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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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年05月19日  来源:检察日报 

  “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杭州文二西路5月7日发生的驾跑车飙车撞死行人惨烈一幕,迅速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肇事者胡斌的身份、撞人时跑车的时速、撞人后各方的表现,都成为议论的焦点。而对事件性质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也一时间各种说法都有。胡斌的行为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需要对此类案件设立新罪进行单独规制,不仅是处理此案的关键,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有实际意义。记者为此采访了刑法学界的知名专家。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肇事者胡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是对胡斌的飙车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胡斌在明知可能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放任”了这种危害的发生,其性质比交通肇事要恶劣得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并不为过。
  对于上述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指出,我国刑法强调主客观的统一。从客观上来讲,胡斌的飙车行为是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胡斌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肯定不希望或放任撞死人这种结果发生。“客观地分析胡斌的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好、车也很好,可以避免撞死人的事情发生。”刘仁文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也认为,说胡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没有根据。尽管超速行驶就有可能造成撞死撞伤人的后果,行为人对此往往有明确的认识,但一般都不会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为行为人对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并有可能要进监狱也是有认识的,理智的人不会轻易做这种选择。就本案而言,也看不出胡斌有放任撞死人结果发生的内在动因。另外,还应当看到,任何人驾车到公共道路上行驶都有撞死撞伤人的危险,但只要他遵守交通规则,就是法律所允许的。“飙车实际上就是超速驾车、违章行驶,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有关行政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发生了撞死人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罚。”
  刘仁文说,假如把飙车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反而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要重,显然是不合适的。”
  -与“酒后飙车案”不能等同
  去年8月,北京朝阳区法院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三名酒后飙车的男青年进行判决。这三位男青年酒后在三环主路上飙车撞上了多辆车辆,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时法院认为此举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的范畴。
  支持将胡斌飙车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的人都将此案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佐证。对此,刘明祥认为,胡斌飙车撞死人案件与此类案件不能等同。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喝酒后神智不清,车都控制不住了,还飙车,在大街上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多人后逃离现场,对这样的案件,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尚可。但胡斌不是酒后驾车,神智清醒、精神正常,飙车行为仍未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刘明祥说,上世纪80年代,北京发生了一起司机驾车冲撞人群造成多人伤亡的案件,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定罪。“与这起案件相比,胡斌不是故意冲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可见,他的行为与那种一经实施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的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重大差别。”
  刘仁文指出,之所以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胡斌定罪,是因为有人认为飙车这种行为太恶劣了,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了。但是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飙车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一种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能等同。把飙车行为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提高惩罚力度,以此来扼制飙车行为,这是一种不适当的扩大解释。
  -可以考虑完善“交通肇事罪”
  无独有偶,今年5月6日,瑞士苏黎世霍尔根区法院向一年前在瑞士超速飙车的6名中国人开出单人最高9.5万瑞郎(约合57万元人民币)、总额为21.89万瑞郎(约合131.34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法院判定,6人犯有严重过失罪,他们在限速120公里的道路上开到了229公里,这是故意的行为,完全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件。
  刘仁文表示,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必须等到“肇事”结果发生后才能处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法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严重的醉酒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具体危险犯”转向现在的“抽象危险犯”。他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立法思路,完善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把情节恶劣但未造成相应后果的严重飙车行为犯罪化,从而扼制飙车行为泛滥。
  刘明祥认为,也可以考虑将这种行为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力度,比如对飙车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驾驶。
  张立
    检察日报: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年05月19日  来源:检察日报 

