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5·7交通肇事案事故责任认定:胡斌全责 提请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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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5·7交通肇事案事故责任认定:胡斌全责

2009年05月15日  来源:浙江在线 

  杭州市公安局今天上午11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5·7交通肇事案的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郑贤胜通报,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已经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事故责任认定,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谭卓无责任。(记者 李敏)

    杭州5·7交通肇事案事故责任认定:胡斌全责

2009年05月15日  来源:浙江在线 

  杭州市公安局今天上午11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5·7交通肇事案的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郑贤胜通报,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已经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事故责任认定,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谭卓无责任。(记者 李敏)
杭州交通肇事案:警方就"70码"说法向社会道歉                      2009年05月15日  来源:浙江在线     杭州市公安局今天上午11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5·7交通肇事案的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郑贤胜说,5月8日,杭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通报“当时肇事车的车速为70码”的这一说法不妥当,不严谨,在此代表公安机关向社会道歉。(记者 李敏)
杭州交通肇事案:警方就"70码"说法向社会道歉                      2009年05月15日  来源:浙江在线     杭州市公安局今天上午11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5·7交通肇事案的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郑贤胜说,5月8日,杭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通报“当时肇事车的车速为70码”的这一说法不妥当,不严谨,在此代表公安机关向社会道歉。(记者 李敏)
这本身就是事实 还这么迟才公布
杭州飚车撞人事故鉴定报告出炉全过程                      2009年05月15日  来源:钱江晚报     5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公安交警部门于5月13日17点45分接到鉴定机构关于“5·7”交通肇事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公里/小时~101.2公里/小时范围,且肇事车辆(浙A608Z0小型轿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公安交警部门接到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后,立即送达事故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得知鉴定结果,昨晚(14日),记者设法联系了谭卓的爸爸谭跃,但是手机被挂断了。过了一会,谭卓的舅舅给记者回了电话,首先向记者转达了谭爸爸的歉意,“他不愿接受采访,但是又不好意思开口回绝,不好意思,谢谢你们的好意。”(记者 柏建斌 娄炜栋)

  车速鉴定结果为何是个区间值?

  鉴定结论为何会出现84.1公里/小时~101.2公里/小时这样的一个区间范围?

  昨天,鉴定小组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专家这样解释:之所以会出现一个时速区间,是因为这个数值是通过对事故现场的还原计算得出的,专家采取目前能运用到的各种科学方法、公式,根据现场录像等资料、现场勘测等统计数据从理论上进行运算。

  “这和有6F测速仪的公路不同,6F可以测出瞬间速度。在这起事故中,我们只能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对当时所有的资料进行运算分析,得出各种数值的区间,从理论上还原的就是这个范围。” (记者 柏建斌)

  事故鉴定是怎样出炉的

  西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在西溪路上,这次“5·7”专案组便在此办公,参与的民警不少于50人。

  社会舆论给了办案交警无形的压力。“我们也想早点拿出数据出来,但一定得按法律程序进行,这是马虎不得的。”为强调公正,一些本来交警可以做的鉴定,专案组决定通过其他专业部门进行。“但有些机构一听说和文二西路有关就拒绝了。”比如最重要的车辆结构、性能和速度等等的鉴定,最后省技术监督局接受委托,总算是解决了难题。

  “这次得感谢死者的家属,尤其是谭爸爸。这次事件关心的人多,谭爸爸十分配合,给交警工作带来了方便。”参与本案的交警都这么样说。

  跟随专家

  凌晨重返事故现场

  5月11日晚,各路专家赶到。当晚11时半左右,专家们先来到位于港昌一楼的停车场,那辆肇事的红色三菱跑车停在一边。车子驾驶室右上方,车玻璃上有个大坑,整个挡风玻璃没有完全碎掉,只有那个坑的底部玻璃没了。估计,谭卓当地被车子撞到时,先飞到挡风玻璃上,砸下一个坑后弹向路面。

  专家们拿着卷尺和长的直尺,测量这辆三菱车的相关数据。车身宽度、高度,前挡风玻璃的尺寸,以及那个坑的具体位置。专家说,撞击点的情况对今后测定速度有关。

  接近夜里12点了,之前,专家已穿上了交警提供的反光背心,对肇事车辆进行检测后,大家随后又赶至文二西路事发现场。

  根据距离时间等数值

  计算事发时车速

  据现场专家讲,测量现场距离,目的是为了对应监控录像上的截图。从录像上看,那些白色的道路标志标线,尤其是横道线等特别醒目,车子经过每处标线的定位就容易锁定了。因此,专家在沿线的标线上都做了记号,然后用卷尺测量点与点之间的距离。比如,竞舟路东、西的横道线宽是多少,两横道线之间距离多少,横道线本身宽是多少,这些数据先一一测定。专家早已固定了对应的录像截图,并测出了那辆跑车前轮从压上东面横道线,到压上西面横道线所用的时间。科学计算后就能得到相应的速度值。

