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释李启铭案为何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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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释李启铭案为何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01月30日 16:3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9)  【字体:↑大 ↓小】

  30日上午,曾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肇事案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启铭被判6年有期徒刑。

  从1月26日开庭审理到30日宣判,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此案件一直保持关注。针对网民有关李启铭为何被判刑6年、当时的庭审情况到底如何等问题,“中国网事”记者进行了采访并记录下了相关情况。

  庭审现场:李启铭当庭认罪

  26日,“中国网事”记者直击了案件庭审的过程。



  上午9时整,经由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机关指定,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肇事案在望都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首先入庭宣读了旁听人员须知,随后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能容纳60人的审判庭旁听席座无虚席,旁听人员有驻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河北大学师生代表及部分群众。

  很快,李启铭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坐到了法庭正中央的被告人席上。

  作为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认为被告人在去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公诉人随后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李启铭本人笔录、目击者证词、河北大学校园监控录像等,还原了李启铭当天的犯罪事实:去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请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李启铭驾驶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送朋友回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当行驶至河大新校区生活区一家超市门前时,撞倒两名女生。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当时事发地点有明显的警示牌“限速五公里”,但当时李启铭没有理会。

  李启铭在庭上辩称,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看到前面有人影,于是猛打方向盘拐弯并按喇叭,但还是没有避开。事发后他继续驾车行驶,“因为当时自己已经懵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当他驾车返回河大新校区生活区南门时,大门已经关闭,保安和学生将他拦截,随后他下车被保安带到学校警卫室。

  李启铭当庭表示对公诉人的发言没有异议,并说“我认罪。”

  李启铭的辩护律师张金龙在法庭上进行了辩护,他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能考虑从轻判决。依据主要有,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笔录显示其在被保安扣留到学校警卫室后很着急地说:“赶紧打120,先救人,有什么责任我全承担。”事发后李启铭及其家人积极主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受害者家属谅解。

  30日上午,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

  李启铭为什么不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针对“中国网事”记者有关为什么有的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启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提问,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并非所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都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针对“中国网事”记者有关李启铭判处有期徒刑6年量刑依据的提问,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如下:

  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考虑被告人的从宽和从严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慎重稳妥地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李启铭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李启铭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量刑适当。(“中国网事”记者朱峰、白明山)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1-30/2822419.shtml

法院解释李启铭案为何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01月30日 16:3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9)  【字体:↑大 ↓小】

  30日上午,曾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肇事案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启铭被判6年有期徒刑。

  从1月26日开庭审理到30日宣判,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此案件一直保持关注。针对网民有关李启铭为何被判刑6年、当时的庭审情况到底如何等问题,“中国网事”记者进行了采访并记录下了相关情况。

  庭审现场:李启铭当庭认罪

  26日,“中国网事”记者直击了案件庭审的过程。



  上午9时整,经由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机关指定,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肇事案在望都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首先入庭宣读了旁听人员须知,随后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能容纳60人的审判庭旁听席座无虚席,旁听人员有驻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河北大学师生代表及部分群众。

  很快,李启铭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坐到了法庭正中央的被告人席上。

  作为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认为被告人在去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公诉人随后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李启铭本人笔录、目击者证词、河北大学校园监控录像等,还原了李启铭当天的犯罪事实:去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请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李启铭驾驶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送朋友回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当行驶至河大新校区生活区一家超市门前时,撞倒两名女生。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当时事发地点有明显的警示牌“限速五公里”,但当时李启铭没有理会。

  李启铭在庭上辩称,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看到前面有人影,于是猛打方向盘拐弯并按喇叭,但还是没有避开。事发后他继续驾车行驶,“因为当时自己已经懵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当他驾车返回河大新校区生活区南门时,大门已经关闭,保安和学生将他拦截,随后他下车被保安带到学校警卫室。

  李启铭当庭表示对公诉人的发言没有异议,并说“我认罪。”