  “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杭州文二西路5月7日发生的驾跑车飙车撞死行人惨烈一幕,迅速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肇事者胡斌的身份、撞人时跑车的时速、撞人后各方的表现,都成为议论的焦点。而对事件性质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也一时间各种说法都有。胡斌的行为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需要对此类案件设立新罪进行单独规制,不仅是处理此案的关键,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有实际意义。记者为此采访了刑法学界的知名专家。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肇事者胡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是对胡斌的飙车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胡斌在明知可能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放任”了这种危害的发生,其性质比交通肇事要恶劣得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并不为过。
  对于上述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指出,我国刑法强调主客观的统一。从客观上来讲,胡斌的飙车行为是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胡斌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肯定不希望或放任撞死人这种结果发生。“客观地分析胡斌的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好、车也很好,可以避免撞死人的事情发生。”刘仁文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也认为,说胡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没有根据。尽管超速行驶就有可能造成撞死撞伤人的后果,行为人对此往往有明确的认识,但一般都不会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为行为人对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并有可能要进监狱也是有认识的,理智的人不会轻易做这种选择。就本案而言,也看不出胡斌有放任撞死人结果发生的内在动因。另外,还应当看到,任何人驾车到公共道路上行驶都有撞死撞伤人的危险,但只要他遵守交通规则,就是法律所允许的。“飙车实际上就是超速驾车、违章行驶,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有关行政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发生了撞死人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罚。”
  刘仁文说,假如把飙车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反而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要重,显然是不合适的。”
  -与“酒后飙车案”不能等同
  去年8月,北京朝阳区法院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三名酒后飙车的男青年进行判决。这三位男青年酒后在三环主路上飙车撞上了多辆车辆,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时法院认为此举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的范畴。
  支持将胡斌飙车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的人都将此案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佐证。对此,刘明祥认为,胡斌飙车撞死人案件与此类案件不能等同。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喝酒后神智不清,车都控制不住了,还飙车,在大街上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多人后逃离现场,对这样的案件,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尚可。但胡斌不是酒后驾车,神智清醒、精神正常,飙车行为仍未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刘明祥说,上世纪80年代,北京发生了一起司机驾车冲撞人群造成多人伤亡的案件,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定罪。“与这起案件相比,胡斌不是故意冲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可见,他的行为与那种一经实施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的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重大差别。”
  刘仁文指出,之所以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胡斌定罪,是因为有人认为飙车这种行为太恶劣了,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了。但是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飙车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一种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能等同。把飙车行为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提高惩罚力度,以此来扼制飙车行为,这是一种不适当的扩大解释。
  -可以考虑完善“交通肇事罪”
  无独有偶,今年5月6日,瑞士苏黎世霍尔根区法院向一年前在瑞士超速飙车的6名中国人开出单人最高9.5万瑞郎(约合57万元人民币)、总额为21.89万瑞郎(约合131.34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法院判定,6人犯有严重过失罪,他们在限速120公里的道路上开到了229公里,这是故意的行为,完全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件。
  刘仁文表示,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必须等到“肇事”结果发生后才能处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法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严重的醉酒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具体危险犯”转向现在的“抽象危险犯”。他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立法思路,完善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把情节恶劣但未造成相应后果的严重飙车行为犯罪化,从而扼制飙车行为泛滥。
  刘明祥认为,也可以考虑将这种行为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力度,比如对飙车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驾驶。
  张立
间接故意的放任和自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关键是看行为主体对损害结果所持的态度,无所谓发不发生就是故意,有所谓而不希望发生就是过失
从客观上来讲,胡斌的飙车行为是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胡斌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肯定不希望或放任撞死人这种结果发生。“客观地分析胡斌的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好、车也很好,可以避免撞死人的事情发生。”刘仁文说。

———— 其实以上说法适用于任何一个醉酒驾车者,超速和醉酒都是大大降低驾驶者避险与反应能力的行为,无论这是由于酒精造成的、还是他自己故意造成的。
鞭刑伺候好了:$
4# 来而往
其实我是赞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低度肉刑的,比关15天有用多了:D
用鞭刑还是棒刑更过瘾?
尽管超速行驶就有可能造成撞死撞伤人的后果,行为人对此往往有明确的认识,但一般都不会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很好很强大的解释!那也没什么故意杀人,都是过失致死!
以交通肇事起诉
高速驾驶交通肇事
肇事之后没逃逸
这似乎用不用坐牢,赔钱就得了
7# 1/7

主观要件的区别,参看犯罪构成章节:D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09-5-19 13:00
如果打的话,鞭子更痛且不会带来多大的后遗症,至于其它的用法就不好说了
看到这些砖家们的意见,我怎么想起了争先恐后为刘蛹辩护的那些人了,感谢这些砖家门让我知道了驾驶车辆冲撞人群居然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高速行驶的车辆在斑马线上只撞死一个人不应该算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这些人不去当股评家实在是太可惜了.
客观上来讲,胡斌的飙车行为是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胡斌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肯定不希望或放任撞死人这种结果发生。“客观地分析胡斌的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好、车也很好,可以避免撞死人的事情发生。”刘仁文说
刘仁文砖家怎么知道胡斌怎么想的呢?


