库的卷帘门同时徐徐打开。

  车辆缓慢驶出车库的过程中,驾驶员谷某感觉车前有物体阻碍车辆前行,立即停车检查。下车后,他发现车辆左前轮前方有一团棉被,扯开棉被,一名男子正侧卧在棉被之中,已经受伤。他们赶紧将人送往医院,送医途中,男子身亡。

  经查,死者姓刘,43岁,是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人,生前留有一子小林(化名),年仅12岁。事发后,死者的兄长刘某以指定监护人的身份代理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消防中队,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一并被告的还有保险公司。

  据消防中队的代理律师讲,事发时,消防车虽然不是出火警,但是例行的消防演练也是在执行任务。

  死者年幼的儿子

  抹起了眼泪

  根据死者原籍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一份函件证实,小林的母亲在其1岁多时因与小林的父亲发生矛盾,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讯。小林此后实际由死者的兄长刘某抚养。父亲身亡后,经刘某申请,居委会指定伯父刘某为小林的监护人,行驶监护职责。

  开庭当天,刘某以代理人身份出席了庭审,而年幼的小林也被婶婶带进法庭,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小林默默听完了整个庭审,期间未见明显的情绪波动,只是表情略显凝重,却也没有流泪。相比如他一般年纪的孩子,小林显得沉稳许多,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子。直到庭审结束,小林的婶婶开始哭诉,才带着一旁的小林抹起了眼泪。

  据其伯父刘某讲,小林的父亲和母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生下了小林,至今小林父亲的户口本上都显示着“未婚”。小林母亲离家后,因小林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小林实际由刘某抚养,小林父亲会负担一些孩子的生活费。而死者的父母也都不在人世。

  据刘某称,小林父亲毕业后被分配到枣庄煤矿工作。法官问刘某,死者来北京做什么?什么时间来的北京?刘某只称,死者是来北京打工,什么时候来的家人也不清楚,事发两个星期前死者还在山东。出事后,死者身上被发现只剩下三元钱。

  交管未作责任认定 消防车未上交强险

  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称:“因无法确定死者在消防中队1号车库门前的原因以及死者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故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交管部门未作出具体责任认定,只称损害赔偿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据保险公司透露,涉案的消防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但是投保了30万的商业险。而据记者所知,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该条例实施多年,军车和警车如何参加交强险,一直没有另行规定。因此,消防车不上交强险并不违法。

  庭审当天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商业险条款明确规定,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赔付的,而本案的责任比例还需由法庭来确定。

  庭审双方激辩 是意外还是交通事故?

  消防中队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原因是事故发生在消防车库门前,是消防车进出的专用通道,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此外,事故发生在车辆缓慢驶出车库的过程中,受害人身裹棉被侧卧在紧靠车库卷帘门前的地上,恰恰处于驾驶员的视觉盲区。且车库门前禁止人员停留,驾驶员无法预见车库门前会有人躺卧。

  律师指出,《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消防车库门前有明显的“禁止人员停留”的警示标语,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预见到消防车会随时接警出车,其违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保险公司也认为,死者应当在这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90%。

  但死者家属认为,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而且应由消防中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律师认为,消防法赋予了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义务,正是由于消防工作人员疏忽检查,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死者的行为并非是一种破坏性、突然性、恶意的行为,只要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尽到注意义务将其劝离,就不会发生此次事故。相反,消防人员在长达6个小时的值班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出车过程中也未对车辆是否适行进行检查,应承担责任。”

  当天,消防中队同意给予受害人亲属一定的人道方面的经济帮助,但不是赔偿。因关于刘某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死者到底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等细节问题仍需进一步调查,法官宣布暂时休庭。

  案外提示

  切勿占用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是人员快速撤离和消防迅速灭火的生命通道,火灾发生时,消防通道畅通,能让消防员最快时间赶到火场。为消防中队进行公益代理的律师刘爱明表示,消防通道是生命线,绝对不能占用。因消防通道被车辆、杂物等堵塞,曾发生过惨痛的教训。

  一旦发生险情,谁该为生命通道的堵塞埋单呢?刘爱明认为,占用者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无法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还会发生。

  本报记者 张蕾 J009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10-18/7575276.shtml


露宿者睡在消防车库前被撞死 消防车未上交强险


2015年10月18日  来源:北京晚报



  一男子凌晨紧靠消防队车库的卷帘门裹被露宿,被接到演练任务外出的消防车不慎撞伤,送医途中身亡。因“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交管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现死者家属将消防中队告上法院,索赔120万元。14日,这起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如何划分责任比例成为本案焦点。

  露宿消防车库大门外

  被撞身亡

  去年12月31日凌晨5时50分许,某消防中队的消防战士接到任务,迅速上了一辆停在1号车库内的消防车,发动引擎预热车辆,电动车库的卷帘门同时徐徐打开。

  车辆缓慢驶出车库的过程中,驾驶员谷某感觉车前有物体阻碍车辆前行,立即停车检查。下车后,他发现车辆左前轮前方有一团棉被,扯开棉被,一名男子正侧卧在棉被之中,已经受伤。他们赶紧将人送往医院,送医途中,男子身亡。

  经查,死者姓刘,43岁,是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人,生前留有一子小林(化名),年仅12岁。事发后,死者的兄长刘某以指定监护人的身份代理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消防中队,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一并被告的还有保险公司。

