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09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1:27:39
中央军委签署命令:《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http://www.gov.cn/zwgk/2009-01/19/content_1209421.htm中央军委签署命令:《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http://www.gov.cn/zwgk/2009-01/19/content_1209421.htm
这是一条财路阿,:L
其实,仿制品倒是不用这样死板的
代表一句话,要买趁早:D ;P