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今天的法治在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01:33
说的是陕西那个刑讯逼供的事情。。。。。。。
最有趣的是那个法医报告中的关于原发性心脏病的结论,就我个人来看,这个结论是真的可能性比较大(毕竟刑讯这么多年,应该有不少“丰富”经验如何不把人弄死,真是讽刺。。。。。。。)但我想不通的是这个病有可能替犯事的警察减轻罪责。。。。。。。。。。。
按照电视报道的说法,是生与死的区别。有懂法律的来说道说道。。。。。。。。[:a11:]说的是陕西那个刑讯逼供的事情。。。。。。。
最有趣的是那个法医报告中的关于原发性心脏病的结论,就我个人来看,这个结论是真的可能性比较大(毕竟刑讯这么多年,应该有不少“丰富”经验如何不把人弄死,真是讽刺。。。。。。。)但我想不通的是这个病有可能替犯事的警察减轻罪责。。。。。。。。。。。
按照电视报道的说法,是生与死的区别。有懂法律的来说道说道。。。。。。。。[:a11:]
但我想不通的是这个病有可能替犯事的警察减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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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当然的,警察的行为只是死亡的“诱发性因素”。但刑讯逼供是没得跑了
大体上,
生,刑讯逼供;
死,故意杀人。
差别大了去了。。。。。
故意杀人?那是不可能的,那必须是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是可能的。
中国有法律是  "人" 重 "道" 远  啊  ?
只要定成诱因,jc 就没事2 ,3年 最严重不过不加缓而己。
要是人民强大,定成故意伤害致死,多判多缓几年而己
到底是因刑讯逼供导致心脏病发而死还是因长时间疲劳饥饿导致心脏停跳?这是个根本的区别!
路漫漫啊
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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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排除所谓的“狱友”的虐待,刑讯逼供应当成立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取证太难,目前证据链条还是无法证实结果能得到一个排他性的结果。:L
我今天看的是最新的一期法治在线。。。。。。。。他们那里的警察头子已经承认了是有刑讯逼供的。。。。。。关键是那个因刑讯逼供导致心脏病发中的心脏病的隐患估计是有的(那个法医很肯定的,估计这事要是作假就太。。。。。。)但我是对这个隐患(就是什么原发性心脏病)可以作为对犯事警察判罚做某种程度的“轻”的依据有些想不过味。。。。。
遇害的那位女学生有没有什么背景
原帖由 zh020 于 2009-3-30 18:52 发表
大体上,
生,刑讯逼供;
死,故意杀人。
差别大了去了。。。。。

如果是刑讯逼供小菜认为也有死的可能。:handshake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依照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10年以上是跑不了了,如果人品不好估计也能判个死刑。
原帖由 飞行小蜜蜂 于 2009-3-30 23:40 发表
遇害的那位女学生有没有什么背景

就目前看,那位女学生对此案已经不属于重点了。感觉没有必要过于关注那位女生,即使死者真是凶手,而警察采用刑讯手段也是犯法的。有没有背景不是主攻对象,而应该主攻的是刑讯的证据。
原帖由 淹死的鱼 于 2009-3-30 23:42 发表

如果是刑讯逼供小菜认为也有死的可能。:handshake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依照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10年以上是跑不了了,如果人品不好估计也能判个死刑。

按照电视上的说法,如果病根是有的话,死是应该不会的。。。。。
并且那位死掉的嫌疑人现在也还是重大嫌疑,据JC头子说他们还是有证据的。。。。
这个就天知道了。。。。。。
我估计那几个审讯的以为人家是搞体育的身体好。。。。。然后。。。。。:L
搞体育的因为心脏问题猝死貌似并不少见。。。。。。。。
看来警察的作风还有待改进啊。。。。。。。
原帖由 damo56030 于 2009-3-30 23:37 发表
我今天看的是最新的一期法治在线。。。。。。。。他们那里的警察头子已经承认了是有刑讯逼供的。。。。。。关键是那个因刑讯逼供导致心脏病发中的心脏病的隐患估计是有的(那个法医很肯定的,估计这事要是作假就太。 ...