  事情都过去几天了,交警怎么现在才来看现场?有围观者发问。专家解释,交警勘查现场早已进行完了,这次是事故鉴定专家组在做测量,目的是鉴定当时车速。

  “落地点找得到吗?”“在这儿,血的痕迹还在的。”一位戴眼镜的专家在血迹处做了个记号,工作人员拉了卷尺过来,量到这血迹后,专家组负责人宣布测量结束了。

  根据这些测定的数据,随后专家展开了复杂的计算,结合路面摩擦系数、刹车痕迹、撞击情况等,综合计算得出事发时肇事车的车速。(记者 柏建斌)

  开车者的态度是最致命的

  记者找到了已退休的交通事故鉴定专家阿昌,他并非本次事故鉴定专家组成员,但他根据十多年的实践经验从技术层面向记者详细解析了文二西路的这起事故。

  “抛起多高、飞落多远,当然和速度有关,但其中刹车的作用也非常大。当车速达到一定值后,瞬间刹车、将力传递到被撞物体,就会出现如此被撞飞的情况。”

  阿昌一手拿笔一手拿纸比划起来:快速移动拿笔的手,去撞击那张纸,如果拿笔的手不停,纸会粘住笔一起前行,交通事故与这类似,也就是车会快速地推着人走;但如果拿笔的手撞到纸后突然停下,那纸会往前飞起更远。

  阿昌分析:从录像看,三菱车当时左前方视线好像不佳,这也就是说,肇事者可能在很近的时候、甚至人到了眼前才发现情况,本能地刹车,这样的刹车时间更短、更剧烈,因此,被撞者会飞得更高、被抛得更远。

  更有一种因素是,跑车的引擎盖比较低,呈斜面状。撞击人后,这种形状会将人铲起来,接着借刹车产生之力,传递到人的身上,向前抛去。

  阿昌说,现场道路设置了50码限速,加上又连续有斑马线,肇事者无视这种设置,即使时速70码也已经是严重违章了。开跑车者如果以飚车为目的,尤其在城市道路上,产生恶果的问题主要出在驾驶者的态度和观念上,无视规章、无视生命,这是最致命的。而作为事故处理单位的交警部门,重要的是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公正执法。(记者 柏建斌)
下一步就看如何起诉和判多少了
最关键的是看以什么罪名起诉。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5-15 13:30

以交通肇事罪批捕
交通肇事......
交警不会无缘无故说出70码这个词的,这背后有巨大的故事!
交通肇事:'):@[:a16:]
希望是违反公共安全。
定个啥罪?能判个两年吗?
是不是公路赛,要是公路赛就要好好电量电量了。
这是飙车造成的,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场面话......无视~~~
莫谈国是 发表于 2009-5-15 15:14

我朋友曾经见过他一个被判处无期的单位同事,没过3年就在大街上晃悠了。
鹰狼 发表于 2009-5-15 16:42
无期怎么减也减不到三年的。
“提请批捕”不是“批捕”,现在看检察院的啦,公安局已经认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了!
18# 等人上网


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就轻了,判不了几年的,钱多的话风头一过就可以出来了,又可以继续撞人了,杭州人保险都买了没[:a5:]
最多3四年就出来了~像他这种家庭,估计半年最多~
鹰狼 发表于 2009-5-15 16:42
嘿嘿~有些事还是不要“乱说”~:D
17# tulipe


保外就医。
鹰狼 发表于 2009-5-15 16:42
你同事是什么背景啊?
胡斌的责任清楚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怎么办,改装车如何通过的年审,为什么在没调查清楚以前,就匆匆下结论,多少人的证言都不采信,偏偏相信一个罪犯的说辞,滥用取保候审,该吊销的本本为什么没有作废,混水很深啊.
为啥不是危害公共安全?靠,那天老子不爽了也去飚车,反正出了事也没啥大不了的!
保险公司的快去杭州卖人身保险. 而且保费要加倍收.
楼上的

看来你的家庭背景应该和胡斌差不多了??
交通肇事,希望政府和法院不要被网络暴民左右
华夏明珠 发表于 2009-5-15 18:30

当然是去杭州啦,有了这个案例还怕啥?
又被网友们说中了,华南虎,躲猫猫 :') :')
杭州离tt只有70码
19# happywar
涉嫌的罪名和批准逮捕是检察院的职责, 公安部门只能提出, 不能定论.
穿过丛林的风 发表于 2009-5-15 18:42

对于"网友们"来说,本案与法律无关;P
看检察院咋说,;P
MS就算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也未必能有多么重的处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胡斌这家伙非常冷血无良,但是的确没有逃逸。
看有没有这种可能,比如以多重罪名起诉胡斌,然后数罪并罚?
希望法院不要被民意所挟持,马路上天天撞死人的,有必要浪费公堂搞这个案件吗?
greatallah 发表于 2009-5-15 23:37

天,大哥,反话讲到你这个份上也算是一极品了~
greatallah 发表于 2009-5-15 23:37

是啊是啊,表为民意挟持,按照当年北京是那个驾驶无制动52路bk6110上路,在府右街轧死人的判决先例吧 。:curse: :curse: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进了苏杭,上了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