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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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02日 14:50人民日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虽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但作为国家政体,两种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根本不同。“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倡导的分权学说。在封建社会末期,新生的资产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借助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他们主张设议会以限制王权,设法院以维护自由(自由买卖)、公平(等价交换)、人权(财产权)。资产阶级充当人民领袖,通过他们所竭力争取的代议制、选举权等民主形式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扩张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社会变革的过渡状态,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及至资产阶级用革命手段夺取了整个政权,早先那种阶级分权的暂时现象便不再存在了。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独占、不与他人分享的政权制度。资产阶级握有全部国家机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权分立”来包装,以便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特点是工农武装割据。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议会常常迫使内阁倒台或者弹劾总统,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效率上则远比“三权分立”优越。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澄清关于“三权分立”的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引导人们自觉地制抵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崇德)

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自由、民主和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就自由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的自由有关系,每个人都要面对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如何获取自由的问题。自由与责任如影随形,不可分离。而自由与责任又分别同一系列的概念相联系。与自由相联系的概念有:个性、欲望、自主、民主、独立、个人权利、自我选择等。与责任相联系的概念有:共性、集体、抑制过度欲望、共识、集中、相互认同和理解等。一方面,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有享受各种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人又有遵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则的义务,以使整个社会形成稳定秩序。

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满足以自由与民主、责任与集中为代表的两方面的需求和功能,离开了哪一方面,社会都会不健康、不正常。没有自由和民主,社会就会死气沉沉,没有活力;没有责任和集中,社会就会动荡无序。前一方面反映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后一方面则反映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国家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自由又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责任,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它既吸取了苏维埃政权的有益成果,又有我国的创造。这种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它有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真正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选举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政权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的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性,国家政权的运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一体实行。这就能够避免“三权分立”制度议行脱节、分而不立、互相掣肘的种种弊端。邓小平同志在接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曾说:“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自己独特的政权运作方式。这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有很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和社会掌控能力,有利于集聚国家力量、人民意愿办成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大事。二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使发展中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更为有效率、有秩序。三是国家政权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立法、行政、司法既有各自运作机制又有监督,提高了政权运行的效率,从而最大限度保持国家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周锦尉)2009年02月02日 14:50人民日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虽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但作为国家政体,两种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根本不同。“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倡导的分权学说。在封建社会末期,新生的资产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借助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他们主张设议会以限制王权,设法院以维护自由(自由买卖)、公平(等价交换)、人权(财产权)。资产阶级充当人民领袖,通过他们所竭力争取的代议制、选举权等民主形式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扩张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社会变革的过渡状态,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及至资产阶级用革命手段夺取了整个政权,早先那种阶级分权的暂时现象便不再存在了。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独占、不与他人分享的政权制度。资产阶级握有全部国家机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权分立”来包装,以便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特点是工农武装割据。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议会常常迫使内阁倒台或者弹劾总统,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效率上则远比“三权分立”优越。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澄清关于“三权分立”的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引导人们自觉地制抵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崇德)

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自由、民主和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就自由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的自由有关系,每个人都要面对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如何获取自由的问题。自由与责任如影随形,不可分离。而自由与责任又分别同一系列的概念相联系。与自由相联系的概念有:个性、欲望、自主、民主、独立、个人权利、自我选择等。与责任相联系的概念有:共性、集体、抑制过度欲望、共识、集中、相互认同和理解等。一方面,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有享受各种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人又有遵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则的义务,以使整个社会形成稳定秩序。

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满足以自由与民主、责任与集中为代表的两方面的需求和功能,离开了哪一方面,社会都会不健康、不正常。没有自由和民主,社会就会死气沉沉,没有活力;没有责任和集中,社会就会动荡无序。前一方面反映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后一方面则反映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国家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自由又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责任,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它既吸取了苏维埃政权的有益成果,又有我国的创造。这种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它有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真正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选举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政权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的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性,国家政权的运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一体实行。这就能够避免“三权分立”制度议行脱节、分而不立、互相掣肘的种种弊端。邓小平同志在接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曾说:“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自己独特的政权运作方式。这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有很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和社会掌控能力,有利于集聚国家力量、人民意愿办成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大事。二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使发展中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更为有效率、有秩序。三是国家政权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立法、行政、司法既有各自运作机制又有监督,提高了政权运行的效率,从而最大限度保持国家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周锦尉)
民主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阶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在近现代以来人类政治发展史上,“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配置国家权力的两种基本形式。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突出三权独立、三权制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所谓“议行合一”,是指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议行合一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近代史上,我国曾经几次模仿西方的政治制度,搞“三权分立”。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就曾经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起草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凯窃取。他废除了临时约法,搞了一个所谓新的约法,实质上是实行封建军阀的独裁制。此后又有曹锟宪法和国民党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等,但这些都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类社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与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相适应,权力结构大体上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权力结构,是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司法权,这就是所谓的专制权力结构,它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形式;第二种权力结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其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第三种权力结构,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民主集中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种权力结构。上述三种权力结构的发展,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水平逐步提高的过程。一种权力结构取代另一种权力结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治文明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运动和发展的过程,即由政治专制到资产阶级民主、由资产阶级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结构代表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更高阶段。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国体,要求有体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政体同它相适应。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样的政体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因此是最能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因而具有很高的决策效率。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要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好地推进发展和保持稳定,就必须有高效的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各机关的密切合作,以便迅速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迅速讨论研究和作出决议,并切实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国在抗洪抢险、抗击非典、抗震救灾等重大斗争中夺取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显示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一个真正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党来统一领导,是不可想象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样,一是有助于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是有助于实现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转变,使党的正确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为法律、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江西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李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