如果承认刑讯的,小菜觉得最少也得10年。主观没杀人故意,但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避免,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特征。以故意伤害罪在10年,无期到死刑量刑。
原帖由 damo56030 于 2009-3-30 23:46 发表

按照电视上的说法,如果病根是有的话,死是应该不会的。。。。。

基本上刑讯的JC在供述的时候都会给自己一个比较适当的理由。故意杀人罪可能不会给他的。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比较明显的。关键就看证据的链条,还有法官的人品了。:handshake
原帖由 damo56030 于 2009-3-30 23:48 发表
并且那位死掉的嫌疑人现在也还是重大嫌疑,据JC头子说他们还是有证据的。。。。
这个就天知道了。。。。。。

这个和刑讯的开脱从法律上说是一点用处都没有的,刑讯罪的定罪不是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基准点的。
从人情上唉……案例看多了,不说了。:L
上面说的加上个人20万赔偿,这个JC不大肯能10年以上。
要是某个警察有心脏病,咱们“诱使”他发作,会不会被判死刑?
反正咱们咬定,不知道他有心脏病。
除非有证据表明警察是想打死受害人 否则不会判故意杀人
刑讯致人死亡 不论死亡原因是什么 都是致人死亡 这和最后判多重没有关系
刑讯逼供罪: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百三十二条其实就是故意杀人罪 最后定罪应该是定刑讯逼供 属于致人死亡的情节 重判
刑讯致人死亡 不论死亡原因是什么 都是致人死亡 这和最后判多重没有关系------
这句话好象欠点水平把,刑讯致人死亡和死亡原因可以做好多文章的哦
所以要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
首先有个下手最狠的 应该是在20年左右 不大可能判无期 因为这个无期以上一般会是手段残忍 或者影响特别恶劣 考虑我我国刑讯逼供问题的现状 以及还没出现证据表明手段残忍 所以应该不会判无期以上
余下的应该都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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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托起航母 于 2009-3-30 21:58 发表
中国有法律是  "人" 重 "道" 远  啊  ?
只要定成诱因,jc 就没事2 ,3年 最严重不过不加缓而己。
要是人民强大,定成故意伤害致死,多判多缓几年而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即便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要在三至十年幅度内量刑,就本案而言,即便有减轻处罚情节在最低刑三年量刑的可能性极小,所以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更小~~~~~~~~~~~~~~
原帖由 李药师 于 2009-3-31 00:52 发表
所以要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
首先有个下手最狠的 应该是在20年左右 不大可能判无期 因为这个无期以上一般会是手段残忍 或者影响特别恶劣 考虑我我国刑讯逼供问题的现状 以及还没出现证据表明手段残忍 所以应该不会判无 ...

只有在数罪情况下才存在20年有期徒刑,本案就是一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被重罪故意伤害罪吸收),法院量刑可能考虑的因素有:从重情节——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从轻、减轻情节可能有——有无自首、立功情节、赔偿情况、死亡原因(包括多因一果,看犯罪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关联程度)等~~~~~~~~~~~
呼唤大侠随风飘;P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32 故意杀人罪,
234 故意伤害罪。
这是法律拟制,就是法律的特别规定。
其实我的意思很简单:到底是病死的?还是饿死的???
八天的审讯啊,就算是汶川地震被埋在瓦砾下的人,困了都还会睡会儿觉。。。
非重点怀疑的吴明(无名?)同学两天之内都只吃了三次泡面,没得睡觉,背铐、抽打,不敢想象作为重点嫌疑人的徐梗荣会遭到什么样的待遇。
年纪轻轻的就有原发性心脏病, 真是笑话.

就算有, 正常生活下也有活到70岁. 现在死了, 难道就因为以脏不好, 只能算是死了半个人?

杀死一个病人难道就轻于杀死一个健康人? 那么到医院去杀人吧, 杀上一个只算十分之一.
听我父亲讲以前公安审案虽然不打人,但是他们搞突击审讯,连着很长时间都不让被审的人休息,这个其实比打人对身体的伤害更大,不知道如果靠疲劳战术审案的话算不算刑讯逼供?
原帖由 worker2006 于 2009-3-31 17:01 发表
听我父亲讲以前公安审案虽然不打人,但是他们搞突击审讯,连着很长时间都不让被审的人休息,这个其实比打人对身体的伤害更大,不知道如果靠疲劳战术审案的话算不算刑讯逼供?

算。:handshake
原帖由 屠狗英雄 于 2009-3-31 16:19 发表
年纪轻轻的就有原发性心脏病, 真是笑话.

就算有, 正常生活下也有活到70岁. 现在死了, 难道就因为以脏不好, 只能算是死了半个人?

杀死一个病人难道就轻于杀死一个健康人? 那么到医院去杀人吧, 杀上一个只算十分 ...

小小年纪有心脏病的人山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