  李启铭的辩护律师张金龙在法庭上进行了辩护,他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能考虑从轻判决。依据主要有,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笔录显示其在被保安扣留到学校警卫室后很着急地说:“赶紧打120,先救人,有什么责任我全承担。”事发后李启铭及其家人积极主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受害者家属谅解。

  30日上午,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

  李启铭为什么不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针对“中国网事”记者有关为什么有的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启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提问,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并非所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都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针对“中国网事”记者有关李启铭判处有期徒刑6年量刑依据的提问,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如下:

  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考虑被告人的从宽和从严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慎重稳妥地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李启铭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李启铭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量刑适当。(“中国网事”记者朱峰、白明山)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非常扯淡的解释,这B逃逸了吗?拦住了就叫不逃逸,没拦住就是逃逸?发生碰撞后自身车况不明的情况下还继续驾驶,一定要在撞人发生更大的损失才叫危害公共安全?
看情况死伤者家属没有异议,这个案子就这么定了。很悲哀。祝这李家人生小孩没P眼。
很扯淡 撞了一个前窗玻璃都碎了没立即停车。又撞一个。还不叫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非常的扯淡。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30 17:27

两个是一起撞的吧?一个撞在车头上另一个被车后镜撞倒,公共安全罪定罪在于撞人后逃逸再撞死人。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1-1-30 17:28


    完全没有停车而且视线已经受损。还继续开了好一圈企图逃脱。这还不叫危害公共安全?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30 17:32
那他后来撞到人了吗?法律规定就是如此,撞人后逃逸再撞死人能定为公共安全罪,他是逃逸了但没再撞到人。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1-1-30 17:37


    法律规定如此还是被人解释为如此。呵呵呵呵 呵呵呵呵。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1-1-30 17:37


    那说道再撞人。那么如果他出来以后再次醉酒驾车撞人了。是否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笔录显示其在被保安扣留到学校警卫室后很着急地说:“赶紧打120,先救人,有什么责任我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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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鬼呢?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30 17:38


    就是这么规定的呀,你是希望它死板还是希望它能被灵活运用呢?
begripfury 发表于 2011-1-30 17:42


    那也未必,狂完了之后看情况更差来了一大堆记者开始补救了。
begripfury 发表于 2011-1-30 17:42

衙内连手机都没有。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1-1-30 17:44

衙内连手机都没有。或者自己连拨电话也不会?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1-1-30 17:43


    现行社会下死板一些更好。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30 17:48

也可能手机没电或手机留在车上了,反正他第一句话已经暴露了他是个什么样的人。
等维克多,布鲁德来的时候,把法官们和制定法律的s b全部吊起来活剐了。
Cathay 发表于 2011-1-30 18:53


    嗯嗯,就是应该,民主之后杀全家,共匪五毛吊长街
“笔录显示其在被保安扣留到学校警卫室后很着急地说:“赶紧打120,先救人,有什么责任我全承担。”

莫非那句“**是李刚”的名句是别人编造并强加在公子哥头上的的谎言?
非常扯谈啥?这货要是不说这句“我爸是李刚”,连3年都判不到。
还是修改相关法律吧。
racher 发表于 2011-1-30 18:58


    嗯,+1
觉得量刑还可以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30 17:38


    危害公共安全罪原文是这样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看以交通肇事罪判他六年不算轻,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处死刑的要件要是这样的:如果肇事司机只撞倒第一人,致其死亡,可以以交通肇事逃逸罪问责,应判处7-15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连续撞倒多人,要看肇事司机当时的主观状态,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问责,交通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的,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及驾驶人主观上故意伤害的,最高可判死刑。当然,除了要负上刑事责任,同样也得负民事责任,对被撞的人员和财物都要进行赔偿。
难道因为他爸是李刚?
其实LS有些人没说错
要不是现在民怨沸腾,“我爸是李刚”社会影响如此恶劣,他哪会判6年
我只是在想这个衙内啥时候能放出来?
牢里有李刚的仇家吗?新帐旧账一块算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