日本刑法专门修改过。
这种“飙车”行为。很难适用“交通肇事罪”,
实在很难用“交通”来定义“飙车”。
当然,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不合适。

日本刑法专门修改过。
这种“飙车”行为。很难适用“交通肇事罪”,
实在很难用“交通”来定义“飙车”。
当然,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不合适。
jg0083 发表于 2009-5-19 12:57
:handshake 俺早就在cd呼吁恢复肉刑了,不过干吗非要低度肉刑?还是花样多点效果好
happywar 发表于 2009-5-19 13:19
这案子普法都一个多礼拜了吧,哪条法律说过没逃逸就不用坐牢的?您老绕着这个事情在各种帖子里故意渲染也不是第一次了,别告诉我您说句鬼话就跑了,没看到我们给的法律条文。
天山白瑞德 发表于 2009-5-19 14:08
单就现有法律而言,他们就上述两案的解释都没有错。
商纣王十大酷刑?其中炮烙不错哦,你可以理解为火热的钢管舞!
1/7 发表于 2009-5-19 13:09

是啊,在马路上飙车并没有撞死人的动机,只不过有可能而已~~跟拿左轮枪打人一样,枪里只装一发子弹,有可能而已~~
xcxy 发表于 2009-5-19 14:43
强烈支持帖子中的专家组火热的钢管舞一下。
胡斌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天呐 在民用公路上飙改装车居然在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专家 I服了U
宁卖茶叶蛋 不许做专家 我儿子敢做专家 我抽死你小丫的
过失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个人觉得这个罪名比较合适。如果把飙车行为算成交通,只能说这是对民意的强奸
但胡斌不是酒后驾车,神智清醒、精神正常,飙车行为仍未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
所以胡斌比那些酒后的还要严重
鹰狼 发表于 2009-5-19 15:12

这个故意,包含了直接和间接,既追求危害结果和放任危害结果,追求一定不是,问题在于放任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这个我在上面已经说了,另外,我不是专家,只不过混了几年法律课程:D
立法严打改装车,很好!

立法严禁超速,很好!

但是,改装是什么意义的改装的?超载车的改装大家见识没有?车厢加高加固,但是刹车没有任何加强,这个立法成了,这些超载车司机出车祸死人,绝对要枪毙的!好我支持!

但是我改装涡轮增压,加速性能提高,同时刹车也改装,刹车性能相应提高,怎么办呢?一起严打?好嘛,国内的一块市场就表作了!技术的进步就完蛋了!但是别价!很多特种车、军用车,不过是在同型车基础上盖了这两样而已,最后结果还不是一样,但是这却是非改装车啊。

严禁超速,当然好,但是我限速15公里好不?怎么没见过?我可见过。


“飙车实际上就是超速驾车、违章行驶,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有关行政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发生了撞死人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罚。”

------------------------------------------------------------------------------------------
交通肇事罪主要特征之一: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上述解释,首先要澄清飙车是不是属于交通运输的范畴。

按照我的理解,飙车带有明显竞技运动的性质,非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运输活动,而事发当时肇事者正是与同伴进行飙车比赛。因此,在交通运输空间,飙车造成的人员伤亡不适宜交通肇事罪。

“飙车实际上就是超速驾车、违章行驶,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有关行政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发生了撞死人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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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主要特征之一: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上述解释,首先要澄清飙车是不是属于交通运输的范畴。

按照我的理解,飙车带有明显竞技运动的性质,非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运输活动,而事发当时肇事者正是与同伴进行飙车比赛。因此,在交通运输空间,飙车造成的人员伤亡不适宜交通肇事罪。
zh020 发表于 2009-5-19 14:23

飙车不是一般意义的交通运输活动。

在交通运输空间从事具有高危险性的竞技活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之,我觉得很合理。
我觉得此案的要点,当时肇事人是否在和同伴进行飙车竞赛。这是认定飙车还是超速的关键所在。
不知道《极品飞车》的故乡是如何惩治飚车党的?
zh020 发表于 2009-5-19 14:23

飙车是竞技活动,不是普通的交通运输,当然不适用交通肇事罪。

在公共场所从事高危险的竞技活动,不算危害公共安全罪,算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支持中央  支持党
三块表里面的后面两块金光闪闪,第一块需要去洗一洗了。

在密集民居内制作烟花,在学校边上自作剧毒化学品,
饭店买臭肉,肝炎患者多去饭馆吃饭,然后往空碗里吐一口口水。
嗯,强调主客观统一,怎么这些专家旗子打出来后亮出的货却都是主观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