  据消防中队的代理律师讲,事发时,消防车虽然不是出火警,但是例行的消防演练也是在执行任务。

  死者年幼的儿子

  抹起了眼泪

  根据死者原籍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一份函件证实,小林的母亲在其1岁多时因与小林的父亲发生矛盾,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讯。小林此后实际由死者的兄长刘某抚养。父亲身亡后,经刘某申请,居委会指定伯父刘某为小林的监护人,行驶监护职责。

  开庭当天,刘某以代理人身份出席了庭审,而年幼的小林也被婶婶带进法庭,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小林默默听完了整个庭审,期间未见明显的情绪波动,只是表情略显凝重,却也没有流泪。相比如他一般年纪的孩子,小林显得沉稳许多,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子。直到庭审结束,小林的婶婶开始哭诉,才带着一旁的小林抹起了眼泪。

  据其伯父刘某讲,小林的父亲和母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生下了小林,至今小林父亲的户口本上都显示着“未婚”。小林母亲离家后,因小林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小林实际由刘某抚养,小林父亲会负担一些孩子的生活费。而死者的父母也都不在人世。

  据刘某称,小林父亲毕业后被分配到枣庄煤矿工作。法官问刘某,死者来北京做什么?什么时间来的北京?刘某只称,死者是来北京打工,什么时候来的家人也不清楚,事发两个星期前死者还在山东。出事后,死者身上被发现只剩下三元钱。

  交管未作责任认定 消防车未上交强险

  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称:“因无法确定死者在消防中队1号车库门前的原因以及死者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故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交管部门未作出具体责任认定,只称损害赔偿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据保险公司透露,涉案的消防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但是投保了30万的商业险。而据记者所知,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该条例实施多年,军车和警车如何参加交强险,一直没有另行规定。因此,消防车不上交强险并不违法。

  庭审当天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商业险条款明确规定,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赔付的,而本案的责任比例还需由法庭来确定。

  庭审双方激辩 是意外还是交通事故?

  消防中队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原因是事故发生在消防车库门前,是消防车进出的专用通道,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此外,事故发生在车辆缓慢驶出车库的过程中,受害人身裹棉被侧卧在紧靠车库卷帘门前的地上,恰恰处于驾驶员的视觉盲区。且车库门前禁止人员停留,驾驶员无法预见车库门前会有人躺卧。

  律师指出,《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消防车库门前有明显的“禁止人员停留”的警示标语,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预见到消防车会随时接警出车,其违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保险公司也认为,死者应当在这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90%。

  但死者家属认为,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而且应由消防中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律师认为,消防法赋予了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义务,正是由于消防工作人员疏忽检查,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死者的行为并非是一种破坏性、突然性、恶意的行为,只要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尽到注意义务将其劝离,就不会发生此次事故。相反,消防人员在长达6个小时的值班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出车过程中也未对车辆是否适行进行检查,应承担责任。”

  当天,消防中队同意给予受害人亲属一定的人道方面的经济帮助,但不是赔偿。因关于刘某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死者到底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等细节问题仍需进一步调查,法官宣布暂时休庭。

  案外提示

  切勿占用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是人员快速撤离和消防迅速灭火的生命通道,火灾发生时,消防通道畅通,能让消防员最快时间赶到火场。为消防中队进行公益代理的律师刘爱明表示,消防通道是生命线,绝对不能占用。因消防通道被车辆、杂物等堵塞,曾发生过惨痛的教训。

  一旦发生险情,谁该为生命通道的堵塞埋单呢?刘爱明认为,占用者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无法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还会发生。

  本报记者 张蕾 J009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10-18/7575276.shtml


这要躺铁路上休息应该咋算?
遇上了,消防队也是郁闷啊
当年有个相声说马路碰瓷的听到消防车来了也要赶紧爬起来闪人,这位倒好敢睡到消防车库门口了。
lipei138 发表于 2015-10-18 18:07
这要躺铁路上休息应该咋算?
基本的赔偿还是有的,当然很少就是了。这种事情的赔偿一般都是基于人道了。
定义成碰瓷不行吗?
不是要整治标题党吗?这就是标题党,军车不用上交强险这个是合法的,出了险直接商业险赔付,这标题搞得好像部队故意不上交强险似的
自己的亲兄弟出门两个星期后身上只有三块钱了,不得不露宿街头。这时候不管不问,等自己的亲兄弟出事了,立刻狮子大开口索赔百万。这是他妈的什么人性。再看看死者的儿子只有12岁,我对这些赔偿款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不抱乐观态度。

我建议,依法剥夺死者兄长的监护人身份,由政府机构代为执行监护权,并保管使用赔偿款,只到死者的儿子成年。

浓浓的亲情……
hedongli321 发表于 2015-10-18 18:42
自己的亲兄弟出门两个星期后身上只有三块钱了,不得不露宿街头。这时候不管不问,等自己的亲兄弟出事了,立 ...
  你说到了要害上了!
怎么样的脑残会睡在消防车库门口啊·····地面上的警示标志很明显啊
自己害死自己,顺便把儿子给害了
出火险时,消防车应当是撞了白撞吧?这家子就是要闹呗。越闹越给钱,都蔚然成风了
现在说不清的 我们这有个老头喝了2斤酒开个电瓶三轮车 一头撞上停路口等红绿灯的公交车车尾 人死了 本来我以为这种事故他家还得赔公交车修车得钱 结果是公交车倒赔40万
说实话,就这意思,还依法治国。。。
这个算阻碍消防通道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